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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论工资和利润随劳动和资本的用途不同而不同

导读

熊彼特写的“读者指南”为:

“斯密在论述‘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用途的不同而不同’时(第十章),沉溺于一些陈旧的事实和论点,只是改进了坎梯隆的理论,为19世纪的教科书写出了一标准章节。”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评论是:

“在下面一章〔第十章〕中斯密对其工资和利润的探讨又作出了重要的发展。他是直接从对以下事实的认识中得出自己观点的:劳动和资本的各种用途在性质上是各不相同的。正如斯密所说,‘各种用途本身的某些情况……无论在实际上,还是在一般人的想象上,造成了某些人只得到微薄的报酬,而另一些人却得到优厚的报酬’。例如,他指出,工资率往往在不同种类的职业之间根据学习业务的难度、职业的安定性以及所负责任的大小而变化。同样,他还注意到,工资和利润也会随工作适宜程度的不同以及在特定领域成功可能性的大小而变化。他推断说,在竞争的环境中,‘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的利和弊,总的说来,在同一地方内,必然完全相等,或不断趋于相等。’”

劳动和资本有不同的用途,有的有利,有的不利,但是整个说来,在同一地区,利害二者必然完全相等,或者不断地趋向相等。如果在同一地区内,有任何一种用途显然比其余的用途更为有利或更为不利,那么许多人就会蜂拥而入或争着退出,以致它的好处不久就会回到其他用途的水平。至少在下面这种社会中情形会是如此:那里一切事情都听任其自然发展,那里有完全的自由,那里每一个人都可以完全自由地去选择他认为合适的职业,并在他认为合适时常常改变这种职业。每一个人的利益会促使他去寻找最有利的用途,避开最不利的用途。

诚然,货币工资和货币利润在欧洲处处极为不同,依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而定。但是这种不同的产生,部分地由于用途本身的某些情况;这些情况实际上或者至少是在人们的想象中,补偿某些用途只得到的很小的货币利益,抵消其他用途所得到的很大的货币利益;部分地由于欧洲的政策,在到处都不让事情有完全的自由。

为了特别考虑这些情况和这种政策,本章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 由于用途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不平等

就我所能观察到的,有下列五种主要情况,它们使某些货币收益微小的职业得到补偿,使其他货币收益巨大的职业受到抵消:第一,职业本身的令人愉快或不令人愉快;第二,学习这种职业的容易、不费钱或困难、很费钱;第三,这种职业中工作的稳定或不稳定;第四,从事这种职业所承担的责任是大还是小;第五,在这种职业中成功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

第一,劳动工资随工作的容易或困难,清洁或肮脏、光荣或不光荣而有所不同。这样,在大多数地方,就一年而言,缝工比织工赚得少。他的工作比较容易。织工比锻工赚得少。他的工作并不总是容易些,但要清洁得多。铁匠虽然是技工,在12小时内很少赚得煤矿工人(一个普通劳工)8小时那么多。他的工作不是那么脏,不是那么危险,而且是在白天、在地面上进行。在所有光荣的职业中,光荣构成了报酬的一大部分。就金钱收入而论,把所有的事情考虑在内,他们一般是报酬不足的,我将在下面说明这一点。不体面具有相反的效果。屠夫的行业是一种残忍的可憎的工作,但在大多数地方它比大部分的普通行业更为有利可图。在所有的职业中,最令人厌恶的莫过于公共刽子手,但是比例于其完成的工作量而言,它比任何普通行业都报酬较优。

在野蛮的社会状态中,狩猎和捕鱼是人类最重要的职业,它们在进步的社会状态中变成了最令人愉快的消遣,过去出于必要而从事的,现在是为取乐而去追求。因此,在进步的社会状态中,从事他人为消遣而去追求的行业的人,全都是非常穷的人。自从忒奥克里托斯以来,渔夫就是如此。在大不列颠,一个擅自进入他人产业的私猎者是一个非常穷的人。在法律严格禁止私猎者的国家,一个有执照的猎人处境也好不了许多。对于狩猎的天然爱好使许多人乐于从事,并不是靠它能过舒适的生活,把他们的劳动成果拿到市场上总是价钱“太贱”(相对于其劳动量而言),对劳动者只能维持最贫困的生活。

不愉快和不体面像对劳动一样,也影响资本的利润。一个小客栈或小酒馆的店主决不是自己店铺的真正主人,他常常遭受各种醉汉的野蛮对待,他的业务既不是令人愉快的,又不是非常光荣的。但是很少有普通行业能像这样以小本赢得巨大利润的。

第二,劳动工资因业务学习有难有易、学习费用有多有少而不同。

当设置任何昂贵的机器时,必然预期,在它损坏以前,能从它所完成的特别工作收回花在它上面的资本,并且至少还带来普通的利润。一个人花费许多劳动和时间去接受教育,以便从事一种要求有特殊灵巧和技能的职业,也可以和这种昂贵的机器做比较。必然要预期,他学习去从事的工作,超过通常的工资和普通的劳动,能补偿他所受教育的全部支出,至少还要带来同等有价值资本的普通利润。鉴于人类生命的长度是非常不确定的,所以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办到这一点,就像在机器的比较肯定的寿命之内那样。

有技能的劳动的工资和普通劳动的工资的差别,就是基于这个原理。

欧洲的政策,把所有机械士、技师、制造业者的劳动都看成是技术劳动,而将所有农村劳动者的劳动看做是普通劳动。它似乎假定,前者的工作在性质上比后者的工作更加精细、更加灵巧。在某种情况下或许是这样;但在大部分情况下却完全不是如此,我将在下面说明。因此,欧洲的法律和习俗,为了使某人有资格从事某种工作,要求他必须先当学徒,虽然在不同的地方规定的严格程度不同。它们让其他工作由每一个人自由参加。在学徒期间,学徒的全部劳动属于他的师傅。在此期间,在大多数场合,他的生活必须由父母或亲属维持,几乎在所有的场合,必须由他们提供衣服。普通还须给师傅一些钱,作为学费。凡是出不起钱的人,就出时间,或规定比通常要长些的学徒年限;这种考虑虽然并不总是对师傅有利,因为学徒通常很懒惰,但对学徒总是不利的。相反,在农村劳动中,劳动者在从事比较容易的雇佣工作时,却能学到他的行业的比较复杂的部分,而他自己的劳动也能维持他在自己职业的不同阶段的生活。因此,欧洲机械士、技工和制造业者的工资比农村劳工的工资略高,是合理的。因此,他们得到了较高的工资,他们的较高收入使他们在大多数地方被看做是处于优越地位的人。可是,这种优越性常常是很小的,在比较普通的那种制造业中,如素麻或“呢绒”制造业,帮工的日工资或周工资在大多数地方比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或周工资相差不多。诚然,他们的工资比较稳定和单一,他们收益的优越,拿全年来说,可能略为大些。然而,似乎显然不比足以补偿他们在接受教育时的巨额支出更多。

精巧艺术和自由职业的教育更加冗长乏味和费用高昂。因此,画师和雕刻师、律师和医生的货币报酬应当更加丰厚,而事实上也是如此。

资本的利润似乎很少受到学习它所投入的行业的难易的影响。在大城市中运用资本的所有不同方式,实际上似乎几乎是同样容易和同样难于学习的。对外贸易和对内贸易的一个部门并不比另一个部门是更为错综复杂的业务。

第三,不同职业中的劳动工资,随工作的稳定或不稳定而有所不同。

工作在某些行业比在另外的行业更为稳定。在大部分的制造业中,一个技工只要他能工作,一年之中几乎每一天都肯定有工作可做。反之,一个泥水匠或砖匠,在冰冻或恶劣的气候中就不能工作,而在所有其他的时候他的工作也全凭顾客的偶然召唤。结果他不免常常无事可做。因此,他在受雇时所赚得的钱不仅要能维持他在闲散时的生活,而且要能略为补偿他的焦虑和沮丧的时刻,此时他想到那样一种不确定的情势有时必然出现。因此,大部分制造业者的估计收益只是接近于普通劳动者日工资的水平,泥水匠和砖匠的估计收益却要比那种工资高出一半到一倍。当普通劳动者每星期赚四五个先令时,泥水匠和砖匠普通赚七八个先令;前者赚6个时,后者常常赚9个到10个;前者赚9个到10个时(如在伦敦),后者就赚15个和18个。可是没有一种熟练劳动是比泥瓦匠和砖匠的技能更容易学习的了。伦敦的轿夫据说在夏季有时也受雇为砖匠。因此,这些工人的高工资与其说是对他们的技能的报酬,不如说是对他们工作不稳定的补偿。

一个造房木匠比起泥水匠来,他的行业似乎更为精细,更为技巧。可是,在大多数地方(因为并非到处如此),他的日工资却要略为低些。因为他的工作虽然多少也依存于、但并不是那样完全依存于顾客的偶然召唤,而且不受气候的阻挠。

当普通提供固定工作的行业碰巧在某个地方不是这样时,工人的工资总是要大大超过它同普通劳动工资的通常比例。在伦敦,几乎所有的下层技工按天或按星期被他们的雇主雇用,就像其他地方的日工一样。因此,最低级的技工,裁缝匠,每天赚半个克朗,虽然18便士可以算做是普通劳动的工资。在小市镇和乡村,裁缝工的工资常常达不到普通劳动的工资;但在伦敦,他们常常许多星期无工可做,特别是在夏季。

