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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从里耶秦简看秦的法律制度——读里耶秦简札记

曹旅宁

《文物》2003年第1期发表了《湖南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公布了部分简牍释文;《文物》同期还发表了李学勤先生《初读里耶秦简》一文,从历朔、行书与文书格式、洞庭与迁陵、事例等方面对公布的简牍进行了论述。1975年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是秦史研究上的大事。睡虎地秦简的主体是秦律,主要是条文的规定;里耶秦简就已公布的释文来看,以地方行政文书为主,可看出法律的贯彻执行。睡虎地秦简与里耶秦简的互证,可以为我们呈现出秦法律制度的真实面貌。特别是里耶秦简中有若干秦令条文,为研究中国古代律令法系的起源与发展提供了新资料。笔者近年来一直在研读秦汉简牍法律文献,现结合里耶秦简,撰写札记数则,以就教方家。

一、木牍

里耶秦简主要是地方行政文书,是秦汉所谓“文书行政”最原始的材料。发掘简报指出:在发掘和整理工作中,我们曾试图找出简牍的埋藏规律。就J1而言,其简牍的埋藏应是秦末****之时,政务不修,以致随意弃置水井之中。J1出土简牍均墨书,绝大多数为木质,只有第层的楚简是竹质。其宽窄是根据内容多少决定的,一般一简一事,构成一完整公文。两道编绳或无编绳,编绳系书写后再编联,尚未见到先编联后书写的简牍。也有宽达10厘米的或长46厘米以上的异形简牍。另有少量的不规则简版或用随意材料书写的“削衣”的痕迹得到较好的保留。简牍所用木材的种属除少量可以确定为杉、松木外,有很多质地坚硬、纹理细密的杂木,其具体树种有待今后的鉴定结果。这与秦制是吻合的。睡虎地秦简《司空》:

令县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书者,方之以书;毋(无)方者乃用版。其县山之多茾者,以茾缠书;毋(无)茾者以蒲、蔺以枲艹削(削糸),各以其(获)时多积之。

里耶秦简已经公布的木牍大都是正反两面反复使用的。这条法律是相当古老的,当是秦在关中本土制定的旧律文。古代的关中并不出产可供书写的竹类植物,故政府的公文书写材料主要是木牍,秦人向外征服以后仍沿用旧的办法。当然木牍具有一事一牍,多次使用等优点也是一个原因。

再者从文书的传递人员的构成来看,秦代还没有形成后来那样完备的系统。这一点李学勤先生已经指出了。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做更明确的解说。睡虎地秦简中的《行书律》只是摘要,地方小官吏只注意到本地以次行的规定,而未注意到邮行这种国家中央文书传递系统。睡虎地秦简《语书》提到“以次行”、以邮行”两种文书传递方法。里耶秦简J11——12是一组官府的索债文书。共十二件,格式内容基本相同。由西北阳陵县统一发送至洞庭郡,这一点很值得注意。洞庭郡再发送到所属县的迁陵。前者当是通过以邮传这种中央文传输系统来传送的,后者当是通过以次行这种地方文书传送系统来进行的。

“以次行”当是文书传递系统的雏形,秦最初的领地关中即内史地区范围有限,故担当服役者有多种临时性的人员,而随着秦的征服扩张,这种系统不敷使用,遂衍生出新的文书传递系统——以邮行,这种系统本身同样也有一个因地制宜,逐渐完备的过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行书律》包括邮的地点数量,邮人行书速度等事项。邮应是国家中央直属行政文书的传递系统、邮的设置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可分为十里、二十里、三十里一邮等多种情况;实在无法设置邮的地方,才令门亭卒、捕盗传递文书,可见在邮驿制度中,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一邮拥有人十二室、廿四室、十八室不等,邮人免除了其他租税负担,专职传送公文;邮人传递文书的速度为一日一夜行二百里。除了以邮行这种国家中央直属文书传递系统以外,还有以次传这种地方文书传递系统,但诸狱辟书及书法文书如果传递距离在五百里以外以及地方政府上报的上计文书则以邮行。传统的说法,如邮驿机构可分为邮、传、亭、驿四种,邮驿设置的距离为“十里一亭”、“五里一邮”的说法显然是含混不清的。

二、假公物

里耶秦简J1134正面云:

