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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

一、马克思主义与法律文化

尽管法律文化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文化现象,其概念本身蕴含着丰富的内容;尽管法律文化的概念同文化的概念一样,也是众说纷纭;尽管没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文化这一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仍然以马克思主义为依据,对法律文化作出科学的界定。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与实践的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的文化观对制度形态和观念形态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当然也适用于对法律文化的研究。

首先,最广义的法律文化观是从法律现象的发生、发展及运行过程来理解法律文化的。从马克思主义来看,法律文化同广义的文化一样,也是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和结果,即一定的社会主体(首先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代表者,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在一定的社会客体(一定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等)的作用下,形成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并将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对象化为共同的法律意识和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并反作用于客体,以实现其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包括观念形态、规范形态和实践活动形态的各种法律现象。同时,各种法律现象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同时,在与一定生产方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前提下,维护着社会的有序运转。因此,法律现象成为人类实现文明和自由的一种特殊方式和结果,成为文化的一部分,从而才被冠以法律文化的称号。马克思主义给我们的启示是,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统治阶级把社会中代表其根本利益和要求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抽象、归纳形成为法律现象的过程和结果。由于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因此要求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群体和组织,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和认可的模式、标准进行活动,所以法律文化更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

马克思主义对最广义的法律文化进行说明的意义在于即使将法律文化界定在规范形态的范畴,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也绝不会仅仅停留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更重要的是法律要体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法律组织机构及设施,都是为法律的现实运作及社会实践的需要而产生,并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所以,研究法律文化不能脱离社会现实,法律文化也要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

其次,狭义的法律文化观是从观念形态的层面来理解法律文化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律文化同狭义的文化一样,是社会历史发展在某一特定阶段上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现象的各种观念形态的总和。法律文本、法律设施、法律组织机构等法律现象是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的物质载体,但是这些物质载体并不直接是法律文化。它们之中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的思想模式,积淀而成的法律传统,才能被称为法律文化。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文化中实际蕴含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是法律的“活的灵魂”。

观念形态法律可以分为心理形态的法律文化和理论形态的法律文化。心理形态的法律文化是指处于同一社会共同体中的公民所普遍具有的法律心理、法律习惯、法律认知、法律情绪等,具有普遍性、大众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理论形态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学家、法律思想家、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现象进行理论化、抽象化、系统化后形成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法律学说等。理论形态的法律文化虽不具有普遍性和从众性的特点,但是它处于法律文化的高级层面,不仅对心理形态的法律文化有影响,而且对一个社会的法律实践具有导向和定位的作用。尤其是在一个法域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学说不仅影响该法域中的各种法律现象,如法律文本、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的创制,而且影响到法律的执行和遵守。

马克思主义对狭义的法律文化进行说明的意义在于,虽然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制约着该社会法律文化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但是同时法律文化同艺术文化、宗教文化、科技文化、教育文化、风俗文化等一样,是构成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整体文化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并且作为一种起规范作用的文化,对该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且,在该国的法律文化中,起导向和定位作用的理论形态的法律文化具有更大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搞好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另一方面要加强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科学的法学研究。

二、阐述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研究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应当历史地、实事求是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深邃的题目,我们这里只能简略地加以概括。中国自古以来被称为“礼仪之邦”,“礼”被看作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那么什么是“礼”呢?枟荀子· 礼记枠中荀子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荀子的“天地”虽然包括天与地在内的整个自然界,但应主要为土地;荀子的“先祖”即家族、家庭的祖宗,而“类”则是社会群体;荀子的“君师”是有德行的人,“治”则是指为保持社会秩序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农耕生产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家庭为依托,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文化体系。这一文化体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个超稳定的文化价值模式。在这一模式里,人们尊崇祖先,珍视家庭,崇尚礼仪,把道德看得高于一切。如被称为儒家经典“四书”之一的枟大学枠开宗明义就指出:“大学之道,在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并且把德看作做人的根本:“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当道德与利益发生冲突时,儒家文化主张“义以为上”,要求“见利思义”。甚至当生命与道德不可兼得时,要“舍生而取义者也”。正是在儒家以道德为本位的文化中,才孕育出不胜枚举的感天地、泣鬼神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人和事,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在儒家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如主张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主张“和为贵”,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强调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等思想和做法,不仅包含着进步和合理的成分,而且深深积淀在中华民族的文化观念中。

