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剖析我国证券业的产业组织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产业组织和规制的基础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是以价格理论为基础,通过对经济运行过程中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竞争与垄断及规模经济的关系和矛盾的具体考察,分析探讨这种产业组织状况及其变动对产业内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从而为维护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经济效率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途径。1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产业组织理论已成为独立的应用经济学学科,以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重点。产业组织理论分为: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新奥地利学派和新产业组织理论四大分支。
关于政府规制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制理论和观点。每一种理论或观点都从某方面对规制问题进行描述或解释。目前有公共利益理论、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三种主流观点。
显然,对上述理论的掌握有利于深入探讨和研究中国证券业的产业组织和规制,下面我们首先介绍产业组织的主要理论。
1.2.1 产业组织理论(The Theory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1.2.1.1 哈佛学派和SCP分析范式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哈佛大学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产业组织理论体系,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以垄断竞争理论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手段,将特定产业的分析分解为结构、行为和绩效三个方面,构造了一个既能深入具体环节,又有系统逻辑体系的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架,形成了完整SCP分析范式。贝恩(1960)最初提出了“结构一绩效”范式,在此基础上经过谢勒(1970)引入市场行为后,形成了完整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该范式认为市场结构、行为和绩效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市场结构决定企业的市场行为,企业行为又决定市场绩效。
根据上述范式,哈佛学派关注市场结构,认为应采取企业分割、限制兼并等直接作用于市场结构的产业组织政策来调整和改善不合理的市场结构,限制垄断力量的发展,保持市场的有效竞争,因此又被称为“结构主义者”。这种主张对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开展和强化都产生过重大影响。
哈佛学派对产业组织的研究具有典型的经验主义特征,注重实证分析,但缺乏严格的理论支撑。经济学家用更全面的数据和统计技术对SCP范式进行分析后发现集中度与盈利性或价格之间并不是一个单向静态的框架,也不一定存在简单的联系,市场结构的外生性也不符合经济现实,同时对产业组织的变迁缺乏解释能力。
1.2.1.2 芝加哥学派和可竞争市场理论
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德姆塞兹等人在对SCP分析范式的批评过程中形成了芝加哥学派。该学派在理论上继承了自奈特以来芝加哥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信奉自由市场制度和价格理论,相信市场力量的自我调节能力。该学派认为哈佛学派提出的SCP 范式过于简单武断,事实上企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决非是一种简单的、有其一必有其二的单向因果关系,而是双向的、相互影响的多重关系,强调市场效率是最重要的。施蒂格勒(1968)从是否提高了效率的角度来研究产业集中度,认为兼并提高了效率,高利润率并不一定是反竞争定价的结果,高利润率和高效率可以并存。芝加哥学派认为并不是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再决定市场绩效,而应该是市场绩效和市场行为决定了市场结构。
芝加哥学派认为应该放松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尽量减少政府对产业经济活动的干预,以扩大企业和私人的自由经济活动范围,才能提高产业活动效率,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鲍莫尔等人在芝加哥学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只要不存在进入壁垒,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就会对正在市场上的供给者的行为构成约束,因此企业的行为接近于竞争市场上企业的行为。该理论以完全可竞争市场和沉没成本为中心,沉没成本指企业进入市场所投入的、退出市场时不能收回的那部分投资。如果沉没成本为零,即市场具有完全的可竞争性,这种市场随时会出现新的进入者,即便是独家垄断的企业,也只能制定超额利润为零的可维持价格,因此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是可以和经济效率并存的。
可竞争市场理论主张垄断并不必然使福利受损,只要降低市场进入壁垒,自由放任政策比通过行政手段或反托拉斯手段主动管制更能保护一般公众的利益。在有可竞争性存在时,即使厂商通过兼并形成垄断的市场结构,也可以提高效率,提升社会福利。
1.2.1.3 新奥地利学派
新奥地利学派是20世纪70年代在米塞斯和哈耶克等人提出的经济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产业经济学流派。新奥地利学派致力于个人行为的逻辑分析,着重研究逐步的过程分析,而不是注重静态一般均衡,否定作为经济分析工具的现代数学方法。主张任何经济现象都应该运用人类行为科学的方法,按照“人类行为是实现其目的的合理行动”,通过语言的演绎来予以说明。新奥地利学派把市场看成分散的知识和信息的发现过程,从信息的不完全性、人的有限理性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出发来理解市场,认为作为完全竞争理论分析前提的完全信息假定不仅不符合现实,而且还会对人们产生误导。
