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1.农户难以获得正规信贷。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加速推进,农户的贷款获得情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农户受信贷约束的程度仍然很高。程郁等的研究显示,有34%的农户受到正规信贷约束,而且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受信贷约束比重高达45%。513徐少君等也指出,中国农户的金融排除程度相对较高,尤其是中国推行的金融分支机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给原本金融服务就先天不足的农村地区雪上加霜,进一步提高了农户的金融排除程度。即使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如浙江农户仍然面临着普遍的金融排除问题。调研显示,仍有23%、72%、41%的农户处于储蓄排除、贷款排除、保险排除的状态。514孔荣等也发现,农户在无抵押条件下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任,这是导致农户很难从正规渠道获取信用贷款的主要因素。调查显示,43.82%的被调查农户曾经被农村信用社和银行拒绝贷款,究其原因,其中51.20%的被调查农户认为是因为其没有抵押资产,34.49%的认为是因为其不被正规金融机构所信任。515朱信凯等也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农户收入的不确定性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贷款普遍存在着“惜贷”行为。516田秀娟指出,农村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现象加剧。当前非正规金融已经成为农村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517社科院所做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仍然主要依靠民间借贷,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很少,仅占11%。
2.农村信贷供给约束和需求约束并存。刘西川等的调查发现,农户不仅受到了供给信贷约束,而且还受到需求信贷约束,数量配给、交易成本配给与风险配给是农户被配给挤出正规信贷市场的三种重要的信贷配给方式。其中,中低收入农户可能面临着更为严重的交易成本配给和风险配给。519黄祖辉等也认为,农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程度低既有供给方面的原因,如农信社倾向于贷款给固定资产和非农经营收入比重较高的农户,也有需求方面的原因,如工资收入较高的家庭对正规贷款的需求较小,因为这些农户大多外出务工,为生产经营活动融资的可能性较小,同时打工得到的收入可弥补家庭支出的缺口,从而对非生产性贷款的需求也较小。就贫困地区而言,农户主要经济活动从家庭生产经营转向外出务工是目前农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程度低的重要原因。520程郁等进一步认为,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是信贷约束的根本原因,但是供给配给和需求压抑交互发生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约束。长期的信贷配给不仅形成了对金融需求的直接约束,而且还会影响人们的行为预期和行为选择,从而导致约束性制度下需求压抑的行为惯性,即需求型信贷约束。
3.农村信用社的治理结构不完善。农村信用社的资本是民有资本,其法人治理结构应体现“民有资本民营化”要求,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素质低下、自我管理能力薄弱,再加之省级政府(省级联社)强烈的干预动机,导致其法人治理结构呈现“民有资本官营化”特征。这导致了重管理轻服务、管理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存在严重的越位串位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522杨亦民等也认为,当前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系统还很不完善,并且在不同地区之间显示出较大的差异性,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系统普遍比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要健全一些。
(二)农村金融市场改革
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学术界对农村金融市场改革提出了很多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信贷抵押品制度。高圣平等认为,在当前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农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贷担保物较受限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不能作为担保物,这加大了农户获取贷款的难度,也扩大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需要对相关立法进行修改,不断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524汪旭晖建议通过地权改革,使土地价值通过流通得到有效评估,金融机构可以据此作为向农民提供信贷支持的依据。农民向金融机构借贷时,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借贷抵押物,降低信贷风险。
第二,建立农户信用制度。朱信凯等认为,正规金融机构“惜贷”,以及非正规金融能够在农村发展主要是信用问题。正规金融机构因为农户的信用不够而“惜贷”,非正规金融则因农户间比较了解和信任而得以发展。只有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和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使农村金融市场蓬勃发展。526孔荣等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相对于非正规借贷而言,农户通常倾向于选择优先偿还正规机构的贷款,这表明农户守信程度较高。中国正规金融较高的贷款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设计背离了农户的经济基础和信任环境。527汪旭晖提出,首先要尽快建立农民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其次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农村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农民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农民信用等级,为发放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农户的资信状况。此外,应积极扶持个人资信评估机构,鼓励发展农村信贷咨询机构、个人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推进金融制度创新。程郁等指出,要切实解决中国农村信贷约束问题,不仅需要放松信贷管制和增加信贷供给,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信贷制度的创新解决农村金融交易成本过高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破除信贷需求压抑的制度性根源。农村金融的制度创新应当立足于完善信用合作、推广团体贷款以及发展民间金融。529另外,对还款方式和服务内容进行创新,也有利于缓解农村信贷不足问题。汪旭辉指出,针对农村代际消费的特点,可以实行弹性的还款方式,延长贷款期限,增加农民消费信心,提高消费倾向。在重点做好教育助学、耐用消费品、医疗治病等生活性消费贷款的同时,对农用生产资料也可以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帮助解决。
第四,培育和挖掘农户信贷需求。黄祖辉等认为,在不改变现有正规贷款产品、服务的情况下,单纯通过增加信贷供给来追求贷款覆盖面的做法是低效的。因为覆盖面的扩大需要以信贷市场参与程度的提高为前提,而市场参与又以农户对正规信贷存在需求为必要条件。农户对目前农信社所提供的贷款产品的需求较低,如果农信社能够针对农户信贷需求的现实特点,积极改进原有(或开发新的)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则有可能释放农户对正规信贷的潜在的和隐藏的需求。长远地看,重视、培育和积极挖掘农户的信贷需求才是促进农村正规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
第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丁俊峰指出,为有效破解农村金融难题,需要确立起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共同主导的农村信贷机构体系。首先,进一步强化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扩大这两家政策性银行在农村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提高其政策性业务的贴补率。其次,推进农村商业化金融体系发展。确定农业银行的县域机构应该主要面向为“三农”服务,逐渐恢复从乡镇撤出的机构网点,构成农村乡镇中包括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在内的三大主力竞争机构。鼓励邮政储蓄银行的县域机构积极拓展农村金融业务,理顺农信社的管理体制,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大力发展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再次,发展主要从事汇兑、金融理财等中间业务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和建立主要从事防御系统性信贷风险的保险、再保险体系。最后,推广面向“三农”创业性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六,深入推进农信社改革。刘西川等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在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继续深化攻坚改革,在制度上完善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和信贷员的有效监督。减少政府行政干预、促进竞争环境的发育以及加强与国外机构的合作和交流是可行的选择。533黄祖辉等指出,要积极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产品和技术上的创新、提高管理风险的能力以及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以此来缓解农户所面临的各类信贷配给约束534.
