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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准确把握意识形态转型的“变”与“不变”

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形势极为严峻,甚至可以说是极其险恶。长期“突出政治”的结果使人们的思想严重僵化,在政治斗争问题上剑拔弩张,意识形态工作稍有不慎,将招致政治灾难。一方面,必须“砸碎精神枷锁,来一个思想大解放”;另一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确保党的领导地位。“改革开放是中国从一种现代化模式向另一种现代化模式进行转换,这种转换的深层原因是被转换的现代化模式从其社会结构特征上来看具有与传统社会部分相同的性质。”因此,意识形态转型必须把握好“变”与“不变”的“度”。

一、选准意识形态转型突破口

改革开放初期,不突破意识形态障碍,社会主义建设无法走出禁区,开拓新局面。但是,在那样纯粹的政治社会里,活跃在社会前台的几乎都是用政治意识形态武装起来的“政治人”,要突破旧意识形态障碍,关键在找准突破口。在这一惊险抉择中,首先要突破的就是如何正确对待毛泽东。邓小平在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毛泽东思想体系”概念,以区别于毛泽东在个别时间、个别地点、针对个别问题讲的话、做的事。他说,“毛泽东思想是个体系”,我们必须完整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不能从毛泽东同志的某些片言只语来理解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一个科学体系,它并不是毛泽东的言论和想法的全部,毛泽东自己也承认他说过错话,办过错事,这些错误属于毛泽东,但不属于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毛泽东思想著作和实践中体现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实际、逻辑一贯性、精神一致性的思想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也不是毛泽东一个人的思想,而是全党智慧的结晶。我们高举毛泽东思想旗帜,是“用准确的完整的毛泽东思想作指导”,即作为科学体系的毛泽东思想指导工作,教育全党和全国人民。“毛泽东思想体系”这一科学概念的提出,给全党提供了一个理解把握任何一位政治领袖和思想家思想理论体系的方法论,使许多棘手问题得以解决。比如,纠正冤假错案,包括为邓小平平反;在理论上拨乱反正;在经济上改革开放等等。紧接着《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提出只要人们真正认同实践对于检验真理的判决性价值,任何理论的条条框框都非但不能裁剪实践,还一定要接受实践的检验。这样,教条主义将不攻自破。在邓小平的全力支持下,全党全国开展了真理标准大讨论。十几亿人的大国,举国上下讨论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常识问题,其意识形态意义非同寻常。正是通过这场讨论,才真正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让实事求是成了人们的思维方法、思维习惯和评价是非的思想标准。“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的确是个思想路线问题,是个政治问题,是个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问题”,“从争论的情况看,越看越重要。”

二、推进意识形态话语系统渐变

意识形态话语是它流行时期人们观察、理解和评价当时社会事件的思维工具、思维方式和评价尺度。当代中国意识形态转型得以成功,很重要的是牢牢掌握了意识形态的话语权,使意识形态的话语系统围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内核发生“渐变”,从而推动意识形态转型。

一是利用原有意识形态话语实现意识形态内容置换。中国改革开放伊始,在意识形态方面就面临着矛盾。一方面,为了保持政权的合法性的需要,必须不断强调其意识形态,因为它可以起到论证政权及其政策的合法性的功能;另一方面,中国走向发展生产力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改革,本质上是与改革开放以前传统的意识形态预设的“一大二公”的理想社会宗旨相矛盾的。在意识形态的原有话语系统里,市场经济改革被视为“修正主义”、“资本主义”的东西,改革者则被传统意识形态教义判识为“党内资产阶级代理人”或“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改革开放就必然会面临矛盾与两难选择:如果为了实现改革开放,避免意识形态传统提法对改革开放的负面解释,而采取摒弃、搁置国家意识形态的做法,那么,在政治上势必会受到那些以“党的正确路线”捍卫者自居的凡是派、教条主义者的严重挑战,他们会以“革命意识形态”的教义为依据,把执政党的改革开放路线方针判识为“和平演变”与“走资本主义道路”;如果为了得到政治上的“安全”,避免与原有的意识形态话语发生冲突与矛盾,从而不得不与传统意识形态话语在政治上保持一致,那么,就只能放弃改革开放,回到自我封闭的状态中去。这个矛盾能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关系到改革的成败与命运。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从30年来的中国改革开放历程中可以看到,中国在意识形态上所采取的基本战略,是通过对意识形态作创造性的解释,从而发展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意识形态新的话语系统,使革命意识形态逐渐转化为对市场经济以及对外开放方针具有论证功能的、与改革开放新时期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的理论话语。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保持了意识形态的历史连续性;另一方面,又实现了国家意识形态对新时期政治路线的保护、辩解、动员与政治凝聚功能。经过“文化大革命”这样一个政治狂热的年代,“政治挂帅,思想领先”几乎成了人们的口头禅,“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是那时突出政治的具体体现。意识形态转型非但没有抛开当时政治话语表达发展经济的主张,反而提出了一个响亮的政治口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从形式上看,意识形态并没有贬低或否定政治,而是变更了政治的内容。这个“政治”概念与当时正在成为人们精神枷锁的政治概念有着天壤之别。此前的政治概念是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现在认为是实现四个现代化。今天的人们已经不难理解这一观点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当然也符合毛泽东思想。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政治是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的,它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因而“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搞好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你不抓住四个现代化,不从这个实际出发,就是脱离马克思主义,就是空谈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而且邓小平同志按照当时人们的社会心理状态,特别强调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毛泽东同志提出、周恩来同志宣布的”,这就使人们更容易认同这一主张。确定了意识形态的“政治”内容后,邓小平同志又提出了评价经济部门党的工作的标准:“看一个经济部门的党委善不善于领导,领导得好不好,应该主要看这个经济部门实行了先进的管理方法没有,技术革新进行得怎么样,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多少,利润增长了多少,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集体福利增加了多少。各条战线的各级党委的领导,也都要用类似这样的标准来衡量。这就是今后主要的政治。离开这个主要的内容,政治就变成空头政治,就离开了党和人民的最大利益。”后来他又进一步强调“发展是硬道理”。这些观念是我们改革开放的最基本意识形态,全党和全国人民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才一心一意搞建设,全心全意谋发展,它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中国意识形态的转型模式,与苏联的意识形态“革命”模式相比,具有极大的优势。苏联在意识形态上提出的“新思维”,实际上是以全面抛弃原有的意识形态传统资源为特征的。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完全抛弃革命意识形态资源,另起炉灶地搬用西方自由主义价值来实现转型。对意识形态资源的废弃与否定,导致基层党员的离心化与共产党组织的瓦解。

