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
“内容提要”唐朝农业管理的调控手段和方法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归结起来主要有减免租税、赈贷贫困、和籴出粜、地区调拨等,实施效果非常明显,对安抚灾民、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关注、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唐朝农业管理手段租税赈贷和籴出粜转运
唐朝是中国古代农业管理体制比较完备的时期,农业管理的调节手段与方法多种多样,既有指令性的行政和法律措施,也有指导性的激励约束机制。本文拟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力图从行政和管理学的角度论述唐朝农业管理的体制性功能,以期对当今相关决策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减免租税
这是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对灾区农业所采取的一种最普遍、最简捷有效的手段,是对农业整体税法的修正和调节,也是农业税收灵活性的集中表现。
古代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科学技术落后,农业生产在极大程度上受制于自然。每逢水、旱、蝗等大的自然灾害,广大灾区民众往往是在死亡线上挣扎度日。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唐政府制定了有关减免租税的管理条例。一旦发生自然灾害,“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层层申报。朝廷届时派出巡察使、安抚使等巡视灾区,了解灾情,制定救济方案,再由户部总体平衡,指令地方适当减免赋税。租庸调法本身就已明确规定,对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在40%以上的灾区免收田租,减产60%以上的灾区免收租、调,达70%以上的则租、庸、调全免,给农民休养生息的余地。
早在唐太宗时期,朝廷为了取信于民,“不欲空有存恤之名,而无其实”,非常重视对灾区农业税收的减免。贞观元年(627年),山东诸州大旱,朝廷免收当年租赋,并派魏徵等前往各地进行赈恤。玄宗以前的几代皇帝对灾区农业税收的减免是卓有成效的。而在“安史之乱”以后,国家的各种开支十分庞杂,农业税收越来越重,名目繁多。两税法的实施也没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各地的两税额定得过高,免税只是对百姓多年积欠而无力交纳的虚额租赋从名义予以免除,成为一种空洞的形式。
二赈贷贫困
这是对灾民所采取的救济方法。唐朝“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已经形成一种制度。
唐代的社仓(又称义仓)创建于贞观二年(628年),朝廷规定,“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上交到所在州县,“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
义仓的基本职能有两种:一种是无偿赈给;另一种是借贷,待农作物收获后按规定偿还。
唐朝的地方州、县一般都设有义仓,具体业务由所在州县的司仓负责,中央由仓部司统一管理,国家可以集中调拨义仓的仓储。高宗咸亨元年(670年),朝廷下令“运剑南道义仓米百万石救饥人”。从常规上讲,每逢灾荒,“诸州皆待奏报,然后赈给”。边远地区可以“给讫奏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一定要恪守这种规定,州县主管官员有一定的自主权。若灾情严重,刺史、县令有权直接下令赈贷,然后再呈报户部。“本置义仓,只防水旱,先给后奏,敕有明文”。意在更好地发挥义仓的赈贷作用。
武则天以前,义仓专门用于赈贷灾民,其作用比较明显。到中宗神龙元年(705年),“天下义仓费用向尽”,至开元年间已变为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不过,赈贷贫困仍旧是它的基本职能。玄宗曾下达《发诸州义仓制》,诏令“自今已后,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至秋熟后照数征纳”。开元二十年(732年),玄宗又令州县审查贫户,用义仓的粮储进行赈贷。
唐朝赈贷主要取用义仓的粮米,但又不局限于义仓。尤其是中宗以后,义仓不专门用于赈贷,赈贷也不单纯地依赖义仓,常平仓、正仓、太仓和转运仓都兼有赈贷的职能。各种仓廪互补互济,国家可以统一调用,以解燃眉之急。开元十五年(727年),朝廷从江淮地区转运税米一百多万石用于救济河北灾民。文宗在位时对遭受旱蝗灾害的关中地区深表关切,下诏“以常平、义仓及侧近宫中所贮斛斗,量加赈赐”。
类似这种赈贷的事例在唐朝不胜枚举。其规模之大,形式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活信念,维护了农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是农业管理中一种颇为有效的举措。
三和籴出粜
这是一种以商业手段调节农业经济的最有效的管理方法。它并非唐朝首创,但是,唐朝统治者却很好地继承和发扬了这一优秀历史传统。
早在西汉宣帝时就创立了常平仓,开创了常平之法。在此后的数百年间,常平之法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唐高宗永徽六年(655年),仓部司在长安东西二市重设立常平仓,显庆二年(657年)又置常平署官员。
