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终极控制人可以直接控制公司B或通过公司A控制公司B(金字塔结构控制)。终极控制人直接控制公司B时,其在B公司的所有权比率为β。终极控制人通过公司A控制公司B时,其在A公司的所有权比率为α,A公司在B公司的所有权比率为β。设0时刻B公司有一个投资机会,如进行项目投资,则在0时刻的投资额为i,在1时刻可获得收益为R。设0至1时刻市场需求的折现率为0.终极控制人自身无多余的资金。
6.2.1 B公司存在融资约束
设0时刻B公司自身无自由现金流,若进行项目投资,其需要对外借款i。终极控制人直接控制公司B时,其需要向外部人借款i,由于内外部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外部人向B公司贷款所需收益率为r。终极控制人通过A公司控制公司B时,A公司可以向B公司提供的贷款为i1(设i<i1),由于A公司和B公司都被终极控制人控制,两公司间不存在信息沟通障碍,设A公司贷款所需收益率为0.剩余的资金i-i1需要向外部人借款,外部人所需的收益率仍为r。B公司被终极控制人直接控制时,当R>(1 r)i时,B公司终极控制人可获得的投资收益为β(R-(1 r)i)>0,B公司将进行项目投资。B公司被终极控制人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时,当R>i1 (1 r)(i-i1),即R>(1 r)i-i1r时,B公司终极控制人可获得的投资收益为αβ[R i1r-(1 r)i]>0,B公司将进行项目投资。由于0时刻市场需求的折现率为0,社会最优的投资决策准则为R>i。因此如果B公司被终极控制人直接控制,则在i<R<(1 r)i时,尽管该项目对社会有利,但由于融资约束导致的成本,该项目不能被投资。同理,如果B公司被终极控制人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则在i<R<(1 r)i-i1r时,尽管该项目对社会有利,该项目也不能被投资。比较B公司被终极控制人直接控制和金字塔结构控制两种情况可得:当(1 r)i-i1r<R<(1 r)i时,对社会最优的投资项目在金字塔控制结构下能够被投资,而在直接控制结构下不能被投资。由此,我们可得假设H1和H2:H1: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内外部投资者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融资约束会导致公司投资不足。H2:在其他条件不变时,金字塔控制结构有利于放松公司的融资约束,减轻公司的投资不足。
6.2.2 终极控制人控制B公司可以获得控制权私有收益
设B公司自身的自由现金流大于项目所需投资i,但B公司产生的收益R由共有收益B1和控制权私有收益B2两部分组成。B1由B公司所有投资者共享,而B2由终极控制人独享。B公司被终极控制人直接控制下,当βB1 B2>βi,即:B1 B2/β>i时,终极控制人所获收益大于其投资成本,其会进行项目投资。社会最优的投资决策准则仍为R>i,即B1 B2>i。因此,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存在会导致公司过度投资,过度投资区域为B1 B2/β>i>B1 B2,终极控制人对公司的所有权比率β越小,过度投资越严重。B公司被终极控制人金字塔结构控制下,当αβB1 B2>αβi,即B1 B2/(αβ)>i时,终极控制人所获收益大于其投资成本,其会进行项目投资。因此,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存在也导致了公司过度投资,过度投资的区域为B1 B2/(αβ)>i>B1 B2,终极控制人对公司的所有权比率αβ越小,过度投资越严重。比较公司B被直接控制和被金字塔控制两种情况可得:当B1 B2/(αβ)>i>B1 B2/β时,金字塔结构控制下B公司会过度投资而直接控制下B公司不会过度投资。由此,我们可得假设H3和H4:H3: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存在会导致公司投资过度。H4:在其他条件不变时,金字塔控制结构会加剧公司的投资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