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50届会议在1996年9月10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印度、不丹、利比亚)、5票弃权(黎巴嫩、叙利亚、毛里求斯、坦桑尼亚、古巴)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9月24日,条约在联合国开放供各国签署,包括中国在内的一批国家首先在这一天签署了条约。由印度总理尼赫鲁于1954年首次提出的禁止核试验的理想,经过国际社会多年的努力、两年多的艰苦谈判,终于将以国际法律文书的形式得以体现。
禁止核爆炸《全面禁核试条约》由序言、17个条款、2个附件和一个附加议定书组成,全文共94页,十分冗长。条约的主要内容是,禁止缔约国进行核爆炸。但五个核国家(美、英、法、俄、中)为了保证其核武器的安全可靠而进行的非爆炸性核试验不在禁止之列。条约要求缔约国承诺在其领土上和有管辖权的地方禁止和防止核爆炸活动,并承诺不导致、不鼓励、不参加这类活动。
条约规定,缔约国设立一个国际组织——“全面禁核试条约组织”,以监督条约的执行。条约组织下设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技术秘书处和国际数据中心。与其他国际条约组织一样,该组织活动经费由各缔约国按照联合国会费比例分摊。大会由所有缔约国组成,执行理事会的51国则按地理区域进行分配。
条约规定,建立一个较严格的国际核查机制,并设立覆盖全球的地震、大气核素、水声和次声监测网,可监测到在地球上任何地方进行的核试验。条约允许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被怀疑进行了核试验的国家进行现场核查,但现场核查必须得到执行理事会中30个成员的批准。
《全面禁核试条约》在所有具有核能力的44个国家全部批准后的第180天生效。
限制发展和不扩散
从理论上说,核试验可以在外空、大气层、水下和地下四种环境中进行。1963年订立的《禁止在外空、大气层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即《部分禁核试条约》),有100多个缔约国,核国家中美国、英国、前苏联都是缔约国。法国和中国虽未加入这一条约,但法国自1975年、中国自1980年已将核试验限于地下,国际上已不再有人在其他三种环境下进行核试验。因此,从实际意义上来说,《全面禁核试条约》主要针对的是地下核试验。一些国家曾想以修改《部分禁核试条约》,将其扩大到包括禁止地下核试验来实现全面禁核试,后因该条约普遍参与性不够、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核查条款等原因而未果。
然而,《全面禁核试条约》毕竟是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一切核试验,为核试验永久地画上了句号。
人们普遍认为,发展核武器,尤其是真正具有威慑力和实战能力的核武器,必须经过多次的核爆炸试验。美国自1945年7月15日第一次进行核试验以来,共进行了1000多次核试验,前苏联进行了700多次,法国进行了100多次,英国进行了40多次。中国也进行了40余次核试验,是核武器国家中试验次数最少的。由于《全面禁核试条约》禁止一切核试验爆炸,因而限制了核武器的发展和质量的改进,阻止了核竞赛,并以此开始了核裁军的第一步,这将有助于推动全面核裁军的进程。
另一方面,在当前的世界上,核技术十分普及,不少国家已具备发展核武器的技术能力。《全面禁核试条约》防止现在不拥有核武器的国家通过核试验爆炸获得和发展核武器,从而成为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有效措施。
当然,《全面禁核试条约》的意义和作用也是有限的。首先,条约规定必须有包括印度在内的44国加入,条约才能生效;而印度至今仍表示拒绝加入该条约。印度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当然有权作出这一选择。然而,条约却可能因此而久久不能生效,它只能具有一种政治上和道义上的作用,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次,条约必须得到广泛的加入和普遍的遵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但目前这一点是没有保证的。第三,条约在现场核查问题上,允许使用国家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由于只有少数发达国家才拥有先进的国家技术手段,这一貌似公平的规定实际上极为不公平。而这些技术在使用上又存在着主观性和歧视性,有可能导致滥用或误用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