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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一、法律与现实

在平安村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村民对女儿不继承娘家财产还存在第三个解释:女儿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是因为,女儿嫁到其他村子后,无法继承娘家的房产(见第五章)。由于房产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不能继承房产和不能继承财产几乎是同义语。房产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拥有房产,就必须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却只能为本村居民所拥有。女儿出嫁以后,户口迁走,她就不再是娘家村里的人了。但是,这里的关键问题并不是女儿户口迁走以后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是女儿在结婚后不能在平安村居住,不能将自己丈夫的户口迁来——如果她不是被确定为承祧女的话(我把没有兄弟而招婿的女儿称为“承祧女”,见第七章)。而且,如果一个女儿有兄弟,即使她没有嫁到别的村,而是嫁在了本村,她以后也主要是以媳妇的身份而不是以女儿的身份生活。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也是以媳妇的身份来确定。嫁在本村的女儿,她的女儿身份的重要性在她结婚后迅速降低,而主要以媳妇的身份生活。

这就涉及中国传统的从夫居制度。传统上,中国是一个严格执行从夫居的社会。妻子在结婚后应当住到丈夫的家中。从夫居的制度即使在《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仍有规定。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里不一样(城市里已经逐渐向新居制过渡),从夫居仍然是通行的规则。在平安村,有兄弟的女儿是不能招婿的,没有兄弟的女儿,也只能有一个招婿。限制女儿招婿的办法,一是户口,二是宅基地。有兄弟的女儿,或者已经有一个姐妹招婿的女儿,无法将自己的丈夫的户口迁来平安村,也无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上述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村民都认可,只有少数村民知道这是违法的。现行婚姻法第九条规定: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的地方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更为具体: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招婿到女家落户、妇女离婚后未再婚要求在当地建房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但是,目前平安村的宅基地发放原则是与此相违背的。在平安村,每一个家庭可以拥有多少块宅基地,是和这个家庭有多少个儿子相一致的。比如,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儿子(或者只有女儿),那么这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由于每个家庭都已经拥有至少一块宅基地,因此这样的家庭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儿子,那么这个家庭除原来拥有的一块宅基地外,村集体还可以无偿划拨一块宅基地给这个家庭(王跃生发现,冀南农村的情况与此相同,参见王跃生,2003:95)。无论是三个、四个,还是更多儿子,均依此类推。最终每个家庭获得的宅基地的块数是和各个家庭的儿子数是一致的。从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划拨的新宅基地是完全免费的。从90年代中期开始,得到新宅基地要交纳宅基地使用费,目前每块新宅基地的缴费标准是5000元左右。5000元相对于村民建房的近10万元费用,是很少的一笔钱,仍是接近免费。正式村民享有几乎免费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从近年来开始的宅基地买卖中更清晰地体现出来。近几年,平安村及附近一些村庄开始向不具有村民资格的人出售宅基地,每一块宅基地约两万元。对于那些只有女儿的家庭,无论有几个女儿,只能有一个女儿招婿,由于每个家庭已经有一块宅基地,因此这样的家庭不涉及新划拨宅基地的问题。

在宅基地问题上,更加鲜明地体现出招婿女儿的“承祧女”身份。如果一个家庭没有儿子,这个家庭可以为自己的一个女儿招婿,但其他女儿都必须嫁出去。当一个家庭有多个女儿时,这个家庭必须确定一个招婿的女儿。这个女儿要继承父亲的身份、财产、姓氏,并且承担给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留在娘家的女儿和其他嫁出去的女儿之间的关系更像是兄妹或姐弟关系而不是姐妹关系。最能说明这一点的是,招婿女儿生的子女目前在平安村称呼自己母亲的已经出嫁的姐妹“姑姑”而不是“姨姨”。因此,招婿的女儿又可称为“假子”(详见第七章)。如果把招婿的女儿作为“假子”看待,那么我们做出“每个儿子均获得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概括就可以涵盖所有的家庭。

实际上即使我们不考虑女儿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平安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办法仍然是和法律相抵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平安村宅基地的使用显然不是按此规定执行的,否则年老的父母就没有必要在各个儿子家之间持续地流浪了(见第四章)。在平安村,有许多老人在儿子分家后是独立立户的,此时两位老人无疑应当算作是“一户”,但他们不可能得到宅基地的使用权。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被儿子或儿子们取代。这也正是有些老人并不执意和儿子分户的原因,试想如果父子分户就可以得到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的老人都将和儿子分户。由此可以看出,平安村宅基地的分配原则和传统上儿子们分家的原则是如出一辙的。目前宅基地分配的原则仍是“家系主义”的,只不过分配的权力由家父之手转移到了村委会手里。我们在第三章提到了家产继承的家系主义原则,这里再重复一遍:

其一,只有儿子可以延续家系;

其二:家产在各个家系之间平均分配,分家时财产分配的份数和儿子数相一致;

