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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对虐老和不养老的惩罚

人在社会中生活,由于受到自然环境中种种不利于人的因素的困扰和侵害,生老病死就是避免不了的现象,这也是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到老年,从社会学和生理学的角度来看,是会出现许多异于中青年的变化与特征的。由于新陈代谢的缓慢和机体各器官功能的衰退、病变,老年人的显著变化是体力首先开始下降,精力也不充沛,精神日趋委顿。这样,在老年人的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将产生极其明显的影响。尽管在我国古代社会还不可能对人老之后的变化用科学的眼光,从生理上和心理上作出理性的剖析,可是,古人对此已有所注意,并有较深刻的认识。成书于唐初的《艺文类聚》卷一八,引《释名》曰:“(人)九十曰鲐背,或曰黄耈,或曰冻梨,或曰鲵齿,或曰寿眉。”古人所说的鲐背,是说人老之后皮肤变得粗糙,背的形状驼而不直,好像鲐鱼一样。这当然是人老气衰、筋络不畅、体力不支的结果。而所谓黄耈,据《汉书·师丹传》说:“丹经为世儒宗,德为国黄耈。”注云:“黄耈,老人之称也。黄谓白发落更生黄者也。耈,老人面色不净如垢也。”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老年人头发疏落变黄,面上长满老年人特有的色斑。至于冻梨也是以被风寒冻折的梨来形容老年人饱经风霜的面孔……以上事例清楚地表明,我国古代对人到老年生理特征的变化是很清楚的。《诗经》中说:“酌以大斗,以祈黄耈。黄耈鲐背,以引以翼。”就是写年高寿尊的人受到的礼遇。所以,要叫老年人像青壮年那样参加劳动,自己处理好自身的日常生活事务,甚至要求他们自食其力,实在是很困难的,极不现实的。那么应该如何对待年老而又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人?如何使老年人安稳而较愉快地度过他们在人生历程中最后的一段?这的确是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千家万户的大事情。

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都处在农业社会阶段,除少数的人能在这种社会里入仕做官,进入统治阶层,老年致仕之后可以享受到退休的俸禄外,绝大多数的老百姓都只能靠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都是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户,世代耕田为生,耕作度日。就是那些比较自由的手工业者,年轻力壮之时,还可以出卖工艺品或技术以换取一定的生活所需。而所有这些靠劳动为生的人,都存在着老年以后如何生存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古代社会的民间谚谣里就广泛流传着“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说法。它表明农业社会中广大劳动人民对人的一生无法避免的生老病死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对策。正如前面所述,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敬老养老的风气是十分浓厚的。这样的风俗,使社会得以延续与安定,也使在人口比例中占绝大部分的青壮年,肩负着赡养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但是,也要看到,社会上千奇百怪的现象总是不绝如缕,形形色色的。中华民族有尊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和社会风气,也存在不敬老、不养老甚至虐待老年人、摧残老年人的社会弊病。而且,这种现象有时还很突出,十分典型。有的现象和实际例证极为惊人,令人发指。中华民族有那么多的孝敬老人的优秀典范,如二十四孝子、二十四孝女以及历代传诵不绝的《孝子传》之类的人物虞舜、郭巨、董永等人,但与敬老养老截然相悖的逆子逆孙也非个别。在我国浩如烟海的典籍里,孝老、敬老、养老的子孙受到历代帝王的旌表褒扬,必然也少不了对忤逆子孙的鞭笞与惩罚的记载。近代著名学者鲁迅就曾说过,统治阶级拼命提倡孝道,这正是不肖子孙太多,世风不孝之故。这话异常精辟,发人深省。

如何对待自己的亲老?怎样尊敬年老的长辈?在中国的载籍是有明确的解释的。《孝经》认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又说:“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可见古代人们把孝看得异常要紧,指出一个人孝敬老人,赡养老者,是天经地义之事,是人们为人行事的准则。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的仁学,就是以孝悌为根本的。《论语·学而》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者也,其为仁之本与?”怎样才算孝呢?按照《尔雅》的解释是“善事父母曰孝”。如果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要很尽心,很好地对待自己的亲老。中国古代正是按照这种观念来衡量一个人孝或不孝。如果违背了对孝的要求,自然就是不孝敬亲老与不赡养老人了,这种行为是会受到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的。