第六,推进农村信贷市场以外的配套改革。刘西川等认为,农村金融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例如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关联性,一个市场的失灵可能与另外一个市场的不完善相关,这更加凸显了从农村信贷市场外部入手,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劳动力市场等方面配套改革的必要性。535程郁也指出,由于提高收入有利于降低农户的风险规避倾向,中国农村金融制度需要向增加农民收入方向努力,在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同时,辅之以一系列增加农民收入的产业发展、市场支持、技术援助等相关政策的配套跟进,实现金融与经济配合运行和相互促进的联合发展机制。536徐少君认为,收入的提高能有效降低农户金融排除的程度,要多渠道地提高农户收入,从根本上缓解农户的金融排除程度。同时,受教育程度越高,往往伴随着相对较低的金融排除程度。要通过再培训、加强金融知识宣传等途径,积极增加农户的金融知识,减少其“自我排除”程度,促进金融排除程度的降低。
(三)农业保险
1.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第一,财政补贴政策不完善。一是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贴联动”产生了不公平现象。粮食主产区或经济落后地区最需要农业保险,但当地财政收入有限,补贴能力最差;发达地区则能够从补贴中获益,产生明显的补助累退效应。二是同比例补贴使经济欠发达省份背负较大财政压力。三是特定作物补贴中保险品种有限,难以满足各地差异化的需求。
第二,小规模农户参保率低。从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位来看,其服务对象涵盖广大小规模农户在内的所有农户,但事实却是各试点省份的农业保险的承保对象主要是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种养大户,中国当前2.3亿的小农户参保率很低。将大多数支付能力有限的小规模农户挡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之外,农业风险就无法在时空上得到有效分散,从而使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无法得到有效发挥。539于洋等认为,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生产者不倾向于使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生产中遭遇到的自然风险。540李婷等认为,由于中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验尚浅、财力有限,许多农户认为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太低,不能满足其需要,保险责任条款的规定、出险获赔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跟农户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影响了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三,风险共担机制存在缺陷。朱俊生等指出,由于目前各地尚没有完全建立起农业巨灾风险分担机制,面对巨灾风险,一旦出现较大幅度的超赔,保险公司就将难以继续经营。542于洋等也认为,中国农业生产地域性强,地理、地貌、气候条件复杂,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这些易导致农业保险上较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对科学制定农业保险政策及有效管理农业保险带来较大的难度。如果费率订得过高,农民无法承受;如果费率订得太低,保险公司又无利可图。
2.改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第一,优化财政补贴政策。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改变“联动补贴”的方式,将中央财政的补贴力度与地方财政的支持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同比例补贴,改变对特定作物、风险、保险金额的补贴,增强补贴弹性。544李婷等也建议,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适当调整地方不同层级财政的补贴比例。
第二,推进农业保险产品价格、品种和服务创新。王敏俊等建议,通过降低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价格,提高小规模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水平,以此来推动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参与率的提高。546李婷等认为,在现阶段实行“低保障、广覆盖”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根据各地保险工作的实践,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和操作办法,根据灾害发生频率与灾害程度大小设定不同层次的保险金额与保障水平,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主体特别是一些经济承担能力较高农户的保险需求。
第三,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在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建立初期,政府可以提供财政支持,以逐步取代直接救灾负担,也可以鼓励保险公司将其农业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实现风险准备金的持续发展。
(四)农业公共投资
农业公共投资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汪小勤等认为,农业公共投资对于提高农业技术效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公共投资,尤其是生产性公共投资,能显著提高农业技术效率。549张贵友等也认为,完善的农产品交易基础设施健全了农产品交易场所的集聚功能,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产品交易效率,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近年来,中国中央政府对农业公共投资的的总量虽不断增长,但绝对量仍然偏低,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有待提高,结构也亟待改善。此外,中国农业公共投资的区域分布也存在较为严重的失衡现象。551温铁军等研究发现,由于我国对农村公共投资采取强制性的配套制度,由此产生了“钓鱼工程”、“一刀切”、“行政力量软强制”等现象,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县产生了大量的乡村负债,这对我国农村长期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汪小勤等指出,在中国农业公共投资的区域布局上特别要加大对中部地区农业省份的农业公共投资,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等方面生产性公共投资的力度,提升主要农业省份的农业技术效率,增加农业产出,保证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较发达地区形成农业公共投资的自我筹集和自我完善机制;增加对西北区以及黄土高原区等经济较落后地区的农业公共投资,促进农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