当工作的不稳定和工作的艰难、不愉快和肮脏结合在一起时,有时使普通劳动的工资提高到最熟练技工的工资以上。在纽卡斯尔,按件计酬的煤矿工人所赚得的比普通工人的工资一般大约超出一倍,在苏格兰许多其他地方大约超出两倍。他的高工资完全是由于他的工作艰难、令人不愉快和肮脏。大多数场合,只要他高兴,总是有工作可做。伦敦运煤工的工作,同煤矿工人的几乎一样艰难、肮脏和令人不愉快,而由于运煤船的到来不可避免地是不规则的,他们之中大部分人的工作必然是非常不固定的。因此,如果煤矿工人一般赚普通劳动工资的两倍和三倍,那么运煤工人有时应赚这种工资的四倍和五倍就不应当看做是不合理的。几年以前对他们的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按照当时他们得到报酬的比率,他们每天能赚6至10先令。6先令大约是伦敦普通劳动工资的四倍,而在每一个具体行业中,最低的普通收入总可以被看做是绝大多数人的收入。不管这种收入看起来是否丰厚,只要它超过了足以补偿业务上的种种令人不愉快的情况,不久就会出现大量的竞争者,就像在一种没有排他特权的行业中那样,从而使收入迅速降到较低的比率。

在任何一个行业中,资本使用的固定和不固定,不影响资本的普通利润。不论资本的使用是固定还是不固定,不依存于行业,而依存于经营的人。

第四,劳动工资依工人必须担负的责任的大小而异。

金匠和珠宝匠的工资在到处都高于许多其他工人的工资,其他工人的技巧不仅与之相等,而且还更为高超;这是由于他们所处理的材料十分贵重。

我们把自己的健康付托给医生,把自己的财富有时还把自己的名誉和生命付托给律师和事务律师。这种责任不能随便付托给一个非常平庸或地位低微的人。因此,他们的报酬必须给予他们以社会上应有的地位,与这样一种重要的责任相称。他们在接受教育时必须付出长久的时间和巨大的费用,同上述情况结合在一起,必然使他们劳动的价格更加提高。

当一个人在业务中运用自己的资本时,无所谓信任问题;而他可能从别人得到的贷款,不是依存于他的行业的性质,而是依存于别人对他的财产、正直和谨慎所持的意见。因此,不同商业部门中的不同利润率,不是由于经商人所负责任的程度的不同。

第五,不同职业中的劳动工资依其有无成功的可能性而有所不同。

任何一个人在其所受教育中能否取得就业的资格,依不同的职业而非常不同。在大部分机械行业中,成功几乎是肯定的;但在自由职业中,则极其难于肯定。让你的儿子去当鞋匠的学徒,他无疑地能学会制鞋;但是送他去学法律,他能精通法律并能以此为生的机会至多只有1/20。在一种完全公平的彩票中,中奖的人的所得应当是没有中奖的人的所失的全部。在一种20个人失败而只有一个人成功的职业中,那个成功的人应当得到那20个失败的人所应得的全部。一个年近40才开始在自己的职业中有所收获的法律顾问,他所应当得到的报偿,不仅有他自己的漫长而昂贵的教育支出,而且还有决不可能获得分文的其他20多个人的损失。不管法律顾问收取的费用有时看起来是多么贵得惊人,但他的实际报酬从来达不到这个数目。算一算在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行业中,所有各种工人每年的收入是多少而每年的支出又是多少,你会发现,收入总数一般都超过支出总数。但是如果你对所有的法律顾问和伦敦四个律师培训机构的学生做同样的计算,你会发现,他们的年收入只占他们年支出的很小一部分,即使你把年收入尽可能提高,把年支出尽可能降低,也是如此。因此,法律这种彩票,远远不是一种完全公平的彩票;而律师这一行业,以及许多其他自由的、受到尊敬的职业,就金钱收入来说,显然是报酬不充分的。

然而这些行业却依然和其他的职业保持相同的水准,尽管有上述种种令人沮丧的事情,所有那些慷慨大度和不存偏见的精英们都渴望挤进它们的行列。有两种不同的原因使它们具有吸引力。第一,求名的欲望,在它们中的任何一种获得卓越的成就是会蜚声遐迩的;第二,每一个人或多或少具有的对自己的能力和对自己的幸运的天然信心。

在一种只有少数人能达到中等水平的职业中如果能出类拔萃,那就是所谓天才或卓越才能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标志。伴随这种优异才能而来的公众赞誉总是构成这种才能的报偿的一部分;随成就的高低而报偿有大小。在医生的职业中,这是报酬的一大部分;在法律行业中这或许是更大的一部分;在诗歌和哲学中,这几乎是报酬的全部。

有一些非常令人愉快的和优美的才能,其拥有者能得到某种赞赏;但是为了利得而施展这种才华,出于理性或偏见,被认为是出卖色相。因此,对于用这种方式表演其才华的人的金钱报酬,必须既足以补偿在获取这种才能时所耗费的时间、劳动和金钱,还足以补偿运用这种才能作为谋生手段时所蒙受的屈辱。演员、歌剧歌唱家、歌剧舞蹈家等等所得高昂的报酬就是基于这两个原则:才能的稀缺和美妙,以这种方式运用才能的耻辱。我们一方面鄙视他们的人品,一方面又以最丰厚的方式酬谢他们的才能,骤看起来似乎是荒谬的。可是,我们这样做时,就必须那样做。如果公众舆论对这类职业的偏见有所改变,那他们的货币报酬很快就会减少。更多的人会要求操这种职业,竞争会迅速降低他们劳动的价格。这类才能虽然远远不是普通的,却也决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稀罕。许多人拥有的这种才能是完满无缺的,但却鄙视这样去施展它;还有许多人是能够获得这种才能的,如果能通过运用它而光荣地有所收获的话。

大多数人对自己的才能过于自负,这是一切时代的哲学家和道德家所说的老毛病。大多数人对自己要走好运的荒谬臆断,却很少被人注意到。然而,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这可能更为普遍。任何一个活着的人,只要他还算健康和有精神,多少都是如此。对于获得的可能性,每一个人都多少估计得高些。对于丧失的可能性,大多数都估计得很低,任何一个人还算健康和有精神的人所估计的都比实在的价值高。

我们从发行彩票的普遍成功,可以看出对获得的机会自然而然地估计过高。世界上从来没有过,将来也决不会有完全公平的彩票,即是说全部所得足以补偿全部所失的彩票,因为这样一来经营彩票的人就捞不到什么。在国营彩票中,奖券实际上并不值最初购买人所付的价钱,在市场上普通是用加码20%、30%有时是40%出售的。获得某种大奖的徒然希望是产生这种需求的惟一原因。头脑最清醒的人很少把花很少的钱去得到获取10万镑20万镑的机会看做是蠢事,虽然他们知道,即使是这很少的钱,或许也比这机会多值20%或30%。在奖金不超过20镑的彩票中,虽然在其他方面比普通的国家彩票更加接近完全的公平,对彩券的需求却不会相同。为了有更好的机会得到某种巨奖,有些人购买几张奖券,其他的人则购买更多的小面额奖券。可是,你买的奖券越多,你就越可能成为一个希望落空的人,在数学上没有一条比这更确定的规则了。把你的钱投在彩票中的所有奖券上,你肯定要丧失这些钱;你买的奖券数目越多,你离这种确定性就越近。

从保险人的非常微薄的利润,可以看出损失的机会常常被估计过低,很少估计得比它所值更高。为了给一宗贸易投保火险或海险,普通的保险费必须足以偿付普通的损失,足以支付管理费用,还必须足以提供一定的利润,其数额与同等资本在任何普通商业中使用时所得者相当。所付只限此数的人显然所付的只不过是风险的真实价值,或从投保所能期望的最低价格。但是虽然许多人通过经营保险业赚了一点小钱,却很少人能发大财;单从这种考虑就看得很明白,一般得利与损失相抵的结果,这种行业比起其他使许许多多的人发财的行业来,不是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可是,保险费虽然普遍很小,许多人却轻视这种风险,不去留心支付。拿整个王国的平均数来看,20所房屋有19所不保火险,或者可以说,99%不保火险。海上风险对大多数人更觉可怕,保险船只对未保险船只的比例要大得多。可是,许多船只在所有的季节,甚至在战时,航行并不保险。有时这样做或许并非由于轻率。当一家大公司、甚至是一个大商人在海上有20或30艘船时,这些船似乎可以彼此保险。节省下来的全部保险费,足以补偿在普通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损失而有余。可是,忽视航行保险也像忽视房屋保险一样,不是出于上述精明的计算,而只是由于粗心大意和轻率地藐视风险。

对于风险的蔑视和对于成功的奢望,在人的一生中以青年人选择自己职业的那种年龄时最为活跃。那时候对厄运的恐惧是多么不足以抵消对好运的希望,从普通人民随时准备登记当兵或去到海上,比从境况优越的人迫切要求从事所谓自由职业看得更加明白。

一个普通士兵可能丧失的是什么,这是十分明显的。可是,青年志愿者不顾危险,在一场新战争开始时报名十分踊跃;尽管升迁的机会渺茫,他们在自己的青年幻梦中却描绘出千百种获得荣誉和声名的机会,而这种机会是决不会出现的。这种空虚的希望就是他们的热血的全部价格。他们的报酬不及普通劳动者的报酬,而在实际服务中他们的辛劳却要大得多。