起初,这只是一种纯商业性质的官府经营粮食买卖的活动,规模甚小。开元二年(714年),全国谷物普遍丰收,粮价低廉,为了不损伤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朝廷下令诸州以每斗高于市场二、三钱的粮食价格进行收购,称为“和籴”,待收之年再以低于新的市场粮价贱卖给农民,称为“出粜”。这种做法很快便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由于当时地方政府还没有专门用于储备和供给籴粜的粮仓,限制了和籴出粜的规模。开元七年(719年)六月,朝廷下令在关内、陇右、河南等五道以及扬州、益州等十多个州设立常平仓,由户部的度支司提供本钱,鼓励籴粜。以后每逢丰收之年,官府便大量和籴,并规定“事须两和,不得限制”。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全国喜获丰收,户部以每斗优惠于市场二、三钱的价格广泛和籴,共收购粮食近四百万石,并配备和籴使,在关中开设和籴业务。
和籴的前提是粮食丰产,而出粜的基础则是官府的常平仓拥有充足的粮食储备。开元时期,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官府有条件大规模地和籴粮米,除了供应国用军需以外,还可以大量储备,待灾荒之年再以低于市场的粮食价格卖给百姓。这样,由国家垄断粮食的经营活动,可以从根本上限制和打击富豪奸商哄抬粮价,维护市场粮价的稳定,维系民众的日常生活,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安史之乱以后,社会形势发生急剧变化,农业生产江河日下,粮食短缺,常平仓空荡如洗,和籴出粜曾一度中止。广德二年(764年),第五琦奏请诸州重新整顿常平仓,米价贱则加价和籴,贵则减价出粜,恢复了常平之法。建中元年(780)九月,官府出米麦各十万石在长安东西二市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公开出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虽然连年干旱,但粮价没有暴涨。因此,陆贽建议在丰收地区“广和籴以救农人”。唐宪宗更加明确地强调常平仓要“以时粜籴,务在救乏赈贷”。
唐代的和籴出粜或曰常平法,从自身体系上讲是比较完备的。朝廷由户部的仓部司总领,度支司统筹规划,支付本钱。州府的司仓和各县的司仓佐(或仓督)负责管理本境内的常平仓,成本利润及经营情况都要及时向朝廷汇报。
从表面上看,常平之法似乎是国家采取的一种粮价补贴形式。实际并非如此。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古代社会、粮食价格基本上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丰收之年每斗贱至三、四钱,而灾荒之年可猛涨到数百钱,差额十分悬殊。这样,国家在丰收之年以高于当时的市场粮价大量收购,灾荒之年再以低于新的市场价格而高于收购价格出售,官方既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经营利润,又维护了市场粮价的相对稳定。
和籴出粜,这是唐政府调节农业经济的有效方法之一。白居易称赞“和籴之法,其理最当”。即使到唐朝后期,官府也丝毫没有放松对常平仓的管理,千方百计地扩大和籴、出粜的规模,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调节维护作用。
四综合平衡地方经济
农业的发展受地理环境、气候条件以及人为因素的制约。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农业发展形势各不相同。从南北朝开始,南方经济一直稳步发展。两季稻的普遍种植使粮食产量成倍增长。而北方则因战乱频繁,政策多变,农业生产时起时落,以至萎靡不振,远远落后于南方。这种差别到唐朝已表现得十分明显:一方面,北方农业发展缓慢,农产品基本用于维护自身的再生产,无法满足国家浩大的非生产性开支;另一方面,南方经济不断崛起,农业、商业、手工业快速发展,相互促进,特别是粮食产量丰盛有余。唐王朝为了平衡这种地域性差异,确保国用军需,便采取了国家统一调拨的形式,进行粮食转运。中央由户部总体管理,度支司负责“转运征敛送纳”等方面的具体事宜,并设使监督,全面领导。仓部司承担转运粮米的交纳和接收业务。
唐代的粮食转运分水路和陆路两种。水路以大运河为基本航线,北有陆路相接,形成了从江南至长安的一条繁忙的转运带。“江淮漕租米至东都输含嘉仓,以车或驮陆运至陕。《旧唐书》亦载:“自洛至陕为陆运,自陕至京为水运。”由此,大量江南粮米源源不断地流入北方。
转运指标的确定取决于南北方农业经济形势的变化。在长期的转运过程中,形成了一种习惯性的传统定式——“旧制以关中用度之多,岁运东方租米,至有斗钱运斗米之言”。许多人主张转运乃“国之大计,不计费损,虽知劳烦,不可废也”。陆贽对此进行了深刻剖析,指出“近岁关辅屡丰,公储委积,足给数年”,而江淮水灾,“斗米直百五十钱,运至东渭桥,僦直又约二百”。共计每斗三百五十钱,且米质陈旧,可谓“耗其九而存其一,馁彼人而伤此农”。他建议暂时停止转运,在关中广开和籴,把江淮租米贱粜给当地百姓,以维护南方的农业生产。然而,国家对南方经济的依赖性已经无法疏缓。宪宗时朝廷的农业税收基本上来源于江西、福建、湖南等八道四十九州。穆宗以后,史书上有关粮运的记载比较少见,但却一直没有停止过,各转运仓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应有的职能,直到宋朝政和年间才被最后废除,“其利可见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