二是整合传统意识形态资源,更新传统意识形态话语表达方式。调整传统意识形态的认知体系和价值结构体系,克服其简单化与片面化的话语表达方式,由立足于阶级冲突、社会革命与制度对抗的阶级意识形态转向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现代内核的国家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曾经开启中国民众智慧,成为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和斗争武器,并一跃而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确立了在中国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主导权。面对当今全球化浪潮所引发的社会变迁和思想价值变迁,必须立足于民族传统文化,致力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当代解读,最大限度地挖掘因受历史条件限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尚未充分展开的意识形态理论资源,以构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意识形态领域和社会实践中的话语权。当然,这种传统意识形态资源的挖掘和转化并不是简单地修修补补,而应该放在一种开放时代的全球视野中,反思传统意识形态,寻求传统与现代的平衡和对接,弘扬传统意识形态要素中的真知灼见,抛弃经典著作个别论断中不符合当前实际的因素,克服超越阶段的思想倾向,革除前人对马克思主义解读中一些不科学甚至是扭曲的认识。“小康”、“共同富裕”、“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等合法性意识形态资源的挖掘充分凸显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文关怀和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强化了社会主义价值观对资本主义的话语优势,体现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当代要求,必然会增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当代世界的话语能力。

三是借鉴、汲取和提炼能够体现时代要求,反映时代呼声的核心价值理念,在实践中不断开拓新的意识形态资源。由于社会结构发展到新的阶段,意识形态转型对传统意识形态概念的依存度降低,对原创性的新概念与日常概念的需求度相应增强。因此,要在坚守“中国特色”与马克思主义核心话语的前提下,通过比较、吸收国际社会公认的、能得到现代民众认同的譬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自由”、“和平崛起”等基本价值理念,将其纳入国家意识形态层面以获得“正统性”位置。从当前中国意识形态转型的现实看,中国共产党更多的是从社会科学与理论研究的新鲜成果中,从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关怀中获得创新的源泉,而不仅仅是依靠传统意识形态库存。例如,政治文明、社会、全体人民等等概念与提法均属此类。这一发展轨迹表明,中国意识形态转型进入了更广阔、更贴近现实生活,因而也在更大程度地融入世界文明主流的时期。执政党的责任就在于直面现代民众在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上的难题,综合各种自下而上的意识形态资源,将其整合成为一种新的能够体现时代要求、把握政治大局的意识形态资源。这种新的意识形态资源在指引政府制定正确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的同时又能得到绝大多数现代民众的广泛认同。更为重要的是,由这种新意识形态资源构建的现代国家意识形态既能增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世界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权,又能成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理论基础。

三、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基本原则不变

改革开放前,我们过分强调意识形态阶级性的一面,把这一面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忽视了意识形态的共性内容。转型中的意识形态充分承认人类在意识形态上拥有大量共同内容,肯定不同社会制度的文明都有自己的独特价值,否则它就脱离了人类文明的大道。为此,要善于求同存异,利用一切文明成果和有益的经验来发展我们自己。但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正是拨乱反正的初期,学术界、文化界思想混乱。有人出于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和憎恶,用抽象的人道主义反思“文化大革命”,错误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异化论”。“异化”是事物由于自身的内在机制问题而导致的无法克服的自反性,如果说像“文化大革命”这类“异化”现象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造成的,就等于说它是社会主义自身无法克服的,要消灭这类异化就必须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这种谬论的目的就是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领导。为此,转型中的意识形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并把它作为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保证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转型中灵活性与原则性的有机统一。

毫无疑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意识形态的冲突一般不会采取激烈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亨廷顿断言其被“文明的冲突”所取代的依据)。中国在意识形态斗争中绝不会重复过去的错误,不会再采用政治运动的方式,然而,这种冲突还是客观存在的。在意识形态转型中,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底线,如有突破,则必须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一方面,不能干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是当代中国必须牢牢把握的大方向,它不能被其他事情牵扯精力、偏离方向。因此,稳定压倒一切,正确处理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是中国一贯坚持的基本方针。“我们搞现代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凡是妨碍稳定的就要对付,不能让步,不能迁就。不要怕外国人议论,管他们说什么,无非是骂我们不开明。”排除动乱的干扰,在意识形态方面采取有节制的反击,无论是针对国际霸权主义还是国内政治动乱,都是为了稳定大局,为改革、发展奠定必要前提。另一方面,不能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而且是社会主义中国国家意识形态的凝练表达,是团结全党和凝聚全民族精神的意识形态基础,是建设现代化的根本前提和思想保证。中国之所以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因为这既是维护国内外稳定大局的需要,又是培育民族精神、形成共同理想、增强国家凝聚力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没有四个坚持,中国就乱了。”邓小平把社会主义对于中国的价值概括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其中,关于发展中国的价值,指的不仅是经济持续增长,而且还包括培育“四有新人”、协调先富后富、形成共同理想和大局意识,以确保人民团结、社会和谐和超常规发展。因此,社会主义不仅是发展的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的原则和方向。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形成的科学发展观,贯彻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和以人为本的精神,突出了“五个统筹”,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的上述思想。可以说,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就是毁灭中国的现代化事业。

