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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公民的国籍

民族国家是近代社会的基本政治形式,在民族国家中,封建时代的臣民转变为民族国家的公民,国家权力成为控制社会的主要政治力量。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各国在发展上的趋同和一致性增多,作为个体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以及各企业集团之间的联系等,跨越国界,不受国家性质、民族差别的制约。民族国家不再是政治活动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公民资格越来越呈显出世界属性。

一、国籍

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公民仅指在法律上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主权在民”,宣称一国之内的人民都是公民,彼此都是平等的,公民的概念与国籍紧密联系在一起。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都是本国公民。一个人取得或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的资格(身份),相应地就取得或丧失了一国的国籍。

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与国民资格或公民资格相对应,都用来确定个人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后者用于国内法,而前者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国际法上。在国家内部,国籍用以区别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确立国家同这些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与其国籍所属的国家有着稳固的法律联系,基于这种法律联系,他接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为本国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国际上,国籍是侨民受到所属国外交保护,履行对所属国义务的法律依据。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国家方面,具有某国国籍的公民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成为它管理下的公民;国民方面,具有某国国籍即享有该国国民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特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一个人具有某国的国籍,不论他身处何地,都要受该国法律管辖和保护,是对该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又称原始国籍,主要有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和混合原则三种取得国籍的原则;因加入而取得,又称继有国籍,主要有自愿申请入籍、由于婚姻入籍、由于收养入籍以及由于交换领土入籍。取得新的国籍与失去旧的国籍有着密切的联系,取得新国籍,就可能失去原有国籍。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大多采用血统与出生相结合的原则。正常情况下,每个自然人都应拥有一个国籍。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籍问题是关系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大事。人口是现代国家的一个主要构成因素,可以说,一个国家意味着一定地域的人口的集合。国籍是一个国家政府借以对一个人行使管辖权利的依据,一个人具有某国的国籍,也就意味着该国政府对此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名下的财产具有管辖权。如果一个人具有双重国籍,即允许一个人拥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也就意味着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对同一个人都具有管辖权,这样就势必会在管辖权问题上导致国家间的矛盾。为了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在国籍问题上当今国际社会倡导的是“一人一籍”原则。

1930年海牙国际法典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明确提出:“深信使得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因此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和双重国籍的现象。”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也将国籍唯一列为它的根本原则。

国籍唯一原则不仅是各国国籍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国际公法上有关国籍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国籍冲突与双重(多重)国籍

按照传统国际法,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公民,因此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及立法原则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国籍法之间势必会在其适用过程中给国籍法主体带来一定的影响。由于国家间民事交往的频繁,以及各国国籍法对国籍取得和丧失规定不同,从而导致了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可以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积极冲突)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消极冲突)的法律状态,这就是国籍冲突。

然而,国籍冲突现象在所难免。国籍冲突问题是伴随着近代以主权、国民和领土为标志的民族国家世界体系而出现的。

在18世纪以前,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尤其是欧洲一些封建国家把人口按等级和职业团体等分成不同的类别,并据此来确定他们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不同。因此在那时,对等级和职业团体的隶属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而对国家的隶属(国籍)相对来说并不是很重要,因而国籍问题并没有显出它的重要性。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国家开始把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赋予它的公民,本国人和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完全相同,尤其是一些政治权利的享有往往以具有国籍为先决条件,这样,以法律明确规定取得和丧失国籍的条件也就必不可少,国籍问题成为与公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各个国家侨居国外的人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利益是这些国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如果触角太长可能会干涉到侨居国的主权,如果无能为力则会损害本国侨民利益。侨民的国籍身份是国家对本国在外侨民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重要条件,国籍身份是一个国家进行外交干涉或准许到国际法庭的一种必要资格,如无此资格,就完全丧失外交保护的权利。杜裕根、蒋顺兴:《论近代华侨国籍与中国国籍法》,《江海学刊》,1996年第4期。不少国家的国籍政策都是从保护现阶段国家和公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大多数国家并不承认自己的公民因加入外国国籍而会丧失本国国籍。