廿六年八月庚朔戊内子,司空守樛敢言,前日言竟陵荡皿,阴狼假迁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柂,(?)(第1行)以求故荆积瓦,未归船。狼属司马昌官谒告昌官:“令狼归船。”报曰:“狼有律在复狱已。”卒史(第2行)衰义报(?),今写校券一牒,上谒言之卒史衰义所,问狼船行所,其亡之为责(债)券移迁陵,弗口口属(第3行)谒报,敢言之:六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郄之司空白,以二月(假)狼船,何故口口辟口今而(第4行)补曰:谒问复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知),所居其听书从事。庆手。即令口口行司空(第5行)。

J1981正面云:

卅年九月雨辰朔己已,田官守敬敢言之廷曰:“令居赀目取船,弗予。谩曰:亡(亡),不定言论及(第1行)问不亡,定谩者,皆遣诣廷。”问之船亡,审沤枲迺。甲寅夜,水多沤流,包(浮)船(船),系(第2行)绝亡,求未得,此以未定史逐将作者汜中具志已前,上遣佐壬操副诣廷(第3行),敢言之(第4行)。

J1134正面讲的是竟陵荡皿阴狼借迁陵公船使用未归还,官府追讨的经过。J1981正面所说似乎也是借公船不归还,官府调查丢失原因的经过。秦时百姓可向官府借贷各种生产及生活资料,如秦简《厩苑律》:“(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毋责。”秦简《仓律》:“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并规定了应负的法律责任。如秦简《法律答问》:坐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思是携带借用的官有物品逃亡,被捕获以及自首,应否作为盗窃?自首,以逃亡论罪。如系捕获,按赃数作为盗窃,如以盗窃处罪轻于以逃亡处罪,则仍以逃亡论罪。”并被汉律继承下来。如张家山汉简《盗律》就有三条这样的规定:

财(?)物(?)私自假?(贷),假(贷)人罚金二两,其钱金、布帛、粟米、马牛医殳,与盗同法(七七)

诸有(假)于县道官,事已,(假)当归。弗归,盈二十日,以私自(假)律论。其(假)别在它所,有(又)物故毋道归(假)者,自言在(七八)所县道官,县道官以告(假)在所县道官收之。其不自言,盈廿日,亦以私自假律论。其假以前入它官及在县道官廷(?)。(七九)

诸盗皆以罪(?)所平贾(价)直(值)论之。(八0)其中,“私自(假)”显然是一种罪名。借公物不还,超过二十天这一时限的,情节轻微的,处以罚金。但是所借物为钱金、布帛、粟米、马牛四种的,视为盗窃罪。借公物后因故离开原地无法归还,可在到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官府告,由所在地官府发文通知原出借官府收领。否则也以“私自(假)”的罪名处罚。

三、索债

里耶秦简J11——12是一组官府的索债文书。共十二件,格式内容基本相同。

J111背面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丁酉,司空腾敢敢言之:阳陵溪里士五采有赀余钱八百五十二,不(第1行)采戍洞庭邵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云洞庭尉,令广(第二行)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第3行)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J112正面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内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公卒广有债钱千三百(第1行)卅四,广戍洞庭邵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云洞庭尉,令广(第二行)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不名计,问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第3行)已訾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暑主责发,敢言之(第4行)。

李学勤先生认为这反映了当时阶级矛盾的尖锐,并以此作为秦末农民起义爆发的原因。但是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符合秦制的。睡虎地秦简《金布律》:“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意思是官府同百姓之间的债务,作为债权人的官府,当债务人移居其他地方时。可委托当地官府负责追讨。至于“今为钱校券一,上谒洞庭尉令,令署所县责,以授阳陵司空”中的“校券”,秦简《法律答问》:“何谓‘亡券而亡’?亡校券为害。”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释曰:“古时契中剖为左右两半。右券起核验凭证的作用,如《商君书·定分》:“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史记·平原君列传》:“操右券以责。”校右券,即作为凭证的右券。这种委托异地官府讨债做法在居延汉简中也有例证。

四、买徒隶

里耶秦简J1154:

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口,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第1行)朔日所买徒隶数。”问之毋当令者,敢言(第2行)之(第3行)。

二月壬秦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

简文中所引用的是一条秦令,睡虎地秦简《封诊式》:

爱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

李学勤先生据此指出:这正是奴隶制的法律。要求每月朔日上报买进徒隶数量。裘锡圭先生在1981年发表的《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一文中曾对战国时代国家与私家间的奴隶买卖有过精辟的论述,并对此爱书提出自己的解释:“我怀疑士伍甲要卖给公家的臣,本来就是从公家买来的。如果丙不是公家卖出的奴隶,公家就没有义务出钱把丙买下来。要是奴隶主都把不听令的奴隶卖给公家,公家难道都能接受下来吗?”裘锡圭先生在1991年将其编入《古代文史新探》一书时对此加了编按:“此说无据,这篇爱书只能证明私人有时可以把奴隶卖给国家。”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七所收秦王政元年(前246)和二年(前245)“黥城旦讲乞鞫”是被告经误判后申诉得到平反的事例。因讲判刑已被卖为奴的讲的妻、子,均由公家出钱赎回。讲本人被安置在於为“隐官”。张家山汉简《亡律》:“囗主入购县官,其主不欲取者,入奴婢,县官购之。(一六一)”的意思则是私家从国家买来的奴隶,如果私家不再想要,奴隶由公家购回,证明裘锡圭先生1981年做出的推论是有法律依据的。

五、傅籍与委输

里耶秦简J1云: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穀(假)、卒史殻、属制,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第1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第二行)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第3行)债(责)、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医殳(也),不欲兴黔首,嘉、穀、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第4行)赀赎财责,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第5行)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第6行)、段穀、尉在所县上书,嘉穀、尉令人日夜牒行。它如律令(第7行)

简文中首先引用了一条秦令。“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这条秦令的大意是要求传送委输之类的差役,要尽量使用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者。只有当急事时,才可征发农民。急事即紧急差役。睡虎地秦简《仓律》:“更隶妾节(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禀食,不急勿总。仓。”简文中又有:“田时医殳(也)不欲兴黔首;兴黔首(兴黔首)可(第5行)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注重农业生产是秦律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如睡虎地秦简《司空》:“居赀赎责(债)者归,农时,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司空。”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这是说兄弟同一名籍谓之同居,同一名籍的兄弟不得同时被征发服役。云梦睡虎地四号墓出土了两件木牍,这是秦在进行统一战争时期出征的两兄弟写回家的信,从信中可看出该家庭中共有三兄弟,三人只有两人从军。张家山汉简《徭律》:“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目完老,若其父母罢癃者,皆勿行(四0八)。”目完老是62岁以上的老人,罢癃是身高不到六尺二寸即今1.4米或其他废疾者,律文的意思是同居者只有一个壮劳力,其余是老弱病残的,征发运粮时不能被征发。这也为后世的唐令所继承。如《唐令拾遗》“军防令”第十六第九条“父子兄弟不并遣”:“开元七年”‘诸若父子兄弟不并遣之,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兼丁,免征行及番上。’引据:《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条、《旧唐书·职官志》:‘若父兄子弟,不并遣之。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兼丁,免征行及番上。’有学者指出:封建时代“徭役对民众的伤害较赋税更为严重,农家通常只有一个或两个劳动力,常年外出服役,影响农作甚大。如果主要劳动力死亡在外,更要导致全家破产。”这对我们理解这条令文的立法精神无疑是有帮助的。又张家山汉律《贼律》:“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二五)”《墨子·号令》:“诈为自贼伤以避事者族之。”《唐律·擅兴》236条:“诸临军征讨,而巧诈以避征役,”(注云“巧诈百端”或有诬告人罪,以求推对,或故犯轻法,意在留连;或故自伤残,或诈伪疾患。奸诈不一,故云‘百端’不可备陈,故云“之类”)若有校试,以能为不能,以故有所稽乏者,以乏军兴论,未废事者,减一等。主司不加穷核而承诈者,减罪二等,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加役流。”白居易《新乐府》第九首“新丰折臂翁”讲述折臂青年时为逃避兵役,故意致残之事;“是时翁年二十四,兵部牒中有名字。夜深不敢使人知。偷将大石槌折臂。张弓摇旗俱不堪,从兹始免征云南”;“新丰折臂翁”所记为唐天宝末年事,陈寅恪先生在《元白诗笺证稿》中有笺释,但未引《唐律疏议》此条。两相对照,都说明封建时代的法律如此规定,并不是统治阶级良心发现,关心人民疾苦,而是为了维护自己长远的剥削利益。

J1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五月的公文。其正面云:

计六年五月辛已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第1行)劾等十七户徒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第2行)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世木(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第3行)。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第4行)。

其背面记:

迁陵守丞狐告部乡主,以律令从事。建手日(第1行)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杨里午以来。(第2行)

