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非国有企业是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转化即我国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实现的主要推进性组织呢?
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阿瑟·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转化理论和费景汉、拉尼斯对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转化理论的修正,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现在已经认识到的,并且现在还在实现着的二元经济结构转换,一般都是在农业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剩余劳动力直接转入城市工业部门来实现的。城市中以工业为主的现代部门不断扩张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相配套,将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吸引进城市现代部门。因此尽管这些国家的二元经济结构转化过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他们的转化是直接伴随着城市现代大工业的扩张和直接进入城市的过程。
但我国的国情有所不同,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且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城市一元经济结构转化开始的1978年,80%的人口是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失业人员,城市国有企业人浮于事,要提高效率、自身还须下岗分流,更谈不上吸纳农业劳动力了。因此在我国使农业人口直接向城市现代部门——国有企业流动面临诸多困难;再加上长期存在且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打破的限制城乡生产要素完全自由流动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以及新兴产业和传统工业的扩张和改造都必须以技术进步,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先决条件;为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差距,增加出口,取得外汇,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是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过渡。这些都使我们可以想象到:无论是从我国城市现代工业部门对劳动力的数量需求上,还是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所具备的接受城市现代工业部门吸收的本身素质上,在我国要直接实现农业劳动力到城市现代国有部门的直接转移都是不可能的。再有鉴于工业化后的国家和正在实现工业化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弊端:收入分配不公,失业问题仍十分尖锐及大城市病等,说明西方国家曾经走过的农村工业化、城市化道路并不适应我国。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转化即我国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实现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这就是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在农业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我国农民首先是依靠自我积累,主要是在农村大力兴办非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实现二元经济结构转化的第一步:农业劳动力由农业部门主要向农村非农产业——非国有企业转移(我国这一步的发生主要在1978~1991年);然后在此基础上,随着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农民市场经济意识的增强,技术水平的提高,农村非国有企业就可通过与城市现代化工业部门(真正实现了现代企业制度或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组织或治理结构的部门)的联合或非国有企业间的重组——扩大生产规模,采用现代技术,实现现代化的管理,使非国有企业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或非国有企业直接办在城市,从而实现或完成二元经济结构转化的第二步:农业劳动力由传统工商企业(像现在家长式管理的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向现代工业(像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转移、由只转向农村非农产业向农村和城市非农产业的同时转移(我国第二步的发生主要应在1992年到二元经济结构转化完成)。从而真正实现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大城市的一元经济结构的转换,即实现我国农村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
从中看出,国有企业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转化的第一步不能成为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转化的主要推进性组织,主要是由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开始转化之初,国有企业自身存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劳力过剩,需下岗分流才能提高效益的难题。而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转化的第二步国有企业仍不能成为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转化的主要推进性组织则是由于国有企业会伴随“抓大放小”战略的落实只会在自然垄断、公共产品、国防安全、高新技术产业发挥作用,这些产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和高新技术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和高新技术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较高,对劳动力数量要求较少,农村劳动力难以进入,所以国有企业将不会成为吸纳农业劳动力的主要推进性组织。我国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实现亦即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化就只能主要依靠非国有企业来完成,非国有企业是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转化的主要推进性组织。其管理与发展对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转化即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实现有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