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研究尚存在如下的不足之处:
第一,本研究所选样本仅限于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特殊性,对不同所有权性质大股东控制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所进行的比较分析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结论不能推广至更为广泛的层面。
第二,研究选取了三年间最终控制人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的样本数据,剔除了最终控制人变更的公司,可能导致存在样本偏差;而且控制权变更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也非常具有研究意义。
第三,可能会因存在变量遗漏而得出虚假的相关关系,本书主要分析了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是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对代理问题的制约作用,而忽略了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这包括董事会构成、薪酬机制等许多方面,虽然本书作者认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绝对控制而导致大部分内部治理机制可能失灵,但仍然不排除其他治理机制的作用,因此存在变量遗漏的危险。
第四,本书对法律机制的检验是通过间接变量而进行的;这包括樊纲等人(2003)的法治水平指数、公司是否海外上市等,这些变量是否能直接代表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仍然值得怀疑,因此相关结果可能不能反映理论所设定的问题;更有意义的研究或许是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法律变革所进行的时间序列研究或事件研究。
第五,没有度量控制权私人收益,使得我们对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导致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仍然缺乏一个直观的量的把握;原因在于在本书研究样本选取期间,我国的股权分置这种制度设置使得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分别存在不同的流动性市场,因此在价格方面缺乏可比性;基于此,之前唐宗明和蒋位(2002)等人的研究存在明显的方法上的缺陷,本书作者也找不到更好的研究方法来更准确地度量控制权私人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