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经互会成立至1986年,先后共召开42次经互会会议。经互会经济合作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从经互会成立至50年代末为第1阶段,主要合作形式是进行商品交换和科技资料交换。60年代为第2阶段,主要形式是推行生产的“国际分工”。70年代以来进入第3阶段,主要合作形式是实行“经济一体化”。
1961年12月举行的经互会第15次会议上制定并批准了《社会主义国际分工基本原则草案》。接着,1962年6月,在莫斯科举行的经互会成员国共产党的工人党代表会议上正式通过了《社会主义国际分工的基本原则》。该文件规定,经互会成员国“必须紧密地结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必须逐渐拉平经济发展水平”。文件还规定一些重要的生产部门实行国际分工的基本方向。
在1969年4月召开的经互会第23次特别会议上首次提出“经济一体化”方针,会议决定着手拟定“进一步发展成员国经济和科技合作”的具体措施。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讨论,在1971年7月举行的经互会第25次会议上正式通过《经互会成员国进一步加深与完善合作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一体化综合纲要》。《综合纲要》规定在15~20年内分阶段实现生产、科技、外贸和货币金融的“一体化”。它规定了加强经济一体化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就经济政策的基本问题进行双边和多边协商,加强计划工作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有计划地扩大生产、科技方面的国际生产专业化和协作;有计划地扩大相互贸易并提高其效果;扩大成员国各部之间、各主管部门之间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直接联系;发展现有的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组织;不断完善经济和科技合作的法律原则。
根据《综合纲要》规定的原则,1975年6月经互会第29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经互会成员国1976~1980年多边一体化措施协调计划》。该计划规定,由各有关国家联合投资建设一批预算造价约为90亿转账卢布的项目。1976年经互会第30次会议上进一步拟定了一些重要物资生产部门为期10~15年的共同专业合作纲要,其中包括燃料动力和原料部门的合作纲要;机器制造业合作纲要;各种主要食品生产合作纲要;扩大民用工业品的生产和相互供应的合作纲要;发展成员国运输联系的合作纲要等。通过这些合作纲要,使经互会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更趋一体化。
1984年6月12~14日,经互会召开最高级会议。会议总结了1969年经互会第23次特别会议(最高级会议)以来经互会所取得的成就,充分肯定了经济一体化的方针。会议决定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经济一体化综合纲要。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经互会成员国经济和科技合作基本方针的声明》。《声明》提出,现阶段经互会成员国在经济合作方面的最重要任务是,经济向集约化道路加速过渡,依靠完善社会生产结构、更好地使用科技潜力等来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发展出口潜力;更合理地配置生产力;加速经互会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逐渐平衡的过程,特别是越南、古巴和蒙古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经互会欧洲成员国水平逐渐平衡的过程。会议决议的根本目的是加速经互会成员国的经济一体化。
30多年来,经互会国家之间的协作主要是通过协调国民经济计划,科技合作、生产专业化与协作、共同建设联合项目、对外贸易,以及货币金融和信贷合作等方式来实现的。
协调国民经济计划。这是实现经互会综合纲要的基础,是经互会成员国之间进行经济合作的最主要方式,也是加深国际分工和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措施。协调内容主要包括:磋商经济政策的基本问题;编制经济、科技方面重要项目的预测;协调国民经济主要部门的生产方面的长远规划;协调国民经济五年计划;交流成员国关于改进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制度的经验等。为了使协调计划更加紧密,自1966年起,经互会改变了协调计划的做法,即由原来的各成员国先制定本国计划然后进行协调改为先由经互会协调计划,然后各国在协调基础上再制定本国计划和制订双边、多边协定。在1982年6月召开的经互会第36次会议上讨论1986~1990年国民经济计划协调纲要时,要求经互会成员国“进一步加深合作”和促进“经济一体化”,要越南、古巴、蒙古“广泛地参加国际社会主义分工”。在1984年6月举行的经互会最高级会议上又明确规定,国民经济计划的协调将集中于解决优先的任务,即首先协调各国在社会主义国际分工中实行专业化的基本方向;增加最重要商品相互供应的措施;相互贸易的基本比例和结构;生产合作的项目。
科技合作。在《经互会成员国进一步加深与完善合作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一体化综合纲要》中,对科技合作的主要内容作了专门规定,即:就科技政策的基本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编制10~15年的科学技术预测;有关国家共同规划某些重要科技问题的研究;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协作;协调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交流科技成就和经验;加强科技情报、发明和专利事业方面的合作;培训科技干部等。根据《综合纲要》提出的科技任务,1972年,经互会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向经互会执委会提交了《在1972~1975年对有关1976~1980年和更长时期的科技政策基本问题进行相互磋商的实施纲要(草案)》。随着科技革命的发展和科技及生产的日益相互渗透,以后,经互会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又制定了关于经互会各国之间在1976~1980~1990年的科技合作的基本方针。至1981年,成员国之间已签订了205项科技合作协定与合同,参与合作的组织达3,000个。
