一、当代中国的政治民主出现了新变化
改革开放的实践推进,客观上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和法治已成为当代中国的政治追求和政治文明的标志。国家政治生活受民主法治的影响,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体制上,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邓小平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在国家生活中提高了,政治作用逐步增强。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村民们自主地选举村民自治委员会成员。制度上,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法制建设的力度,立法工作发展很快,以宪法为核心,通过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条例等方面的建设,法律越来越深入地规范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的意识提高了,法律的作用增强了。权利和义务方面,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办事的习惯开始形成,依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渠道呈现多样化,并正在形成和完善。人们的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可以依法讨论国家大事,批评政府及官员的错误行为,起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机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制观念的传播,政府权力相应分解,社会权利、民间权利、公民的自由权和自主权得到了空前的扩大。法治的进步,使中国政治民主化宽畅透明。
但是,民主法制观念传入中国的时间很短,只有近百年的时间,在传统的文化中,人治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人治多,法治少。从文化状态看,法治主要表现在制度上、宣传上、理想上和追求上;人治则存于人们的内心,存在于人们的实际做法中,存在于人们的非规范性传统中。在许多方面,人治是本,法治是标。所以,在许多重要决策中,起作用的还是非制度支持的个人决策。在法律制度上,尽管充满民主词汇的立法多了起来,但某些法律规定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给拥有法定解释权和执行权的人以很大的“人治权力”。人们的民主、自由、法律观念虽然增强了,但在具体办事的过程中,那些在社会中有影响的人,往往是习惯采取绕过法律而通过覆盖的人情关系的做法去处理问题。一部分人在宣扬法治理想的同时,却又舍不得放弃人治的方便。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社会在民主和法治的大旗指引下前进,但在实际生活中还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层面。因此,我国在实现民主法治的道路上任重而道远。党和国家在执政方式和国家权力运作方式上必须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上转变。
二、政策和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协调作用
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面临着一个重大难题就是实行什么样的治国方式。在处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方面,在处理依政策办事和依法办事的关系方面,习惯于有事找党委,形成依靠党的政策办事的思维定式,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得以延续。彭真指出:“在战争时期,党也好,军队也好,群众也好,注意的是党的政策。一件事情来了,老百姓总是问,这是不是党的政策?”“那时,只能靠政策。当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不讲法制怎么行?”“但是,应该承认,长时期内我们对法制建设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甚至丢掉了。”
改革开放以后,彭真在新时期总结了过去党在政策和法律关系方面的经验教训,郑重指出:“我们在过去一个很长时期是讲方针多、政策多,直接按方针、政策办事多,讲法制、讲法律少,讲严格依法办事少,即严格注意和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少。这在推翻反动政权的革命时期时只能这样做的,但是我们在建成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基本上肃清了反革命,基本上完成了消灭封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任务以后,仍然没有及时地同时强调加强法制,抓紧法制建设,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一大失误。”鉴于这种状况,彭真坚决主张应当实行治国方式的历史性转变,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他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
彭真还从执政党治理国家的内容和方式、体制和程序方面进行了阐述:“建国以后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现在有10亿人口,虽然党是代表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的,但党员在十亿人民中只占少数,绝大多数是非党员。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党和国家要做的事,讲内容当然是一个东西,总起来说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讲形式,那就不仅有党,还有国家的形式。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定下来。讲法,要有宪法,还要有许多法,那都要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一经制定,就要依法办事。”他还解释说:“建国以后,在全国范围内人民有了自己的政权,情况有了根本的变化,就不能仅仅依靠政策,还要把成熟的政策、经验制定为法律,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历史阶段的过渡。”
不仅要靠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突破。在我国,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政策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政策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制定并实施的。从治理国家的历史上讲,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是一致的,二者互相影响、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法律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来制定、废除和修改;政策还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则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和制度化。
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是:一是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法律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的统一。二是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使得全体人民能一致遵行;党的政策是执政党的行动归宿和导向,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三是法律除了体现执政党的相应政策外,还有一系列贯彻政策的法律手段、法律范畴、法律调整机制等。由于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定的主体、效力范围、实施方式、表现形式、稳定性程度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都有所不同,因此那种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的观点,“势必导致‘以党代政’,既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也不利于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是我们最好的法,实际上正是抹杀了法律手段的特点,看不到运用法律手段实现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结果必然导致取消法律的严重后果,必然导致以政策代替法律,有了政策就不要法律的严重法律虚无主义”。
我们不能把法律与党的政策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两者简单等同。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两者不可偏废,既要靠政策办事,也要靠法律办事,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三、以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组织生活和政治活动的行动原则。中国共产党按照这一原则,组织了自己的政党,构建了国家的政治体制。随着实践的发展,国情的变化,改革开放的深入,应该发展民主集中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使之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思想方法、工作方式。民主就是要广泛地了解各种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集中就是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客观的判断,使它符合人们的实践和认识过程。这个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是中肯的、客观的。任何人、任何组织、政党或国家,在处理问题的时候,都应该遵循这一规律。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政府的一种组织原则和制度。即在讨论问题的时候,要充分发扬民主,而不是一言堂;在作出决定和执行决议的时候,要体现出集中。民主集中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在政治理论方面有民主性、反专制的特点。
民主集中制是包含在国体和政体之内的国家制度。1945年,毛泽东在枟论联合政府枠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民主集中制用党和国家的组织原则来规范党和国家的活动,进而把它具体为国家制度,上升为政治体制。体现了理论研究由一般到具体的规律性,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治党和执政经验的成熟。
首先,从理论方面看,民主集中制无疑是一种民主的政治体制,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制。国家作出一个决定的过程分为两个步骤:讨论和表决。充分的讨论,是多种观点的交流,这个过程展示了民主。郑重的表决,可以称作集中,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也是服从民主。民主本身包含了集中,集中是民主的一个属性,二者不能并列,也不能互换,更不能等同,这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政治上也有走向专制的危险。
其次,从实践发展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党的领导下,各个国家机构实行职能分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来开展组织和活动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由人大选举产生,人大形成决议,通过法律、法规实行表决制。我国是共产党一党领导下的国家,中国的民主集中制不仅应当是国家政治体制的民主集中制,而且也应当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集中制。只有党和国家都实行了民主集中制,才能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是真正的民主集中制。
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强调以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民主和集中。邓小平针对“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政治基础。没有这样的政治局面,四个现代化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们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在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上搞得不好,民主少了一些,因此,我们更要发扬民主”。“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②他指出:“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一言堂、个人说了算,集体作了决定少数人不执行等等毛病,都要坚决纠正。在目前情况以下,尤其需要重申和强调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在国家政治体制方面,邓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我们做某一项决定,可以立即实施。”
江泽民同志从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治制度建设方面论述了民主集中制。他说:“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这种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辩证统一的制度,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上的体现,也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在组织制度建设上的创造性运用。”“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要始终坚持贯彻执行。实践表明,一个领导班子的状况如何,同是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有直接关系。”“要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坚决抵制西方多党制和三权鼎立等政治模式的影响。坚决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执政党方面讲,应当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展党内民主,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党章办事,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党内民主生活;从国家政治体制方面讲,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从民主方面讲,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社会和各项事务的权力,提供人民利益、权力和要求的表达机制,允许人民发表自己的意见,宣传自己的主张,进行讨论和辩论,说服别人。努力创造生动活泼、民主和谐的政治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