海军的彩票不完全像陆军的彩票那么不利。一个值得称赞的劳动者或技工的儿子常常得到父亲的同意然后去到海上;如果他去参加陆军,父亲就可能不同意。其他的人从前者看到他有获得某种成就的机会;除了他自己以外,没有人认为他能从后者得到什么。陆军上将比海军上将更加受到公众的赞仰,而在海上服役中取得的最大成功比在陆地所取得的同等成功来,在名利两方面都不那么辉煌。在两个兵种中所有的下级职位之间都存在这种差别。根据关于等级的规定,一个海军上校同一个陆军上校属于同一级别;但在普通人的心目中,前者却比不上后者。由于在彩票中大奖的数目较少,所以小奖的数目必定较多。因此,普通的水兵比普通的陆军士兵常常能得到一些好处和升迁,而获得这种奖赏的希望,就是海军具有吸引力的主要原因。虽然水兵的技能和熟练程度优于几乎任何一种技工,虽然他们的全部生活一直处于艰难和危险的境地,然而,尽管有这种技能和熟练,尽管有这种艰难和危险,只要他们的地位还是一个普通的水兵,他们得到的报酬,就只有在发挥自己的技能和熟练、在克服那种艰难和危险时所得到的快乐。他们的工资不比港口上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高,港口劳工的工资调节着水兵的工资率。由于水兵不断地从一个港口驶向另一港口,所以往来于大不列颠所有港口的水兵的月工资大体上处于同一水平,而在这些不同地点的其他工人的工资则有所差别;绝大多数人往来航行的港口即伦敦港的工资率,调节着所有其他港口的工资。在伦敦,绝大部分不同种类工人的工资,约为爱丁堡各类工人工资的二倍。但是从伦敦港出航的水兵每月所赚得的,只比从利斯港出航的水兵多三四先令,而且差别常常没有这么大。在和平时期,在商业航运中,伦敦的价格为每月一基尼至大约27先令。伦敦的一个普通劳动者,按每星期9-10先令计算,每月能赚40至45先令。诚然,水兵除了薪饷之外,还有膳食供给。但是,膳食的价值或许不是总能超过他的工资与普通劳动者工资的差额;即使有时超过,这也不是水兵的净收益,因为他无法和妻子儿女分享这种膳食,必须用自己的工资去维持家庭生活。

危险和九死一生的冒险不但不使青年人望而生畏,反而常常使这样一种职业对他们具有吸引力。一个下层人民中的慈爱的母亲,常常不敢把自己的儿子送往海口城市的学校,因为恐怕见到船舶和听到海员们的谈话和冒险故事会引诱他去到海上。我们可以希望凭勇敢和本领去摆脱的远在未来的危险前景,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不愉快的,这也不能提高任何职业的劳动工资。至于勇敢和机智都不起作用的职业,情形就有所不同。在众所周知的极不卫生的行业,劳动工资总是非常之高。不卫生是一种令人不愉快的事情,它对劳动工资的影响应当归到那个题目下面去讨论。

在资本的所有各种用途中,普通利润率或多或少随收益的确定与不确定而异。一般说来,这种收益,国内贸易比对外贸易较为确定,对外贸易中某些部门比另外的部门较为确定,例如,对北美的贸易比对牙买加的贸易较为确定。普通利润率总是随着风险而或多或少有所上升。可是,它的上升并不与风险成比例,或可以完全补偿风险。在最危险的行业中,破产是最常见的事。在所有行业中最危险的是偷运,虽然在冒险成功时获利最大,这可是必然走向破产的道路。成功的奢望在这里也像在所有其他场合一样起作用,诱使许多冒险者从事这种危险勾当,他们的竞争使利润降低到足以补偿风险的水平以下。为了完全补偿它,普通的收益不仅应当足以弥补所有偶然的损失,而且能为冒险者提供剩余利润,其性质与保险人的利润相同。但是,如果普通收益能支付所有这一切,破产在这种行业中就不会比其他行业中更常见。

由此可见,使劳动工资发生差别的五种情况,只有两种影响资本的利润:业务的令人愉快或令人不愉快,伴随业务的风险或安全。就愉快或不愉快而论,在绝大部分的资本用途中很少差别或根本没有差别,但在劳动的就业中则有所不同;资本的普通利润虽然随风险而上升,但并不总是成比例地上升。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同一社会或附近地区中,资本不同用途的平均或普通利润率,比起各种劳动的货币工资来,应当更加接近于同一水平。事实上也正是这样。普通劳动者的收益与一个生意兴隆的律师或医生的收益的差别,显然应当大于两个不同贸易部门的利润之间的差别。此外,不同行业的利润在表面上的差别通常都是一种错觉,起因于我们并不总是区分什么应当算做工资,什么应当算做利润。

药剂师的利润一语,已成为形容某种特殊过分事物的别称。可是,这种在表面上巨大的利润,往往不过是合理的劳动工资。药剂师的技能比任何工匠的技能更为细致、更为精微,而付托给他的责任则远更重要。他不但在所有的情况下是穷人的医生,而且当痛苦或危险不是很大时也是富人的医生。因此,他的报酬应当与他的技能和他所负的责任相称,这种报酬一般体现在他出售自己药品的价格中。但在大商业城市,一个生意兴隆的药剂师在一年之中售出的全部药品或许不过花他30或40镑。因此,他虽然得到百分之三百或四百、甚至百分之一千的利润,这往往只不过是他的合理的劳动工资,只有加在他的药品价格上面,他才能收取这种工资。表面上的利润绝大部分是披着利润外衣的真实工资。

在一个小小的海港城市,一个小杂货商用仅仅100镑的资本就能赚得40%或50%的利润,而在同一个地方的大批发商用1万镑的资本,很少能赚到8%或10%的利润。杂货商的行业对于居民的方便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的狭窄可能不容许在这种业务上使用更大的资本。然而,这个商人不仅必须靠他的生意来生活,而且要活得和他所必须具备的资格相称。除了拥有小额资本之外,他必须能读、能写、能算,还必须勉强能判断或许有五六十种不同的货物,它们的价格、质量以及用最贱的价格去采购它们的市场。总之,他必须具有一个大商人必须具备的全部知识,除了缺乏足够的资本以外,没有别的东西能阻止他成为一个大商人。对于一个具有这种本领的人来说,一年三四十镑不能算做是过高的报酬。把这种报酬从他的表面上很高的资本利润中扣除,剩下的或许就只不过是普通的资本利润了。在这种场合,表面利润的大部分也是真实工资。

零售贸易的表面利润和批发贸易的表面利润之间的差别,在大都市比在小城镇和乡村要小得多。在杂货业能使用1万镑的地方,杂货商的劳动工资在这样的巨额资本的真实利润中就只是微不足道的小数。因此,富裕零售商的表面利润同批发商的表面利润差不多处在同一水平上。正是由于这个缘故,零售商出售的货物在大都市和在小城镇与乡村不但常常是一样的便宜,而且常常还要便宜得多。例如,杂货一般更便宜些;面包和肉类常常是一样便宜。把杂货送到大城市比送到乡村成本不会更高;但是运送谷物和牲畜的成本就要高得多,因为其中大部分必须从比较远的地方运来。因此,杂货的原始成本在两地都是一样,在收取利润最小的地方它们的价格就最便宜,但是面包和肉类的原始成本在大城市比在乡村高;因此,虽然大城市利润较小,它们的售价却并不总是更低,但常常也是一样低廉。就面包和肉类这种物品而言,相同的原因减少了表面利润,增加了原始成本。市场的广阔能运用较大的资本,因而减少了表面利润;但要求从较远的地方得到供应,因而增加了原始成本。这种一方面的减少和另一方面的增多,在大多数场合似乎可以彼此抵消;这或许是发生下述情况的原因:虽然谷物和牲畜的价格在王国的不同地区普遍非常不同,而面包和肉类的价格则在王国的大部分地区一般差不多完全一样。

虽然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的资本利润在大都会通常比在小城市和乡村较小,但从前者的小小开端常常可以发大财,而从后者则难于办到。在小城市和乡村,由于市场狭窄,贸易不能总是随着资本的扩大而扩大。因此,在这种地方,虽然某一个人的利润率可能很高,利润总额却决不会很大,因而他每年的积累也不会很大。反之,在大城市,贸易可以随着资本的扩大而扩大,一个节俭的和生意兴隆的人的信用的增加会比他的资本的增加快得多。他的生意会同他的信用与资本同比例地扩大,而他的利润总额又和他的生意规模保持同一的比例,他的年度积累也和他的利润数额保持同一的比例。然而,即使是在大城市中,发大财的不是一个正规的、牢固确立的、知名度高的商业部门,而是整个一生勤勤恳恳、精打细算和专心致志的人。诚然,在所谓投机买卖这种地方,有时可以突然发财。投机商人并不经营一种正规的、牢固确立的和知名度高的商业部门。他今年是谷物商,明年是葡萄酒商,后年又是食糖、烟草或茶叶商。当他预见到某一行业可能比普通行业利润更高时,他就进入那个行业;当他预见到那个行业的利润会落到其他行业的水平时,他又离开那个行业。因此,他的利润和亏损,不能和任何一种牢固树立和知名度高的商业部门保持任何经常的比例。一个大胆的冒险者有时通过两三次成功的投机买卖,就能发大财;但是两三次的不成功的投机又同样可能使他丧失一切。这种生意只在大城市才能做。只有在商业和通讯最广泛的地方,做这种生意所要求的信息才能获得。

上述五种情况,虽然在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中造成很大的不平等,但在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中,就总体的有利和不利(无论是真实的抑或是想象的)来说,并没有造成任何的不平等。这些情况的性质是:在某些只有小额货币利得的用途中它们作出弥补,在其他有巨额货币利得的用途中它们进行抵消。

但是,为了使在有利和不利的总体中产生这种平等,即使在具有最完全自由的地方,也有三件事情是必要的。第一,在一个地方,用途是众所周知的和牢固确立的;第二,这些用途处于它们的普通状态,或者可以称为它们的自然状态;第三,这种用途必须是从事者的惟一的或主要的工作。

第一,这种平等只有在当地为众所周知的并且已经牢固确立的用途中才能产生。

在所有其他情况相同的地方,工资在新行业中一般比在旧行业中高。当一个设计师试图开办一种新制造业时,他首先必须用较高的工资把工人从其他的行业中吸引过来,这种工资必须高于他们原来行业的工资,也必须高于在他所开办的企业中工作的性质所要求的工资,而且必须经过很长的时间他才能将其降低到普通的水平。其需求完全从风尚和爱好产生的制造业,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很少能维持长久,直到被看做是牢固确立的老制造业。反之,其需求主要是从使用或必要性产生的制造业就不大容易变化,相同的形式或结构可能在多少个世纪中不断为人所需要。因此,劳动工资在前一种制造业中可能要比在后一种制造业中高一些。伯明罕经营的是前一种制造业,设菲尔德经营的是后一种制造业;在这两个不同的地区,劳动工资据说与它们各自的制造业在性质上的这种差别相称。

