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
在前一章研究基础之上,我们引入如下变量: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数、政府干预指数和法治水平指数是根据樊纲等人(2003)编制的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数据及其子数据构建而成。樊纲等人根据大量的统计和调查资料,以五个方面、23个分指标为基础,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构造了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这一指数涉及五个方面,分别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他们的研究表明,各地区市场化指数与当地的人均GDP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说明这些指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我们的研究直接采用了夏立军和方轶强(2005)的数据,他们根据樊纲等人(2003)提供的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得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得分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得分,分别构造了各地区的市场化指数、政府干预指数以及法治水平指数。具体指标。
在表中,市场化指数越大代表市场化进程越快,竞争程度越高;政府干预指数越大代表政府干预越少;法治水平指数越大代表法治水平越高。市场化进程最快和最慢的分别是广东和新疆,政府干预程度最强和最弱的分别是青海和浙江,法治水平最高和最低的分别是北京和湖南。并且,广东的市场化进程得分8.41是新疆得分3.15的两倍多,浙江的政府干预得分8.37是青海得分3.04的两倍多,北京的法治水平得分7.97是湖南得分2.62的三倍多,这说明各地区公司治理环境存在明显差异。直观地来看,指数的分值也与我们对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的感受较为一致。
为了进一步研究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否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我们还手工查找了上市公司是否在纽约或者香港市场上市,并构建了相应的虚拟变量,考虑到美国和香港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明显高于我国A股市场,我们预计在纽约或者香港上市的公司其公司价值也较高。另外,我们查找了样本期间公司是否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并构造了相应的虚拟变量,我们预计受到过处罚的公司其公司价值相应较低。
各地区治理环境指数直接来源于夏立军和方轶强(2005),其余数据则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研究设计
由于集体样本很少,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集体企业已逐渐成为非主流的企业形态,其研究价值也趋于降低。因此,我们在本章及第六章的实证研究中剔除了集体样本。本章主要研究如下问题:第一,各种外部治理机制是否能够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第二,治理机制是否与最终控制人类别、所有权比例等存在交互关系,也就是说,治理机制是否在某种最终控制人类别的上市公司尤其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或者治理机制是否在所有权较为集中(或分散)的上市公司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此,在上一章回归模型的基础上,本章构造如下回归模型并予以检验:
模型中INDEXMAR、INDEXGOV和INDEXLEG分别代表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市场化进程指数、政府干预指数和法治水平指数。
HNSHARE为衡量公司是否发行H股或者N股的虚拟变量,是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PENALTY为衡量公司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虚拟变量,是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CONTROL*INDEXMAR等变量分别为最终控制人类别、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民营控制人的所有权比例、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程度与市场化进程指数、政府干预指数以及法治水平指数的交互项。
β0为截距,β1~β44为系数,ε为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