其三,儿子们分家后父母不再享有大宗财产(如房地产、产业等)的所有权;

其四,儿子们无偿地获得财产。

把上述原则和平安村的宅基地分配原则相对照,我们发现两者几乎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分配的权力由家父之手转移到了村委会之手而已。在平安村,上述原则的最突出的表现是,有兄弟的女儿和承祧女以外的其他女儿不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对大多数女儿来说,这并不影响她们的生活,因为她们一般都嫁到了其他的村庄。但是那些不愿到夫家落户的女儿,如果想在平安村住下去,就要面临居住的困难。平安村的女儿不愿到夫家居住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夫家位于贫困的偏远山区;二是嫁给了有城市户口的人,由于原来国家的户籍政策限制人口通过婚姻途径迁人城市,子女的户口又必须随母亲,所以嫁给有城市户口的男人的女人无法迁往城市。有时,这样的女人会选择在娘家村里居住。以上两种情况的女儿都很难在平安村申请宅基地。在平安村有两个这样的例子,以下就是她们的故事。

刘菊英今年62岁,身体虚弱,但外向健谈。她丈夫已经去世,有两个儿子,目前都已经结婚生子。她的丈夫原来是石家庄市一个工厂的工人。她在结婚后一直住在平安村,两个儿子的户口也都落在了平安村,她为两个儿子申请宅基地的过程充满艰辛,以下是她的自述:

俺是1963年结的婚,丈夫的老家在郭家庄(西距平安村约12华里)。由于丈夫在石家庄市工作,俺在结婚后就没有到婆婆家里去住,一直住在咱村。后来两个孩子就出生了,俺就要求把两个孩子的户口落在平安村。可能当时的大队干部没有想到宅基地的问题,两个孩子在平安村落户口没有费什么劲儿。你说大队有没有给俺耕地?给了,俺户口在这里,他能不给俺耕地?就是不给俺宅基地。孩子小的时候,俺们一家三口就和俺娘住在一起,其实住的是俺兄弟的房子。后来孩子大点了,俺就去借人家的闲房子住,俺们一家借房子住了十多年。后来,眼看俩小子一天天长大,俺就去找村支书要地方,想盖房子。村支书一口就把俺给回绝了:“闺女不给地方!”俺就对支书说,俺两个儿子的户口都在平安村,应该给俺地方。村支书说,“要是给了你地方,其他不想走的闺女都会来要地方,不能开这个头儿!”咱有什么办法,只能是一趟一趟地找呗!俺从大小子十多岁就开始找,等到俺大小子都十七八岁了,还没有给俺地方。你不知道,有一段时间,俺真想回他爸爸的老家去要地方。可是那时候,俺公公婆婆都去世了,老家里只剩下兄弟们,他们也不一定费劲帮俺要地方,再说已经在平安村住了十几年。所以俺当时很犹豫。后来有一个人劝俺,说你现在要是走了,你以前的努力就白费了。再说你要是一有要走的想法,村里就更不会给你地方了。俺一想人家说的也有道理,俺就又去找村支书。俺说,俺小子马上就该娶媳妇了,你给俺地方吧!后来支书也觉得不给俺地方说不过去,俺小子确实也该娶媳妇了——也可能是找得他嫌麻烦了,谁知道呢。他后来说,让俺们生产小队全体社员讨论决定。俺们小队的社员和俺们家关系都很好,等到讨论的时候,这个说“应该给人家”,那个也说“应该给人家”,很容易就通过了。村支书后来对俺说,“当时真不该给你孩子落户口,惹来这么多麻烦!”村里其他像俺这样的闺女都没有给地方,因为她们孩子的户口都没在平安村。闺女在平安村要到地方的,俺是独一户。你说俺管不管俺爹娘?人家有儿子哩!俺和嫁到别处的闺女一样。

俺爹娘的吃穿、医药费、生养死葬都是俺兄弟管,俺就是爹娘病了帮着伺候。

上面故事中的一个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刘菊英的两个儿子都有平安村的户口,但大队支书仍然不同意给她宅基地。这说明在村干部看来,有户口并不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充足资格,是平安村的儿子才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充足资格。如果是儿子,即使没有平安村的户口,仍然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详后)。故事里另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是,虽然刘菊英就生活在平安村,但她并不和自己的兄弟分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当然她也没有和兄弟平等地分家。这说明,从夫居并不仅仅指的是居住地的选择,居制更大的意义是文化上的。刘菊英虽然生活在平安村,但她并没有取得“承祧女”的资格,她的儿子也都姓父亲的姓。她因此也就不享有儿子的权利,不承担儿子的义务。当我和村民谈论刘菊英的故事时,他们说,“人家是‘落户’,不是‘招女婿’,所以和别的闺女不一样。”还有一点,当时的生产大队虽然不给刘菊英宅基地,但是却给她一家人的责任田,这说明,宅基地的获得较之耕地的获得具有更强烈的“村籍”意义,这一点容后详述。