但是,当这种文化将伦理关系绝对化,把道德变成片面义务而成为“吃人礼教”时,这种超稳定的文化价值模式就严重抑制和窒息了中华民族创造新文化的精神。在中国这个“礼仪之邦”中,儒家伦理道德不仅支配着广泛的社会活动,而且直接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如唐律的基本特点就是“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礼被视为最高原则,而“法”则不过是“礼”的奴婢,是统治者手中的治民工具,其作用在于使百姓有所畏惧,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即使是到了清朝,著名学者纪晓岚仍然认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能尚”。所以,中国古代的“法治”往往与暴政相伴同行,一般百姓说到“法”,首先想到的也是刑法、刑具和监狱。在今天,很多老百姓对打“官司”仍有一种莫名的恐惧。在这种文化支配下,中国传统社会根本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和观念。所以,历史学家黄仁宇将中国封建社会中不能孕育出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法制等种种问题,归结为“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

我们以清末法律变革为例。当时虽然经改革建立了与西方相差无几的新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但是人们的法律文化依旧,致使按照西方模式制定的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时时受到传统的掣肘而不得不作根本的变通。有法而不能行,成为清代法律变革后的近代,乃至当今法制发展中的痼疾,不过黄仁宇先生还认为:“中国缺乏西方式法制,既有好处也有坏处。”这也意味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当进一步将其进步的成分发扬光大,赋予其新的社会内容和社会功能。同时,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如鼓吹皇权至上,维护等级特权和宗法制度,宣扬“三纲五常”以及轻视法律的作用等,则应当加以剔除。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样,西方法律文化也是一个深邃的题目,我们在这里也只能作挂一漏万的概括。西方到了近代,随着教权、王权、贵族权的矛盾和冲突愈演愈烈,人们最终冲破了神学的禁锢,开始以人的眼光来看待社会历史。轰轰烈烈的启蒙思想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使西方彻底告别了中世纪的黑暗,并将蒙在法律文化上的神的光芒统统拂去,开始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在全社会构筑法治。西方法律文化自希腊、罗马以来,无论是法律思想的实践,还是法律制度的建构,从古至今一脉相承的至少有一点:崇尚法治。其间,西方虽然有过中世纪的反动,但是一旦以法制代替宗教之后,法律即成为国家和社会中“至上的权威”。正是在这种法律文化的不断熏陶下,西方的法治观念才获得了持久而丰富的资源,愈加深入人心,成为西方人文精神深处的精华部分。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是东西方不同的文化背景,培育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对于西方法律文化中所包含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知识、经验和智慧,法律技术方面的内容及其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中所形成的法律思想,其与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各种法律调整的技术、手段和做法,特别是崇尚法治的信念等等,我们都应当加以吸收和借鉴。同时,我们也应当抵制西方法律文化中腐朽的成分。这是一个扬弃的过程,我们既不能盲目排斥、闭关自守,也不能机械照搬、生吞活剥。今天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必须把中西方文化中蕴藏的优秀精神——对法治的信念和对德治的崇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通过实践不断地选择、提炼、融化、重组,最终整合成一种崭新的、先进的法律文化体系,将制度的改革延伸到人们观念的变革中,将现代法治精神与民族精神融为一体。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在中国最终建成。还需要指出的是,一切法律文化的继承、汲取和借鉴,都是一个再创造和重构的过程。历史的经验证明,立足于本国实际,对本国文化和外来文化中的不同要素、结构重新加以创新和组合,会创造出更先进的文化。所以,我们还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注重法律文化的综合创新问题。

三、关于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源渊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新的法律文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建立,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作用,对我国法律文化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我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虽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和原苏联法律文化的影响,但主要是在新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文化基础上的逐步发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文化。当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领导体制,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也存在一些消极的成分。例如,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实际上并不重视法律,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的现象相当普遍,缺少权利和义务的观念,等等。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恢复和发展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论述,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提供了科学正确的指导。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们认为,至少应当从纵横主体方面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问题。

