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11月,黄天始在《中华电影公司拓展史略》一文中将“中华”公司的发展分成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筹备创立起以至于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调整成功为止。第二个时期是从调整以后以至去年十二月八日大东亚战发生为止。”黄天始:《中华电影公司拓展史略》,《新影坛》创刊号,1942年11月。其中,第一个时期包含了维新政府和汪伪政府接管后的“中华”公司。1940年7月,“中华”由汪伪政府接管,董事长改由汪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担任,副董事长为川喜多长政,黄天始、黄天佐、刘呐鸥分任常务董事、董事和制作部次长之职。从此时至1940年12月的半年时间内,汪伪政府完成了对“中华”公司从资金、组织到经营方针的一系列调整。
1940年12月7日,工商部长梅思平和宣传部长林柏生联合呈报了一份关于“调整中华电影公司增加资本及拨付补助金”的方案,其中提出了两项请求:一项是要求政府增加中华公司的资本;另一项是要求政府拨付前任维新政府中通过的专项款项,即“指定供中华电影公司二十九年度增加巡回放映班筹备费及同年国策影片制作损失补助费”,其中“筹设及补助巡回放映班款额为日金壹拾壹万伍仟元。国策影片制作损失补助费为日金八万五千元。合计日金贰拾万元正。现本年度已近终结,此事既有旧案可稽,复关政府威信,拟请钧院将补助金一案先行单独办理,饬令财政部将补助金如数拨付”。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电影公司调整要纲及增资案》(1940年7月—1941年1月),档案号:20032214。此方案很快被汪精卫批复,令财政部遵照办理,“从预备费项下拨支”。
1940年12月20日,梅思平和林柏生又起草了一份关于“公司今后内部改组及经营方针”的《中华公司调整要纲草案》,这份《调整要纲》对“维新政府”的《中华电影公司条例》作出了较大的修正,主要调整了公司股份配额、组织系统和营业方针。报告中称:“中华电影公司之资本总额,中国应占半数以上,案该公司原有资本总额日金一百万元,由前维新政府占半数五十万元,余半数由日本及满洲商人平均负担之,现在根据调整要纲之规定,中国资本与外国资本之分配,最少应为五一与四九之比。经征询该公司现在负责人同意,在公司改组时,满洲方面股本可让出一万元,由中国政府购入之。”同上。
因此,《调整要纲》第一条规定:“中华电影公司由官商合同投资经营,并得接受外国资本,中国资本应占半数以上。”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调整要纲》中第二条规定:“中华电影公司之组织系统应按照中国公司习惯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内设常务董事若干人,以一人为董事长,一人为副董事长,董事会之下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下设各部办事。”第三条规定:“董事长由中国人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互选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部长由董事会派充之,须经宣传部核准始生效力。”第四条:“董事及常务董事人数比例应按照股权分配之。”第五条:“董事会之外,设监察人若干人,执行监察职权,中国方面监察人应占全额半数。”第六条:“各部部长,中国人至少应占半数。”
在公司的制片方针和营业方针上,《调整要纲》也有较大的改动。第七条:“中华电影公司应根据中国政府国策及政纲决定制作及营业方针原则如下:甲,制作方针:1.中国民众所需要之文化教育宣传记录影片。2.中国民众所需要之纯正娱乐戏剧影片。3.日本民众所需要有关中国情形之文化教育及戏剧影片。4.国际间所需要之文化戏剧及宣传影片。乙,营业方针:1.中国影片之国内外发行。2.电影戏院之建设及经营。3.全国电影戏院发展之协助。4.日本影片之输入发行及介绍。5.欧美影片之输入及发行。”第八条:“中华电影公司得有独占发行中国影片及外国影片特权,惟关于中国影片之发行,应由该公司联合民间影片公司办理之。”
《调整要纲》的第十条是考虑借增资之际吸收民间电影公司资本,“增进政府与民间电影事业的关系”。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司的权属问题,“中华电影公司为宣传部主管之公司,受宣传部督导管理”,同时也须按照公司法,受工商部监督。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电影公司调整要纲及增资案》(1940年7月—1941年1月),档案号:20032214。1941年1月7日,汪伪政府财政部长周佛海批驳了中华电影公司要求增资的方案,认为应“暂缓置议”,同时拨付了二十万元补助金。