第二个故事的主人公叫朱秀花,她今年约30岁,和一个来自承德的打工仔结了婚。他们婚后生了一个有残疾的儿子,现在已经上小学了。他们一家目前仍然住在借来的房子里。以下是她的自述:

俺孩子他爸爸是承德人,他们那地方穷,所以俺们不愿意回去。俺姐姐招了一个上门女婿,所以俺孩子他爸就不能算上门女婿了。大队(村民们仍然习惯把村委会叫做“大队”)就是不给俺放地方,他们叫俺买地方。他们说,俺要不是咱村的闺女,买地方要两万块钱,俺买地方就只要一万块钱。现在地方已经定下来了,就在俺们小队那一块。你说俺孩子的户口?人家一开始也不给上,后来人口普查那一年,上边有规定,他们才给俺孩子上了户口。大队就是不给俺孩子他爸上户口,他的身份证过期了,还得回承德去办。你说俺孩子姓谁的姓?姓我的姓。姓我的姓人家也不给地方,大队的人说只有俺姐姐算招女婿,俺不算。俺爹的房子算俺姐姐的,她给俺爹娘养老送终。俺给他们出钱是“自出心儿”,不是必须得给。俺姐姐和俺爹娘他们也分着吃饭呢。他们和俺爹住在一起。以后俺们自己盖房子自己过,和俺姐姐俺爹他们没有关系。

朱秀花的故事告诉我们,村干部通过刘菊英的事长了经验,他们一开始拒绝给秀花的儿子上户口。只是因为人口普查的原因,朱秀花的儿子才在平安村上了户口。我们看到,村干部已经在国家政策和乡村传统之间进行了妥协,本村的闺女买宅基地比纯外来人口买宅基地要便宜,但仍然比给本村的儿子划拨宅基地要昂贵许多。这已经让朱秀花感到很满意了。朱秀花和刘菊英一样,虽然居住在本村,但她仍然不具备“承祧女”的身份,儿子姓自己的姓也没有帮上什么忙。姓氏仅仅是承祧的外在表现,女人不能仅仅通过子女改姓来获得“承祧女”的身份。“承祧女”身份的取得是约定俗成的。

上文(第四章)已经提到,户口已经不在平安村的平安村的儿子,仍然可以在平安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在我重点调査的平安村第四村民组,一共有9个户口不在本村的在城市工作的儿子(包括本研究者),他们在平安村都拥有自己的住房,自然也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这些家庭来说,他们对于户口不在本村的儿子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还是有疑虑的。我访问过所有这9个家庭,其中两个家庭当初在分家时房子的座数少于儿子的数目,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两个儿子分到空宅基地。由于分家时空宅基地的位置尚未落实,因此这两个家庭在分家时就没有完全遵循抓阄的原则,而是指定由户口不在本村的儿子分得某一处房产,以避免户口在外的儿子分到空宅基地。他们担心,如果这个儿子分到空宅基地,日后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会遇到麻烦。其实他们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确实有一个在外地工作的男人分到了空宅基地,而他的哥哥以他的名义申请到了一处宅基地,并在其上盖了新房。为方便起见,我把这类不在本村生活,而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的儿子称作“不在儿子”,这是受了“不在地主”这一名称的启发。

另一个和“非承祧女”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形成鲜明对照的现象是,平安村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出生的男孩照样可以顺利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这样的家庭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不能划拨新宅基地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年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一方已立门户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四)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五)超计划生育的。

平安村有一户村民,本来已经有一儿一女,但他执意要再生一个孩子,他如愿以偿地生了第二个儿子。按说他这样的情况村委会不应当划给他新的宅基地,但他很容易地获得第二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很快盖上了新房。另一种违反《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情况是,有的男孩刚刚只有几岁就获得了新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条例》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才能划给宅基地。在这个问题上,平安村干部有自己的变通办法,他们规定一个男孩如欲申请新宅基地,他的年龄距离18岁差多少年,就交纳多少年的“提前费”。目前这种提前费的标准是每年500元。据村干部讲,采取这一办法的村子不在少数。其实这种办法较以前还是一种进步,因为在采用这一方法之前,男孩子只要一出生,无论多大年龄,马上就可以无偿获得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我访问过平保村的一个招了两个上门女婿的妇女(我们以后还会提到她),她对我抱怨说,“只要是儿子,说句不好听的话,还在尿布里裹着就给了宅基地,俺闺女都快结婚了他们还不给俺地方!”

国家制定的许多法律(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在农村的遭遇是很尴尬的。它们有些被忽略、被违反,有些则被迫和地方传统妥协。法律原则在传统和现实面前显得无能为力。比如:现代法律中的个人主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保障个人权益的原则在农村都受到了侵蚀。法律原则为什么在现实中受到忽视和违背?是法律过于超前还是根本就不适合中国农村的现实?这些问题等待着我们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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