在国际法意义上,一个人由于持有双重国籍,他必须同时向两个国籍国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这可能使其陷入困境。而且,一个双重国籍的人如果在国外受到迫害,请求本国的外交保护时可能也会遇到麻烦,这也许是国际法反对双重国籍的主要原因。但是,传统的国际法强调国家间的平等原则,从来没有什么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规定双重国籍是非法的,而只是笼统规定每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法律断定谁是它的国民,此项法律如符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的关于国籍的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应予承认。从国际私法学角度看,一人一籍原则的重要性似乎在削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事实上,英美早在19世纪就放弃了国民对国家“永久效忠”的立法要求,主张“出籍自由权”,其法理依据是:“一个人不应当是一个奴隶;不应当因为他在一个地方出生而违反他的意愿,将他保留在这个地方。当他可能在其他地方有较好的境遇时,特别是他在一个国家里饥饿而死而在另一个国家里可以舒适地生活时,不应当强制他居留在他由于偶然而与之有关的社会里。”出籍权是所有人自然的并固有的权利,是对生命权、自由权和幸福权追求所必不可少的。

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国籍政策相对比较灵活,学者和国民的国籍观念比较开放,即便在冷战期间也是如此,发展中国家则大多采取单一的国籍政策。然而,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国际局势的缓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国籍观念也日趋开放、灵活,许多国家在国籍政策方面的态度与冷战期间相比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立法上也做出了较大的调整。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的根据,而普通法系则以当事人的永久居所或主要营业地作为管辖的根据。然而,随着双重国籍现象的增多,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近年来也已出现观念松动的迹象,开始在某些方面兼用或改用住所地法或惯常居住地法,以使其国籍立法更符合实际需要。双重国籍与多重国籍在许多国家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必然,推行或接受(包括默许)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国家越来越多。

目前,法律上明文规定允许或不禁止一定形式的(或某种程度的)双重国籍的国家不多,有的国家只允许非成年人拥有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倾向于修改国籍法以限制双重国籍。不过,这并不代表实行双重国籍的国家和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口在下降。有些国家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或完成立法程序,但默许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则通过政策表现出对双重国籍的赞成和支持,而且将这些政策法律化,如瑞典、法国、智利、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国。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53个国家准许双重国籍并没有或极少例外禁止,15个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一般准许双重国籍并有相当例外许可,37个国家和中国的港澳地区一般禁止并有相当例外许可,78个国家禁止双重国籍并没有或极少例外许可。

资料显示,越来越多的国家如德国、瑞典等,正以不同的方式接受双重国籍。对于拥有较多海外移民的国家来说,推行双重国籍政策无疑是维系其海外移民与祖国关系和利用海外移民的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最佳途径,移民国家和发达国家几乎都实行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政策,持有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人口数量较多。总之,全球双重国籍的人口近年来呈较大的上升趋势。

即便如此,人员的流动,特别是移民的增加,必然要求相应的公民权,从而威胁到原籍公民的权利。一方面,国籍不仅代表了公民的法律归属,也代表一个海外移民的心灵归属;另一方面,出于现实利益的需要,只有拥有侨居国的国籍才能完全享有所在国的公民权。一旦某个人具有双重国籍或处于无国籍状态,毫无疑问会影响他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进而使当事人的某些法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为了防止、消除国籍的冲突,国际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多边和双边国籍条约,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减少或防止国籍冲突,或减轻这种冲突所发生的一些不良后果。

各国在遇到双重国籍问题时,通过友好协商谈判,签订双边条约、全球范围和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加以妥善解决,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30年《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1954年《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订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等。

因为各国国情不同,受利益驱使,目前批准加入上述国际条约的国家尚不多,即使那些参加了公约的国家,往往还附有种种保留条款。许多国籍纠纷尚处在以双边条约形式解决的层面上,入籍需要何种条件,一国的国籍赋予在国际上的接受程度如何,遇有国籍冲突如何解决等诸多事项尚未在广泛的范围内达成一致。

如果一个国家的双重国籍政策没有引发与他国的矛盾或影响到自己国际关系的拓展,那么,这一政策将是积极的、有利的,是值得推行的。因此,纵观当今世界,国际移民的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与联合也更加紧密,双重国籍以及多重国籍现象越来越多。有些西方学者预言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将是一个大趋势,否则,全球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联合将会因国籍的限制而产生诸多的不便。

双重国籍、多重国籍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世界公民的概念在法律上成为现实。当拥有多重国籍的公民可以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享有公民权利时,从这个向度上来说,最终的发展将会是享有世界各国权利的世界公民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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