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户口迁人权和宅基地发放权掌握在村民委员会的手里,因此各个村庄的情况可能会不同。据村民们介绍,在平安村周围的几个村子中,只有云升和平保两个村子有女儿(非承祧女)落户和得到宅基地的情况。据说,在这两个村子里,有兄弟的女儿或者第二个女儿也可以落户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我于是赴这两个村子进行了调查。
云升村位于平安村以北两华里,乡镇合并前曾是乡治。平安村的孟发先生告诉我,在六七十年代,曾有一些云升村的女儿在本村落户,而且这些女儿并不是招婿婚姻。我在云升村访问了一个姓杜的多士,她有四个兄弟,但她在70年代初在云升村申请到了宅基地。以下是她的自述。
俺今年63岁,俺的丈夫是一家国营煤矿的工人。因为俺是农村户口,俺不能把户口迁到俺丈夫的单位,俺又不想把户口迁到他的老家,所以俺结婚后就没有迁户口。俺的两个孩子的户口也跟着俺。那时候都是那样,孩子的户口随母亲。最初俺和俺的父母一块住,后来孩子四五岁的时候,俺就开始向大队要宅基地。一开始大队干部也不愿意给,说闺女不给地方。后来,俺们村还有一个闺女和俺情况一样,她也是丈夫是非农业户口,孩子的户口跟着她。
俺俩人一块找,大队最后没有办法了,就答应给俺们地方。给是给,可是给俺们的地方比给儿子的地方小。如果是给儿子的话,就每家给四间的地方,可是俺们两个闺女是每家只给了三间的地方。大队干部把一块六间的地方给俺俩平分了一下。他说,就是这个地方,爱要不要。俺想他们可能是这块地方放给一家太大,放给两户人家又不要,所以就给了俺们两个闺女。后来俺们就在这块地方盖了房子。你问盖房子时俺爹帮助俺们没有?干活肯定是帮忙来着,但是经济上他们没有帮助。俺也没有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人家有那么多儿子哩!俺兄弟们就是轮流给俺爹做饭,病了以后轮流伺候,没有轮着住。俺有一个叔叔在台湾,他留下了一处老房子,俺爹娘就住在那里。俺娘死了以后,俺看俺爹孤苦伶仃的,就把俺爹接到俺家来住,可是没有住多长时间,俺的兄弟们就有意见了。他们说,“俺爹没有儿子了?光在闺女家住着?”他们觉得老人光在闺女家里住着自己脸上无光。在咱农村,赡养老人是儿子们的事。在俺们以后,也有闺女在俺村要了地方的情况,但都是托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才要到地方,俺们那时候没有花钱送礼,也没有托什么关系。现在俺村的政策还是有兄弟的闺女不留,几个闺女只能留一个。
看来,云升村的情况和平安村是类似的,两个女儿之所以能留下并申请到宅基地,主要是因为她们的丈夫是非农业户口,而她们的孩子根据国家政策只能随母亲。在当时,这样的出嫁女儿完全可以把自己的户口落到自己丈夫原籍的村里。但如果丈夫的原籍地方是经济社会条件较差的地方,如边远山区时,妻子就不愿意把户口迁过去。上述例子中的情况就是如此,杜女士的丈夫的原籍在山区,因此她就没有把户口迁到丈夫的原籍。国家的“孩子户口随母”的政策正好是她们把户口留在娘家的借口。杜女士虽然申请宅基地成功了,但仍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为她得到的宅基地比村里的儿子得到的要小一些。整体上来说,云升村的户口和宅基地政策和平安村是相同的。
另一个据说女儿(非承祧女)可以落户的村子是平安村的姐妹村(见《社区概况》一章)平保村。我就此问题请教了平保村的赵保安先生(《社区概况》曾经提到过他)。保安先生说,平保出现女儿可以落户的情况,是有特殊原因的。一九六几年的时候,平保村的支部书记是一个女同志,她的父母就没有儿子,因此给她找了一个上门女婿。女书记又生了三个女儿,没有儿子。由于她是村支书,她就有权力打破原来的老规矩。她的三个女儿中的两个招了上门女婿,留在了平保村。后来,由于村支书留下了自己的两个女儿,就打破了有兄弟的女儿不能留和多个女儿只能留一个的规矩。平保村的女儿只要愿意留在平保村的,都能要求把丈夫的户口迁来并申请宅基地。村干部这么干了,就没有理由不让村民这么干。但其实真正留下来的女儿还是少数,因为大多数女儿还是认为招婿不是常规的做法,怕留在娘家受别人欺负。只有那些找了偏远地区的丈夫的女儿会要求把户口留在平保村。据保安先生粗略统计,有兄弟的女儿留在平保村的有四五个。这些女儿虽然留在平保村了,但用平保村村民的话说,她们是“落户”,而不是“上门”。他们认为这是有严格区别的。这些“落户”的女儿不和自己的兄弟分家产,她们也不负责赡养老人的义务。她们凭自己的能力盖房子,凭自己的能力过生活。她们和娘家的关系,与嫁在本村的女儿没有什么区别。而嫁在本村的女儿其实和嫁在其他村的女儿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照顾起自己的爹娘来方便一些,对爹娘看望得多一些而已。她们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不是必须给老人赡养费,也不是必须出钱为老人看病。她们唯一称得上是义务的,就是在老人生病时给予照料。
平保村唯一一家多个女儿留下的,就是女书记的家庭。她家的情况具有特殊意义。其特殊就在于她的两个女儿像两个儿子一样分了家。两个女儿如两个儿子一样轮养自己的父母。但平保村没有出现兄妹分家和姐弟分家的情况。只要一涉及两个性别的同胞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就不会出现。有兄弟的女儿虽然可以留在娘家的村庄,但她们仍然不被认为是和兄弟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她们仅仅是“嫁”在了本村而已。在这一点上,平保村和平安村并无不同,虽然平保村的户口和宅基地政策发生了改变,但这仅仅是村政层面的改变,村民观念的改变则仍需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