建立任何一种新的制造业、任何一种新的商业部门或任何一种新的农业措施总是一种投机,设计人期望从而获得特别利润。这种利润有时很大,有时,更经常地,或许并不如此;但是一般说来,它与该地区其他老行业的利润并不保持正规的比例。如果计划成功,利润普通在开头很高。当行业或措施完全确立并为众所周知时,竞争就将其降到其他行业的水平。

第二,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有利和不利总体中的平等,只在这种用途处于普通的、或者可以称为自然的状态时才能实现。

对几乎每一种不同劳动的需求,有时比通常大些,有时又比通常小些。在前一种情况下,工作的有利之处升到高于普通水平;在后一种情况下则降到低于普通水平。对乡村劳动的需求,在割制干草和收获的时候比在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里更大;工资随着需求上升。在战时,当四五万海员被迫离开商业服务去为国王服役时,对商用船舶海员的需求必然因其稀缺而上升,在这种场合他们的工资每月普通从1基尼至27先令上升到40先令至3镑。反之,在一种日趋衰落的制造业中,许多工人不愿离开他们的老行业,宁愿接受较小的工资,这种工资与他们工作的性质并不相称。

资本的利润随用它来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变化而变化。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升至普通或平均比率以上时,至少有用来将其送入市场的某一部分资本的利润会升至利润的正常水平以上,价格下落时则利润降至正常水平以下。所有商品的价格均或多或少有变化,但有些商品的价格比其他商品的价格变化更大。

在所有由人类劳动生产的商品中,每年使用的劳动数量必然受到每年需求的调节,使每年的平均产量尽可能地等于每年的平均消费量。上面已说过,在有些行业,相同的劳动数量总是生产出相同的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数量。例如,在麻织业或毛织业中,同样多的人手每年会制造出大体相同数量的麻布和呢绒。因此,这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只能是由于某种偶然事故所造成的需求变动。国丧会抬高黑布的价格。但由于对大多数种类的本色麻布和呢绒的需求是极其相同的,所以价格也是极其相同的。但在其他行业,等量的劳动并不总是生产出等量的商品。例如,在不同的年份,等量的劳动生产出数量非常不同的谷物、葡萄酒、啤酒花、食糖、烟草等等。因此,这种商品的价格不仅随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更大的、更经常的数量变化而变化,也因此波动性极大。但是有些商人的利润必须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投机商人的算计,主要是用在这类商品上面。当他预见到它们的价格可能上升时,就力图买进,可能下降时,就力图卖出。

第三,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有利和不利总体中的平等,只在这种用途是从事者的惟一或主要行业时才能实现。

当一个人靠一种工作谋生,而这种工作又不占他的大部分时间时,在闲暇的时刻他常常愿意从事另一种工作,收取的工资可以少于与这种工作的性质相称的工资。

在苏格兰的许多地区,仍然有一种称为佃农(Cotters或Cottagers)的人,虽然他们在若干年前比现今更为常见。他们是地主和农场主的一种外仆。他们从主人那里得到的通常报酬,是一所房屋、一小块菜园、能养活一头牛的青草,或许还有一两英亩不良的耕地。当他们的主人偶尔需要他们的劳动时,他就另外每周给他们两配克燕麦,约值英币16便士。在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主人很少需用或根本不需用他们的劳动,而耕种一小块土地也占用不了留给他们自己支配的全部时间。当这种佃农在过去比现今人数更多时,据说他们愿意利用多余的时间为任何人工作,只收取很小的报酬,比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少。在古代,他们在欧洲似乎处处可以见到。在耕作不良和人口稀少的国家,大多数地主和农场主另外无力为自己提供额外的人手,乡村劳动在一定季节是需要有额外人手的。这种劳动者偶尔从他们的雇主得到的按日或按周计算的报酬,显然不是他们劳动的全部价格。他们的小块租用地构成这种价格的大部分。可是,许多作家似乎把这种每日或每周的报酬看做是他们劳动的全部价格,这些作家搜集古代的劳动和食物价格,并且乐于将两者说成是异乎寻常之低。

这种劳动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售价,常比它的性质所要求的要低。苏格兰许多地区编织的长袜比任何地方用织机制造的长袜要低廉得多。这些袜子是这样一种佣工和劳动者的作品,他们从某种其他工作获取自己的大部分生活资料。每年从设得兰运到利斯的长袜有1000多双,每双的价格为5便士至7便士。在设得兰群岛的小小首府利尔维克,我听说普通劳动的普通工资是每天10便士。在这些岛屿上,他们编织的毛袜价值为每双1基尼以上。

苏格兰纺麻线由主要受雇于其他目的的佣工进行,同编织长袜的方式大体相同。他们赚得的生活资料非常贫乏,企图靠这两种工作维持自己的全部生活。在苏格兰的大部分地区,每星期能赚到20先令的妇女就是一个好纺工。

在富裕的国家,市场一般十分广阔,任何一种行业都足以运用从事这种行业的人的全部劳动和资本。靠一种工作生活同时又从另一种工作获得微小好处的人的实例,主要是在穷国出现。可是,下面的实例多少与之相似,却可以在一个非常富有的国家的首都看到。我相信,在欧洲没有一个城市的房租比伦敦更贵,但是我也知道,租用一套布置整齐的房间没有一个首都比伦敦更贱。分租住房不仅伦敦比巴黎便宜得多,而且就同等质量的房屋而言,伦敦分租房屋也比爱丁堡便宜得多;看起来似乎很奇特的是,房租贵正是分租房屋便宜的原因。伦敦房租昂贵不仅是由于在所有大都会造成房租昂贵的原因,即劳动贵,建筑材料贵(一般需从遥远的地方运来),尤其是地租贵(每一个地主都是垄断者,对城市的一英亩坏土地常常索取比乡村100英亩最好的土地更高的租金),而且也部分地是由于人们的特殊风俗和习惯,迫使每一个家长必须租用自顶至底整栋的房屋。英格兰的一所住宅意味着在同一个屋顶之下所包含的一切东西。在法国、苏格兰以及欧洲许多其他地区,它常常只意味着单独一层楼房。一个商人在伦敦不得不租用他的顾客所在地段的一整栋房屋。他的店铺设在底层,他和家里的人睡在阁楼上,他想要租出中间两层给寄宿的人来支付他的一部分房租。他期望靠营业来维持他的家庭的生活,并不期望用分租的租金来养活他的家庭。而在巴黎和爱丁堡,出租房屋给寄宿者的人普通别无其他的生存手段;寄宿舍的价格不仅须支付房租,而且须支付他这一家的全部生活费用。

第二部分 由于欧洲的政策造成的不平等

即使在有最完全自由的地方,由于上列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的缺乏所造成的劳动与资本不同用途的有利和不利总体中的不平等,已如上述。但是欧洲的政策,由于不让事物有完全的自由,也引起了其他更为重要的不平等。

它主要是通过下述三种方式造成这种结果的。第一,限制某种行业中的竞争,使从业的人数比不加限制时将要进入这种行业的人数少;第二,在其他行业中,使从业的人数增加到超过自然而然地会进入这种行业的人数;第三,阻止劳动和资本从一个行业到另一个行业,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自由流通。

第一,欧洲的政策通过限制某些行业中的竞争,使从业者的人数比不加限制时愿意进入这种行业的人数少,从而在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有利和不利总体中造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不平等。

它用来达到这个目的的主要手段,就是同业公会(Corpo-rations)的独享特权。

一个有公会组织的行业的独享特权,必然在其所在城市中限制竞争,只有享受本行业自由的人才能从事。获得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普通是,在该市跟一个有资格的师傅当过学徒。同业公会的规则,有时规定任何一个师傅准许带的学徒人数,几乎总是规定每一个学徒必须做满的学习年限。两种规定的目的都是限制竞争,使从业人数比不加限制时愿意进入这种行业的人数少。限制学徒人数是直接的限制方法。规定很长的学徒年限是比较间接的限制方法,但是由于增加了教育支出,也同样有效。

在设菲尔德,同业公会的规则规定,一个刀匠师傅在一个时候只能带一个学徒。在诺佛克和诺里奇,一个织匠师傅只能带两个学徒,违者每月向国王缴纳5镑罚款。在英格兰任何地方,或在英格兰殖民地,一个帽匠师傅只能带两个学徒,违者每月罚款5镑,一半交国王,一半给在任何一个记录法庭投诉的人。这两项规定虽然是由王国的一项公法加以确认的,但显然是受制定设菲尔德规则的同一同业公会精神的驱使。伦敦的丝织匠组织同业公会不到一年,就制定规则,限制师傅在一个时候只能带两个学徒。经过国会通过一项特别法律,才撤销了这个规则。

在全欧洲,在大多数组织有同业公会的行业中,七年历来就是规定的学徒年限。所有这些同业公会旧时称为大学(universities),这的确是任何一种同业组合的正当拉丁名称。铁匠大学、裁缝大学等等,在古代城市的古老宪章中常常见到。当现在特别称做大学的那种特别同业组合首先建立时,为了获得文学硕士学位所必须研读的年限,显然似乎是从普通行业的学徒年限抄袭来的,普通行业的同业组合要古老得多。就像在普通行业中任何人必须在一个有资格的师傅底下工作七年才能成为师傅并能带学徒一样,一个人也必须在一个有资格的师傅(老师)底下学习七年,才能在文理科中成为一个师傅、教师或博士(这些词在古代都是同义语),并且可以有学生或学徒(这些词古代也是同义语)跟他学习。