在1985年6月举行的经互会第40次会议上着重讨论了科技合作问题。会议决定成员国将优先在机器制造业、无线电电子工业等方面进行合作。1985年12月17~18日,经互会在莫斯科举行第41次非常会议。这次会议是在美国提出“战略防御计划”和法国提出联合西欧国家力量的“尤里卡计划”的形势下召开的。经互会国家意识到今后科学技术领域的竞争将左右国际力量的对比,经互会必须调整合作方针,必须把加快科技进步放到合作的主要位置上来。为此,会议讨论并通过了《2000年前经互会国家长期科技合作综合纲要》。这是经互会国家进一步加深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步骤,标志着经互会国家科技合作和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纲要》的中心内容是加快成员国的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纲要》规定2000年前,经互会国家要在国民经济电子化、综合自动化、原子能动力、新材料与新工艺和生物工程等5个最先进的科技领域有个突破性的发展,使成员国社会劳动生产率至少提高一倍。《纲要》还规定,要在生产和生活领域广泛采用电子技术,使很大一部分人从手工操作和单调劳动中解放出来。在原子能发电方面,要在原有反应堆技术上进一步改进,研制快速中子反应堆。为了保证上述目标的实施,会议决定,准备成立一系列科技中心,建立科技生产联合公司,组织各国科研力量联合攻关;准备建立科技干部学习、培训、进修中心以及联合实验室,加紧科技干部培训;建立各国企业和科研究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形成“科技一生产一销售”的完善体系;增设新材料和新工艺研制合作常设委员会和生物工程常设委员会;进一步协调各国的科技政策。同时根据综合纲要规定,经互会还将扩大同非经互会成员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多方面的科技合作,以促进经互会国家的科技发展。自《2000年前经互会国家长期科技合作综合纲要》实施以来,经互会国家的几百家科研、设计和生产单位已着手进行合作,至1987年3月底,已共同研制出近400种工业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
生产专业化和协作与共同建设联合项目。这些都是在经互会协调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专业化和协作是经互会成员国根据自己的国民经济基础、技术力量和特长,承担某些生产任务,在产品研制和生产过程中得到其他成员国的支持,最后把产品提供给经互会国家。这样既可以利用各国的优势,也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在70年代,生产专业化和协作主要集中在机器制造业、无线电电子业、化工、冶金、原子能和微处理机等决定国民经济结构的部门,尤其以机器制造业部门最为广泛。截至80年代初,经互会成员国已签订了1300个双边和多边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协定。1986年11月举行的经互会第42次会议,根据《2000年前经互会国家长期科技合作综合纲要》的要求,提出现阶段生产专业化和协作的重点是:经互会成员国各经济组织之间建立科学与生产方面的直接联系;在经济核算的基础上各有关国家建立合营联合公司、企业、设计院、科研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
共同建设联合项目主要是在70年代中期后发展起来的,是经互会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相互支持的重要方面。根据1975年经互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1976—1980年的经互会成员国多边一体化措施协调计划》规定,前苏联和经互会各国联合投资10个项目,其中在前苏联领土上有8个,投资近90亿卢布,由前苏联和东欧成员国各承担一半,东欧成员国还承担派劳力15,000人。1979年4月,苏、捷、匈、波4国还签署了关于在前苏联境内共同建设赫麦利尼茨基原子能发电站的原则性协定,以及从该站至波兰热舒夫的输电线和关于建设热舒夫变电站的协定。该项目的总投资为15亿卢布。1983年10月举行的经互会第37次会议上又签署了在前苏联境内合作建设克里沃罗日耶矿山选矿联合企业的多边协定。
对外贸易。经互会成员国之间除每年签订双边贸易协定外,还在协调成员国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基础上签订长期贸易协定。1956年成立的经互会对外贸易常设委员会,是专门研究经互会范围内对外贸易问题的机构。随着相互合作的发展,经互会相互贸易额有较大的增长。1950年,经互会国家相互贸易额约45亿卢布,1972年上升为417亿卢布,到1983年达1,660亿卢布,比1950年增加37倍。据1982年统计:成员国相互贸易额占其外贸总额的55.9%。其中保加利亚占73.5%,匈牙利占51.7%,民主德国占63.1%,古巴占81.5%,蒙古占96.9%,波兰占54.4%,罗马尼亚占43.7%,前苏联占49.1%,捷克斯洛伐克占70%。在这些国家中,除了罗马尼亚和前苏联外,相互贸易额都超过外贸总额的50%。
货币金融和信贷合作。这也是经互会实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前苏联认为,发展经互会成员国的经济联系必须“把协调计划同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紧密结合起来”。1962年12月,根据经互会第17次会议的决定,成立了经互会货币金融常设委员会。经互会第18次会议又批准了1963年7月召开的经互会成员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和政府首脑会议的建议,成立国际经济合作银行,并于1964年1月1日正式开始营业。其主要任务是为成员国之间办理结算业务和提供短期贷款。银行的法定资本最初确定为3亿转帐卢布。1974年和1977年分别接受古巴和越南为国际经济合作银行的成员国后,法定资本增加了530万转帐卢布。1970~1982年期间,该银行向成员国共提供贷款约780亿转帐卢布。银行用转帐卢布提供贷款的年息为1.5%~4%,对越南、古巴、蒙古提供的贷款通常给予优惠,年息约为0.5%~2%。该银行的活动原则是,不管各国在法定资本中所占份额如何,在表决有关银行活动问题时,一国只有一票的权力,任何决定只有在一致通过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1970年,经互会第24次会议决定成立国际投资银行,并于1971年1月1日正式开始营业。其主要任务是向成员国的某些建设项目提供长期和中期贷款。该银行有法定基金107,130万转帐卢布,其中有30%是自由外汇。银行贷款年息为3%~5%。1971~1980年期间,国际投资银行总共为73个项目提供了30.3亿转帐卢布的贷款。
经互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机构有经济合作关系或往来。1964年9月,经互会同南斯拉夫签订了关于南斯拉夫参加经互会一些机构工作的协议。芬兰、伊拉克、墨西哥、莫桑比克、尼加拉瓜、阿富汗等国也同经互会签订了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经互会与联合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组织都有联系。1974年,联合国大会决定给予经互会以观察员的资格。
经互会还与国际标准化组织、阿拉伯国家工业发展中心、拉丁美洲经济体系等组织有联系,与欧洲经济共同体进行建立正式关系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