当然,古代儒家学者对敬老养老制定的标准和提出的要求,一般人是较难做到的。惟其如此,像《孝子传》中标榜的郭巨埋儿、老莱子娱亲、王祥卧冰、董永卖身葬父等故事也只能是历代统治阶级提倡的目标。但是,对老人的赡养,即所谓“老有所养,老有所终”,则无疑是每个人都应做到的。《礼记》里记载了曾子的一段话极为重要。曾子说:“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这里,他把孝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孝的最高层次是亲老尊老光耀;其次是不要使亲老丢脸;最低层次是要保证双亲的物质生活的要求。在这三个层次里,最起码的要求就是做子女的对父母的赡养是必须做到的。所谓“不孝”的行为,首先就是不供养老人的行为。如果子女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就谈不上更高的要求。在中国历史上,由于不愿供养老人,演出了种种离奇古怪、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的丑恶行径。对于这些行为,除了受到必要的舆论谴责之外,封建王朝还制定了不肖的法律条款对其予以制裁。《周礼》卷十就这样说:“以乡三物教民而宾与之。一曰六德……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六行之中以孝居首,而八刑之中也是以不孝为最严重,足见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管理政事中,孝的地位是多么突出而重要啊!八刑之首,不孝居之,这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孝是当时统治阶级有意识的倡导,实为治国之本。一个人居家不孝,很难事君以忠的。二是当时不孝之辈一定不少,否则,统治阶级完全没有必要将不孝之罪强调到如此严重的地步。我们不妨从我国古代的律典中举出几个例子来加以剖析。

现存的最早一部我国古代法典《唐律疏议》中,对不孝和虐待老人的惩罚条文,就占了非常醒目的地位。比如其中的《斗讼律》就规定:“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这就是说,凡是辱骂祖父、祖母和父母的人要被处以绞刑;殴打他们的,要问斩;如果是过失杀人的,要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荒野处;打伤祖父母、父母者,则判处徒刑三年。《唐律》还规定,凡是在学校中殴打自己老师的人,比普通殴打致伤罪加二等处罚。如有打死师长的,也要处以斩刑。假如妻子咒骂或殴打公婆的,还要加重处罚。唐代这些关于尊重老人,惩处虐待、摧残老人的律条,一直被宋代和此后各朝代所沿袭,成为封建国家惩治不敬养老人的法律依据。

尊老、敬老之风在全国普遍受到尊重,但不同时代,不同地区,这种风气并非完全相同。例如,宋代四川地区,自隋唐以来,敬老养老的风气就较为差一些,以致出现不少不孝案件。《隋书·地理志》记载四川的民间风俗时曾说四川的“小人薄于情礼,父子率多异居”。儿子长大了就要分家,让父母单独生活,不负赡养的责任。经历了五百年以后,这种风俗并无多大改变。《宋史·地理志》称,川峡四路之民,“有父母疾病,多不省视医药,及亲在多别籍异财。”随着封建大家庭向以一夫一妻为单位的核心家庭的分化,这种情况在今天看来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但在古代社会中,这种情形被看做是异风陋俗,是不孝敬老人的标志,因此,为宋代王朝深恶痛绝而不能容忍。宋太祖赵匡胤在灭掉后蜀割据王朝的第二年,即公元九六六年,就下诏给蜀郡官吏,规定:“敢有不省父母疾者,罪之。”(《宋史·太祖纪》)赵匡胤认为这一规定还不具体,对不孝养父母行为还打击不力,在开宝元年(968)又下诏令,规定:“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干脆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四川、两湖一带的百姓在父母在世之时分家。就这样,还嫌不能制止忤逆之风,第二年又下诏规定,川峡诸州如发现有父母尚存之时分家者,一律处以死刑。(《宋史·太祖纪》)宋太祖以法律的权威在四川地区推行强制性供养老人的做法,当然对上述地区的不敬老、养老的现象是一个极大的抑制。不过,这样的法律未免太严酷了。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不孝老、不养老之风气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宋代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人们观念上的一些改变。当然,要扭转社会风气和民间习俗,并非靠简单的行政手段,一朝一夕所能奏效的。正确的做法是因势利导,将教化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各级统治者以身作则,这样自然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这些律条在宋太宗时就废止了。