新奥地利学派认为,竞争源于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因此竞争的强弱是无法用集中度或企业数、市场占有率这些尺度来测量的。即使市场存在不均衡,也是由于信息不完全造成获利机会的损失,因此市场运行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不均衡的调整过程。只要新企业的供给符合消费者需求,进入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唯一的进入壁垒是政府的进入规制政策和行政垄断。因此该学派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强烈反对政府干预,认为最有效的促进竞争的手段应该是废除那些过时的规制政策和不必要的行政垄断。
新奥地利学派认为市场是分散的知识和信息的发现与利用过程,强调在市场的动态竞争过程中企业家及其创新精神对实现经济绩效的重要作用,重视经济现象背后的文化背景,这些观点和分析有其重要的理论价值。
1.2.1.4 新产业组织理论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产业组织出现了以理论模型取代统计分析,突出理论研究特征的“新产业组织理论”。
新产业组织理论注重企业行为的研究,通过引入交易费用概念将企业内部组织活动的研究纳入了产业组织的研究领域,而企业纵、横向一体化的程度也成为解释产业组织结构的基本因素,企业策略性行为对未来市场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结构和行为之间存在“逆向因果关系”,新产业组织理论强调企业之间互动行为对产业组织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被称为“行为主义”。
科斯(1977)认为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而企业的本质是对市场的替代,企业用权威协调代替了市场的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其目的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的大小是由社会结构决定的。威廉姆森(1985)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提出企业同市场一样参与了资源的配置过程,企业的内部活动是影响市场行为和产业结构的重要原因,因此需要注重对企业内部活动的考察。
新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重点就从结构环节转向了行为环节。由于行为属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博弈论便天然地成为分析垄断和寡占市场下的企业行为的强有力工具,从而形成了统一的理论研究方法。新产业组织理论利用了博弈论中的非合作博弈理论和不完全信息理论对市场竞争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区分了贝叶斯—纳什均衡以及分离均衡和混同均衡。随着博弈论特别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的发展,对市场行为的分析突破了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完全信息假定和静态的分析范式,人们开始重点研究不完全信息下的企业行为及企业间的动态竞争关系。
新产业组织理论主张不能以企业规模大小或是价格水平的高低来作为判别企业是否具有垄断特征的标志,而唯有企业的行为才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垄断意图的依据。因此,政府政策的重点应该放在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方面,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主要政策目标,而不是去限定企业的规模和结构。
新产业组织理论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反垄断的重心从反垄断结构逐渐转向了反垄断行为,大企业的策略性行为开始受到反垄断当局的认真对待。
1.2.2 规制经济理论
1.2.2.1 政府规制的定义和特征
政府规制也被称为“政府监管”,从经济学角度对政府规制的分析最初集中在公用事业的规制上,卡恩指出“规制的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的明显取代,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企图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政府规制就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上述定义是建立在公共事业规制经验的基础上的,并不能普遍适用于其他领域。在分析了竞争与非竞争产业的价格、进入、质量限制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失灵的总结,施蒂格勒(1978)从规制起源的角度提出了政府规制的定义:“作为一种法规,规制是产业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他同时列举了四种产业所需而由政府提供的规制手段:直接的货币补贴、对新进入者的控制、对替代品的压制、价格控制。他对规制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公共—私人关系中,不仅包括传统的公共事业规制和反托拉斯政策,还包括对要素市场的公共干预,对资本市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的公共干预等方面。
由于在市场条件下,每一个对市场交易一方进行规制的行为必然会对另一方产生相等或相反的效果,因此Spulber(1982)将政府规制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的规制,如价格规制、产权规制和合同规则等;一类是通过影响消费者决策来影响市场均衡的规制,如影响消费者预算组合的税收、补贴和其他转移性支付等规则;一类是通过干预企业决策来影响市场均衡的决策,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规制、进入限制等。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市场条件下的规制是由政府机构制订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资源配置或间接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决策的行为或规则。规制的过程则是由被规制市场中的消费者和厂商、消费者偏好和企业技术、可利用的战略以及规则的组合产生的一种博弈。规制过程在行政制约和市场均衡中的抉择决定了什么规制措施会被实施于市场。