在伊丽莎白第五年颁布的普通称做《学徒法》的法律中,规定一个人要想将来从事在当时在英格兰实行的手艺、工艺或技艺,就必须至少先当七年的学徒;以前是许多同业公会自己的规则,现在变成了英格兰所有在城市中进行的行业的普遍的和公共的法律。虽然法律的文字很概括,似乎显然是包括整个王国在内,但根据解释,它的效力只限于城市,认为在乡村,一个人可以从事几种不同的行业,尽管他在哪一种行业中都没有当过七年学徒,因为为了居民的方便必须有这样的人,而且人口不多,不足以为每种行业提供足够的人手。

根据对文字的严格解释,这项法律的效力只限于在伊丽莎白第五年以前在英格兰已经确立的行业,从来没有推及以后新建的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几种区别,这些区别从公安规则的角度来看,似乎是超出想象的愚蠢。例如,曾经判定,一个马车制造人自己不许制造车轮,也不许雇用帮工去制造车轮,他必须从车轮制造师那里购买车轮;因为车轮制造行业在伊丽莎白第五年以前就已经在英格兰存在。但是一个车轮制造师虽然从来没有当过马车制造师的学徒,却可以自己制造或雇用帮工制造马车;马车制造师的行业不在这项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因为制定这项法律时英格兰还没有马车制造业。曼彻斯特、伯明罕和伍尔弗汉普顿的许多制造业也因为这个缘故不属于这项法律的规定范围,它们在伊丽莎白第五年以前在英格兰并不存在。

在法国,学徒年限在不同的城市和不同的行业彼此不同。在巴黎,五年是大多数行业要求的年限;但在任何人能有资格作为师傅操这种行业以前,在许多行业中他必须当五年的帮工。在此期间他被称为自己师傅的伙伴,这个期限本身称为他的伙伴期间。

在苏格兰,没有普遍规定学徒年限的一般法律。不同的同业公会有不同的规定。在期限很长的地方,一般可以通过缴纳小额罚金将其缩短。在大多数城市,还可通过缴纳非常小的罚款购买参加任何同业公会的自由。亚麻布和大麻布(苏格兰的主要制造业)的织造师,以及附属于他们的所有工匠,如车轮制造师、纺车制造师等等,可以不缴纳任何罚金就能在任何自治城市操本行业,在所有的自治城市,所有的人都有在每周的法定日子出售肉类的自由。三年在苏格兰是普通的学徒年限,即使是在某些非常精细的行业;一般说来,我不知道欧洲还有哪个国家的同业公会法律是这样不很严苛的。

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是所有其他财产权的原始基础,它是最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双手的力量和技巧;阻止他用他认为合适而又不伤害他的邻人的方式去运用他的力量和技巧,显然是对他的最神圣的财产权的侵犯。这是对工人和对可能有意雇用他的人的正当自由的明显侵犯。这一方面妨碍了工人按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去工作,另一方面又妨碍了其他的人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去雇用他。对于雇用他是否合适的判断,肯定应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雇主去裁夺。法律制定者假装担心他们雇用了不合适的人,显然是既粗暴而又严苛的。

规定很长的学徒年限,不能保证不合格的制造品不会常常在市场出售。当出现这种产品时,一般是由于欺诈,而不是由于没有本事;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不出现欺诈。必须有非常不同的法规来防止这种流弊。器皿上的纯度标志,麻布和呢绒的检验印记,比任何的学徒法律更能使购买者放心。他一般只看这些标记,从来不想到要去过问,究竟制造工人有没有当过七年学徒。

规定很长的学徒年限,也无助于培养青年人的勤劳习惯。一个按件计酬的帮工可能是很勤勉的,因为他从自己的勤勉获得了全部好处。一个学徒是可能偷懒的,并且几乎总是在偷懒,因为他对不偷懒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低级的职业中,劳动的快乐全在于获得劳动报酬。凡是能最快地享受劳动快乐的人,也会最快地怀有对劳动的兴趣,并早日养成勤劳的习惯。一个青年人在长时期内不能从劳动得到好处,自然会厌恶劳动。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当学徒的儿童,一般的年限比通常长,他们一般都变得非常懒惰,毫无用处。

古代人完全不知道有学徒制度。在每一部现代法典中,师傅和学徒的相互义务占了很大的篇幅。罗马法对这种义务完全没有提到。我不知道有希腊文或拉丁文著作(我敢说,我相信根本没有)表达了与我们现在所称“学徒”一词的观念:一个佣工在一定的年限内,约定要在某一个行业为了师傅的利益而劳动,其条件是师傅将教他学习这个行业。

长久的学徒年限完全是不必要的。比普通行业高超得多的技艺,如制造钟表,并不包含有要求长期讲授的秘诀。这类美妙机器的首次发明,甚至包含一些用来制造钟表的工具在内,诚然是深刻思维的长期试验的结果,可以正当地看做是人类才智的最可喜的运作。但当两者已经完全发明并为众所周知时,要最详尽地向青年人解释如何发明并为众所周知时,要最详尽地向青年人解释如何运用这些工具、如何制造钟表,就只需要上几个星期的课,或许上几天课也就够了。在普通的机械行业中,上几天课肯定就够。诚然,即使在普通行业中,不经过长久的实践和经历,也难于获得手的灵巧。但是一个青年如果一开头就作为一个帮工来工作,按他所完成的小量工作得到相应的报酬,对他有时由于笨拙和缺乏经验而损坏的原料负责赔偿,那他就会更加勤勉,更加用心地来操作。用这种方式,对他的教育一般会更加有效,并且总是不那么令人生厌和费钱。诚然,师傅会遭受损失。他会损失他现在所节省的在七年之内的学徒工资。或许到头来,学徒自己也会遭受损失。在一个那么容易学的行业中,他会有更多的竞争者;当他成为一个完全的工人时,他的工资也会比现在少得多。同一的竞争加剧,既会减少师傅的利润,也会减少工人的工资。行业、手艺、秘诀,全都会遭受损失。但是公众会是获益者,这样一来市场上所有工匠的制作品全都要便宜得多。

正是为了防止由于自由竞争所必然造成的价格跌落以及从而造成的工资和利润的减少,才建立了所有的同业公会,并制定了大部分的同业公会法律。要建立一个同业公会,在古代的欧洲许多地区只需要有它所在的自治城市当局许可就行,不要求有其他的授权。在英格兰,诚然还需要有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但是,国王的这种特权似乎只是为了向臣民榨取钱财而保留的,而不为了捍卫普通的自由,去对付这种暴戾的垄断组织。只要对国王支付罚款,这种特许状一般似乎容易得到;每当任何一类工匠或商人认为没有特许状也适于作为一个同业公会而行动时,这种人们所称的伪基尔特并不总是因此而被解散,只是必须每年向国王缴纳罚金,以获得行使其僭取特权的许可。对于所有同业公会及其认为为了各自的管理而适于订立的规则,其直接监督之权属于它们所在的自治城市;对它们施行的惩罚普通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自治城市这个更大的同业组合,这些附属的同业公会只不过是它的一部分或成员。

自治城市的管理权完全操在商人和工匠手中;他们中间每一个特殊阶级的明显利益是,像它们自己所说的,防止市场上它们自己的特种产品存货过多;实质上就是要使市场总是存货不足。每一个阶级都切望订立合适的规章去达到这个目的;只要它被允许这样做,它也乐于同意每一个其他阶级也这样做。诚然,由于有了这种规章,每一个阶级都不得不向市内其他阶级以比普通略贵的价格购买自己需要的货物。但作为补偿,它们自己的货物也能同样卖得贵些;所以它们说,终归都是一样;在市内各个阶级之间的相互交易中,没有一个因有这些规章而遭受损失。但是在它们同乡村的交易中,它们都是巨大的获利者;而这种交易构成了使每一个城市得到支持和致富的全部贸易。

每一个城市都要从乡村获得自己的全部生活资料以及自己产业的全部原料。它主要用两种方式去支付这些东西的价格:第一,将经过加工制造的这些原料的一部分送回乡村,在它们的价格之上附加了工人的工资以及工人的师傅或直接雇主的利润;第二,将从其他国家或从本国遥远地区输入本市的天然产物或制造品的一部分送往乡村,在这些货物的原价之上,也要增添运输工人或海员的工资,以及雇用他们的商人的利润。从前一种商业部门获得的,是城市通过自己的制造业得来的好处;从后一种商业部门获得的,是城市通过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得来的好处。从两者所得到的,就是工人的工资和他们的不同雇主的利润。因此,凡是使这种工资和利润超出一般水平的规章制度,均会使城市能以自己的较小量劳动的产品去购得乡村的较大量劳动的产品。它们使城市的商人和工匠比乡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工人处于更优越的地位,破坏了城市乡村贸易中所应有的自然平等。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物是每年在这两部分人民之间进行分配的。由于有了这些规章,城市居民所得的一份比应有的大,乡村居民所得的一份比应有的小。

城市对每年输入的食物和原料所支付的真实价格,就是每年输出的制造品和其他货物的数量。售出后者贵一点,则购入前者贱一些。城市的产业变得更有利,而乡村的产业则变得更不利。

在欧洲各处,城市的产业比乡村的产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这不必去进行精细的计算,从一种非常简单的和明显的现象就可以使我们信服。在欧洲的每一个国家,我们看到由小本经营商业和制造业这种属于城市的正当行业开始而最终发大财的,与从改良和耕种土地以生产天然产物这种属于乡村的正当行业开始而最终发大财的,两者的人数比例至少为一百比一。因此,前一种情况和后一种情况相比,产业的报酬要优厚些,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显然要高些。但是资本和劳动自然会寻求最有利的用途。因此,它们自然会尽可能地去到城市,离开乡村。

