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论述,展示了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本质要求和基本方略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宝贵经验。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人民长期奋斗选择的必然结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在总结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时说:“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邓小平认为:“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要不断地改善领导,才能加强领导。”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离不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现代化事业中的正确方向,才能保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愿望和要求。
依法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坚持加强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是执政党在处理国家和宪法、法律关系方面必须遵守的准则,也是党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根本经验。这一准则的基本要求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都必须带头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其尊严,保证其实施。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于依法执政的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认为党的领导就是党管一切,党包揽一切,造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因此,邓小平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明文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规定从执政党的角度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根本基础。1982 年宪法也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依法执政的思想。江泽民同志指出:“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党要作出决定,还要形成国家的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政治原则。”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时,江泽民同志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在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时,江泽民同志指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关系。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证,绝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他认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首先,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确定的根本原则。人民的广泛性要求有一个坚强有力的、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治核心来领导、团结、组织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维护好、发展好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其次,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国家权力方面的统一。党的主张集中代表和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政治方向和基本精神,我国法律是党的主张和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依法治国使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法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体现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法律,而法律的实施又进一步提升了党的领导和权威。因此,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结晶。
再次,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可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人民民主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依法治国方略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改进了党的领导方式,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使其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保证了党的公正廉洁。
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继续执政并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增加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有深刻的启示。
第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坚持党内民主制度,健全党规党法,严格按党章办事,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党内民主生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主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①从党内来说,必须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由群众中产生德才兼备的领导集体。从国家来说,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实行法制,废除人治;必须使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必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建设;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强化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第二,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坚持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即“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主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②。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又不会形成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
第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有党的政策作指导。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工具。不能仅仅把国家的法律概括为是实现党的政策的工具,这样不能完全反映党和国家的关系。不是国家和社会为执政党服务,而是执政党要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当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时候,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专家学者、社会贤达的意见,要有一定的制度和程序作保障。党外人士可以同意党的政策,也可以对不同意的政策提出修改意见,还可以在不同意某些具体政策的情况下提出新的政策和建议。这在正确地处理党和国家的关系中是不可或缺的。
第四,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对统一的体现,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率先垂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将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转化成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党不能直接向政府和人民群众发号施令,避免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发生。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模范地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由执政党的地位决定的,也同党内不少同志过去不大重视依法办事的传统和习惯有关。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