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被视为金融四大支柱。在我国,近年来信托理财产品以其专家理财、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等优势日受青睐。信托产品已经成为理财市场一颗耀眼的明星。
信托理财优势多
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相比,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在个人理财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当前我国对银行、保险、证券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三者之间有着严格的政策约束。而信托投资的经营范围却较为广泛,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是目前惟一准许同时在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标准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也是目前所无法提供的。
第三,信托财产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权力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信托契约一经签订,就把收益权分离给收益人,而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信托契约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现定,委托人只能按照契约圈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机制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目的持续稳定经营,与公司制相比,是一种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
第四,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信托理财除了具有使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保值、增值这一理财工具的共性外,还拥有管理子女生活及创业资金,更妥善安排个人退休安养、控制家族股权、照顾遗族等多种优势。
门槛高收益高
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发的新信托两规正式实施。根据新的信托两规,集合类资金信托计划的门槛有了很大提高。按照规定,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人,即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以上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这样,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门槛大大提高。
这意味着,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信托计划的可能性被降低。对于广大投资者,信托公司面前始终横着一道“百万元”的投资门槛,个人很难直接参与集合类资金信托计划的主流——打新股信托产品。
但是,当个人依托银行平台之后,一切就变得简单了。某银行先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然后集合投资者的资金,去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如此一来,投资者只要五六万元就能购买。打新股理财产品因概念简单、风险系数低,是银行的首选,因此,大量的银行“打新”信托理财产品应运而生。
在诸多理财产品中,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往往高于同期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借助证券市场的繁荣,不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产品收益开始不断攀升,吸引了不少资金关注。像一些新股网下配售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实际年收益率已达到百分之十几到几十的新高。
信托产品,有投资房地产类的,也有市政项目的,居多的当然是投资基金、新股类的了,这些产品预期收益基本都在8.00%以上,有的还达到了15%,对人的诱惑不小。
安全灵活受青睐
很多人买信托产品,是看中了它的安全性。在信托生效期内它不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这三方中任何一方,在出现财产纠纷时,能够免于被没收或拍卖。换句话说,这种安全性实际秉承了信托最古老的宗旨,为个人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并保护私人的资产不受侵害。而且,按照《信托法》有关规定,即使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信托财产也是独立的,不参加清算。
从事外贸生意的陈先生在前些年投入100万元购买了当地一家信托公司推出的一个三年期组合投资信托计划,并规定自己的女儿作为惟一的财产受益人。几年后,陈先生的生意失败,资不抵债,他的债主便向法院提请要求取得这笔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法院受理后进行调查,发现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并不是陈先生而是其女儿,根据《信托法》规定,驳回了债权人的要求。陈先生为女儿设置的信托资金发挥了作用。
在信托期内,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也具有类似避债功能。在信托期内,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和受益人将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如果某位投资人在信托期内遭遇财产纠纷,债权人无权将其购买的信托理财产品拿去抵债。但是也应该注意,当信托期已过,银行将收益分配给投资人之后,或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仍在募集期内,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人的投资就不再具有避债功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