城市居民聚集在一个地方,比较容易联合起来。因此,在城市进行的微不足道的行业在各处也有同业公会组织;即使在没有这种组织的地方,他们中间通常也洋溢着同业公会的精神,如嫉妒陌生人、厌恶招收学徒、不愿把本行业的秘密告诉外人;这种精神常常教导他们通过自愿联合或协定,去防止他们不能用规则去禁止的自由竞争。只有少数人从事的行业,更容易进入这种联合。或许只需要有半打梳毛工,就足以维持一千个纺工和织工的工作。通过联合起来不招收学徒,他们不仅能垄断这一职业,而且可以使整个毛织业降到被他们奴役的地位,使他们劳动的价格抬高到超出他们工作的性质所要求的水平。

乡村居民分散在遥远的地方,不容易联合起来。他们从来没有组织过同业公会,而且也从没有受过同业公会精神的影响。从来没有人想到要先当学徒然后才有资格从事耕种(耕种是国家最大的行业)。可是,在所谓美术和自由职业以外,或许没有一个行业要求有这么种类繁多的知识和经验。用所有各种文字写出的有关农业的无数书籍,可以使我们相信,在最聪明最有学问的国民中,从来没有人把农业看做是很容易懂的事情。然而从这些书籍中,我们很难找到即使是普通农民一般也具有的关于农业的各种不同的和复杂的操作知识;其中一些书的十分可鄙的作者在有时谈到一般农民时是何等轻蔑啊。反之,在任何一种普通的机械行业中,很少有全部操作是不能用寥寥数页的小册子去加以详尽明白的说明的,因为用文字再附上图表实例就可以达到目的。当今法国科学院正在刊行的工艺史中,有几种实际上就是这样去解释的。此外,农业操作的进行必须随着气候的每一种变化以及许多其他的意外事故而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比那些总是不变或差不多总是不变的操作方法要有更多的判断和自由裁决。

不仅农夫的手艺,即耕种的一般操作方法,而且乡村的许多低级劳动部门,也要求有比大多数机械行业更多的技能和经验。用铜和铁作为工作对象的人,他们使用的工具和原料的性能总是一样的,或者几乎是一样的。但是用一组马或牛去犁地的人,他所使用的这种工具,其健康、力气和脾性在不同的场合是非常不同的。他所使用的原料的状况也和他所使用的工具一样,是变化多端的,二者均要求用更多的判断和自由裁决去处理。普通的犁地的人,虽然一般被认为是愚笨和无知的人,在这种判断和自由裁决方面,却很少是有缺点的。诚然,他不像住在城市的机械工那样,习惯于社会交际。他的声音和语言比较粗鲁,没有听惯的人比较难于了解。然而他的理解力,由于习惯于考虑事物的更多的变化,一般比其他的人要高明得多,后面这种人的注意力从早到晚普通都集中在从事一两种非常简单的操作上。乡村的下层人民比城里的人要高明多少,凡是由于业务或好奇而曾经和这两种人多次交谈的人,个个都十分清楚。所以,在中国和印度,乡村劳动者的地位和工资据说都比大多数工匠和制造业者的等级和工资高。如果不是由于同业公会法律和同业公会精神的阻止,他们在各处也都会是那样。

城市产业在欧洲各处比乡村产业享有优越的地位,也不完全是由于同业公会组织和同业公会法律。这种地位还受到许多其他法规的支持。对外国制造品和由外商输入的一切货物课征高额进口税,全都是为了这个目的。同业公会法律使城市居民能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不必担心自己的同胞在自由竞争中以低价出售产品。这些其他的法规同样确保他们免于外国人的自由竞争。通过这两者造成的价格抬高,在到处最后都是由乡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支付的,他们很少反对这种种垄断。他们普通既没有意向也不适于进行联合,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叫嚣和诡辩很容易使他们相信,社会中一部分人、一部分处于从属地位的人的私人利益,乃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大不列颠,城市产业对乡村产业的优越地位,在以前似乎比在现时更高。比起据说是在上个世纪或在本世纪初的情况来,乡村劳动的工资更接近于制造业劳动的工资,在农业中运用的资本的利润更接近于贸易和制造业资本的利润。这种变化可以看做是特别鼓励城市产业的必然的、虽然是姗姗来迟的结果。在城市产业中积累的资本到头来是如此巨大,以致不再能在城市特有的各种产业中获得往昔的利润。城市产业也像其他产业一样,有自己的限度;增加资本就会增加竞争,必然减少利润。城市利润的降低迫使资本流入乡村,在那里,通过创造对乡村劳动的新需求,必然抬高它的工资。于是资本自行扩散到――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地面上,在农业中运用,因而部分地回到了乡村,它原先就是靠牺牲乡村,大半在城市积累起来的。我将在下面说明,欧洲各处乡村最大的改良,就是由于最初在城市积累的资本这样地流入;同时表明,虽然有些国家通过这种过程获得了很大程度的富裕,这种过程本身却是缓慢的、不确定的、很容易受到无数意外事故的干扰和阻挠,在每一方面均与自然和理性的顺序相反。在本书第三编和第四编,我将尽可能详尽而明白地说明造成这种情况的利益、偏见、法律和风俗习惯。

同一行业的人即使为了娱乐和消遣而集合在一起,他们的谈话也很少不涉及反对公众的阴谋和某种提高价格的策划。诚然不可能用法律去阻止这种集会,这种法律要么难于执行,要么与自由和正义冲突。但是法律虽然不能阻止同一行业的人有时集合在一起,它却不应去促进这种集合,更不应使集合成为必不可少的。

规定某地同一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公共登记簿上登记他们的姓名和住址,就会便于进行这种集会。这会把彼此从不相识的人联系起来,使行业中每一个人都可找到其他的每一个人。

规定使同一行业的人能各自捐款,去资助他们的穷人、病人、寡妇和孤儿,这会给予他们以必须管理的共同利益,从而使这种集会成为必不可少。

一种同业公会不仅使这种集会成为必要,而且会使多数人的行为对于全体具有约束力。在一种自由行业中不经过每一个成员全体一致同意,就不能建立有效的联合,而且成立以后也只能维持到每一个成员不改变主意的时候。在同业公会中,经多数通过就可制定实行正当惩罚的规则,这将比任何的自愿联合能更加有效和更加持久地限制竞争。

同业公会是不必要的,它会腐蚀工人

说为了更好地管理行业就必须有同业公会,这种托词是毫无根据的。对工人实行的真实而有效的监督,不是来自他的同业公会,而是来自他的顾客。正是对丧失顾客光顾的恐惧,才使他不敢造假,不敢疏忽大意。一个排他的同业公会必然会削弱这种监督的力量。于是必须使用某一组工人,不管他们的行为是好是坏。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许多大城市中找不到还算像样的工人,即使在某些最必要的行业中也是如此。如果你想要使你的工作做得还像个样子,就必得在郊区去做,那里的工人没有特权,只能依赖自己的品格;然后你把制成品尽可能偷偷地运进城市。

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欧洲的政策限制某些行业的竞争,使从业人数比有意进入这个行业的人数少,就在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有利和不利整体中,造成了一种非常重大的不平等。

第二,欧洲的政策通过增加某些行业的竞争,使从业人数超过自然会有的人数,在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有利和不利整体中造成了相反的另一种不平等。

要有适当数量的青年人受到某种行业的教育这一观点被认为是如此重要,以致有时由公众、有时出于私方捐助人的虔诚,设立了许多名目不同的奖学金,如儿童寄宿及教育费pensions)、奖学金(scholarships),英格兰大学奖学金(exhi-bitions)、苏格兰大学奖学金(bursaries)等,使许多本来无意的人也进入这种行业。我相信,在所有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神职人员所受的教育都是用这种方式支付的。他们很少有人自己出钱来接受教育。因此,他们所受长期的、令人厌倦的、昂贵的教育,并不能总是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报酬,因为教会充满了这样的人,他们为了得到工作,宁愿接受比这种教育使他们有权得到的报酬更低得多的报酬;用这种方式,穷人的竞争就夺走了富人的奖赏。把一个副牧师或一个牧师拿来同任何普通行业中一个帮工做比较,诚然是不礼貌的。可是,副牧师或牧师的薪金可以非常正当地看做和帮工的工资性质相同。三者的报酬全都是按照他们和各自的上级订立的合同为他们的工作而支付的。在14世纪中叶以前,我们看到几次不同的全国宗教会议的命令规定,5马克在英格兰是一个副牧师或受薪给的教区牧师的薪金,约含我们现今货币10镑的白银。在同一时期,每天4便士宣称是一个泥瓦师傅的工资,包含与我们现今货币1先令相同的白银,每天3便士是一个泥水帮工的工资,等于我们现今货币的9便士。因此,这两种劳动者的工资,假定他们经常被雇用的话,高于副牧师的薪金。泥水师傅的工资,假定他一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没有工作,它完全和副牧师的薪金相等。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12号法律宣布:“由于对副牧师缺乏充分的维持和鼓励,所以有些地方他们的给养很是贫乏,因此授权主教亲自签名盖章,规定他们的俸禄或津贴每年不超过50镑,不少于20镑。”每年40镑现今被看做是副牧师非常好的待遇;但是尽管有这项议会法律,还有许多副牧师每年得不到20镑。伦敦有制鞋帮工每年赚40镑的,在这个大都市很少有任何一种勤勉的工人不赚20镑以上。20镑诚然不超过乡村教区普通劳动者常常赚到的工资。每当法律试图规定工人的工资时,它总是要降低它而不是要提高它。但法律曾经多次试图提高副牧师的工资,并且为了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给予比副牧们自己愿意接受的那种可怜的生活费更高的薪俸。在这两种场合,法律似乎都不发生效力,从来没有能提高副牧师的工资,也没有能将劳动者的工资降低到意想的程度;因为它一方面不能阻止副牧师愿意接受比法定俸给更低的待遇,这是由于他们处境的贫困和他们的竞争者人数穷多;另一方面不能阻止工人所得更多,因为那些希望从雇用他们得到利润或快乐的人们之间也有竞争。

