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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五、五保户

上文考察了平安村老人的家庭赡养情况,那些无子女赡养的孤寡老人如何养老呢?在我们开始讨论之前,必须解决一个概念问题:什么是孤寡老人?其实,对于“孤寡老人”概念的不同界定本身,就是本节讨论的一个重点。国务院1994年公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是这样规定五保供养对象的资格的:

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这个《条例》规定,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因此,法定扶养义务人必然包括被扶养者的女儿。因此,按照这个法规,有女儿且女儿有赡养能力的人,是不可能被列为五保对象的。但是在国务院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规范五保工作的法律文件)之前,各地的五保工作由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在河北省,规范五保工作的地方法规是《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这一《办法》对五保对象的界定是这样的:

凡丧失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幼、残疾农村社员均为五保对象。孤老,一般指男六十五岁,女六十岁以上者;孤幼,指十六周岁以下者。对只有女儿,又已出嫁,确系无条件赡养的老人,也可作为五保对象(黑体为引者所加)。

可以看出,这个地方性法规对五保对象的界定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只有女儿没有儿子,而女儿已经出嫁的老人也可作为五保供养对象。我们看到,在五保事务上,地方政府的政策仍然和传统力量进行了妥协。依照传统,只有男人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也只有男人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就是传统中的男权主义,而男权主义仍然影响了地方政府的五保政策。在平安村就有这样的事例:有一个老太太,早年的时候她和在外地工作的丈夫离了婚,但她并没有离开丈夫家,这在当时叫做“离婚不离家”。老太太并且承担了其丈夫未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太太只有一个女儿,这个女儿就嫁在了本村。这个女儿本来想赡养自己的母亲,但她的丈夫不同意。她的丈夫说,“如果你娘来咱家,我就搬出去。”无奈之下,她让自已的母亲人了五保户,而这在当时是可以的。现在这个老太太就住在镇上的敬老院里。由于老太太早已经是五保户,新的五保条例的实施已经无法把她排除出五保供养人员的行列。而另一对老夫妻就和她的情况有所不同,这对老夫妻的故事生动地体现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和传统力量的碰撞。

有一对老夫妻,丈夫名叫福果。他们没有儿子,只有三个女儿。本来大女儿招了一个上门女婿,并且生了一个儿子。但是后来由于出现了严重的家庭纠纷,他们的大女儿喝农药自杀了。女儿自杀后女婿带着他的儿子离开了平安村。这样一来,福果老两口在村民的眼里就成了没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但由于他们有女儿,虽然女儿不在本村,但根据新的《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他们不符合五保供养对象的资格。但村委会又不能不管他们,因此就说他们是“困难户”,而不说他们是五保户。村里和他们签订了一个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村委会每年供给他们粮食800斤,现金1000元。他们的女儿仍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但在他们去世后村集体收回他们的宅基地。福果两口子目前就靠村委会的供养生活。

在这个故事里,我们看到村干部在处理福果夫妇的五保户资格问题时的矛盾心理。在村民眼里,福果夫妇无人赡养,自然应当人五保户。因为传统上出嫁后的女儿是不负赡养义务的。而按照政府条例,福果夫妇又不具备五保供养对象的资格。村委会不能不管,但又无法在五保的框架内解决福果夫妇的养老问题,结果就只有给他们扣一个“困难户”的帽子。村里和福果夫妇签订的协议很类似“遗赠扶养协议”,但又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因为福果夫妇的遗产仍由他们的女儿继承。福果夫妇唯一用来交换村委会对他们的扶养的东西,是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这又体现了村干部的内心矛盾,他们可以让福果的女儿们继承他们的遗产,而绝不愿意让她们继承福果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福果的财产自然包括他们的房子,不知道福果的女儿们怎样在不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继承福果的房子。有关女儿继承房产的问题,在第六章讨论宅基地政策时详细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我曾经访问过寺家庄镇的敬老院,并和主管社会福利事务的党委副书记探讨过农村的五保问题。下面是我们的对话:

问:什么样的人有资格成为五保户?

答:无子女的孤寡老人。

问:可是平安村有一个老人,她的女儿就嫁在本村,她本人是五保户,并且就住在咱镇的敬老院里。

答:按咱们农村的传统,女儿嫁出去就算无子女。

问:这样加入五保户的标准不是“无子女”,变成了“无儿子”了。

答:是你说的那种情况,可能是女儿觉得赡养母亲的付出和继承母亲的财产相比不合算,所以她把包衹甩给了村里。

问:那如果换成儿子行不行?比如老人有儿子,但是儿子在外地工作,户口不在村里,他能不能把老人推给村里?

答:那绝对不行。

问:那为什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两种情况不是一样吗?

答:从法律的角度是一样,但农村的传统就是这样,没有儿子,就是有女儿,人们也认为他是孤寡老人。

问:可咱们是政府部门呀!政府部门应当执行的是国家的政策。

答:但是决定五保户资格的是村委会而不是镇政府,因为进敬老院的费用是由村委会出的。他们在做决定时,肯定是依据农村的传统和舆论。

农村的五保户制度,起源于1%5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由生产队或生产小组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做到保吃、保烧、保教、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所依靠。”五保制度应当说是一种新的社会福利制度,但它仍然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村民的观念中,只要没有儿子(或者没有招上门女婿),他就是孤寡老人,就应当成为五保供养的对象。在这种传统意识中,儿子不仅对父母的财产拥有全权,而且对父母的赡养负有全责。对那些承担赡养义务的女儿,她们并不能继承本应得到的遗产。对于那些逃避赡养的女儿,传统给了她们逃避义务的借口。传统和五保户制度相结合,又给她们逃避义务提供了途径。传统中的男权主义侵入了新的社会制度。更严重的是,基层干部也成为了这种侵袭的牺牲品。

朱爱岚在山东省的一个村子观察到,“住在村里的儿子假如不赡养其父母的话,就会受到惩罚;而村外的女儿假如赡养父母则会得到经济上的补助”(朱爱岚,2004:141)。朱爱岚观察到的现象和平安村的情况的内在逻辑是一样的:儿子必须赡养父母,不赡养就要受到惩罚;而女儿没有赡养义务,所以赡养父母的女儿就会受到村集体的补助。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女儿没有继承权和女儿没有赡养义务是一个事物的两面。虽然,从均衡互惠的角度,儿子对父母财产的继承并不是他们对父母的赡养换来的(详见下章),但在村民的观念中,继承父母的财产和赡养父母是绑在一起的两件事情,无法分开。滋贺秀三把这种儿子对父亲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继承的现象叫做“总括性继承”(滋贺秀三,2003:92)。“死后的祭祀是和生前的奉养、死亡时的丧葬一起构成子对父母的义务即‘孝’的三样态之一。”(滋贺秀三,2003:91)对父母的义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应当不可分割地被儿子继承。这种根深蒂固的意识清楚地体现在平安村人对待五保户的态度上。即使有女儿,女儿也已经摆脱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就像女儿没有继承父母的财产的权利一样。但是儿子就不同,无论他在哪里生活,他都逃避不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就像他无论如何都有继承父母的财产的权利一样。下一章,我们就将重点讨论继承权和男权主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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