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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怎样签订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出版工作的重要内容,怎样订立出版合同,是编辑的基本功之一。

一、为什么要订立出版合同?

先来看看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这个概念,出版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出版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内容是由于“出版权的许可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责任等,合同文本就是上述权利和义务关系、责任等的文字表述文件。

简单了解了合同的基本概念,就可以知道为什么要订立出版合同。著作权人众多权利中的一项——出版权许可给出版人使用,围绕着这种“许可使用”,会产生许多的权利和义务,把这些权利和义务文本化,就产生了合同。因此,“出版权的许可使用”是出版合同的基础和前提。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明确规定,共有17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出版权是其中的一部分权利,既涉及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也包括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这些权利全部归著作权人所有,如何处置这些权利也全部在著作权人。“著作权法”中对出版权的处置规定了两种情形:许可使用和转让。许可使用一般是对出版人而言,而转让的对象可以是出版人,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和单位。出版人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权利,第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第二要和著作权人协商好报酬问题,这两项内容就构成了出版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这也就规定了出版合同必须是文本合同,口头合同无效。

二、怎样订立出版合同?

1. 谈判。谈判是订立出版合同的第一个阶段,也是最重要的阶段。从谈判的对象看,一般有两种情况:“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前一种情况是出版人处于主动,著作权人的权利诉求主要是出版,其他权利基本就放弃了;后一种情况,著作权人位于谈判的主动地位,对自己的各种权利都比较计较,出版人一般要通过艰苦的谈判才能实现既定目标。怎样确定这两种情况,一般来说是作品的内在质量和潜在的发行前景,这是对出版人业务判断眼力的直接考验。从谈判的内容看,一般而言,这个阶段最难谈的是出版权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时限,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还包括出版权许可使用的形式,如不同“媒介”出版物的出版,另外还有报酬的标准和方式。从权利的归属看,出版权许可使用的权利在著作权人,权利许可的范围和时限也就在著作权人,出版人是无法强行取得的。但是,公开出版和付酬不付酬、怎样付酬的权利在出版人。一般而言,通过谈判双方是可以找到平衡点的,达成合作意向。其中,关键是找到双方的平衡点,这很需要对出版业务的熟悉和谈判的技巧。出版业务熟练,具有对书稿比较准确的判断眼力,就比较容易划出必须的权利许可范围和出版时限,比较容易确定自己的谈判底线,对那些必须要有的许可范围很清楚,对让出的许可范围也不吝啬。谈判技巧高超,就比较容易用好自己的“手中牌”,以退为进、以进为退运用自如,不计一时一地的得失,通过让步达到最终目的。清晰的谈判结果和友善的合作氛围,会为起草合同文本打下良好的基础。

2. 起草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本也是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把双方谈判的结果落实在书面文件上,是谈判结果的最终书面表示方式。起草好合同文本,就会把如意的谈判结果落实到文字上,从而保证合同执行的顺利;而合同起草上的失误,则可能使好的谈判结果“走样”、“流产”,前功尽弃。同时,起草合同文本的过程,还是对谈判结果进行最后检查和补充的机会,用得好可能会减少损失,弥补失误。

起草合同最重要的是规范、准确、严密。所谓规范是指要使用规范的合同样式和规范的文字表达。规范的合同样式,可以避免遗漏必要的条款,保证合同格式的完整;规范的文字表达,是保证原原本本反映谈判结果的需要,也是合同执行和“打官司”最重要的依据,如在文字表达上不能含糊不清、口语化、使用歧义文字、数字表示没有大写和前后重复、前后矛盾等。所谓准确,是指要把谈判结果用书面语言“不走样“的表示出来,不夸大,不缩小,己方的意思充分表达,对方的意思也要全面反映,表面的意思要表达,隐含的意思也要表达,尤其在一些关键环节和数字指标上文字表述必须十分清楚,不差毫厘。所谓严密,是指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要严谨、周密,不留漏洞、不留隐患,该说的全部说到,不该说的一字不写;同时,力争用最少的文字把内容表达清楚,减少和杜绝啰唆、重复。有些合同,节外生枝的问题往往出现在重复和啰唆的表述上。

3.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合同的签订是合作双方能否实现合作的最关键,也是最后一步的“防线”,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对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最大保护。合同签订的主要内容是签字、用印和文本留存。这一步看似简单,实际上也潜伏着极大的风险和陷阱,主要是签字的主体是否合法,再一个问题是文本的最后审查。对出版社而言,出版合同的签字人应当是著作权人。在实践中,有些签字人不是著作权人本人而是委托人,有些是著作权人用笔名签字,还有一些是文化公司,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审查。最保险的办法是要求著作权人签字,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底线是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委托或证明文件。合同签字还有一个容易忽视的是对合同签字文本内容的审查,必须要一字一句的审查,对重要的标点也要斟酌。尤其对一些数字和数字单位必须仔细核对。有一些合同出现重大问题,最后查出来往往是谈判的最终文字文本和签字文本不一致,问题就是出现在签字文本的审查不严上。合同签字是合作最接近成功的阶段,也是最容易出现失误的时候。

4. 合同的续签和终止。出版合同是有时效的,要注意合同的续签,防止由于没有及时续签合同失去出版权。续签合同,一要对出版合同实行严格管理,及时清点即将到期的合同,督促责任编辑和作者沟通,续签合同。二要协调好续签合同和原来合同的衔接,利用优先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出版社的权益。当前,出版社对出版合同重使用,轻管理,在合同续签上平时不注意续签已经到期的合同,使用时手忙脚乱,常常是以损失出版社的权益为代价和作者补签出版合同。