在所有有关政府规制问题的经济理论中有三种观点相对成熟也较为流行,他们分别是:公共利益理论、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下面就上述三种理论进行分析和说明:
1.2.2.2 公共利益理论(Public Interest Theory of Regulation)
公共利益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被经济学家普遍接受并成为政府规制的正统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经济社会中存在自然垄断、经济外部性、信息不完全、公共物品供应等问题,同时,市场机制在某些领域缺乏效率,如果没有外力进行干预和矫正,社会福利便会受到损害。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实施必要的监管,矫正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以此来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该理论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基础上:第一,市场本身是脆弱和有缺陷的,仅仅由市场单独发挥作用无法使资源配置最优化;第二,政府的干预是有效的;第三,政府是公正无私的。公共利益理论正是通过分析政府如何在市场机制缺乏效率时干预而产生的。
公共利益理论是最早出现的政府规制理论,从市场失灵的原因和后果出发论述了政府监管存在的必要性,可能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的总体目标。它认为市场失灵自然形成政府规制的需求,通过规制措施可以消除市场失灵带来的价格扭曲,从而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但是,它无法说明规制的需求与实际的政府规制措施之间是如何转化的,也无法说明为什么规制者和被规制者的密切关系导致规制措施往往背离了它的初衷。根据公共利益理论,垄断程度较高、外部性较大以及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是政府规制集中的地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1.2.2.3 俘虏理论(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
如果我们对政府规制的历史进行考察,就不难发现政府规制并非完全出于对社会公益的考虑。针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使我们对政府规制有了进一步的新认识,无疑,俘虏理论(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在该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影响。该理论与公共利益理论完全相左,它提出监管无效甚至有害的观点。认为政府监管是为了满足产业对监管的需要而产生的,而监管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因此认为政府监管机构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并非一般公众。同时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特殊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
俘虏理论反映了“公共政策的局限性”,即真正作出决策的只是少数人,由于公众的影响力远没有利益集团的影响力大,出于“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其决策必将倾向于其所监管的利益集团,在貌似民主的制度下,最终决策结果可能被少数人操纵,从而有利于某一利益集团。
俘虏理论是继公共利益理论后形成的又一个比较完整的政府规制理论,它从监管机构本身的行为出发,比较完整地阐述了监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它开始关注政府规制机构的实际行动和动机,探究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规制的需求。但是它不能说明政府规制的供给如何产生以及什么原因导致规制机构行为的变异,也不能说明实际中规制为什么往往为产业部门而不是其他利益集团控制。与公共利益理论相比,俘虏理论更多地体现为实证研究结论,系统性相对不足。
1.2.2.4 经济规制理论(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经济规制理论(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起源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Stigler,1971)的《经济规制论》。施蒂格勒理论的主要观点是:(1)“规制由产业谋取,并主要根据其利益来设计和运作”,根据这一观点,一些存在潜在激烈竞争,易于进入而不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不需要实行严格的规制。(2)规制机构可能会维护其所监管行业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公共利益。(3)由于规制者也有自己的利益目标,而且它与人们通常认为的公共利益目标不一致。规制机构为了更多的预算和影响力常常会扩大规制的范围,导致不必要的规制行为的发生。(4)几乎所有规制都有副作用。一开始规制可能还只是简单规则的应用,但是后来为了防止副作用的发生,规则变得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最终导致规制代价变得极其昂贵。(5)在规制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规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寻租和创租行为,最终降低了规制的效率。(6)正如市场机制会出现失灵,政府规制一样存在政府失灵,因为规制不过是市场中一种由政府提供的产品,它也是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不可避免地也会产生失灵,从而导致对竞争条件的破坏以及规制的高成本。但是近年来的一些实证研究表明,经济规制理论对某些经济现象是缺乏解释力的,如旨在保护消费者产品安全的规制并非来源于利益集团,成本由厂商承担,利益由公众分享,但公众对这些规制措施的引入并无多大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