意识形态是人们体悟自己的社会生存条件和规范世界的内在观念。阿尔都塞说,人是意识形态的人,意识形态是人的出生证;同样,社会也是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告别自然界的出生证。资本主义需要意识形态,社会主义也需要意识形态,民主、自由、公正、生态主义等一切价值观都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不能“淡化”,只能“变化”,关键是我们要建构社会健全发展需要的意识形态。布热津斯基根据他在政治实践中的观察,认为政治思想在当代世界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类在何种思想观念上达成共识与世界的未来发展息息相关。在他看来,“动员人们采取政治行动并从而塑造世界的正是思想。”就当代世界看,“我们正处在全球政治觉醒的时代,因此,政治思想大概会越来越重要,它要么成为精神凝聚力的源泉,要么就是动乱之源;要么成为达成政治共识的基础,要么就是冲突的祸根。”①意识形态产生于经济基础,服务于经济基础,它没有自己的独立目的,它的目的说到底是社会发展目的,它存在的价值最终也是以社会发展为尺度,社会发展目的也不是个别人的意见,而是马克思说的“被历史承认的目的”。无论什么时候都必须围绕社会发展开展意识形态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了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新的社会阶层的兴起。中国私营企业主群体兴起的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大实践问题,也是中国意识形态转型的核心理论问题。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内、国际意识形态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中,我们都可看到,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不同主张一直是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主线。特别是在当前国内的意识形态领域,这条主线汇集到一个点上,就是怎样认识和看待作为传统理论中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公有制与私有制分水岭的承载群体———私营企业主。同时,私营企业主也是当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改革的交汇点。如何认识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的兴起,涉及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如何认识资本主义等意识形态的重大理论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势必引起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混乱,对意识形态所维护的社会主义制度带来巨大威胁。中国意识形态再次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广泛团结私营企业主共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保意识形态转型顺利进行。

一、以阶层定位私营企业主群体

人们凭借经验完全可以观察到,当代中国已经形成了私营企业主群体。如何给这个群体定性,关涉到当代中国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阶层而不以阶级定位私营企业主群体,不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包容性,而且增强了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的自洽性。

在西方社会学中,社会学的研究者有时将阶级和阶层在同等程度上使用,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社会阶层的概念常常与社会阶级的概念相混淆,确实,二者经常被视为是可互换的。”之所以会形成阶层,就是由于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中不均等的分配,即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平等地占有那些在个人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事物,例如信息、财富、收入、声望、教育机会、职业地位等。

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的方法,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揭示了社会的结构。他指出,一切社会关系中,最为根本的关系就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结成的各种利益关系。马克思从与人们生存和生活最为紧密的经济利益入手,找到了形成阶级对立的初始原因。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过程。”马克思循着社会分工的线索,以生产资料和对劳动的占有关系为标准,认为由于对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占有属性的区别,社会才日益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阵营,从而形成了阶级的概念。马克思在划分阶级上的最重要贡献在于把阶级同所有制联系起来,从生产过程而不是从收入与分配领域,更不是从非经济领域寻找阶级划分的根源。马克思重视经济因素,但是没有把经济因素作为唯一的决定因素,对影响阶级形成的其他因素,诸如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等也给予了应有的注意。马克思在分析19世纪法国的小农经济时指出:“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虽然马克思不是第一个论述阶级的人,但马克思在论述阶级问题时,紧扣阶级的本质,使阶级理论得到了巨大发展。列宁循着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对阶级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从上述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可以看出,阶层着重于重要的社会资源的分配,而阶级着重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显然,生产资料也是一种社会资源,从这个角度来说,阶级和阶层两个概念肯定有相互交叉和相重合的地方。阶级和阶层的区别在于划分标准,联系在于他们的包含关系。把马克思的阶级概念和西方社会学中的阶层概念对立起来是没有道理的。阶级的分析和阶层的划分各有自己的侧重点,但不是完全抵触的。现代西方社会学家在研究社会阶层时,往往把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的阶级、地位与党派(或者权力)组成的三位一体的多元社会分层模式奉为典范。应该说马克思和韦伯提供了两种基本的理论模式和分析框架,他们对社会分层的本质、决定要素、形式等分别做出了各自的解释,对后来的社会阶层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人们在对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和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的解读中,已经形成了一个误解,即认为马克思只重视阶级分析,忽视阶层分析,认为他只有阶级理论,没有阶层理论,说“阶层”是韦伯的概念。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重视对阶层问题的分析,把阶层分析和阶级分析结合起来,对社会进行双重考察。他们认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体系,同物质世界的其他领域一样,也是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的。划分阶级的标准是经济地位,特别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阶层是依据生产资料占有之外的属性来划分的,它或者存在于阶级的内部,或者是与阶级相联系而又相对对立的特殊群体。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过,每一阶级内部都包含各种特殊的阶层。《宣言》指出:“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主、臣仆、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一些特殊的阶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把阶层看作阶级内部的特殊群体,可见,所谓马克思主义不进行阶层分析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以此来分析当代中国新兴的私营企业主群体,可以断定他们是一个社会阶层而不是新生的资产阶级。

第一,私营企业主所赖以生存的私营经济处于从属地位。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经济制度的一个根本原则。私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始终要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并且保持着旺盛势头,但就整体而言,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仍不高,它远未能像在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经济力量,建立自己的信贷系统和流通渠道,而只能依赖于公有制经济的扶助和支持,并与其建立密切的互补、联合、协作联系。马克思说过:“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就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我国的现实正是如此。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它影响并改变着私营经济的私有“色彩”,改变着私营经济的特点。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完善,这种“普照的光”的影响力将更为明显。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内、从属于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的私营经济,应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与此相应,私营企业主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同样是劳动,而且是更高级更复杂的劳动,因此私营企业主总体上仍属于劳动者范畴,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通过合法经营而富起来的私营企业主,“不仅是党和政府的政策所允许的,也是光荣的,他们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了力量,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在鼓励、引导他们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本着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使他们健康成长,“帮助他们树立在党的领导下,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做到爱国、敬业、守法,在加快自身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要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活动,帮助更多的人走上富裕之路”。对于他们当中守法经营、贡献很大者,应给予适当的荣誉和社会地位。

