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加强证券公司风险业务的监管
证券公司业务风险主要来自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往往是在违规自营亏损或者开展违规委托理财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理财资产。这种风险必须在发现时及时处理,如认真核查证券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对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应立即组织现场检查。这样就可以在证券公司风险发展到很严重的程度之前,通过持续性监管及早发现问题以控制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指出,应确保证券公司实行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避免或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若冲突可能发生,应通过妥善的披露、内部保密规定或停止可能引起冲突的行为等途径,保证公平对待客户。公司内部对自营交易的决策程序应有明确规定,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的自营交易情况,并提供充分的信息方便监管机构判断该公司的净资产是否足以承受其自营交易面临的风险。公司必须实行保证金的第三方存管,确保其不被挪作他用。
8.5.2 健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证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者、经营者和投资者。证券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是保护股东的利益,还需要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由于股权相对集中,国有控股企业占绝大多数,控股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严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被控股股东所操纵,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由于缺乏有效的债务约束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足,一些证券公司难以有效控制自身的风险,在利益的诱惑下,采取故意的违法行为,导致风险失控。为了健全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将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证券公司监管范围的前提下,首先必须放松对证券公司股东的严格审核,积极吸收社会股东和外资参股,大力推进证券公司公开上市,促使股权结构多元化。在此基础上鼓励证券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的职权,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建立《股东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和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业委员会,构建较为完善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体系。
8.5.3 建立有效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公司重业务开拓,轻风险管理,没有按要求建立内控机制,或者虽然形式上健全了内控体系,实质上却无法发挥作用。而综合治理期间证券公司风险的集中爆发凸显了内控体系的重要性,为此,只有证券公司内部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才能规避各种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客户的利益。证券公司应根据证券行业的特殊性,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下,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面覆盖的,符合健全、合理、制衡、独立原则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从人事及机构设置上,必须保证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的独立性,赋予其随时检查业务部门内控执行情况的权利,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从证券公司外部来看,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外部风险监管,通过定期报告制度、信息公示、现场检查也可以确保证券公司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