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一块古老的化石,同有形的动植物化石不同的是,它是维持国家机构运转的燃料和工具,属于人类文明的产物,因而不可能作为博物馆的展品或科学家研究的对象,被置之高堂或密室,而是从形成到如今一直被国家作为最主要的收入工具使用着,因而人们非常熟悉它的使用价值,却往往忽略了它的研究价值,即便是研究也有着很强的功利性。对税收,人们既可以说非常熟悉,但就完整地认识税收这一点来说,又有着许多不足。
根据笔者几十年从事税收工作和研究的体会,我认为在税收的内核中还有着许多未被人们很好认识的基因,如果形象地说,就是还有一些未被解读的密码。解读这些密码,不仅是全面认识税收,更好地运用税收的需要,还是社会、国家乃至个人确立基本的法理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需要。
税收作为人类处理社会关系的产物,有着两方面的属性,一种是经济属性,一种是政治属性。就经济属性观察,它有两种表现形式,即货币形式和工具形式。前者对民众来说,就是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缴纳给国家(政府是其代表,下同)的货币;后者对国家来说,在核算上表现为货币形态,在处理国家与民众的分配关系上以及调控宏观经济方面则表现为工具。税收的政治属性,是其经济属性在政治领域的延伸。经济关系的总和就是政治。税收作为国家与民众分配关系的焦点,它的任何分配方式,虽然表现为经济关系、经济利益,但就其性质而言,无不是一种政治关系、政治行为。
在税收的这两种属性中,如前所说,人们比较多地了解、重视的是其经济属性,而对政治属性则不甚了了。此文正是想通过对税收政治属性的考察,力求给读者描述一个完整的税收。
之所以说税收是一块化石,是因为它的历史悠久,至少它同国家一起诞生,并同国家互为生存条件。要厘清税收的政治属性,必须紧紧围绕着税收与国家的关系这一中心展开解读。
一、从“初税亩”与私有财产权再到人的自由权
就一般而言,税收是伴随着国家的诞生而一起诞生的,但就中国的实际考察,第一个具有国家形式的朝代夏,距今已有4000多年了,由于时间久远,史料湮灭,只能从一些散见的、零星的材料来研究乃至推测。但可以肯定的是,当时的税收不是今天的税收,“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贡、助、彻”只是今天税收的雏形,因为从夏到秦统一之前的商和周三个朝代,实行的是以“分封”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制度,“天子”把土地分给宗室和功臣,由他们在其封地上实行治理。但在名义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天子,王室的收入按“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的形式间接缴纳。所谓“贡、助、彻”,实际上是封建领主和臣属向天子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租金)。史载,周朝时仍实行井田制,奴隶共同耕作井田之中的公田,以此作为给领主的贡纳。进入周代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财富的增多,各级封建领主势力逐渐增强,天子对他们的控制力日益减弱,诸侯争霸,扩展领土,同时也不愿意继续称臣纳贡。国家维持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和意识形态的规则“礼”,已不能约束诸侯,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与此同时,所谓“天子所有制”的土地制度也就形同虚文。公元前594年,鲁国首先实行“初税亩”,向拥有土地的领主和自由民征税。也就是越过间接管制的方法,承认土地私有,国君开始直接向全民征税。《左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以丰财也。”《公羊传》:“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榖梁传》:“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九百亩,公田居一。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春秋三传都认为“初税亩”推翻了过去以农民助耕公田所产谷物为财源的旧制度。“初税亩”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承认了私有财产,比之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和奴隶社会的奴隶主私有制,它将生产资料乃至生活资料化公为私,化大私为小私,对于生产力的解放、顺应人性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更在于通过承认私有财产,承认了人的自由权,从而使普通百姓彻底摆脱了对氏族部落、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成为自由民。
百姓由纳“贡”到缴“税”,在法理上是由缴纳土地使用费(租金)到缴纳土地管理费的本质改变。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依据在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天子”;而缴纳土地管理费的依据在于虽然你是土地的所有者,但享受了国家提供的服务(例如保护私有财产),因此你须向服务付费。在政治上前者是一种依附关系,并不平等;而后者是一种交换关系,交换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西方启蒙思想家将人的自由权看做天赋人权,各国也在宪法中予以确立。但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上,人并不是生而自由的,只有在拥有了私有财产以后,他们才能不再为维持生命而无条件依附奴隶主,才能有尊严地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确保人身的自由,所以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权的核心和保障。