第二,私营企业主虽然有大致相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共同的阶级心理和阶级意识,没有组成任何一种带有政治色彩的社会性组织,更没有联合起来成为一种有组织的阶级力量,他们甚至还没有彻底割断同原来社会身份联系的“脐带”。在马克思看来,作为阶级划分基础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差异,将会给阶级心理、阶级意识打上自己的烙印。因为“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而我国的私营企业主显然没有这种共同的政治意识,他们本来就是不同界别的劳动者,现在也还仍然主要是劳动者。他们作为人类历史上唯一一个在共产党的帮助和鼓励下成为资产所有者的特殊群体,不但客观上与其原职业身份仍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而且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在心理和情感寄托上仍然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衷心拥护改革开放政策,热切期盼能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全方位接纳。总的来看,私营企业主既没有彻底割断同原有社会身份联系的“脐带”,而且随时有可能变换回去,或者变换为其他的社会身份。这种状况与构成一个阶级的条件显然相去甚远。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对法国小农的阶级属性有过一段精辟描述:“由于各个小农彼此之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由于他们利益的同一性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法国的小农尚且如此,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群体就更不可能形成独立的阶级了。

第三,在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着经济命脉和国家政权的前提下,国家始终具有调整阶级阶层关系的主动权。在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动中,国家完全有能力通过税收、劳动保障、行为规范等各种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确保经济和社会运行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总体方向。诚如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的:“会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个别资产阶级分子可能会出现,但不会形成一个资产阶级”,“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这就是说,国家对于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有条件的,允许它在政府正确政策引导下向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而不允许其搞自由放任的自发性发展。私营企业主群体要在政治上依据宪法和法律自由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平等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他们的一切合法权益都要受到保护,他们的合理诉求也要受到关注,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我国的私营经济不脱离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不让私营企业主群体自发地发展成为一个“完整意义的阶级”———新资产阶级。他们依法拥有私人财产权、独立自主经营权,政治上拥有合法利益与权利,但不可有独立的“阶级政纲”和“政治统治权”。

党的十六大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有学者分析指出,“随着私营企业主群体的日益庞大,他们之间的共性特征日渐突出,也在逐渐形成大致相同的看法,如他们普遍关心自己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政治地位,关心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关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很有可能从现有的新社会阶层中再次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随着私营经济的重新产生和发展,私营企业主的队伍也日益壮大,他们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不同于其他社会阶级、阶层的特征和利益要求,并且逐渐显露出来。这意味着在我国社会结构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群体”,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从政治社会学的意义上讲,我国目前私营企业主已经构成了一个新的阶层,具有不同于其他阶层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生活方式、意识形态和独特的利益与要求。”

从学理上看,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社会分层理论对社会阶级现象的认识结果在逐渐被我们所了解并接受。在比较研究马克思的阶级概念与韦伯的阶层概念后不难发现:阶层概念比阶级概念的含义宽泛,更适宜于用来研究现阶段我国社会的阶级现象。马克思的阶级概念属于经济范畴,强调了对抗阶级之间的斗争,其揭示的阶级结构比较稳定,仅为具有根本利益尖锐对立的阶级社会所特有。韦伯的阶层概念则是一个社会范畴,包含了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等多种社会要素,强调社会整体协调功能,所揭示的社会分层结构具有动态变化特点,阶层划分现象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全过程。由于在现时期的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整体已经消灭,对抗性社会矛盾基本消灭,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但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不可能产生全局性的阶级对抗与阶级斗争,社会成员间主要表现为非对抗性的协作关系及人民内部矛盾。而我们研究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及社会结构,调节并处理好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如果简单沿用过去的阶级分析理论已不太妥当。况且,由于昔日政治斗争的过深烙印,如人为地刻意划分阶级,易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利于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不利于意识形态的顺利转型。

二、确认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

在社会结构变动中,大凡一个新出现的社会阶层总有其社会属性也就是文化身份的确认问题。“至少有两种理解文化身份的可能方式:一种是本质论的,狭隘、闭塞;另一种是历史的,包容、开放。前者将文化身份视为已经完成的事实,构造好了的本质;后者将文化身份视为某种正被制造的东西,总是处在形成过程之中,从未完全结束。”①按照传统阶级理论理解,私营企业主属于剥削阶级,与社会主义是不相容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正是一种历史论视角,既指出了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的建设力量,同时也蕴涵了社会主义对私营企业主的塑造逻辑。把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不仅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团结带领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奋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对于提升私营企业主的社会认知和自我认知,调动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创造性,保持社会稳定,实现意识形态的现代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方面,有学者进行了颇有见地的分析。

(1)把私营企业主定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的。

社会基本矛盾的原理,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原理。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类社会一切经济、政治、文化现象的发生、发展与变更,都可以在该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找到其终极的动因、得到科学的解释。把私营企业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范畴,从根本上讲,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决定的。

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单一的。事实上,目前我国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再是单一的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众所周知,一定社会形态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其性质同样是由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性质的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其生产关系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当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尚未诞生的时候,新的生产关系只能孕育在旧的生产方式之中;当这新的生产方式诞生之后,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被消灭,还会在新的生产方式之中保留相当长的时间,因为这种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的存在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可能还是必要的(不仅对于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的社会来说是如此,而且即使对于代替私有制的公有制的社会来说也是如此);当这新的生产关系成熟、发展以至鼎盛时期,固然旧的残存的生产关系可能不再存在(其实也不尽然),然而更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会孕育其中;至于当这种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处于衰落的时候,它本身不仅无纯而又纯可言,而且对于更新的生产方式来说最终将被取代。由此可见,同任何事物一样,任何社会形态纯是相对的、不纯是绝对的,决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关系在该社会中不会是单一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在界定社会形态性质时使用“占统治地位”这一概念。因此,我们不能用纯而又纯的眼光看待任何社会,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

