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对国有经济的认识
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工农业总产值只有466亿元,人均国民收入为66.1元。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农业总产值比重为70%,工业总产值比重为30%,而重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7.9%。中国工业的基础十分薄弱,即使按照当时的标准看,现代工业也只占10%,农业和手工业占90%,将近90%的人口在农村生活和就业。毛泽东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获得之后,中国人民及其政府必须采取切实的步骤,在若干年内逐步建立重工业和轻工业,使中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在这样的经济中如何进行资本积累,借助于什么样的发展战略加速工业化,是必须做出的选择。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认为,要实现工业国的任务,政府必须采取恰当的措施,建立和发展国有经济:(1)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方式,直接掌握整个社会的经济命脉,争取国有经济对私人经济的领导;(2)鉴于民族资本企业具有两重性,新中国政府采取和平赎买的政策,逐步将其改造为国有经济。我国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以国民经济计划的形式确定下来,经过1950~1952年经济恢复之后,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目标第一次反映在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委主任李富春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工业化是我们国家在过渡时期的中心任务,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中心环节,则是优先发展重工业。”经过1949~1952年三年的经济恢复时期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演变成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民族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劳动者个体所有制三种主要形式。由于旧中国最大的和最主要的资本集中在外国垄断资本与国内的官僚买办资本手中,接管和没收这些资本,就使新生的国家政权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有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与此同时,三年恢复和建设也大大增强了新中国的经济实力。1952年,全国的工业总产值已由1949年的140.3亿元增加到343.3亿元。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例已经达到45∶55.尽管从企业户数和从业人数来看,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仍占绝对优势,但从主要工业部门的产值来看,国有经济都占优势。
二、建设时期单一的国有制形式得到强化
1952~1957年,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公有制基础,集中表现为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之成为国有制经济;对农村与城镇的个体经济进行改造,使之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从“一五”计划开始,以156个重点项目为龙头,国家有计划地建设了一大批骨干企业,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工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提高了重工业比重,发展内地工业,并使国有工业企业成为强大的主导力量,为新中国工业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在“一五”计划中,要求建立和扩建电力工业、煤炭工业和石油工业;建立和扩建现代化的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基本化学工业;建立大型金属切割机床、发电设备、冶金设备、采矿设备和汽车、拖拉机、飞机的机器制造业。这些项目全是重工业,是一些填补工业的空白、健全工业体系的新兴部门。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重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工业基本建设投资的85%,占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72.9%。这段时期我国的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转化形式。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成功以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赎买民族资本的方式,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形式。这一阶段通过公私合营对民族资本进行改造,到1956年底,私营企业共有11.2万户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私营商业有40万户实行了公私合营。1956年工业总产值中(不包括手工业),国有经济占67.5%,公私合营工业占32.5%,私营工业已基本消失。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日趋萎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有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1957年与 1952年相比,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由240.6亿元增长到522.9亿元,增长117%,固定资产净值由167.1亿元增长到382亿元,增长128.6%,资产总额由338.8亿元增长到783.8亿元,就业人数由1 580万人增长到2 451万人。
三、国有经济单一化、畸形化发展时期
1958年,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掀起了以“一大二公”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在运动的冲击下,手工业合作社实行了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国有制)的升级过渡,使得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合作社绝大部分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工厂。这种过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过渡为地方国营工厂,成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另一种是转属为手工业联社经营的合作工厂,使之成为准全民的所有制企业。国营企业在“大跃进”时期过快地扩张与片面提高公有化程度带来的不良效应很快就显露出来了,从1961年下半年开始,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所有制结构有所改善,集体商业、手工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个体经济也慢慢有所发展。但是,这一调整的进程由于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而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一时期大刮集体所有制转全民所有制之风,搞所有制的升级过渡。“文革”时期最终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推向了国有经济单一化、畸形化的阶段,私营经济不复存在,个体经济所剩无几。集体经济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1957年为19%,1978年为19.2%,基本上没有变化,虽然这一比重从1965年的9.9%到1978年的19.2%,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经营管理模式上向国营企业趋同,因而成为事实上的准国营经济。从“一五”计划开始,以156个重点项目为龙头,国家有计划地建设了一大批骨干企业,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工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提高了重工业比重,发展内地工业,并使国有工业企业成为强大的主导力量,为新中国工业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四、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单一性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评价