可以说,具有现代特征的税收诞生之日,也是人的自由权的诞生之日,税收是人权确立的起始点。所谓天赋人权是一种先验之论,真正的人权是无数的先民通过自身奋斗争得的。而国家的任务除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一总目标以外,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保护私有财产。百姓向国家缴纳赋税,“税以足食,赋以养军”,两者构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国古代统治者和知识分子对这种关系的认识是清醒的。“国家之财,皆出于民。”(邱濬)“夫财者,土地所生,民力所集。”(明·陈天祥)虽然他们不具有现代的宪政意识,但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也把维护百姓生存和基本利益,制止土地兼并,放在了重要位置。法国思想家、现代宪政理论的奠基者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的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他强调税收取之于每个公民的财产,隐含了两种意义:一是肯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二是税收的主权在于公民,只不过由政府集中起来用于公共需要。
二、从《大宪章》与代议制再到政权与民众的关系
民众通过纳税以保障自己的私有财产、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但这并不能一劳永逸,当国家权力的执掌者为了自己的私欲而无限制地征收赋税时,民众的财产乃至自由就变得岌岌可危。当此之际,如果民众不起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有重新沦为奴隶的危险。民众对横征暴敛的反抗古今中外自有税收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暴力革命,推翻政权,改朝换代;一种是通过社会政治力量的博弈,寻求从制度上对君主权的制约。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无不有着反抗暴政、反抗无止境的聚敛的目的,民众并不反对税收本身,他们反对的是苛捐杂税,反对的是不平等的税收;但是他们以为通过暴力革命,通过改朝换代换一个皇帝的方式就可以制止不公平的税收,事实证明是幻想,只是暂时延缓了统治者的贪婪,新的统治者一旦缓过气来,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聚敛。
西方民众也同中国民众一样走过一段相同的暴力反抗的道路,但他们终于意识到了这条路最终又会回到原点,因此,他们开始寻求从制度上制约皇权的根本方式。公元1214年,英国国王约翰为了发起新的战争,准备开征新税——盾牌钱,这一决定立刻遭到了封建贵族的拒绝和军事反叛。第二年6月,终于迫使约翰王与他们的代表签订了英国历史也是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这实际上是贵族与国王之间的一个契约。它的经典条款是,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国王征税必须“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主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税。”这一规定在当时限制了国王的开征税收的权力,但是它的深远意义在于从制度上找到了一条限制王权的根本道路,为后世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分立奠定了基础。它的意义还在于明确民众是自己财产的主人,任何对其财产的征纳、分配必须首先经由他们的同意。民众不可能每个人都参与征税的讨论,但他们可以委托授权代表参与议会讨论决定这项重大事务。1265年,贵族孟福尔自行召集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1297年,爱德华一世在贵族反对派要求下再次确认大宪章的法律效力,并签署补充条例《无承诺不课税法》,规定:“如无全国公众之同意,并为了国王之共同利益,除了古代应缴纳的协助金外,将不再征收协助金、税金等。”英国议会的形成过程表明议会主要是一个纳税人会议。在15世纪以前,批准纳税也几乎是议会最主要的职能。后来逐渐发展到今天的对重大社会经济政治事务进行立法的机构。议会起源于税收,这不是偶然的,是财产权对执政者在先约束的一种宪政理念。所以后世有民谚“税收是代议制之母”,也就是说,税收——私有财产权——是议会最高权力机构产生的基础,亦是如今以三权分立为基本结构的宪政国家的起源。
从国家体制上确立代表民意的机构,民众仍然不放心,因为这只是一种间接的形式,他们进而要求确立个人参与税收立法的权利。这样就出现了纳税人这一名称,这一名称比之公民更能证明他们在经济上与国家的关系,这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契约,纳税人通过让渡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权力来委托国家保护自己的财产以及自由,凭借自己财产所有权主体资格,他们要求在国家事务上有发言权、否决权、监督权。这种法理逻辑通过选举资格的设计而体现出来,这就是最初只有直接税的纳税人才有选举权,而非任何人都有选举权,只是到了近代,由于对间接税暗含税款的承认,才扩大到所有适龄的公民。
这样,国家权力的产生就可以通过这样的逻辑关系表示:财产所有者——纳税人——选举也即授权自己的代表——代表们组成议会审查有关税收及国家事务的法案,通过或否决——政府根据议会的决定征收税款并决定征收的幅度——政府每年向议会报告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议会也即纳税人代表的审查。由此倒推,我们看到了国家权力的来源:纳税人。
从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出发,税收奠定了今日世界政治制度结构的基础,这是许多人所不曾料到的,但是细细分析,又是税收性质演进的一种历史必然。
三、从《权利法案》与税收合法性再到现代宪政制度的基石
英国贵族在1215年迫使国王签订了《自由大宪章》之后,为民众参政和限制王权写下了后世的宪政开篇,但英国仍处于封建专制统治时期,英王仍掌握着一定的王室领地,有着可靠的收入,在财政困难时可以通过出售土地弥补不足;还可以通过出售垄断权、贵族头衔、特许权状等取得收入;此外,国王还通过向贵族强制借款的方式缓解压力,等等,这就使国王可以依靠自己的收入维持国用。特别是17世纪初期英国查理一世在位时期,他不将议会放在眼里,经常绕过议会决定重大国家事务,甚至征税。导致他和议会的矛盾越来越激烈。1628年,查理一世在征税问题上同议会再起冲突,议员们决心要维护他们的权利,他们以财政收入作为筹码来限制国王的权力,迫使国王接受了议员们提出的《权利请愿书》。《权利请愿书》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力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但查理一世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并无意真正执行。随后,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恼羞成怒,遂下令解散议会,自此英国进入了没有国会的专制统治时期,《权利请愿书》被抛弃。为了保护个人自由、权利和财富,一个反对国王的联盟形成了,1640年英国内战爆发,第二年查理一世被推上了断头台。内战持续近半个世纪,经历了五个统治者走马灯似的上台下台以后,直至1688年的“光荣革命”,内战方才结束。皇室虽然还被保留,但实现了议会统治,主权在民,英王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了由议会提出的《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简称《权利法案》),《权利法案》重申了议会必须定期召开,国王不得干涉法律,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言论自由的权利等。从此以后《权利法案》成为英国宪法的核心。它的影响包括:①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此后,国王逐渐成为象征性职位;②议会牢牢掌握了征收新税的绝对权力,国王可以提出开支议案,但只有议会可以批准议案并划拨资金;③司法独立,废除了特权法庭。