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自发发展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就经济基础自身而言,其内部诸经济成分之间不可能孤立发展,而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具有主导和制约的作用,但这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越单一越好。同样,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受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制约,但这并不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就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主导和制约作用,就是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反映社会经济的本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经济全局的活力。这正是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作用所在。另一方面,就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而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也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上层建筑的性质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经济基础的性质,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要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但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的发展可以脱离上层建筑的影响而随心所欲地进行。同样,上层建筑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但这种适应并不表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就是无能为力的。事实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是表明上层建筑要体现经济基础的性质,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这正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能动作用的体现。说明任何社会形态,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其经济基础,如果离开上层建筑对其所起的代表、维护、规范和促进作用,同样是难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用静止和孤立的眼光去看待经济基础中诸经济成分的发展。

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看,把私营企业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范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单一的,那就表明目前中国私营企业的存在不是人为的,而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否则,为什么在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已经消灭了的私营企业,在事隔20多年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又出现了呢?同时,它还表明目前中国的私营企业并非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力量,而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形式,出现于全国经济领域里的。尽管私营企业作为以往社会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沿袭在经济上也“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并非是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但是目前中国的私营企业,是在以往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旧瓶”中,装上了社会主义经济内容的“新酒”。它的存在不是为复辟资本主义服务的,而是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的。因此,不是要按照它以前的面目来改造社会主义经济,而是要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改造它。可见,目前中国的私营企业不论其经营者主观意愿如何,从本质上讲,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自发发展的,那就表明经济基础中的诸经济成分的发展都是要受到制约的。因此,目前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并不是放任自流的,而是具有规范性的。否则,为什么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这样讲道:“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这就是说,“三资”企业在发展中要受公有制经济的制约,要受到国家上层建筑的规范,这是我们的优势之所在。“三资”企业尚且如此,中国的私营企业就更不言而喻了。正是因为这种制约与规范,才保证了私营企业沿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也正是为什么作为以往社会占统治地位经济基础的私营企业在目前中国能够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的根本依据。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从而为把私营企业主定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2)把私营企业主定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决定的。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以此为枢纽,分析了被物品外壳掩盖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阐明了价值形成及其发展的过程,发现了剩余价值规律,构建了政治经济学的科学体系,从而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

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这种不同,首先表现在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便在中国建立起来。从此,剥削制度在中国不复存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也随之消灭,使我国社会劳动关系也随之发生根本变化。一是社会劳动者经济地位的根本变化。在以往社会中劳动者是从属于资本所有者的,他们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今天,中国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人们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标志着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二是社会劳动外延的根本变化。在以往社会中只把从事物质生产的人们作为劳动者。本来,马克思当年就认为资本所有者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具有管理的职能。但是因为当时资本所有者的管理职能是作为获得工人剩余价值的权力存在的,因此,他们未被列入劳动者的范畴。但是,马克思认为,“如果协作,例如在乐队中,需要有一个指挥,那么,指挥劳动的职能在资本的条件下所采取的形式与它在相反的场合,例如在联合体中所采取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在联合体中,这种指挥劳动的职能是作为一种同其他职能并列的特殊的劳动职能”。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经营管理者指挥劳动的职能也属于劳动职能。因为他们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所有者了,他们指挥劳动的职能“不是作为这样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把工人自己的统一实现为他们异己的统一,而把对他们劳动的剥削实现为异己的权力对他们进行的剥削。”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经营管理者指挥劳动的职能,不再具有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者指挥劳动职能作为获得工人剩余价值权力的那种属性了。因此,作为社会化大生产不可缺少的经营管理者也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三是劳动者与资产关系的根本变化。以往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为前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因此,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生。正是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得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处于尖锐的阶级对立之中。而在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复存在,社会生产不再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条件下进行的,而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条件下进行的。这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在不同经济成分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中呈现的是间接结合的特征;在劳动者行使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储蓄和购买国债、股票等各种投资方式中呈现的是直接结合的特征;在私营经济中则呈现合作结合的特征。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建设目的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是逐渐增加的。于是,劳动者由无产劳动者向资产劳动者转变,便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关系的这些根本变化,给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增添了全新的内容。从研究目前中国私营企业主社会属性问题的角度来讲,这种新内容集中表现为以往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不复存在。众所周知,剩余劳动是新增价值的源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分劳动可以不再用于单纯消费资料的生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生产的时候开始的。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基金都是一个特权阶级的财产,而政治上的统治权和精神上的指导权也和这种财产一起落到这个特权阶级的手里。”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被资产阶级无偿地占有,并得到了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维系。这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的内涵所在。但是,恩格斯讲,“即将到来的社会变革将把这种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即全部原料、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从特权阶级的支配中夺过来,并且把它们转变给全社会作为公共财产,这样才真正把它们变成社会的基金。”这就是说,社会主义革命不是要消灭剩余劳动及其价值,而是要改变这种劳动及其价值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消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不复存在,因此,剩余劳动及其价值便不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的属性,而以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等形式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

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把私营企业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范畴,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那么,私营企业主在创办企业之前,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无疑是属于整个劳动阶级、阶层中的成员。他们投资创办企业,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企业经营中,他们与工人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不再是阶级对立的关系。因此,他们已经不再具有获取工人剩余价值权力的那种属性了。所以,他们指挥劳动的职能,即经营管理,属于劳动的职能。既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发生了根本变化,目前中国的剩余劳动及其价值不再具有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属性,那么,私营企业主也就不存在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问题。当然,应该承认,私营企业主创办企业是存在非劳动所得的。但这种非劳动所得不同于以往社会,具体来讲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入的结构不同。目前中国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属于劳动,其收入属于劳动所得;私营企业主的投资分红、经营管理的风险收入属于按要素分配所得。二是收入的性质不同。目前中国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不是以其特权阶级的身份获取的,而是依据党和国家的富民政策获取的。这与其他工薪阶层从事储蓄、国债、股票等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同一范畴,都是合法收入。三是收入的归属不同。从整体来说,目前中国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并非主要进入其个人的消费领域。更确切地讲,进入私营企业主生活消费领域的收入与其经营管理的劳动收入是相当的,非劳动所得便构成扩资性、保障性、管理性、发展性以及公益性的来源。可见,目前中国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不属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私营企业主也是劳动者,从而为把私营企业主定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提供了现实依据。

