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企业所有制结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等有了很大进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城乡经济“二元”结构以及企业改革进展不平衡的影响,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公有制企业中不可否认的存在“一企两制”的“二元”结构,也就是在同一个企业之中,由于从业人员户籍的限制而造成两种不同的身份、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动时间和强度,以及工资福利待遇,即所谓农民工与城市工之间的巨大差别。企业的这种“二元”结构不仅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造成新的歧视和不公,损害农民工的基本利益,危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全社会普遍关心农民工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中,从企业制度层面研究和分析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二元”结构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企业的“二元”结构出现于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之初,经历了聘用季节工、临时工、合同工到农民工的发展过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也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从目前情况看,企业“二元”结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关系“二元”。随着企业改革改制的深化,企业普遍建立起了以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的契约化劳动关系,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益、行为等逐步过渡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化合同管理,企业和员工双方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约束和规范各自的行为,保证各自的权益。但是,绝大多数企业只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与改制之前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与新增就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签订的集体合同也没有把农民工包括在内,同一企业中在用工上存在城市工(固定工)与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的差别。这就造成农民工与企业之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农民工面临随时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农民工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工资和福利待遇“二元”结构。在绝大多数企业中,具有城市居民身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远远高于农民工是不争的事实。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农民工月平均工资只有539元,而同期城镇职工为1335元,全年“节省”11462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8.5%。企业“同工不同酬、同酬不同劳”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许多企业,农民工处于最低层,同样劳动强度下收入最低,许多农民工的工资收入甚至达不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故意甚至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致使一些农民工的血汗钱被以超经济的方式榨取。一些地方出现“恶意讨薪”事件,就是企业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血汗钱的折射。与此同时,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和在劳动部门登记的与企业的“正式”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到企业和城市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农民工不仅难以解决住房等涉及自身生存和生活的问题,而且难以解决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但是具有城市户口、在劳动部门登记的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不仅能够享受到企业提供的福利待遇,而且能够享受到城市社会提供的公共福利待遇。
3.社会保障“二元”结构。社会保障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保护伞。由于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以养老、失业、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没有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广大农村和农民没有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因此造成在企业中也存在农民工无法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只有少数经济社会比较发达的地区的企业为部分农民工办理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绝大多数地区的企业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障,也无法享受到最低工资和社会救助。虽然我国有关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企业应该为每个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金,但是由于一些地方规定社会保障金只能在本地或本省内享受,不仅为一些企业消极抵制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金提供了借口,而且削弱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造成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与此同时,城市工却没有这样的担忧,他们不仅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而且有最低工资、最低家庭收入和社会救助。
4.政治待遇“二元”结构。农民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占到产业工人的54.9%,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一些企业当中,农民工已经成为生产建设的主力军。但是,在企业管理和经营当中,农民工很难享受到企业的政治“待遇”。农民工不仅不能参与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且在加入工会组织等方面也受到限制。一些企业担心把农民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会“稀释”职工的利益,采取限制或者“另眼看待”的办法,把农民工排除在职工应该享受的“权利”之外,甚至使农民工成为工会“特殊会员”。
5.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二元”结构。受身份、户籍关系、居住条件和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普遍很难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低、福利缺失的“次属劳动力市场”,选择职业、选择工种等直接关系自身权益的余地比较小,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选择用工要求低、工资待遇低、劳动条件差、劳动时间长、城市工人不愿意选择的职业。农民工要想选择高工资,只能选择高危职业,如矿山、化工、建筑等行业。女性农民工一般只能选择工资较低的餐饮、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一些进入其他企业的农民工也多数被安排从事高危险工种和苦、脏、险、累岗位。煤炭、矿山企业一线职工多以农民工为主,工作环境差、安全设施不完善、职业危害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农民工工作时间普遍比较长,多数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个别服务性企业和家庭式企业甚至长达16小时,60%的以上的农民工不能享受法定休息日,连续超负荷劳动现象相当普遍。