通过实行教化、惩恶扬善的方式来宣扬和提倡孝道,在社会上对不孝子孙造成强大的舆论谴责力量,使民间敬老养老风俗得以巩固的例子也很多。据《后汉书·何敞传》记载,东汉安帝时期(107-125),汝南太守何敞在任期间,尽力推行教化,他在“立春日,常启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悌有义行者。及举冤狱,以《春秋》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推财相让者二百许人。”何敞以“兴教化,移风俗”为己任,每年春天派遣通晓儒术的属吏巡视属县,褒扬孝敬父母的仁义行为,平反冤狱,结果百姓中遗弃父母的人都受到感动,纷纷接回亲老悉心赡养,父母去世的还追行丧礼,在分家产时兄弟之间相互推让的不少。何敞是汉代官吏中教化百姓收效卓著的典型之一。他的措施对于改变汝南一带的不敬老、不养老的风气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汉代以教化方式来矫正民间不养老的陋习的另一著名人物是仇香。仇香又名仇览,据《后汉书·仇览传》载,仇香在东汉后期曾为蒲亭长,据说他刚到任时,辖境内有一个叫陈元的人,他的母亲到仇香这里来控告儿子不孝。仇香很吃惊地说:“我近来曾路过你的房舍,看见庭院整洁,田地耕种及时,陈元能做到这样,可见他的本质并不坏,不孝敬母亲,是教化未至的结果。你老人家守寡多年,抚养孤儿成人,当然希望靠他赡养晚年,难道你为了发泄一时之愤,而叫你的儿子背上不义的坏名声么?”陈元的老母听了仇香的话,非常惭愧,流下了眼泪,决定收回诉状。仇香在送走老人之后,决定亲自到陈元家中看看。他与陈元母子叙谈、对饮,向陈元讲述子女应孝敬父母、尊养长辈的道理,以及敬老者得福、忤逆者致祸的故事。陈元听了大受感动,与母亲抱头痛哭一场。从此以后陈元痛改前非,成为远近闻名的孝子。当地的百姓歌颂仇香说:“父母何在在我庭,化我鸱枭哺所生。”意思是说,仇香就像父母一样来到百姓的家中,教化像鸱枭那样愚顽的人使得他们懂得尊敬亲老、孝养老人。仇香的教化对改变那些一时昧于财利而忘义的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两汉循吏以民之师的态度,采用教化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奖惩并用,促使老百姓趋于敬老养老,扭转不敬师长、不养老人的陋习,在我国历史上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这种风气,一直为此后历朝所沿袭。南宋宁宗时期,著名的儒学大师真德秀曾任泉州知州。上任伊始,他就颁发劝民文告,大兴教化,以移风俗。在文告中列为首要大事的就是劝谕百姓要孝敬父母和长辈。他说:“编民中有能孝于父母,悌于兄长,性情尤异者,令所属详加采访,以其实上于州,优加赏劝。如有或身居子职,有阙待养;或父母在堂,则蓄私财;或犯分陵忽,不顾长幼之伦。凡若此者,皆有常刑。”(《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真德秀到任不久,听到地方上申报刘玑年已七十,垂垂老矣,可是,仍奉养健在的百岁老母,不敢对之有丝毫的怠慢,认为极为难得。又有承信郎周宗强割股疗亲,虽然这种行为不值得效法与提倡,而他孝敬老人的心是可嘉可叹的。真德秀说:“近来忽闻本州百姓吴拾及其妻状告其子阿林不孝。自己身为泉州郡守,不能以礼义之道教化百姓,致使民间生出这样悖逆之人,实在惭愧万分。”于是,真德秀决定对上述行为予以奖惩。他以知州的名义宣布,官府为刘玑建立寿母坊以表彰他的敬老养老之心;周宗强孝敬父母,除按法令颁给奖赏以外,特设宴席邀他到州城赴宴,由知府亲自为其敬酒,以示表彰,宴会完毕,用旗帜鼓乐作为先导,让周宗强骑着马以州官的仪仗送他返家。至于不孝之子吴良聪,本应按律处以极刑,念其为独子,姑与从轻发落,责打二十杖,并处以拘役一年的徒刑。这样,使百姓知道敬老爱老者,为朝廷官府所尊敬,而不孝之辈,也不姑息。这种奖惩分明的文告,显示了宋代官吏自觉地应用教化与法律两种方式,来实现儒家传统思想中的敬老养老的理想,较之于汉代,又有一定的进步。