(3)把私营企业主定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决定的。

目前,中国私营企业就其发展的过程而言表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应运而生。私营企业的出现是改革开放初期拨乱反正、调整政策的必然产物。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中国经济濒于崩溃边缘,农村贫困、城镇待业,成为当时突出而紧迫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原有的所有制结构的框架内是难以解决的。从就业来说,要解决当时遗留下来的沉重的就业负担,仅靠国家投资是不现实的,而集体、个体经济则具有广阔的前景。通过这些渠道安排就业,国家不仅不花投资,而且还可以增加税收。而且当时全国商业网点少,服务设施差,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需要加以解决。于是,国家便在坚持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从而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全面增长的形势,使长期遗留下来的就业问题得以解决。就在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不断解放,观念不断更新,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勇于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增强。传统的所有制结构开始突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格局开始形成。从而奠定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推动着所有制结构以及整个经济管理体制向着更深层次的改革。这一切从观念上、制度上为私营企业的诞生创造了条件。随着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不断增加,生活得以改善,社会需求随之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从资金、劳动力与市场等方面为私营企业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于是,私营企业在个体经济、集体经济之中得以萌生和发展。

二是合作而为。私营企业的创办是改革开放中寻求发展、摆脱贫困、创造富裕的劳动群众相互合作的结果。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中国私营企业主主要是以农民为最多,而在90年代之后的业主中,工人、干部的比重迅速增加。他们最初投资的来源主要靠借贷。此间,私营企业主身份的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上升。最初受雇于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也主要是年轻的农民。他们文化不高,缺乏技能,在农村资源缺乏、劳动力过剩、脱贫困难的情况下,想通过打工来增加收入,摆脱困境。随着改革的深入,部分下岗的国有企业员工受雇于私营企业日益增加。正是在出资者与出劳者双向选择的过程中,中国私营企业出现了。这说明中国私营企业的出现,既没有西方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发展初期的那种“羊吃人”的血雨腥风,也没有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发展初期那种以殖民主义入侵为动力的刀光剑影。它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为适应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合作结合的产物。这表明,目前中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尽管沿袭着以往社会的形式,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新的内容。

三是乘势而上。私营企业的发展是由我国诸经济成分相互关联的内在要求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发展的过程深刻说明,越是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就越是私营企业迅速发展的时候。尤其是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这一点就体现得更为明显。党的十五大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做出了科学的阐述,在明确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方式和实现形式的同时,科学界定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职能,克服了以往在公有制主体地位认识上的形而上学观念,为国有经济的改革和战略调整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明确了非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使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名副其实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使之成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位的指导方针。这就为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就私营企业而言,国有经济深化改革,需要私营企业为其下岗职工分流提供就业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也需要私营企业为其填补“真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以及应对入世实施“走出去”战略等,都离不开私营企业的支持和参与。总之,这一切为目前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强化了定位,拓展了功能,开阔了空间,提供了机遇。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正是在这一系列的背景下乘势而上的。它表明,目前中国的私营企业与公有制经济同是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共促发展的。发展私营企业绝不是党和政府的权宜之计,而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内在要求决定的长远之策,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的必需。

从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把私营企业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范畴,更是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目前中国私营企业的出现是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乘势而上的,那就表明,私营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对社会主义经济构成威胁。相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发展形式,它为社会主义经济增添了活力。一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迅速提升,私营企业的贡献功不可没。这种应运而生和乘势而上,体现了私营企业对国有经济的适应性、依附性和互补性,这既是决定私营企业社会主义经济属性的内在依据,也是决定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经济基础。既然中国私营企业的创办是在改革开放中寻求发展、摆脱贫困、创造富裕的劳动群众合作而为的,那么,私营企业的发展并未造成社会尖锐的阶级对立;相反,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平等合作的形式,它为人民群众告别贫困、迈进小康、谋求富裕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另一方面,我国贫困落后的面貌迅速改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状况迅速改善,整个社会安定团结,对此,私营企业同样功不可没。由此可见,平等合作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目前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这就是目前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从本质上不会形成阶级对立的依据。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平等合作关系,从而为把私营企业主定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提供了实践依据。

综上所述,从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规律以及私营企业发展规律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形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不再是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者,而是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者;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不会形成劳动关系上的阶级对立。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得出目前中国私营企业主群体应该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结论。把私营企业主定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越来越得到私营企业主乃至全社会的认同,这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平稳实现当代中国意识形态转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有序扩大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

我国私营企业主群体是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并迅速壮大的。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私营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过程以及由此带来的私营经济逐步发展的实践进程,中国私营经济30年来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8年至1992年,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力量。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鼓励和支持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适当发展。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私营经济“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条文,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存在和发展”。1978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只有14万人。至1992年,全国已有私营企业14万户,投资者30万人,注册资金221亿元,从业人员232万人;个体工商户1 543万户,注册资金601亿元,从业人员2 468万人。

第二个阶段,1992年至2002年,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中国私营经济发展驶入了快车道,并真正融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的这一重大突破,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制度保证,注入了强劲动力。10年间,私营经济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中的亮点。私营企业户数从近14万户增加到243.5万户,增长了17倍,年均增长33%;注册资金由221亿元增加到24 756亿元,增长了112倍,年均增长60%;从业人员从232万人增至3 409万人,增长了近15倍;税收从4.5亿元增加到945.6亿元,增长了208倍,年均增长70%。全国个体工商户由1 543万户发展到2 378万户,资金数额由601亿元增加到3 782亿元,从业人员由2 468万人增加到4 743万人。