合同的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意外终止。正常终止是指出版合同执行期满,又没有续签,合同执行完毕。要做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及时存档,合同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需要说明的,写出文字说明并一起存档备查。意外终止,是指合同在执行期间由于意外情况的出现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而终止,意外情况有来自出版社的,也有来自著作权人方面的。出版社要尽量避免合同意外终止,一旦出现要高度重视,做好工作。一要权衡必要性和合理性,做到经济上少损失,法律上站住脚。二要做好善后工作,尽量将终止的理由写出书面文字说明,并将文字说明和合同双方往来信函、对方的有关文件等存档备查。还要做好“广而告之”的工作,如登报公示、对有关方面信函通知等,并把有关文案及时、齐全归档备查。

三、订立出版合同要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

1. 合同主体的确定。合同主体一方是出版社,另一方一般是著作权人。出版社是出版合同的主体是由我国现行的出版体制决定的,这方面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著作权人一方,问题就比较复杂。一是著作权人如何确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这类自然人作者是大多数。还有一类作者情况比较复杂,可以是法人、单位或组织,但是这类作者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对此著作权法这样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有了作者的定义,那怎样判定作者?一般而言,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由此可见,“署名”对著作权人来说极为重要,在出版合同中对此绝不马虎,要完全尊重对方的署名要求和权利,包括方式、顺序等。二是著作权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当前,出版活动很活跃,在出版社和著作权人之间有一些中间环节,如文化公司、出版经纪人等,有些出版合同不是著作权人直接签订,而是交给代理人打理的。对代理人,有两点很重要:有著作权人出具的书面代理文件;代理的权限范围和时效。要把代理文件作为合同的重要部分记录在案,归档备查。三是多个著作权人如何处理。处理多位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时,要认真对待署名完整和顺序前后问题,不要“想当然”、凭经验,自己做主,要完全尊重著作权人的意见,以著作权人的意见为准。在具体工作中,一位著作权人代表多位著作权人行使共同的权利时,合同谈判和签订人最好有书面委托书并注明委托的事宜和权限,这样可以在日后出现官司和纠纷时避免被动。四是合同主体和合同签字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合同主体和合同签字人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例外:一类是法人作品,有单位公章,具体承办人签字,这是比较规范的。如果只盖了公章,没有承办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是有隐患的。另一类签字人不是著作权人,而是他的亲属、朋友、同事等,这样的合同是很不规范的,也极易为日后纠纷和官司留下麻烦。规范的做法是著作权人签字,如果著作权人本人因故不能签字,也要有委托他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并要把委托书存档备查。

2. 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第一,合同双方的规范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最好还包括著作权人的身份证号码。其中联系方式,最好提供表明地址所在地的固定电话。第二,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署名。其中,作品名称要规范、齐全、完整,如丛书、多卷本、上下册等都要完整注明;署名中的笔名、化名等也要前后统一,该有的手续一定要有,不留隐患。第三,合同的正式条款,也要规范完整,按照法律要求,该有的一定要有,但也要因书而异,繁简有度。第四,合同签字人和签字时间,其中签字时间一定要准确并要认真核对,防止出错。第五,附件。有的合同设有附件,作为正式合同的一部分,对附件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反复斟酌,认真核对。附件内容不能和合同正式条款内容相冲突。

3. 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权利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也就不存在了。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对合同双方来说是一样的。所谓对等就是要求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就有了一定权利。从出版社的角度看,一些不知名的作者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多,要求的权利少,甚至一些基本的权利也放弃了。表面上看,出版社完全居于主动地位,但是由于作者提供的书稿质量太低,离正常出版差的太远,不出版就可能违约,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出版就要花费大量的出版成本,还要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出版质量事故。最终成为进退两难的选择,实际上对出版社还是不利的。而知名的作者、畅销作品的作者情况正相反,对出版社提出的要求多,自己承担的义务比较少。这样的权利义务就是不对等的,虽然合同签订了,得到了一时的成功,却可能带来合同执行过程中一系列的问题。如不合适的出版时间、高的离谱的稿费、苛刻的修改限制等都可能成为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障碍,甚至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能为了一时一事的成败,过于悬殊的要求权利或不顾实际地推诿义务,而忽视和损害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最终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4. 出版权的界定。出版权包括发表权和复制权,也就是出版和发行的权利。通过出版合同,出版权由作者转移到出版社。但是,这种转移是有限制的,这就是出版权的界定,包括时间、空间和形式。所谓时间和空间,就是转移到出版社的出版权行使的时间长短和地域范围大小的限制,也就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范围内可以行使这种权利。其中,地域范围的限制应当尽量准确,地域多的可以使用排除法,把权力不能行使的地域排除在外;地域少的可以使用包括法,把可以行使权力的地域罗列出来即可。版权图书在这方面要求比较多,也比较严格,在这类图书的合同中要格外注意,防止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出版权形式上的界定,是指不同“介质”的出版物出版权的限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图书的“媒介”也多了起来,常见的就有传统的纸质图书、电子书和网络图书。不同媒介的图书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容相同形式不同,也就是内容完全一样,但是使用了纸质、电子书和网络传媒(如专供手机阅读的书刊)等不同的形式;另一种是根据不同“媒介”,对同一个基本内容进行了比较大的取舍而出版的不同形式的图书。不同“介质”的图书,从源头上看,出版权都在作者手中,取得了一种“介质”图书的出版权并不代表就自然取得了其他“介质”图书的出版权。因此,在合同中不但要把出版权使用的时间、地域明确下来,也要把出版权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否则的话,用合法取得的一种“介质”图书的出版权来出版多种“介质”的图书,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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