经过这一阶段,我国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达到了最高比重,国有经济实现形式主要以国有国营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全体人民作为一个主体来具体支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自己的代表去掌握和经营这些生产资料,这个代表就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因此,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就转变为国家所有制。传统国有制的微观实现形式是国营企业。所谓的国营企业就是由国家所有和国家经营的企业。我国1954年《宪法》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发展的物质基础。”1982年《宪法》也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采用国营企业这种实现形式,在生产力极端落后、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对国有经济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经营,对于巩固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保证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传统国营企业中存在不少弊端,客观上有必要对这种组织形式进行改革。我国在20世纪50~70年代进行的“行政性分权”改革,只是经营管理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重新分配,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还是不属于企业而属于政府,企业还是没有任何经营自主权。可以说,“行政性分权”改革并没有改变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是分为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按照林毅夫教授等的解释,实行赶超战略,最后达成这种大一统的国有经济格局,有其内在的逻辑,以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由于其本身的三个特征:(1)建设周期长。(2)发展的早期,大部分设备需要从国外引进。(3)初始的投资规模巨大,使得我国实行的选择这一战略目标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下的资源禀赋特点及资源动员能力产生了直接矛盾:第一,重工业的建设周期与资本禀赋的矛盾;第二,重工业设备来源与外汇支付能力的矛盾;第三,重工业投资规模与资金动员能力的矛盾。这在客观上要求一套不同于市场调节机制的宏观政策环境,使资源的配置有利于重工业的发展,具体地说,就是要人为地降低发展重工业的成本,同时提高资源动员能力,包括为重工业发展提供廉价的劳动力、资金、原材料,以及进口的设备和技术。为了和重工业发展战略相配合,一系列计划配置资源的管理机构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前后建立起来,随着这些机构的确定和完善,一个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就逐步形成了。国家对国营企业下达的一系列指令性目标,实行直接的计划管理,在工业企业归国家所有的条件下,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了矛盾。如果企业拥有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国有企业的剩余被侵蚀的现象就无法避免。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就被全面剥夺了。因此,生产资料由国家计划供应,产品由国家包销和调拨,财务上则统收统支。企业的利润和折旧基金全部上缴,纳入国家预算。企业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基金、新产品试制费和零星固定费资产配置费等,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企业生产的流动资金也由财政部按定额拨付,季节性、临时性的定额外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企业的用工和工资制度由国家计划安排。还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融资体制。也就是说,之所以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是因为需要国家筹集经济发展的资金用于经济发展和赶超战略。
新中国工业化的基本特征就是,在政府的参与下实现资本动员,并使资源向重工业倾斜,保证稀缺资源的使用符合重工业的基本特征。这种工业化战略需要以计划配置的办法来代替市场配置,形成高度集中的政府融资和集权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以财政手段将资本从所有者那里征集起来,然后分配给它所选择的企业经营者使用,这个时期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主导的财政供给型。在这种国有经济完全由国家按照计划来运行的情况下,统收统支的财政预算为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国民收入的大部分集中于国家财政,再由国家财政统一分配和支付。政府既是储蓄主体,又是投资主体,是企业资金的重要供给者。1950年,政务院颁发了《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基本内容是,一切收入上缴财政,一切支出均由财政统一拨付,财政包揽一切。1956年以前,我国基本建设只能由财政部直接行使。1956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商定,对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相互配合,实行“上存下支”的资金供给体制,“上存”是指中国建设银行把从财政部领取的基本建设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下支”是指各地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由当地人民银行保证供应,然后由两家银行统一结算。这个办法一直沿用到1980年。
在这种完全由国家财政来负责资金来源的体制下,企业只关注国家的无偿拨款,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国家每年的投资计划先是要逐层拨给地方和各个部门,再由地方和各个部门下拨给各企业。与投资计划相配套的是相应的财政拨款与物资供应,企业只要争得计划指标就能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与生产要素,由于企业的营运动力和所追求的目标不是利润,而是完成和超额完成上级主管的计划,这样企业不是因为创造的利润多拨款就多,而是因为争取的计划指标大拨款才更多。在财政供给资金型的制度中,国家通过财政预算集中巨额的资金并分配到国有企业;银行只是充当按照国家计划调配资金的“记账员”与“出纳员”;企业也不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只是整个计划经济体系的一个生产车间而已。财政、“银行”、国有企业都是以国家为依托,国家对企业的预算严重软化,企业效率低下并且风险全部转移给国家,国家财政最终要承担无限的责任,这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和国家风险,客观上要求对这种完全基于财政支持的国有经济形式进行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