第三个阶段,2002年至今,各种所有制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正在形成,私营经济发展进入历史新阶段。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在市场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目前,党和国家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进入21世纪以来,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历史性变化。2007年,全国共有私营企业551万户,个体工商户2 741.5万户,私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1%,成为数量最多的企业群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93 873亿元,比2002年增加69 117亿元,增长279%;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为 7 350.7亿元,比 2002年增加3 568.7亿元,增长94%;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利润从2002年的490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 000亿元,五年增长7倍,年均增长52%。

近年来,私营企业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一是形成一批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的大企业、大公司。据全国工商联调查,2006年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家资产总额合计为18 550亿元,比2002年的6 440亿元增长了近2倍,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的有28家,超过50亿元的有93家。二是在行业分布上由以轻工纺织、普通机械、建筑运输、商贸服务等领域为主,向重化工业、基础设施、公共事业、资本市场等领域拓展。三是在产业布局上,由早期小作坊、分散化为主,逐步形成一批以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为特征的企业集团和“块状经济”。

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表明,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一是在经济增长方面,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目前,除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以外的广义私营经济已经占GDP的65%左右,其中个体私营经济已经占40%左右;中国经济发展的增量部分,70%~80%来源于私营经济。二是在就业方面,私营经济已成为增加就业的主要渠道,其就业量现在已占全国非农就业总数的80%左右。至2007年,全国登记注册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共计1.27亿多人,而实际从业人员可能已经接近2亿人。三是在自主创新方面,新时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70%、国内发明专利的65%和新产品的80%来自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95%以上为私营企业。我国私营科技企业目前已有约15万家,在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中私营科技企业占70%以上。四是在税收方面,私营经济已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2007年,私营企业税收总额4 771.5亿元,其增长率高于全国5.1个百分点,占全国企业税收总额的比重为9.6%。个体户税收总额为1 484.2亿元。五是在对外贸易和投资方面,私营经济已成为对外贸易的生力军。2007年,全国私营企业进出口总额为3 476亿美元,高于全国增长率19.2个百分点。占全国进出口的比重为15.8%,其中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比重为20.6%。六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私营企业是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数百家国家级、数千家省级和数万家县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多数是私营企业,它们已经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主力军。100多万家乡镇企业都是私营企业,它们也是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的主力军。七是在增加居民财富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家庭收普遍较大幅度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到2007年年底,全国有2 741万家个体工商户,户均资金约2.7万元,涉及家庭人口达8 000余万人;全国有551万家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金152万元;私营企业投资者近1 397万人,涉及家庭人口4 000万人;再加上私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就有许多家庭过上富裕和比较富裕的生活,这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提供了重要保证。八是在贡献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私营企业已经成为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2007年年底,参与中国光彩事业活动的有约2万家私营企业,向光彩事业和公益事业捐赠总额累计约1 180亿元。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由于私营企业主在经济上处于重要地位,扩大他们的有序政治参与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有着特殊的意义。“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和推动政治系统决策过程的活动。”市场经济培育了公民自主参加政治生活的能力,各个社会阶层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代表在新形式下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当然也包括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主群体日益壮大,需要基本的利益诉求和政治满足渠道,这就要求相应的政治体制来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害冲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最主要的政治制度,理应能够充分体现各阶层人民的意志,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有序扩大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满足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诉求,不但可以极大地调动私营企业主群体人士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而且可以化解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真正实现意识形态转型中政治社会的稳定。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进入有序轨道的标志是1991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这份文件把私营企业主纳入了党的统一战线范围,要求在私营企业主群体培养代表人士队伍,一方面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又要对他们做出恰当的政治安排,使他们能够进入人大和政协参政议政。2006年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明确了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组织渠道,提出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使新世纪新阶段党的统一战线由原来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的“三者”联盟,进一步发展成为包括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在内的“四者”联盟。

有学者对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情况进行了分析。(1)政治参与意识逐渐高涨。促使其政治参与意识高涨的原因在于有一个好的政策环境;实现政治参与,有利于宣传私营企业及其产品,树立企业形象,扩大企业主的社会影响,以维护企业的利益。(2)政治参与渠道灵活多样。最为广泛和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参与渠道主要有:推举自己在政治上的代言人、争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群团组织中担任一定的职务并参加相关的政治活动、通过媒体宣传自己、通过支持公益事业扩大影响等几个方面。(3 )政治参与的动机趋于稳定。经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确认,私营经济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了宪法的保障,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胆子更大了,动机趋于明朗和稳定。这主要表现在,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化,政策透明度增强了,使得私营企业主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参与政治,决策企业发展走向;同时私营企业主对本阶层的共同处境与共同利益有了清醒认识。(4)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存在着急需规范的问题。以便于他们由被动的政治参与转向主动,由非法转向合法,由个人的无组织政治参与转向有组织。基于此,为了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修正后的党章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章,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党章的形式加以规定,使私有企业主入党的问题得到了政策层面的解决。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短缺,基础薄弱,经济社会发展极端不平衡。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思路和主题,即必须把满足民众的生存发展作为工作的重心,以经济发展来求得执政地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条基本经验。3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中国经济长时间的高速增长,使自身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同。与此同时,人民群众也以极大的兴趣和史无前例的热情关注政治生活,参与政治生活。

私营企业主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支新的社会力量,他们首先出现在经济领域,然后才在政治生活中引起注意。私营企业主一开始既没有法律地位,也没有政治地位,是不被社会认可的阶层,经过长时间的争论,最后才被允许存在。他们最初是没有参政权的,而且在是否是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这个问题上都有不同意见。私营企业主参政权的获得,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把握。他们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后,搅动了原有的参政格局,促进了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起到了极大的示范和宣传作用,带动了其他阶层群体的政治参与。