南宋理宗时任湖南提举常平的胡颖,是个尽心于职守、大兴教化的循吏。他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判词中,曾对那种不养亲老的人有过如此的感慨:“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所谓礼义者无他,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若于父母则不孝,于兄弟则不友,是亦禽兽而已。”接着,他讲了一个他接触的真实事件。在他治下有一个百姓李三,对他的兄长极不友爱,对待他的母亲非常不孝。如果按照朝廷的有关法令,李三之罪是很严重的。但是,胡颖认为,作为地方官吏,推行教化是很重要的,如果教化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再考虑刑罚。对于李三这种人的初衷,胡颖认为是因为财利小事而引起的争端。小人见利忘义,也是常有之事。既然如此,就应晓以利害,使李三头脑开窍。一旦李三明白这个道理之后,他们母子、兄弟和好如初是完全可能的。因此,特免予刑事处分,将李三押解回家,再通过邻里劝说,使他们一家和好。如果不能奏效,再给予法律制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〇)

李三为了财产利益而泯灭了良心,置老母、兄长于不顾,当然谈不上尊敬老人、孝养亲老了。这就触犯了《礼记》中八刑之首的“不孝之刑”,这种情形不仅社会舆论难于通过,就是诉诸法律,也是可以完全立案的。但是,胡颖头脑十分清楚,洞察个中情由,看透了李三不孝于母、不友于兄的动机是财迷心窍。胡颖认为要用法律来解决这类问题,是既简单而又有充分理由的。可是他从后果着想而不愿如此行事。他采用了教化为先,以启迪李三的良知、良心,望其悔过,以开自新之路。问题很清楚,像李三这样的人,如果处以重刑,他的母亲和兄长虽然能泄一时之愤,可残破的家庭,母子兄弟关系再也不能恢复,作为李三的母亲和兄长是会留下终身遗憾的。历史上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左传》傅元年春所载关于郑伯克段于鄢的故事,兄弟、母子之间,由于残酷的政治斗争使母子失和,不得相见。当郑庄公为失去生母而后悔之时,颍考叔为郑庄公设计了使他们母子相见并和好如初的方式,是很闻名的,这对于熟稔历史的胡颖不会没有启发。颍考叔成全了庄公母子的关系,被誉之为“纯孝”,胡颖处理李三,不仅劝善了李三,也显示了胡颖的“纯孝”。

胡颖对于当时社会各阶层中一些人昧于财利而不敬老养老的行为是非常清楚的,但他处理的方式与一般官吏却极不相同。他相信任何人都有善良而孝顺的本性,只是为眼前利益而作出种种错误事情。因此,他非常强调以教化的方式去开导愚顽,用一片真情去打动、启发他们,而不愿意轻易诉诸法律。同书所载的另一案例也是很值得注意的:“胡大为人之子而不能顺其母,遂至其母讼之。夫母之于子,天下至情所在,而乃一旦至此,必有大不能堪者矣。本合重作施行,以正不孝之罪,又恐自此母子兄弟不复可以如初矣。且押厢下,就本人家决十五,令拜谢(其母)阿李,仍令四邻和劝,如再不改前非,定当照条断罪。”