《权利法案》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奠定了英国宪政的基础。在税收方面,它的主要贡献在于确立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从根本上剥夺了国王的任意征税权。议会在国家财政事务中获得了控制税收的绝对权力。
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英国的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经过近500年与国王的不懈博弈,先是确定了“无代议士不征税”的现代宪政基础,从法理上确立了税收的权力在民,然后进一步从制度上确立了税收的开征必须通过立法机构批准方能实行,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税收不是国王(行政权的代表)可以任意决定的,征税必须得到财产主人的同意,使民众的财产得到了保障。
民众一旦清楚了为什么征税,并且经由议会得到了善用税收的保障,那他们对征税就由抵触、反抗,变为配合。孟德斯鸠在18世纪写作《论法的精神》时,根据对当时欧洲不同政体国家的考察,提出不同制度下的国家必须征收轻重不同的赋税。他说:政体宽和,国民享受自由较多的共和制国家,可以征收较重的赋税;而那些专制的政体,国民遭受沉重奴役的国家,只能征收较轻的赋税。他进一步说:“如果一个国家所有的个人都是自由的公民,而且每人占有产业就像君王握有君权那样的话,那么就可以征收人身税、土地税或是商品税;或是征收其中两类的税,或是三类的税全都征收。”对有农奴的共和国家,孟氏认为“不应该容许它的国民增加农奴的贡赋”;对有农奴的君主国家,孟氏认为“贵族不应该有权力增加农奴的赋税”;对有农奴的专制国家,孟氏的观点则是强化上述原则。孟德斯鸠的中心思想是赋税的轻重应该与公民的自由程度成正比,也就是与他们对财产的占有关系成正比。
英国学者马克尔(Mokyr)对18世纪英、法两国历史的研究表明了民主制度对赋税征收的意义。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平均税负远远高于当时专制制度下的法国,但人民却更乐于交税,而法国国王收很低的税,老百姓反而怨声载道。这就是一个“税收法定”的宪政国家赋税与威权正在下降的专制国家赋税的区别。
《权利法案》及其精神奠定了今日西方宪政国家的法源和国家构架。“税收法律主义”(法无明文不征税)与“罪刑法律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被视为现代法制的两大支柱。美国《独立宣言》声明独立的一个理由就是英国殖民地政府“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以后西方各国的宪法都将这一原则载入宪法。如美国宪法规定:“一切征税方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规定:“征税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意大利宪法规定:“不根据法律,不得征收任何个人税或财产税。”日本宪法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规定,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约旦等国宪法都强调:“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征税。”
英国18世纪政治学者柏克在其著作《法国革命反思录》中说:“国家的税收就是国家。”所谓国家,除过它的地域概念以外,特指它是一个由立法、司法、行政机构构成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人们联合成立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政府论》)财产权是个人的绝对权利,让渡一部分财产权给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和国家保护其财产和公共利益。这就从逻辑和法理上推导出了税收是国家(政府)一切公共权力的源泉。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马克思),为了保证政府的公共权力不被滥用,就必须使之“取之有道”和受到监督,这个“道”在机制上就是纳税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没有代表不纳税”,因此而形成的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其保障就是“税收法律主义”,任何税收的征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政府就不能征税,民众也有权拒绝纳税。征税而不经议会同意,没有立法,则无异于暴政。没有正当的税收也就没有合法的国家。
税收是公共权力的源泉和现代宪政国家形成的基石,这就是它在经济属性掩盖之下未被解读的密码,抑或也可比做月亮不能被人们看到的另一面。唯有将其解密或设法转过去看清全貌,人们才可能真正认识一个完整的税收。完整地认识税收,不仅对我国建设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更对建设政治文明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赖勤学:《人类文明视野中的财产权和国家赋税》,《涉外税务》2004年第1期
万江:《议会对财政税收的控制与英国宪政的形成过程》,中国财税法网
王怡:《分权、财政与联邦主义》,在浙江大学“博士双周论坛”演讲稿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
李炜光:《论现代税收的宪政精神》,《财政经济评论》2004年卷·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史资料选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