私营企业主群体的政治参与纳入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中,其意义有两个。一是公民政治参与在最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我国在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设计方面显得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如果全体公民都在同一时间爆发参政的要求,极有可能使现有政权瘫痪。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阶层首先萌发参政意识,提出参政要求,使我们有时间去应付,进行制度安排,审视现行参政渠道和效果,为大规模的公民参政摸索经验,是阶层参政的实战演练。通过这种考验,为我国探索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总结经验,使公民的参政要求不至于酿成政治动荡。二是把私营企业主群体的政治参与纳入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中,使我们党获得了新社会力量的支持,争取到了更多的合法性来源,增加了执政资源,避免了新社会力量在体制外的积聚,有利于我们党在社会变化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

从目前情况看,私营企业主群体的政治态度表现出鲜明的利益特征,更多地体现在经济层面。私营企业主积极的政治诉求既是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的必然现象,也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是这个阶层中的精英分子希冀借助民主政治,取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话语权,即便政治自觉性不强的私营企业主,也希望通过整合管理秩序来消除他们的经济附加成本;二是当前私营企业主群体已经呈现出明显的精英化趋势,他们的政治态度趋于积极,并寻求与社会其他阶层的良性互动;三是私营企业主的构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断攀升。私营企业主意识到了制度环境对经济的影响力,更多地关注市场法则之外的市场政策环境。随着宪法对合法私有财产的明确保护,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对资本属性的厘清,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诉求定然有一个上升空间。政府应正视私营企业主正常的参政诉求并加以正确引导,不能因为个别私营企业主的不良名声而把这种诉求统称为要戴“红帽子”,打击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如果政府的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如果经济领域的资源配置更多地交给市场,行政审批、配额分配、工程招标更加透明;如果私营企业能够在市场准入、信用贷款、土地出让、招标投标等方面真正获得与国有企业一样平等的地位,私营企业主就能够以更加健康、积极的心态来看待和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一身份也可以真正回归民意代表的政治属性。对于任何一个合法公民来说,都有参政议政的资格和责任,私营企业主也不例外。如何更和谐、更趋利避害地引导这种政治热情,值得政府和社会高度关注。同时,也必须通过建立有效制度来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切实履行为国谋政、为民谋利的职责,警惕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只被当成荣誉称号而成为一些不法私营企业主的“护身符”。

私营企业主群体的政治参与从总体上讲,还处在阶层参与的初始阶段,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这与我国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发展水平和参与制度建设的成熟状况也有关系。它虽然代表了阶层参与的一般特点,揭示了未来阶层参与的发展趋势,但它并不能完全代表阶层参与的未来。当前私营企业主群体参与中所包含的这些信息的解读,由于地域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会呈现出不一致的地方。事实上,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才促使我们深入进行研究交流,探索公民政治参与的规律,构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所需要的各种途径和条件。规范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可以为公民政治参与树立参照体系,并有助于建立起政治参与相关问题的各种评价标准。只有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都具有同样的评价标准,才能区别不同阶层的参与水平,对不同渠道的参与效果进行对比,并减少因参与问题上的机会不均等所造成的政治上的不公平感,弥合阶层的政治效能差异。以私营企业主的参与为突破口,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其深远意义在于促进了我国政治的合法性建设。一个不重视公民参与的政治体制是难以获得持久的合法性的;而一个以不规范的参与占据主要参与空间的政治体制其合法性也是无法延续的。规范政治参与,疏通参与途径,改善民意的传导机制,对于决策者而言,可以获得决策所需要的真实信息,减少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由于在决策中体现了自己的意志、反映了要求,他们更倾向于认同政治体制的权威,在政策执行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由于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和政府双方保持了双向互动,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为政权提供了更多的合法性。如果我们能够把规范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和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从政治文明兴盛和发展的高度来规划政治参与,那么就能够避免在参与当中出现的一些无序化的状态,健全参与规制,使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步入正轨。诚如此,则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也就有了新的生长点,意识形态转型的步伐也可以更加稳健。

§§第四章 当代中国意识形态转型中的社会思潮批判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在中国社会转型期中,各种思想流派、学说观点纷纷浮现了出来,最终表现为社会转型期中的意识形态冲突。”

在社会意识结构中,社会思潮属于亚意识形态范畴,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综合表现形式。它不仅由一定理论形态的思想主导,而且还交织着广泛的社会心理因素。一旦社会心理因素被激发,演变成社会思潮的时候,积淀在社会心理中的理性因素便会为意识形态的演变提供思想基础。就社会思潮对意识形态的直接作用来说,主要体现在社会思潮特别是政治思潮的倾向上。社会思潮的涌动方向及其程度,无疑会对意识形态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当代中国意识形态转型过程中,围绕要不要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核心问题,各种社会思潮相继涌现,对人们的思想乃至国家意识形态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在每一种理论的背后,都有表示集团目的、集团权力和集团利益的集体因素。”②当代中国的社会思潮,是社会现实在思想文化领域里的反映,是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精神表现。其中,面对如何看待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群体同一问题域的新左派、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三大思潮,突出而集中地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反映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一个急剧变动的社会中的感受、经验以及他们的愿望。

社会思潮之所以能形成社会思潮,就是因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包含一定的合理思想。任何一种科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在实践基础上吸收先进思潮、批判落后思潮实现的。马克思主义从创立到发展,始终在与不同时代的各种思潮进行着对话和论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正是在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中,在批判吸收人类一切先进思想的开放中形成的。对当代中国意识形态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思潮稍加分析,即可看到它们都有着西方社会思潮的理论背景。“这些当代西方思潮中的合理因素,对我们树立知识经济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民主法制观念、人权观念、效率观念、均衡发展观念等新的文化观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成为我国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思想资源。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导力量来自西方,随着当代资本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西方国家的文化日益成熟,其影响力也日益增强,少数西方国家借经济全球化之机,向别国强制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和社会政治制度,给发展中国家造成很大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可以说,作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观念反映,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的转型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也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对各种社会思潮在批判中吸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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