母亲对于自己亲生儿子的感情,可以说再也没有其他感情所能取代和超越的了。而母亲到官府告自己的儿子不孝,实在是有极大的委屈与难以忍受的痛苦。像胡大这样不敬老、不养老的现象,在重视悌忠信的封建社会里,是绝难容忍之事。既然由生母告到了官府,足见矛盾的尖锐激烈。可富有办案经验的胡颖,没有感情用事,而是晓之以理,喻之以义,动之以情,尽量通过非法律的方式去弥合母子之间的裂缝,这不可谓不高明。可也要看到,胡颖并非一味迁就,他决心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去修复濒临破裂的家庭。当然,如不能收到预想效果,他也有断然的措施。

如果说胡颖的判案和处理家庭纠纷是以劝勉教育的方式促使忤逆子孙向善孝敬的话,古代著名的孝孙原穀的故事就带有几分戏剧性了:

原□者,不知何许人。祖年老,父母厌恶之,意欲弃之。□年十五,涕泣苦谏,父母不从,乃作舆舁弃之。乃随收舆归。父谓之曰:“尔焉用此凶具?”云:“他日父母老,不能更作此具,是以取之耳。”父感悟愧惧,乃载祖归侍养,克己自责,更成纯孝。(《太平御览》卷五一九引《孝子传》)

《孝子传》记载的这则事件的确令人惊心怵目!原穀父母竟然要抛弃自己年迈的亲生父亲,实在令人发指!原穀其时虽然年少,知识和阅历都非常有限,可是,他知道自己父母的做法是相当愚蠢而残暴的。他是晚辈,虽然尽到了自己言谏的责任,但又不能公开反对自己的双亲,那样岂不是以不孝去反不孝么!聪明的原穀采用“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巧妙办法,打动了一时糊涂的父母,启发了他们的天良和良知。原穀的父母如果不改变他们对年老父亲的做法,那将受到“一报还一报”规律的惩罚。原穀的办法收到了奇效。这则事例对那些不养老、虐待老人、摧残老人的忤逆之辈的讽刺,真可谓鞭辟入里,非常深刻。

中国古代为什么那样重视敬老、尊老和养老呢?这是与中国古代社会里农业生产占绝大比重分不开的。农业社会,生产力低下,经济发展缓慢,长期封闭,社会呈现超稳定状态,在这样的社会里,无论如何勤奋努力,一年劳动所得,除去各种租税赋役之后,所剩无多。供家养口显得很不容易。而老年人由于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和生活必需的物资,都得依靠子孙提供。如果子孙不孝敬老人,不赡养亲老,老年人是无法生存的,那样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此外,一个人如果在家庭里都不能很好地尊敬自己的父母长辈,这样的人在社会上也极难处理好人际关系,入仕从政,也很难让人相信会忠于君王国事。相反,如果一个人于家大孝,敬爱自己的亲老,那么他必然能较好地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这就是《孝经》里所说“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之意。

由于我国古代较为落后的卫生条件和较为艰难的生活环境,那时的人们生儿育女是很艰辛的,花费了极大的精力和代价,还不一定能养活儿女。一遇疾病,简陋的医疗条件很容易将幼小生命断送掉。养儿育女的艰难更加重了父辈对子女的责任,也形成了后代必须报答父辈养育之恩的义务。在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诗经》里,就有一些篇什描写当时父母抚育子女的辛劳和子女对父母的敬养和报答,如《诗经·蓼莪》就有:

蓼蓼者莪,匪莪伊高。哀哀父母,生我劬劳。

蓼蓼者莪,匪莪伊蔚。哀哀父母,生我劳瘁。

之罄矣,维之耻。鲜民之生,不如死之久矣!无父何怙?无母何恃?出则衔恤,入则靡至。

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报。

在中国封建社会那样的经济条件和卫生状况下,父母要把呱呱坠地的婴儿抚养成人,教育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真不知要付出多少精力和心血。作为晚辈,在父母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力之后,能不对他们尊敬、孝顺和赡养吗?因此,在《诗经·魏风·陟岵》诗里,诗人唱道:

陟彼岵兮,瞻望父母。父曰:“嗟!予子行役,夙夜无已。上慎旃哉!犹来无止!”