李学勤先生指出:正面文书是迁陵所属启陵乡给县廷的一份报告。内容涉及户口迁移中没有移交年龄的登记。背面所记,是迁陵代理县丞的指示,要都乡负责人依法行事。李先生还指出:“按当时人成年,给公家徭役,因而登记年龄对政府来说是很重要的事。《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十六年(前221年)‘初令男子书年’,睡虎地秦简《编年记》称‘自占年’,可与本书参考。”我们也注意到,这条材料为秦时服役者的年龄标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有些学者认为秦时服役者成年的标准不是年龄大小而是身体的高低,其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秦简中屡见的隶臣妾身高的记载。现在根据里耶秦简这条资料,秦时服役者成年的标准应是根据年龄大小而不是身体的高低,否则就不可能在户口迁移中如此强调年龄的重要性。至于秦时服役者的年龄期限,有学者根据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喜傅年的记载当认为是18周岁(按中国传统算法,当为16岁),估计一个免老之年应为60岁,并被汉初继承。但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傅律》,惠帝与吕后时期,一般服役者的年龄期限当是20岁~66岁(66岁为免老,62岁为目完老即减半服徭役),其他人则可据爵位高而放宽标准。这比传统史料所说至景帝二年“二十始傅”时间上要早、在免老的年龄幅度上比昭帝时“五十六免老”要大。倒是《晋书·武帝纪》载晋武帝平吴土之后,曾令“男子十六已上年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显然是把秦制与汉制结合了起来。由此推知,秦时服役者的年龄期当是16岁~66岁,这反映了秦时封建统治阶级对农民阶级压榨剥削的残酷。汉代的变革则又体现了汉朝统治阶级惩亡秦之弊的良苦用心。

六、南郡的司法管辖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假卒史鸥复攸等狱簿》是一个秦代案例,实际涉及三个案子,其一苍梧守劾论及卒吏不救援义等去北者,逃亡案;其二攸县劾论头两批新黔首去北者案,拖延不决上书请求独裁新黔首罪,后又由南郡接手继续审理;其三南郡遵皇帝(御史)命论治篡遂纵囚罪案。关于苍梧的地望,这是涉及南郡司法管辖范围的问题。我们知道,现代刑律中,一般通行的是犯罪地管辖的原则。南郡如何能够审理苍梧利乡及攸县的案件呢?李学勤先生指出:案例中的苍梧在今广西。汉置苍梧郡,治广信(今梧州),秦的苍梧当即其地。《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前214),发诸尝通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滴)遣戍。”苍梧属桂林郡,由简文知道,秦始皇二十八年已有苍梧县。可能是因新设的缘故,其政务是由攸县(今湖南攸县东)监管的。但是根据《战国策·楚策》苏秦为赵合纵说楚威王”及《史记·苏秦列传》苏秦说楚威王时谓楚国的疆域“西有黔中、巫郡,东有夏州,海阳,南有洞庭、苍梧,北有陉塞、郇阳。”《战国策·楚策》苏秦为赵合纵说说楚威王”与此相同。鲍本补曰:洞庭,在今巴陵。里耶秦简载秦有洞庭郡,有学者认为即以后长沙郡的前身。秦平定楚地时,政区设置多延袭楚制。秦有苍梧郡也是有可能的。至于苍梧的地望,《史记索隐》:“地理志有苍梧郡。”李学勤先生即采用此说。但是《史记正义》却曰:“苍梧山在道州南。”《战国策·楚策》鲍本注:“按,此乃楚粤穷边处。交州苍梧,则粤地也。”《史记·吴起列传》:吴起“南平百越”,道州即今天的湖南道县,位于攸县之南,与广西相连,攸县、苍梧两地位置相邻,我们认为苍梧利乡可能也在今湖南境内,因此由攸县出发平叛的新黔首才可能在屡败屡战后,迅速增调支援。由于可能存在上述的疑问,因此苍梧的地望,整理小组的注释也只是谨慎地说:“苍梧县,属南郡。”里耶秦简:“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第二行)梧输甲兵”可证整理小组的注释是错误的。但是为何攸县、苍梧的案子要由南郡审理,其原因还不得而知。可能的推测大概应是这样的。秦占领江汉平原时间较久,以南郡为基地经营南方自在情理之中。此外,南郡、攸县及苍梧利乡在地域上比较接近也是一个原因。

我们知道,汉代思想家多以秦代为例陈说他们法律一致和刑罚公正的观点。有些人指出:导致人们愤怒的不是秦朝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它对刑罚的不一致适用。《汉书·晁错传》载著名汉代官吏晁错曾严厉指责秦朝统治法令滋繁,官吏失控,官吏们“乘其乱法以成其威,主断杀自恣。”《汉书·董仲舒传》记载董仲舒认为,在秦朝“为善者未必免,而犯恶者未必刑也”。从里耶秦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秦时法律的实施并非完全如汉代人所述,汉代人对于秦的法律制度的了解已经是相当隔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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