教会有些下级成员的景况虽很穷困,大圣俸和其他教会尊严却能维持教会的光荣。对这种职业表示的尊敬,也可以补偿他们金钱报酬上的低微。在英格兰以及在所有罗马天主教国家,教会这种彩票实际上比所需要的远更有利。苏格兰、日内瓦的教会以及其他几个新教教会的实例,可以使我们相信,就一个那么有声誉的而教育机会又极容易取得的职业来说,获得一般圣职的希望便足以诱使足够多的有学问的、正经的和值得尊敬的人去充当圣职。

在没有领俸圣职的职业中,如法律和医务,如果有同等比例的人们靠公费接受教育,竞争不久也会十分激烈,使他们的货币报酬降低许多。于是就不值得任何人自己出钱去教育他的儿子,使之进入这两种职业。这些职业会完全由这样的人占据,他们靠那种公共慈善行为接受教育,他们的人数和贫困迫使他们一般满足于非常可怜的报酬,使现在非常受到尊敬的律师和医生行业完全贬值。

普通称做文人的那种不得意的人,现在正处于根据上述假设律师和医生或许将要落到的境地。在欧洲的每个地区,他们中间大多数人所受的教育都是为了进入教会,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获得圣职。因此,他们普通都是靠公费受到教育的,他们的人数到处都很多,普通使他们劳动的价格降到非常贫困的水平。

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一个文人想要使他的才能得到任何报酬的惟一职业就是当公共或私人的教师,即是把自己得到的精微的有用的知识传授给他人,这比起为出版商写作这种由印刷术所产生的职业来,仍然肯定是更光荣、更有用甚至更有利可图的职业。要成为一个优秀的科学教师所必须花费的时间和学习,必须具备的天资、知识和奋勉,至少与成为一个伟大的法律和医学从业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等。但是优秀教师的通常报酬与律师或医生的报酬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为一种行业充满了靠公费培养起来的穷人,而另外两种行业则是由很少不是靠自费接受教育的人占据。可是,公共或私人教师的通常报酬虽然看起来很微薄,如果那些为了面包而写作的更加穷苦的文人的竞争不被排出市场,这种报酬肯定还会更少。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学者和乞丐似乎差不多就是同义语。在此以前,各个大学的校长们似乎常给他们的学生颁发乞讨特许证。

在古代,在建立任何这种慈善事业以教育穷苦子弟进入学术行业以前,优秀教师的报酬似乎要高得多。苏格拉底在所谓他和诡辩家的对话中,谴责他自己时代的教师言行不一。“他说,他们对自己的学生作出了最堂皇的承诺,答应要教导他们成为明智、幸福和公正的人,而为了回报这么重要的服务,他们只索取四五个迈纳的报酬。他继续说,教授智慧的人,自己肯定应当是明智的;但是如果任何人以这样一种价格来兜售这样一笔生意,他会被判定为天大的蠢才。”苏格拉底在这里肯定不是想要夸大教师的报酬,我们可以相信这种报酬不会比他所说的少。4迈纳等于13镑6先令8便士;5迈纳等于16镑13先令4便士。可见,当时在雅典通常付给大多数优秀教师的报酬一定不少于这两个数目中最大的一个。苏格拉底本人要求每个学生付给他10迈纳,即33镑6先令8便士。当他在雅典讲学时,据说有100个学生。我理解为,这是他在一次讲学时的学生数目,即我们所称的包括多次讲课的一个课程的听讲人数,在雅典这样一个大城市,从这样一位有名的教师,而他所讲授的又是当时所有科学中最时髦的科学即修辞学,这么多学生并不显得很特殊。因此,他每讲授一个课程一定赚到了1000个迈纳,即3333镑6先令8便士。因此,普卢塔克在另一地方说,1000迈纳是苏格拉底的讲课费,或通常的讲授价格。在那个时代,许多其他的优秀教师似乎获得了大笔财产。乔治阿斯(Gorgias)用纯金铸成自己的人像赠送德尔菲寺院。我想我们不应认为,这个人像和他本人一样大。柏拉图说乔治阿斯和另外两个当时的优秀教师即希庇亚斯(Hippias)和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的生活方式是堂皇的,甚至是铺张的。据说柏拉图自己也过着极为豪华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在担任亚历山大的导师以后,普通都认为,他受到了亚历山大和他父亲菲力普的慷慨报偿,尽管仍然值得他回到雅典,恢复在学园的讲课。在那个时候,科学教师或许比三四十年后人数较少,此时竞争或许已略为减少他们劳动的价格和对他们本人的景仰。可是,其中最优秀的人似乎总是享受一定程度的尊敬,远远超过现今同一职业中的任何一个人。雅典人将学园派的卡涅阿德斯(Carneades)和斯多葛派的第欧根尼(Diogenes)作为庄严的使者送往罗马,虽然他们的城市已经从昔日的辉煌中衰落,却仍然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共和国。卡涅阿德斯还是一个出生在巴比伦的人,鉴于没有一国的人民比雅典人更加嫉妒外国人担任公职,那他们对他的景仰就一定是程度极高的了。

整个说来,这种不平等对于公众不但无害,而且有利。它或许略为贬低了公共教师这个职业,但是文科教育的低廉肯定是一种好处,大大抵消了这种微不足道的不方便。如果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进行教育的学校和大学的组织比现今更为合理,公众从而获得的好处就可能更大。

第三,欧洲的政策由于阻碍劳动和资本从一种用途到另一种用途,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自由流通,在某些场合,在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有利和不利整体中造成了非常不便的不平等。

学徒法律阻碍劳动从一种职业向另一种职业自由流通,甚至在同一地方也是如此。同业公会的排他特权阻止劳动从一个地方向另一个地方流通,甚至在同一种职业中也是如此。

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当一种制造业给予工人以高工资时,其他制造业的工人仍然不得不甘心接受最低的生活费。前者处于进步的状态,因而不断要求增加新手;而后者则处于衰落状态,人手过多的情况仍在不断加剧。这两种制造业可能有时在同一城市,有时在同一地区,却不能彼此有些微的帮助。在前一场合学徒法规可能起阻碍作用,在后一场合学徒法规和同业公会特权均起阻碍作用。然而,在许多不同的制造业中,操作却十分相似,如果没有这些荒谬的法律从中作梗,工人们是很容易相互改变行业的。例如,织素麻布和织素丝绸的技术几乎完全相同。织素呢绒的技术有些不同;但差别不大,一个麻织工或丝织工可能在少数几天之内勉强学会制呢绒的技术。因此,如果这三种都市制造业中有任何一种正在衰落,工人们就可以在其他两种比较兴旺的制造业中找到工作;工人的工资在兴旺的制造业中不会升得太高,在衰落的制造业中不会降得太低。诚然,麻织业在英格兰由于一项特殊的法律是对任何人开放的;但是由于它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得到开发,它对其他处于衰落状态的制造业的工人不能提供一般的出路,这些工人在学徒制法规起作用的地方,除了请求教区救济或充当普通劳工以外别无选择。不过,按照他们的习惯,他们更适合于在与他们自己行业类似的任何一种制造业中工作,而不适合于充当普通劳工。所以,他们一般选择向教区求助。

凡是阻碍劳动从一种用途向另一种用途自由流动的东西,也阻碍资本的自由流动;可以在任何一个商业部门中运用的资本数量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在该部门中所能运用的劳动的数量。但是,同业公会法律对资本在各地自由流通比对劳动在各地的自由流通阻碍较小。在每一个地方,一个富商在自治城市获准有权经商比一个穷技工获准有权工作要容易得多。

我相信,在欧洲的每个地区,同业公会法律对劳动自由流动的阻碍是普遍存在的。而由济贫法产生的阻碍,则就我所知是英格兰所特有的。这种阻碍在于,一个穷人除了在他所属的教区以外,要想在任何其他教区获得居住权都是很困难的,要想获得操持自己的行业的权利就更困难了。同业公会法律只阻碍技工和制造业者的劳动的自由流通。获得居住权的困难甚至阻碍普通劳动的自由流通。这种混乱在英格兰的乱政中或许是最大的一种,值得对它的产生、发生和现状略加叙述。

当寺院已被摧毁因而穷人失去了这种宗教机构的庇荫时,在几次救济他们的企图失败以后,伊丽莎白第43年的第2号法律规定,每一个教区有义务为它自己的穷人提供给养,每年应指定穷人监管人,他应会同教会执事征收足以供应此种用途的教区捐税。

根据这项法律,供养自己的穷人成为每一个教区的绝对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什么人应当被看成每一教区的穷人变成了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经过一些变化以后,最终由查理二世第13年和第14年的法律予以确定;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教区连续不断地居住了40天时,即应获得户籍;但在此期间,两个治安推事根据教会执事或穷人监管人的申诉,命令任何新居民回到他最后合法定居的教区去,是合法的,除非他租用了每年租金为十镑的住房,或是能提供治安推事们认为满意的保证金,担保他放弃原居住教区的户籍。

据说,由于这项法律,产生了一些弄虚作假的事情;教区官员有时贿赂自己的穷人,使之秘密去到另一教区,匿居40天以取得该教区户籍,从而放弃他本来所属教区的户籍。于是詹姆斯二世第1年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间断地居住40天即应获得户籍的规定,只应从他将载有家庭住址和家属人数的书面通知送交教会执事之一或穷人监管人的时候算起。