陟彼屺兮,瞻望母兮。母曰:“嗟!予季行役,夙夜无寐。上慎旃哉!犹来无弃!”

陟彼罔兮,瞻望兄兮。兄曰:“嗟!予弟行役,夙夜必偕。上慎旃哉!犹来无死。”

《诗序》说这首诗歌是“孝子行役,思念父母也”是正确的。父母生养子女的艰辛,如果子女不趁父母在世之时以尽孝道和供养之责,不仅会受到谴责和法律制裁,而且,当你一旦省悟之后,要想尽赡养之责也不可能,那将留下终生的遗憾。《韩诗外传》里记录了曾子对于敬老养老的一番言论,很有见地。曾参认为,自己的亲老,一旦去了(指死亡)就再也不能回来了。这时,做子女的人要想对他们尽孝道和报答其养育之恩也是不可能的事了。所以,与其用隆重的丧葬礼仪去吊讣他们的去世,还不如趁他们还在世的时候,用一些常见的,比较容易办到的猪肉、鸡肉之类去营养他们为好。曾子还结合自己的亲身体验说,最初自己仅仅做一个低级官吏,俸禄微薄,但是可以用不多的收入去供养自己的亲老,感到欣喜幸福。后来,自己在南方楚国做了高官,有华丽的居室,出门有车骑和很多的扈从人员,条件很优越,但是我反而感到悲戚。这当然不是说地位卑贱,而是由于自己的亲老都已亡故,我不能和他们分享这种较优越的物质生活。有鉴于此,当家里贫困,亲老尚存之时,不管有什么样的职位,只要能有俸禄供养亲老,就应该去干,而不要计较地位的高低。曾子的体会是很深刻的,也具有启发性,把孝敬老人、尊重老人和赡养老人的实质揭示得异常透辟、明晰。这就是民间谚语中所谓“葬之厚不如养之薄”之意了。

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也有不少伪君子,以孝道作为博取名利的手段,以获得地方官吏的举荐。如像汉代的许多孝廉常常采用欺骗手段,蒙蔽视听,欺世盗名,在孝子的美誉下干出了许多骇人听闻的不孝丑行。因此,在汉代的民间歌谣里普遍流传着“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的讽刺。

如果说,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不孝敬老人、不赡养亲老的行为,封建官吏在处理这些民间诉讼时更多的是以教化的手段的话,可也要看到教化不是在所有的对象、一切场合、任何时代都是有效的。对那种视老人为精神负担、经济包袱,力图摆脱,置于不顾,甚至对老年人摧残虐待的人,施行教化显然是不够的,那么行政措施和法律手段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北宋张咏,在他任益州知州之时,曾对那些不顾父母死活的人有过严惩:

乖崖张公咏尹益部日,值李顺兵火之后,群政未举。李顺党中有杀耕牛避罪亡逸者,公许其首身。拘母十日,不出,释之。复拘其妻,一宿而来,公断云:“禁母十夜,留妻一宿。倚门之望何陈?结发之情何厚?旧为恶党,因之逃亡。许令首身,犹尚顾望。”就市斩之。于是首身者继至,并遣旧业,蜀民由此安居。(吴处厚《青箱杂记》卷一〇)

这个只关心结发之妻而不顾生母安危的人,被封建官吏处死,这里姑且不论张咏拘囚妻、母的方式是否妥当,仅此足见那个时代的政府是非常重视提倡孝道的了。张咏认为,不关心亲老者决不可恕,对虐老之人的打击是毫不留情的。

由于不孝养老母,迫使年老体弱的母亲生存困难,只得诉诸法律的事例,也非个别。宋人胡颖讲道:

□妇阿蒋,茕然孑立,所恃以为命者,其子钟千乙而已。其子狼狈如许,既不能营求勺合,以赡其母,阿蒋贫不聊生,至鬻其榻,以苟朝夕。剥床及肤,困穷极矣!钟千乙又将其钱妄用,久而不归,至割其爱,声诉于官,此岂其情之得已哉!钟千乙合行断治,今观其母羸病之余,喘息不保,或有缓急,谁为之倚?本欲置之于法,且责戒励,放。自此以后,仰革其心悔过,以养其母。本州仍支五斗,责付阿蒋,且充日下接济之须。(《母讼子不供养》)

