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三要素”中,人是第一要素。现代法律通过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江泽民同志提出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解放、发展生产力说到底就是解放人、发展人,而解放人、发展人说到底就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实现,使每一个人都能够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的非法侵犯。
首先,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政府将为公民实现各项权利提供必要而充实的物质基础;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政府也将为公民实现各项权利提供更为顺畅的途径。公民权利的全面实现,就越能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劳动工作热情,因而,也就越能促进公民自觉、忠实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越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就越能创造更为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使他们应当和实际能够享有的各种权利不断扩大,带来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从而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其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表现。而现代法律则是科技进步保护的推进器。科技进步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可以归结为五句话:一是公民进行科技创新的权利需要法律加以保护。二是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三是科技活动引进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四是参与国际科技经贸合作与竞争需要法律加以保护。五是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引起的社会危害需要法律加以防治。世界各国的科技立法都经历了一个从零散到系统化的过程,立法的内容都从初始的专利法发展成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部门法,即科技法。而科技法的本质就是生产力开拓法。
再次,劳动对象是生产力的三大要素之一,生产力表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现代法律通过保护自然环境,使社会生产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当代人不但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而且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出发,合理利用资源,给后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当今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要体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纷纷制定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能源法、海洋资源法、植物资源法、土地资源法等,使自然资源作为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得到法律保护,直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一定的生产力是与一定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通过调整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推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在生产关系问题上,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宪法确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具体说:一是,我们通过立法,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经济,还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其中有些是公有制成分控股,有些是公有制成分参股,对这种多元投资主体形成的混合经济,我们通过立法给予扶持和保护。对集体所有制实现形成的探索成果——股份合作制,我们亦给予法律保护。二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我国宪法、经济法、刑法和其他法律都担负有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使命。三是,在法律上对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私有财产实行保护原则。做到法律制度统一、经济机会相等、税负公平对称。四是,坚持和完善宪法规定的分配制度,坚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先富带动后富,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普遍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逐步形成一个中等收入人群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新的分配格局,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实惠和经济繁荣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