首先,我国当代的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社会主义的物质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和变化,这是我国法律文化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法律文化的本质区别。我国当代的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特征,又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它可以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方面的知识、经验和智慧。这是我国法律文化最鲜明的时代特点,也是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的新要求。

其次,我国当代的法律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先进法律文化,它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物质生产、民主政治和精神生产的实践中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剔除了腐朽法律文化的新法律文化,是反映我们时代精神的先进法律文化。

再次,我国当代的法律文化是具有中华民族特性的文化,它与其他法律文化一样,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我国法律文化的民族性是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历代赖以存在的物质生产方式、阶级关系、自然条件、语言文字、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国际条件等长期作用的结果。同时,这种具有民族特性的法律文化,又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批判继承的结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具有丰富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这种法律文化在世界法律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对此,我们绝不能妄自菲薄。

最后,我国当代的法律文化的发展,不能离开世界法律文化,我们应当立足于中国现实,继承、汲取和借鉴外国法律文化中一切有益的成分,博采各国法律文化所长,为我所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当代先进法律文化的建设中,要注意反对两种错误的倾向和做法:一是不加分析,全盘抄袭、照搬、复制前人和他人法律文化的盲从主义;二是不加分析,全盘否定不同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历史联系和继承关系的虚无主义。无论是传统法律文化,还是外来法律文化,都包含着有利于我国当代法律文化发展的因素,也存在着不利于我国当代法律文化发展的因素。对此我们应当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我们在前文中对文化和法律文化概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界定,法律文化都是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之所以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因为法律文化和文化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外,还因为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二者的指导思想相同。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还是中国的先进文化,都是一种全新的文化,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和精神支柱的,它决定着我国文化建设包括法律文化建设的性质和方向。

二是,二者现实基础相同。唯物史观认为,文化是社会经济、政治的产物,必须与经济、政治保持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中国先进文化的现实基础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其中经济又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经济关系不仅决定着一个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决定着这个社会的思想结构。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文化思想观念形态时一再强调指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

三是,二者的历史使命相同。文化和法律文化都直接或间接地承担着特定的历史使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作为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利益和意志所形成的文化,必然要为中华民族的最根本利益服务。当今中国的最根本利益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一致的,必然具有共同的历史使命,都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几个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一场最深刻的社会大变革。就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而言,要彻底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解决与之相联系的一些法律文化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放眼世界,以“全球化”的视野来建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问题。如前所述,我们正处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而经济全球化使文化交流的广度和深度都大大增强了,使任何一种文化都不可能在孤立的状态下单独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枟共产党宣言枠中曾形象地指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所以,我们必须依据经济全球化对全球文化的影响来考虑中国的法律文化问题。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自我封闭、固守僵化是文化走向没落与衰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古巴比伦文化和古埃及文化等。历史上,中国文化曾经融合、吸收、整合过各少数民族文化和一些外来民族的文化,如印度的佛教文化。但是后来由于封闭,中国传统文化基本上也是与世界文明隔绝的。特别是明清以后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盲目排斥和反对一切外来文明,因而养成了一种妄自尊大的文化优越心理和保守封闭的价值观念。对此,马克思曾给予过尖锐的批评“一个人口几乎占人类三分之一的大帝国,不顾时势,安于现状,人为地隔绝于世并因此竭力以天朝尽善尽美的幻想自欺。这样一个帝国注定最后要在一场殊死的决斗中被打垮:在这场决斗中,陈腐世界的代表是激于道义,而最现代的社会的代表却是为了获得贱买贵卖的特权——这真是任何诗人想也不敢想的一种奇异的对联式悲歌”。

