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社会,继承是男性的特权,女人是无权继承财产的。即使是作为夫家的一员,她也仅仅是一个财产的受益者而非所有者。在女人寡居守志的情况下,她是作为丈夫遗产的守护者而管理财产,自己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在她的儿子或嗣子成人之后,财产权要移交给儿子或嗣子。上述情况,在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中得到了详细的阐述(滋贺秀三,2003)。女人在中国传统中之所以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是因为财产继承在中国传统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行为,它是仅仅作为宗祧继承的附属物而存在的,而女人是没有继承宗祧资格的。宗祧继承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文化系统,包括姓氏、祭祀、家谱、祖坟等内容,财产继承只是这个文化系统的一部分。滋贺秀三说,“在中国人的心中,作为继承的目的而意识到的就是意识到人、祭祀、财产这三者并且这三者是不可分的一体化的事实。”(滋贺秀三,2003:96)而且,在中国这样一个“耻于言利”的文化中,人们往往倾向于将财产置于较其他价值低下的位置。在很多为了家产而生的纠纷中,虽然人们内心看重的和努力争取的是财产,但他们绝不会也不可能将这种内心的企图直白地表现出来,他们用来支持自己论点的必然是“祖先”、“五服”、“防止异姓乱宗”等说辞。对于传统的中国人来说,财产只是宗祧继承的副产品。宗祧继承的上述内容女人是不能染指的,她们不能继承财产也就顺理成章。
对于中国传统继承的宗法性质,学者们已有大致的共识。滋贺秀三说,“‘承继’之继承样式的特点是财产的总括继承与祭祀义务密切相关。”(滋贺秀三,2003:371)并因此认为男性与女性在继承中居于不同的位置。梁治平认为,“虽然继承地位的获得可以同时包含对一定财产的请求权,但从根本上说,继承制度乃是宗法的而非财产的。”(梁治平,1996:75)和学者们相比,基层法院法官对财产和宗祧的关系感受就更加深刻。1932年,浙江余杭县的一个法官在向司法院质询时写道:
查中国向来重男系血统及嗣续问题,故凡老而无子或死后绝嗣者必以同族卑亲为继承人。他人之争其遗产者亦必以争宗祧继承为前提。宗祧属甲则遗产自随之归甲。宗祧属乙则遗产亦随之归乙,不啻以遗产为宗祧之附属品。
今继承编只有遗产继承并无宗祧继承,而民间诉讼仍沿旧习借争宗祧以争遗产。(转引自白凯,2003:95)
最能够反映中国传统制度中宗祧和财产之关系的,是北洋政府制定但未颁行的《民国民律草案》。普遍认为,《民国民律草案》较之《大清民律草案》在内容上反而倒退了。在《民国民律草案》中,加入了《大清民律草案》不存在的宗祧继承的内容。虽然这部法律并没有颁布实施,但是却把中国传统的宗法内容和财产继承的原则抽象了出来,并且条文化了。《民国民法草案》在《继承编·总则》的第一条开宗明义:
本律所谓继承,以男系之宗祧继承为要件。(杨立新,2002:376)
在该法律的其他部分,也自始至终贯彻了“男性宗祧”的原则。比如它规定,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是“所继人之直系卑属”,以及只拥有财产的管理权的“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当没有上述两种人时,该法规定:
依下列次序定应继承遗产之人:第一,妻;第二,直系尊属;第三,亲兄弟;第四,家长;第五,亲女。(杨立新,2002:376)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直系卑属”是不包括“亲女”的。女儿没有宗祧继承权,因而只有在没有其他男性继承人时才可继承遗产。即使是“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她们也只能“在立继以前,得代应继之人,承其夫分,管理财产”。这部法律草案鲜明地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财产继承作为宗祧继承的附属物的事实,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妇女没有宗祧继承资格,她们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被剥夺了财产继承权。
由于继承宗祧的人必须是男子,因此一个家庭即使有女儿,它也必须过继一个嗣子来继承宗祧。这个继承人一般是五服以内昭穆相当的侄子或侄孙。传统上在平安村这个嗣子(或嗣孙)也可以是外甥或外孙。在平安村,还有一个过继过来的嗣子目前还健在。我在第一章介绍“借子还孙”的风俗时曾经简单提到过他。以下是有关他的故事:
高雨宝的父亲本来是平安村人,年轻时被过继给了自己临村的舅舅。留在平安村的雨宝的伯父没有儿子,只有两个女儿,而雨宝的父亲却有两个儿子。这样,雨宝就被过继给了自己的伯父,来到了平安村。人们把这种情况叫做“借子还孙”。雨宝来到平安村比起其他的嗣子更加“硬气”,因为他的祖籍就是这里。用平安村人自己的话说就是,“人家的根儿就是这里的”。雨宝来到平安村前后,他的两个堂妹先后出嫁,其中一个嫁到了邻村,另一个嫁到了县城。和其他嗣子一样,雨宝将会得到伯父的所有家产,并且应当给伯父养老送终。后来雨宝娶了媳妇,并且生了三个儿子。但是雨宝夫妇和伯父伯母的关系并不是很融洽。
伯父伯母认为他们不够孝顺。并且因为赡养伯父伯母的关系,雨宝和自己的两个堂姐妹也产生了矛盾。雨宝的伯父晚年患了白内障,老人要求雨宝送他去医院做手术,但雨宝夫妇怕花钱一直没有去。于是雨宝的堂姐就准备给自己的父亲做白内障手术。有一天,雨宝的堂姐夫把自己的岳父接到医院准备做手术。雨宝的妻子听说了这件事,就跑到了医院里和堂姐吵了起来。雨宝夫妇认为,堂姐给她的父亲做手术让他们去了面子,因为人们会认为他们对嗣父母不孝顺。最后,雨宝伯父的手术做了,是雨宝的堂姐妹花的钱,但因为这件事,雨宝夫妇和堂姐妹的关系变得更加糟糕。
在上述事例中我们看到,雨宝的伯父有两个女儿,但他没有让自己的女儿继承财产并承担赡养义务,而是过继了自己的侄子作为自己的嗣子。但是显然,侄子对伯父的赡养不能使伯父的两个女儿满意。嗣子处于一个困难的境地:如果他的嗣父的亲生女儿承担了赡养的义务,他虽然减轻了负担,但是却在众人面前丢了面子。因为嗣父的女儿随着嗣子的确立已经免除了赡养义务,如果她们承担了本不应该由她们承担的赡养义务,人们就会认为嗣子没有尽到义务,他就可能受到舆论的谴责。如果是女儿继承财产赡养父母,由于亲情,自然较之侄子对老人的赡养质量要高一些。但在注重宗祧继承的社会氛围里,女儿由于无法继承宗祧而不能成为继承人。
在平安村,另一种常见的过继方式是外孙继嗣外祖父。实际上,在平安村“外甥”和“外孙”都被称作“外甥”。这种继嗣方式和招婿的方式在宗法上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是宗祧和家产的女系继承,但由于没有女婿这样一个无血缘关系的男人进入家族,更容易为村民所接受。而且,由于外孙和外祖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这种情况下要比外甥和舅父舅母的关系相处得更好。在平安村有三个外孙承继外祖父的事例发生。他们都很好地承担了赡养外祖父母的义务,家庭矛盾也比外甥承继舅父的情况要少得多。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嗣子的血统身份的要求逐渐松懈,因此,在有一段时间里,也出现了把妻子的外甥(或侄子)立为嗣子的情况。老人们说,如果在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妻子的外甥(或侄子)和他的姨夫(或姑夫)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是,一个把妻子的外甥立为嗣子的事例最终却以失败的结果而告终,以下是这一家人的故事:
一个男人叫金海,他的妻子就是本村的娘家。金海没有儿子,只有两个女儿。金海的妻姐嫁到了西边的一个比较穷的地方,生有三个儿子。金海家没有儿子,而他的妻姐觉得平安村比她生活的村庄生活富裕,因此就把自己的儿子过继给了自己的妹妹。金海妻子的外甥来时只有十多岁,金海和妻子把他养大,并给他娶了媳妇。金海夫妻和外甥的关系原来还比较好,可是自从娶了外甥媳妇以后就出现了家庭矛盾。两代人经常为家务事吵架,特别是金海妻子和外甥媳妇之间的矛盾更严重。后来两代人实在生活不到一起,金海就把外甥赶了出去。金海的外甥并没有回到自己父母的家,而是住到了自己的舅舅家,并最终在平安村落了户。金海最后还是给自己的大女儿招了一个上门女婿。现在,金海的外孙已经上小学了,两代人在一起生活融洽。他们的外孙管他们叫爷爷奶奶,对家族里其他人的称呼也全都是男系的称呼,如伯伯、叔叔、婶婶、姑姑等,目前在平安村这已经成了一种新民俗。
据我所知,在金海以后,有女无子的家庭,没有再出现过继“侄子”或“外甥”的情况,无论是丈夫的还是妻子的亲戚。他们都采取了招婿的方式来解决财产继承和老人赡养的问题。有关招婿婚姻的情况,将在第七章详细论述。我了解到,招婿婚姻是较晚近才出现的现象。在此以前,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人们首先想到的,仍然是过继一个血亲或姻亲的儿子,让他继承财产并承担赡养义务。只是到后来,人们才发现自己的女儿可以完成同样的任务,而且完成得更好。对财产继承的男性垄断的削弱和打破是需要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