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51号文相关规定: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国资委175号文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一般情况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以下人员:
董事:除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外的其他董事;
高管: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目前A股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是激励导向型的,与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相比,在参与人员上存在着以下不同:管理层收购参与的人员最少,一般仅限于公司高层;员工持股参与的人员最多,有一定工作年限的正式职工一般都会被纳入参与名单;而在激励型的股权激励中,参与人数介于管理层收购方式和员工持股方式确定的人数之间,其参与对象仅限于公司核心人员和关键员工。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并非所有的外部董事都不可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175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换言之,对于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任职的外部董事仍然可以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另外,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不含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