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代理理论认为,发放股利有助于减轻内部股东和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除非利润被支付给股东,它们可能被内部股东转作个人用途或者投资于亏损的项目,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而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外部投资者具有获取股利的偏好(Jensen,1986)。股利的支付也迫使公司更多的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筹集资金,这赋予了外部投资者一些控制内部股东的机会(Easterbrook,1984)。股利支付减轻了代理成本,因此对外部投资者是好消息。但陈信元等(2003)发现佛山照明大份额现金股利的分配被投资者解读为坏消息,Lee and Xing(2006)发现我国政府主导公司现金股利的减少对投资者是好消息,这和标准的代理理论预测正好相反。我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有趣的现象?Lee and Xing(2006)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特殊的股权分置制度使得现金股利不再是控制内部股东的手段,反而成为非流通股股东(主要是内部控股股东)掠夺流通股股东的合法途径。现金股利本身是一种控制行为,而投资者对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信息的解读错误吗?或者股权分置制度下现金股利确实是内部股东的掠夺手段?
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依靠有效市场假设下投资者对现金股利信号的解读来确认现金股利的控制或掠夺效应。但关于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问题的答案远远没有明确,不依赖资本市场有效的假设前提,我们能否找到更客观的证据来获得股权分置制度下现金股利的控制或掠夺效应?股权分置制度的改革作为一次大规模的自然实验,给我们提供了回答这一问题的绝佳机会。我们根据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司现金股利支付行为差异的客观现象,不依赖有效市场假设,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行为进行了解读。利用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样本,我们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意愿、每股现金股利支付的数额和现金股利支付率明显高于股权分置改革后,而这不能用标准的代理理论来进行解释。股权分置制度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冲突确实导致了一种特殊的代理成本,高额的现金股利是控股股东的掠夺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