近现代的法治文明主要源于西方文化,其他文化都没有形成像西方文化那样一脉相承而且对人文精神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作为新形态的法律文化,既是以西方法治理论为重要渊源,也是对它的超越。所以,我们在构建我国的法律文化时,应把它放在世界法律文化的整体中去思考和研究,注意从全世界尤其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过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既要反对那种根本否定民族传统文化,主张“全盘西化”的民族虚无主义,又要防止排斥一切外来文化的保守倾向。而应当在立足中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放眼世界,大胆借鉴吸收一切先进的法律文化。只有这样,才能海纳百川,不断创新,建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充满活力的、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构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转换,同时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这是被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了的正确选择。自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后,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三代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没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就没有中国的现在。不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就不能发展。法律文化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经济、政治决定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基础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文化建设只能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我们知道,虽然任何社会的文化形态都是多姿多彩的,但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所以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如果不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其结果必然是导致资本主义或封建主义的法律文化代替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今天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正处在向现代化、开放的法治社会转变的时期,处在整个世界重组整合和多种价值体系剧烈碰撞的时代。能否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换。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的,既具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民族特征,又是历史的积淀。文化模式一旦形成,就对人的价值观念、价值心理、行为方式产生很强的导向性,人们往往很难摆脱其影响。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枟生死抉择枠是一部优秀的电影,但是这部电影给人们的启示之一是:反腐败主要不是靠法治,而是取决于几个具有高度觉悟的铁面无私的清官,特别是那位从北京回来的省委书记。我们应当承认,枟生死抉择枠的确是反映了中国的一些现实,而它展示的法律文化模式也是在中国流传了几千年且迄今仍根深蒂固的“清官现象”。由此可见,浸透在我们精神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要向现代法律文化转换是多么的任重道远。更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是在严峻复杂的国际大背景下来构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文化全球化,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对发展中国家包括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渗透,无论前者是出于有意还是无意。

早在150多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交通的极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它的商品的低廉价格,是它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①美国学者亨廷顿在借用约瑟夫· 奈的“硬权力”与“软权力”的概念来说明作为“软权力”的文化和意识形态与作为“硬权力”的经济和军事实力之间的关系时也坦言,文化与意识形态在被认为植根于物质上的成功与影响时就具有感染力,软权力只有建立在硬权力的基础上才成其为权力。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正是凭借强大的经济、军事、科技实力和对全球传媒的垄断性经营,在文化领域内向全世界倾销和灌输其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欧美中心主义的意识形态,因而形成了文化霸权。所以,我们一方面要警惕西方的文化渗透和文化霸权,另一方面又不能拒绝西方的优秀文化,而这两者常常是相伴而生、相随而行的。在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整个社会的文化价值也处在分化、整合、重构之中,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等交织渗透在一起,既有矛盾、冲突和斗争,又有继承、借鉴和移植。我们只有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广阔的视野,博大的胸怀,恢宏的气度,汲取整个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才能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构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应当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创新的问题。文化包括法律文化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也必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只有把马克思主义与新的社会实践相结合,把握时代特征和客观规律,才能构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列宁曾经说过:“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强调:“我们讲继承、讲借鉴,目的是通过继承和借鉴,使民族传统文化、外来文化的精华,同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不断创新,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如前所述,自我封闭、固守僵化是近代中国逐步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自我封闭、固守僵化也是缺乏创新的表现。今天越过“卡夫丁峡谷”的社会主义中国走的是一条前无古人的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道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包括法律文化的创新,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选择。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能不能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工作作风,能不能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兴旺发达的大问题。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内改革和建设的任务艰巨繁重,客观实际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解放思想,不进行创新,我们的理论和政策不向前发展,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就不可能前进,我们也不可能应对各种挑战。”

总之,我国当代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面向21世纪。所谓立足中国,就是注意总结中国自己的实践经验,注意保持中国自己的优秀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不仅仅是一些法律条文,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绝不仅仅是把外国的法律条文“移植”到中国来。法律文化是扎根于一国土壤中活的东西,在其他国家土壤上生长得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只有适合中国的国情,才有生命力,否则在中国它永远是外国的法律文化,不可能成为中国的东西。所谓放眼世界,就是把中国法律文化放在世界法律文化的整体中去观察和研究,注意从外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过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都不是封闭的,而是在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可以这样说,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规则、概念、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在完全封闭、与外界隔绝的条件下自己独立创造的,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不受到其他法律文化的影响。因此,那种只满足于闭关自守式的实践或采取爬行经验主义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我们既反对那种根本否定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全盘西化”的民族虚无主义,又要防止排斥一切外来法律文化的倾向。所谓面向21世纪,就是要有长远的设想,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不断完善,不断更新。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面向世界,又立足本国,既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又继承优秀历史传统,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充满活力的、不断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党的十六大提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党的十六大还指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以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来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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