从这份档案来看,汪伪政府用了半年的时间调整中华电影公司的股份比例,出资一万元购买了满洲的股份,调整了公司内部的人员比例,中国人占到半数以上,尤其是对原维新政府的《中华电影公司条例》的制片方针和营业方针作出了较大修正,强调了“中国民众所需要”,同时增加了有关“电影戏院建设”的内容。尽管吸纳民间电影公司资本的提案在1941年未获通过,但所有这些制片和营业方针都已经为“中联”公司的成立埋下了伏笔。
4.“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事业开展
“中华”公司自1939年成立以来至1943年合并入“华影”止,其主要的业务开展包含以下四项。
(1)中国电影发行
正如黄天始所言:“中华电影创立以后,第一步工作是怎么样去和上海电影界取得密切的联络。终于在坦白的和诚意的磋商之下,很顺利的取得各制片公司出品在华中华南及满洲华北的发行权。”黄天始:《中华电影公司拓展史略》,《新影坛》创刊号,1942年11月。“中华”公司成立后发行的第一部影片就是张善琨华成公司出品的《木兰从军》。据清水晶的叙述,1939年5月,川喜多长政刚到上海就注意到了这部已经连映三月,创下空前纪录的《木兰从军》,为了发行这部影片,他开始与张善琨进行交涉。“川喜多极力劝说道,住在日军占领地区的民众也都一样是中国同胞,将“抗日孤岛”内自主制作的电影也在占领地区上映,这不也正是中国方面所希望的吗?同时他保证,电影的费用提前预付,胶片以及其他器材也由日本供应。这对中方的电影制作人员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完全看不到半点他们当初听闻中华电影成立时所担忧的对于电影制作本身的干涉与统制。”清水晶:《中华电影与川喜多长政》,原文载于《战争与日本电影》,岩波书店,1986年。由此,《木兰从军》作为“中华”公司发行的第一部中国电影,于1939年7月17日在南京中华大戏院公映了。日本方面的审查也得以顺利通过,因为他们得出了这部影片“与其说是抗日电影,倒不如说是爱国电影”的结论。这样,继张善琨决定由“中华”来向日军占领地区发行他的影片后,艺华的严春堂、国华的柳中浩也就跟进了。
“中华”公司自诩为依法享有电影统一经营权的“维新政府特许的国策公司”,要求负责发行在占领区内开映的一切影片,“以便统制营业宣传国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汇编:汪伪政权》,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中华书局,2004年,页541—547。为了确保达成目的,它把自己跟上海映画检阅处绑在一起,强调后者是维新政府“唯一”中央电检机关。在1940年2月“中华”公司给电影检查所(即上海映画检阅处)的一份呈文中,以“各地间有既未经上海检阅处检阅的影片擅自放映”为由,请求“内政部迅速行文各占领区内各映画检查机关凡未经上海映画检阅处检阅许可之影片一律禁映”。《伪行政院颁电影检查法》,上海档案馆,档案号:R481155。这种发行垄断意识无疑透露出“中华”公司在政治和商业利益上的双重考量。
“国民政府还都南京以后,和建理论有了实践的机会。在宣传部领导之下,中华电影成为最先调整成功的中日合办的国策公司。获得国民政府赋予独占发行之专利权以后,中华电影的事业基础更加牢固。”黄天始:《中华电影公司拓展史略》,《新影坛》创刊号,1942年11月。“十二月八日以后,中华电影既获得中华影片发行特权,配给一元化之计划既得实现,而中华联合制片公司之设立,制作一元化之理想亦告成功。”同上。在“孤岛”沦陷后,“中华”公司又相继获得上海所有中外影片的发行权,逐渐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辐射华中、华南、东北和华北的庞大发行网络,“东自上海,西迄宜昌,北至蚌埠,南达海南岛”。《中华电影公司发行路线》,《中国月刊》第7卷第3期,1941年8月15日,《中华电影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会议记录》,上海档案馆,档案号R1311609。与此同时,日军华中部报导部长秋山中佐指令“中华公司”“尽力帮助”维持上海的稳定,谋求电影业的合作,继续营运,“他们要求所有的影院——特别是首轮影院,必须继续维持经营,还要把他们手头所有的好莱坞电影的拷贝都送到‘中华公司’。由此川喜多长政接管了上海现代文化的标志——所有的好莱坞电影影院,其中包括大光明、大上海和国泰”。辻久一:《中华电影史话——兵卒の日中映画回想记》,页46—153;黄天始:《一段被遗忘的中国电影史》,手稿,未注明日期。这几家影院原是亚洲院线公司旗下的五家首轮影院。到1942年,“中华”已在所辖的华中、华东和华南建立放映日本影片的影院41座,放映中国影片的影院52座以及放映日、中各国影片的影院13座;在上海的直营影院也有虹口中华大戏院、沪西大华大戏院、国际剧场、南市中华大戏院和民光中华大戏院等5座。