钟千乙不供养老母,虽说是家境贫困,但也不能辞其咎。老母贫穷彻骨,无法生存,以至变卖生活必需品以救燃眉之急。可是钟千乙仍将老母仅有的一点救命之钱夺走,迫使慈母割爱,只好求助于官断了。本来钟千乙不养母已经有罪,甚至还要夺走老母卖床所得的微薄收入,按照当时的法律,完全可以对钟处以重刑。但是,钟千乙判处之后,其母将如何生存?这岂不又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了?官府宽大了钟千乙,与其说是钟的行为可恕,毋宁说是对其母的矜怜。

封建时代的地方基层官吏,一般还是比较注意其治下的民间风俗和人民的疾苦,而他们在处理这些错综复杂、纠葛繁多的家庭纷争时倾向虽然鲜明,但态度一般较为谨慎。如像胡颖在处理马圭案件时,就将这种复杂心态完全敞露:

今马圭之见讼于其母,与此事实相似,恐亦是教化未明之所致!亟呼其母至前,询问其状,乃备陈马圭不肖之迹。父母与之以田,则鬻之;勉其营生,则悖之;戒其赌博,则违之。十年以前,已尝为父所讼,而挞以记之矣。今不惟罔有悛心,而且以为怨。其间更有当职之所不忍闻者。观其所为如此,则是真为恶人,非复为陈元之可化矣!当职心实忿焉,从其母所请,刑之于市,与众弃之矣。早间其母又执其父遗嘱,哀矜恻怛之情,备见于词意间,读之几欲堕泪,益信天下无不慈之父母,只有不孝之子。罔极之恩,马圭虽粉身碎骨,其将何以报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〇)

这是一则曲折悲哀而又感人至深的我国古代母意讼其子不孝之罪的真实事情。马圭不孝敬双亲,并非偶然,而是由来已久。早在十年前就因对其父不孝而被告官,也曾给予必要的处罚。可是,父死母寡,马圭不仅不孝,而且赌博吃喝以致败家,母亲不得已而再告官府。像马圭这样的屡教不改的人,处以重刑是完全应当的。但是一旦官府要认真审理此案时,马圭的母亲又感到不忍,又亲自出面为他求情,这就使得官府的处理变得更为困难了。当然,既然这是一桩由母亲告子的案件,母亲出面为之说情,官府无论如何是会考虑的。透过马圭事件,我们至少可以获知以下几点:一是封建时代无论怎样提倡孝道,不孝之子孙仍然是很多的,甚至情节是很严重的;二是父母对不孝子女虽有极大的怨恨,但始终又是仁慈的,厚爱的,他们将家事诉之于法律,实在是不得已的抉择;三是封建时代的地方官把教育百姓孝敬亲老、赡养老人视为自己的职责,对于自己治下的百姓中有不敬老、不孝老的行为,认为是失职的表现,这是应予肯定的。当然,这种官吏在封建时并不普遍,这也是应当注意到的。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每个地区都有他们各自生长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环境,他们也各有自身对待老人的习惯。当然一些民间风俗和习惯是与汉族相同的或相通的,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我国很多少数民族也是敬老、尊老、养老的,这与汉族是一样的,也有由于生活条件、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与汉民族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精神生活与价值取向。如古代北方的匈奴,由于他们生活在大漠或草原,崇尚武功骑射,这些都需要强健的身体和旺盛的精力,当然青壮年比老年人更具有这些条件。这就是《史记·匈奴列传》中所说的“匈奴俗贱老”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条件,因为“匈奴明以战攻为事,其老弱不能斗,故以其肥美饮食壮健者,盖以自为守卫,如此父子各得久相保”。由于匈奴族的社会经济基础与汉族很不相同,所以他们才以“贱老”为风俗。这种情况在中国古代的一些少数民族中,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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