二、企业“二元”结构的危害
企业“二元”结构虽然是在经济改革和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暂时问题,但也是影响农民工权益的的根本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随着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农民工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这种“二元”结构的危害也日益显露,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参与,更需要员工的全员参与。农民工作为企业生产的主体力量和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参与与否、参与程度如何,都影响着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把农民工排除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之外,让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企业虽然暂时减少了用工成本,降低了工资和福利支出,但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农民工对企业的信任,降低企业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农民工掌握一定生产技能、掌握一定社会人际关系、具备一定的社会资源之后,自然会选择到充分尊重的企业或岗位,甚至另谋出路。这就必然降低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这种现象已经在一些地方、企业不同程度的出现。一些企业一方面觉得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具有一定技能素质的劳动力资源不足,另一方面却无法留住具备一定生产技能的农民工,充分说明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不能令人满意。
影响职工队伍的团结。职工队伍的团结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和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企业员工在身份、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必然对农民工的心理产生影响,使他们觉得低人一等。他们在思想、情感、观念、行为等多个方面不能融入企业之中,不能融入城市之中,也不能融入职工队伍之中,自觉不自觉地游离于职工队伍之外,对企业职工队伍、对企业工会组织甚至对企业本身都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他们虽然期望在城市工作、生活,成为城市的一员,却从心底里不认同城市,没有归属感和安全感。农民工的这种心理和行为,不仅影响到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化”进程,使他们在思想观念、行为意识、阶级觉悟等方面难以成为名副其实的工人阶级,成为我国领导阶级中的一员,而且影响农民工对于城市工人的认同,使他们对于工人阶级的先进性缺乏认同感。
影响社会公平。公平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企业不仅是自主经营的经济组织,也是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细胞,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有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仅要承担自身的经济职能,而且也要承担自身的社会职责,承担社会“公民”的职责。企业“二元”结构既影响企业内部的公平发展,有悖于企业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也影响社会公平,有悖于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从根本上讲,企业“二元”结构本身就含有剥削残余,存在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和掠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相容,与建设小康社会不能相容,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不能相容。
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赖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企业“二元”结构造成企业员工之间存在制度和机制差异,使企业员工成为天生的两个利益群体,形成隔膜和差异,这不仅影响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关系,影响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也影响社会和谐,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造成危害。一方面,企业“二元”结构割裂了企业员工之间的关系,使员工之间在身份、社会地位、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强度和条件,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形成巨大差异,难以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企业“二元”结构也反映了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使城市和农村由于制度和机制缺失造成的差距现象化、表面化,容易导致一部分人由于地位、身份、收入、保障等方面的残缺而对社会不满,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消除企业“二元化”结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真正把人的发展作为重点,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消除企业“二元”结构不仅仅是目前情况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因此,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企业“二元”结构的危害,在制定法律政策、建立制度机制的过程中自觉把维护农民工权益纳入其中,大力倡导公民平等的思想意识,克服剥削思想和消极落后观念,推动形成平等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促进城市与乡村的平等发展。要坚决消除小集团利益,铲除小集团利益存在的思想基础和制度、政策基础,高度重视人的发展特别是人口众多的农民的发展。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结合企业深化改革和职工身份置换,树立就业面前人人平等、岗位面前人人平等、收入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逐步消除思想意识、观念行为、政策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忽视和轻视农民工的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平等就业的思想意识、法律政策和制度体系,消除企业用人上的“二元”。要切实提高对农民工的认知度,逐步改变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城市和农村的差异,消除人为设限,维护人人平等的基本社会意识,促进社会公平。要取消城乡户籍限制,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以人性化管理为重点,实行人籍结合、就业与户籍结合、居住地与户籍结合、户随人走的办法,为劳动力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自由流动提供服务。要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制度,解除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要把吸收农民工入会作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建立健全个案维权、舆论维权、法律援助、工会帮扶相结合的权益维护机制,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刊登于《工人日报》2006年9月19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