李道新:《中国电影史研究专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页40。据傅葆石的考证,“所有‘中联公司’生产的电影都要首先送到南京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才能够通过川喜多长政的‘中华公司’向华中和华南(也包括中国台湾及东南亚)的日本占领区发行”。LiuSzehsun,“ChineseMovies,”XXthCentury4,第2期(1942年2月),页139—140;《汪伪政府行政院回忆录》第4卷,档案出版社,1992年,页44—46;第12卷,页187—194;辻久一,《中华电影史话——兵卒の日中映画回想记》,页166—168。
(2)组织“中华电影巡回放映班”
除了垄断发行,“中华”公司还组成了中华电影巡回放映班。巡回放映的方式诞生于“中华”成立初期,最初得到了兴亚院、军报道部的支持。“为了慰劳前方作战的中日勇士,为了娱乐穷乡僻壤的一般民众,中华电影巡回放映班在这时期开始它的活跃的工作。我们巡映的战士,肩负着影片和放映机械,冒着严寒或酷暑,在前线成立或后方工作,足迹踏遍大江南北,以至于极南方的海南岛。”黄天始:《中华电影公司拓展史略》,《新影坛》创刊号,1942年11月。1939年9月,“中华”成立了两个巡回放映班,由柳田嘉兵卫负责,9月19日举行了第一轮巡回放映。每个放映巡回班,包括班长一名(日本人),助手两名(中国人)。各班所携带的器材包括:一台35mm胶片放映机,一台2.5千瓦发电机,录音机、放音机、扬声器各一台,放映对象为中国民众和日军官兵。巡回放映中“为达成(宣传)目的起见,并有解说新闻影片及时事讲演之宣传员一名随行”。巡回放映建制不断提升,折射出日伪政权对此形式的巨大需求,也反映出它在日伪宣传系统中的独特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日伪政权持续不断地“赐予机器设备之辅助资金,以及其他必要之补充经费助成资金等”,以助巡回放映班扩大规模、拓展放映范围。王腾飞、石川:《政治、商业的交汇与纠缠——“华影”制片、发行、放映研究》,《当代电影》2012年第7期。
(3)“文化电影”制作
在制作事务上,“中华”公司仅承担少量的制作任务,主要集中于闸北的文化制片厂,人员多是日本人,拍摄一些针对中国观众的宣传短片和纪录片。黄天始:《一段被遗忘的历史》,页28—32;清水晶《かろ言ひたぃこと》,《映画评论》第18期,1943年5月,页26。“在这个时期中,我们一面致力于文化电影的制作,按期出版世界电影新闻影片及其其他文化影片。文化电影是现代国家的文化宣传利器。我国有了文化电影,是隐示着电影的水准将被提高,而电影的价值,将与其他文化事业同样地受国人重视。”黄天始:《中华电影公司拓展史略》。如受日本兴亚院和华中铁道委托,拍摄《中国经济建设》、《我们的铁道》等“文化影片”,编辑每月出版两期的《世界电影新闻》,会同日本东宝公司合拍故事片《珠江》和《上海三月》等。李道新:《中国电影史研究专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页40。
据清水晶回忆,“中华”公司的电影制作部门设在闸北天通庵路429号。每月发行两次《世界电影新闻》,将日本送过来的《日本NEWS》加上若干当地素材并录音、剪辑成中文版。“与其说这里是摄影所,倒不如说是录音棚以及剪辑、影像的实验室更确切些。而且,在剪辑上,《日本NEWS》中所有日军与中国军队交战的场面也因为考虑到中国人的心情而全都被删除了。”此外,关于剧情片的制作,“华影”之前的“中华”公司制作的剧情片自始至终只有一部,就是与东宝合作的《上海之月》(1941,成濑巳喜男导演,山田五十铃、大日方传主演)。“那部电影实际上也只不过是为东宝所企划的面向内地的作品的当地拍摄提供了摄影棚罢了。‘抗日孤岛’的电影人中,没有一个人踏进过这座中华电影的摄影所的大门,而在这里,以中国人为对象的剧情片连一个镜头都没有拍摄过。”清水晶:《中华电影与川喜多长政》,原文载于《战争与日本电影》,岩波书店,1986年。
(4)放映日本电影
“中华”公司还有一个使命是为占领区的日军和日本居民放映从日本送来的日本电影。“这因为只是将内地送来的东西原封不动地上映,所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但像那样上映日本电影的影院,中国人是决不会驻足的。只要有哪怕一个中国人入场,都会被怀疑是恐怖分子而遭受严厉的身体检查。正因为是这样一种状态,所以中华电影所企图的日军占领地区内以中国人为对象的电影工作,与为日本将士以及在住日本人放映日本电影这件事,是互相平行不相交的中华电影的两张‘面孔’。”清水晶:《中华电影与川喜多长政》,原文载于《战争与日本电影》。
二中华联合制片股份有限公司(“中联”)与中华电影
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华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