但是教区官员对待自己的教区并不总是像对待其他教区那样诚实,有时对这种闯入装聋作哑,在接到通知后并不采取合适步骤。因此,假定教区中每一个人均有尽可能防止这种闯入以免增加负担的切身利益,威廉三世第3年的法律进一步规定,40天的居住期只应当从在教堂星期日举行礼拜以后公布书面通知之时算起。

伯恩博士说,“公布书面通知后继续居住40天的这种户籍,很少能取得;法律的主旨,并不是为了让人取得户籍,而是为了避免潜入教区的人取得户籍;因为提出通知就是给教区增加压力,去迫使他离开。但是如果一个人的情况使能否让他实际上离开成为疑问时,他提出通知就迫使教区要么让他继续居住40天,无争辩地给予他户籍;要么试图行使权利,让他离开。”

因此,这项法律使得穷人按老办法即居住40天获得新户籍几乎成为不可能。但为了使不致看来要完全排除一个教区的普通人民在另一个教区安全定居的可能性,法律指定其他四种方式,不必提出或公布任何通知即可取得户籍。第一种是,能被课征教区税捐并已缴纳;第二种是,当选为教区年度官职,并已任职一年;第三,在教区当学徒;第四,在教区被雇用一年,并在全年中继续做同一种工作。

除了由全教区人民采取公共行动,任何人均不能用头两种办法取得户籍,而全教区的人都深知通过课征教区税捐或选任教区公职去录用一个除劳力以外别无所有的新来者的后果是什么。

凡是结过婚的人,都不能通过后两种办法取得户籍。学徒很少是结过婚的;法律特别规定,凡是结过婚的佣工不能因雇用一年而获得户籍。采用因雇用而给予户籍办法的主要效果,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取消古老的雇用一年的方式,这以前在英格兰是一种习惯,甚至今天还是如此:如果没有商定具体期限,法律认定每个佣工雇用一年。但雇主们并不总是愿意因这种雇用方式而给予其佣工以户籍,而佣工们也不总是愿意以这种方式被雇用,因为,由于每一个最后的户籍会取消所有以前的户籍,他们可能因此丧失在他们本乡本土,即他们的父母和亲戚居住地的原有户籍。

显然,没有一个独立的工人,不论其为普通劳工或工匠,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用而获得新户籍。因此,当这样一个人带着他的技能来到一个新教区时,不论他是多么健康多么勤勉,他都会被任何一个教会执事或穷人监管人随意命其离去,除非他租用了每年租金10镑的房屋,这对一个只能靠劳动为生的人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或是能提供治安推事认为足够的保证金,以保证取消原教区的户籍。治安推事要求多少保证金,完全凭他们自由裁夺,但不会少于30镑,因为法律规定,购入不到30镑的终身享有或让予子孙的不动产不能使一个人获得户籍,因其不足以取消原来教区的户籍。但就是这种保证金任何靠劳动为生的人也都无法提供,况且还常常要求更高得多的保证金。

为了在某种程度上恢复由各种法律所几乎完全取消的劳动由流通,于是发明了证书。根据威廉三世第8年和第9年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持有最后合法居住的教区的证书,由会执事和穷人监管人签名,经两个治安推事批准,申明任何个其他教区有义务接受他;那么他所移居的教区就不能因他能被起诉即令其离去,而只在他实际上被起诉时才能令他离,此时签发证书的教区负责偿还他的生活费和遣散费。为了持这种证书的人将要前来居住的教区得到最完全的安全,同法律进一步规定,他除租用每年租金10镑的房屋或免费教区年度公职服务整整一年以外,不能用任何其他办法获得籍。这样他就不能通过呈递报告、被雇、做学徒或缴纳教区而取得户籍。根据安妮女王第12年第I部分第12号法律,一步规定,持这种证书的人在其根据证书居住的教区不能使的佣工或学徒获得户籍。

这种发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为以前法律所几乎全部取消的劳动自由流通,我们可以从伯恩博士下面的明智言论得知一二。他说,“显然,有各种良好的理由要求来到任何地方定居的人持有证书;即在这些地方居住的人,不论是当学徒、受雇用、提出通知、缴纳教区捐税,都不能获得户籍;他们不能使自己的学徒或佣工获得户籍;如果他们变得可以被起诉,肯定知道向哪里遣返他们,教区支付的遣返费及他们居留期间的生活费均可得到补偿;如果他们生病,不能被遣返,发放证书的教区必须养活他们:所有这一切,没有证书是不行的。这些理由也同样使得教区在普通情况下不肯发放证书,否则它们将要重新接受这些证书持有人,而且处于更糟的状况。”这一段话的寓意似乎是,任何穷人前来居住的教区一定总是要求持有证书,而他想要离去的教区一定很少发给证书。同一聪明的作者在他的《济贫法史》中说,“证书这种办法造成了一种困难处境,它使教区官员有权力将一个人好像是终身监禁起来:不管他在那个不幸获得了所谓户籍的地方继续住下去是多么不方便,也不管在别的地方生活他认为可以得到什么好处。”

虽然证书并不证明持有人品行良好,只是证明他属于他实际上所属的教区,发放与否却全由教区官员自由裁夺。伯恩博士说,曾经有人提出颁发执行令,迫使教会执事和穷人监管人签发证书;但高等法院否决了这项动议,认为这是非常奇怪的企图。

我们常常发现,在英格兰,相距不远的地方劳动价格极不平等,这或许是由于户籍法阻止穷人带着自己的手艺不持证件地从一个教区去到另一教区。诚然,一个单身人,又健康又勤勉,有时受到宽容,没有证书也能住下来;但是如果一个带着妻子儿女的人想要这样做,在大多数教区肯定会被斥退,如果一个单身人以后结婚,也会被斥退。因此,一个教区人手缺乏,不能总是从另一个教区的人手过剩得到缓解,而经常在苏格兰,以及我相信在所有其他没有户籍困难的国家情形就不是那样。在这样的国家,虽然在一个大城市的邻近地区或对劳动有特别需求的地方工资可能有时上升,但距离增加时工资又逐渐下降,直至落到全国的普通水平;但我们从未遇到在英格兰有时看到的情形,即在邻近地区之间工资有那种突然的无法说明的差别,在那里,一个穷人要通过教区的人为边界,有时比通过海湾或高山脉的天然边界更加困难,后者有时分开两个国家,使之具有非常不同的工资率。

将一个没有犯过轻罪而选定在一个教区居住的人逐出,显然违反自然平等和公正。但是,英格兰的普通人民虽然羡慕自由,却也像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普通人民一样,并不真正懂得什么是自由,他们现在已经在一个多世纪中甘心忍受,没有办法补救。尽管有思想的人也有时抱怨,户籍法是一种公共苦难;它却从来没有成为一般公众高声反对的目标,像反对一般搜查证那样,后者无疑是一项过分的做法,但它却不可能形成一般的压迫。我敢说,凡是英格兰的年届40岁的穷人,很少没有在一生中感受过这种设计不良的户籍法最残酷的压迫的。

我将用下面的话来结束这很长的一章:虽然在往昔常常规定工资,首先要由推及全王国的一般法律,然后是由每一个郡的治安推事的特别命令,但这两种办法现在已经完全废止了。伯恩博士说,“根据四十多年的经验,现在是放弃将按其性质不能作详细限制的事情纳入严格规定的企图的时候了:因为如果所有从事同一种工作的人都没有发挥勤劳或才智的余地,那就不会有竞争了。”

可是,特别的法律有时仍然企图规定特殊地方特殊行业的工资。这样,乔治三世第8年的法律,禁止伦敦及其周围五英里以内的所有裁缝师傅,除在国丧以外,给予工人每日二先令七便士半以上的工资,也禁止工人们接受这种工资,违者课以重罚。每当立法机关试图规定雇主与工人的争议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因此,当规定于工人有利时,它总是正当而公平的;当其于雇主有利时,则不是这样。例如,迫使几种不同行业中的雇主用货币而不是用货物支付他们的工人的法律,是十分正当和公平的。它没有给雇主们造成真正的困难。它只是迫使他们用货币支付他们试图用货物支付但没有总是实行这样支付的价值。这项法律是有利于工人的;但乔治三世第8年的法律则有利于雇主。当雇主们联合起来以便减少其工人的工资时,他们普通订立私下的同盟或合同,不给予一定数目以上的工资,违者给予一定处罚。如果工人进入同一种相反的联合,不接受某种工资,否则予以一定的处罚,法律就会极其严厉地惩罚他们;如果法律公平对待,它对待雇主也应如此。但乔治三世第8年的法律强制推行雇主们有时试图通过联合来建立的那种规定。工人们抱怨说,那项法律把最能干最勤勉的工人和普通工人同等看待,似乎是完全有根据的。

在古代,也常常试图通过规定食物及其他货物的价格来调节商人和其他买卖人的利润。就我所知,面包的法定价格是这种古老习惯的惟一遗迹。在存在排他的同业公会的地方,规定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或许是正当的。但在没有这种组织的地方,竞争会比任何法定价格能调节得更好。乔治二世第31年的法律所建立的规定面包价格的方法,由于法律的缺陷,在苏格兰不能实行;它的执行依靠市场管理员的工作,而苏格兰没有这种职员。直到乔治三世第3年才弥补了这种缺陷。不存在法定价格并没有造成明显的不便,在现在还实行法定价格的少数地方,也没有产生明显的好处,可是,在苏格兰的大多数城市都有面包师的同业公会,他们要求有排他的特权,不过没有受到十分严格的保护。

上面已经指出,劳动与资本不同用途中不同工资率和不同利润率之间的比例,似乎没有受到社会贫富、社会的进步、停滞或衰落状态的很大影响。这种公共福利中的重大变革虽然影响了一般工资率和一般利润率,但最终必然在所有不同用途中给予它们以同等的影响。因此,它们之间的比例必然保持不变,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因这种变化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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