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的选择,是历史的必然,这一制度已深深植根于中国这块土壤之中,是体现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社会的主体是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依法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或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人都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的监督,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领导权,实行合理分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权力,凡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可以看出,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反映了我国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确立了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反映了我国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邓小平多次说过:“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所以,邓小平明确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江泽民同志也多次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它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非常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把它作为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途径。真正按照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制度办事,对我们国家保持社会的安定和良好秩序,有效地组织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经受住各种风险,立于不败之地,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初创于民主革命时期,形成于旧的政治体制模式下,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政权组织形式。虽然它在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它还表现出许多不适应及不完善的地方。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当然,这个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人大的工作也需要改进和加强。”我们应当在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其立法、监督的功能,使其与党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功能、管理上区分开来。不能曲解“议行合一”的含义,更不能曲解党的领导的含义,应该把党的政治领导权、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机关的审判检察权从体制上、制度上划分开。切实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制度、程序和相应的组织保障,使人民选举的代表机构真正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政治活动核心。
如何依法合理解决党与人大之间的关系问题,既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如果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人民代表大会要切实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力将最终成为空话。党与人民代表机关、权力机关的关系,是20 世纪政党史和政治制度史上的新问题,它主要是伴随着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执掌政权而出现的,此后,各社会主义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遇到了这一问题。
在此之前,在资产阶级国家议会政治的发展过程中,从议会斗争中衍生出的政党及其制度,本身就是议会内派别活动的产物。所以,在资产阶级国家,各政党一开始就必须遵守议会制度,即使是执政党也只能依法在议会内活动,不得直接向国家机关发号施令,更不能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
俄国“十月革命”开辟的是这样一种新局面:共产党在议会外通过斗争夺取了政权并进而创建了新制度——苏维埃制度。也就是说,整个人民代表制度本身的建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完成的。这样,在权力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人民代表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处于党的最高领导之下,国家权力的行使首先是向党负责,其次才是向人民代表机关负责;人民代表机关也是首先向党负责,然后才向选民负责。这就造成了实际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权力(党权)处于民主程序之外,也就是处于其他机构的制约之外的状态。因为,在法律上党不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但党的最高领导却是事实。这种矛盾使传统的理论已不足以解释新的政治现象,传统的人民主权理论也无法圆满解释人民代表机关与党之间的实际互动关系。这一问题成为马克思主义面临的新问题。马克思没有遇到这个问题,列宁没有来得及解决这个问题,而斯大林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也未能解决好这个问题,甚至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个问题。但是,这个矛盾不解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这种结构性冲突便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也遇到了这个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提出,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要分清党组织与政权机关的职能,要理顺党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并逐步走向制度化。一方面,必须旗帜鲜明地肯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和军队,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必须明确党同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更不能直接指挥国家机关的工作。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其中党组织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依法应当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都要经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同时,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宪法、法律,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江泽民同志具体指出了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途径。他提出:“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各级党组织都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党中央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全国人大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地方也应如此。”“要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委要重视人大的作用,善于把党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变成国家意志,以便动员全体人民去遵守和执行。这是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办事的问题,也是一种领导艺术。”“作为人民代表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更好地代表人民,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这样才能使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我国之所以选择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因为:它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所以,江泽民同志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