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劳动关系发展状况,认真分析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是当前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一、充分认识当前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复杂性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大量非城镇职工进入城市,改变了企业的劳动用工形式和职工的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劳动力就业格局,推动和促进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变化,企业劳动用工形式更加多样、职工就业方式更加灵活、劳动关系日趋复杂。
从企业层面看,职工一次性就业定终身的格局从根本上被打破,出现了职工由正规就业向非正规就业转变,从“国家职工”、“企业职工”向“社会人”转变;非城镇职工大量加入职工队伍,企业由单一用工向灵活多样用工转变,由一种用工形式向多种用工形式并存转变。企业劳动关系的契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特点逐步明显。国有企业固化的劳动关系被打破,逐渐出现相对松动的劳动关系;改制后的企业打破了对职工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逐渐转向双方权责对等的劳动关系;非公有制企业是纯粹的劳资关系。
从社会层面上看,以市场为导向的劳动关系逐步形成,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日趋频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调整岗位的频率上升,高素质劳动者“跳槽”频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以社会服务为主的产业、企业迅猛发展,劳动就业更加灵活,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强。社会利益不断调整,多种因素、多种关系、多种利益、多种矛盾相互交错,劳动关系由单一矛盾转向多元化矛盾。劳动纠纷复杂化,劳动关系矛盾由偶发态势转变为多发态势,个体矛盾转变群体化矛盾的态势凸现,劳动关系矛盾由企业内部矛盾转向社会矛盾态势。与此同时,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比较明显,不同群体劳动权益的实现出现较大差异,低素质劳动者弱势地位明显,再就业的下岗失业职工、非城镇职工以及非正规就业人员“有劳动无关系”现象突出,劳动争议隐患增多。
二、正确看待新时期劳动关系矛盾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特别是近年来企业股权改制和职工身份置换,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关系逐步建立,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象任何社会的劳动关系一样,目前劳动关系在基本和谐稳定的前提下也存在着一定矛盾,在一定阶段将会更加突出,更加显现。充分认识和把握劳动关系矛盾的基本特征,对于调节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劳动关系矛盾双方政治上的平等与经济上的不平等并存。从政治上看,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是国家的主人,没有阶级差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从经济上看,资方是资本、资源的拥有者,在劳动关系中占有绝对优势;劳方只有劳动力资本而没有物质资本,在劳务与劳动报酬交换过程中处于绝对劣势。
二是劳动关系矛盾的共赢性与非公享性并存。从劳动报酬的保障与增长以及企业剩余价值分配的角度看,劳动关系双方既有共赢的一面,又有非共享的一面。职工工资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支付的用于购买劳务这一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的成本,只要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支付职工工资。职工获得工资收入必须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职工希望企业兴旺发达,以保证按时获得足额工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所有者和职工都有好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共赢性。但是,从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劳动关系双方在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过程中,职工所分享的部分很少,甚至没有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劳动关系双方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事实上的非共享性。
三是劳动关系矛盾的非对抗性与尖锐性并存。从总体上看,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劳动关系双方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处地位、作用的一种正常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可以调和和转化的。但是,在企业改革、利益调整的过程中,一些局部的、个别性的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也非常尖锐,尤其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往往会发生变化,甚至激化。个别地方、个别企业职工因为讨要工资而与企业主发生对抗性冲突,说明劳动关系矛盾也存在尖锐性,不可掉以轻心。
四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主动性与被动性并存。劳动关系是资方与劳方的关系。在现阶段劳动力总体上供大于求的前提下,资方在缔结劳动关系或缔结劳动关系以后都占有绝对的主动权,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或缔结劳动关系以后都非常珍惜劳动就业机会,在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应该由资方提供的条件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宁可委屈一些也要保住工作。同时,目前劳动力供求也存在结构性矛盾,“民工荒”、高技术人才匮乏也明显地反映出,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前提下,一些有一技之长的职工在缔结劳动关系或缔结劳动关系以后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其工资福利待遇明显高于普通职工。
五是劳动关系矛盾的可协调性与对立性并存。当前的劳动关系矛盾由于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发展目标上的共同性,以及劳动关系双方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平等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矛盾是可以平衡的,可以实现和谐发展。但是,劳动关系矛盾是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在地位、利益、义务等方面的相互依赖和此消彼长。在资本所有者处于优势地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主往往为了自身利益,以种种理由侵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关系矛盾的对立性不可避免。
三、认真分析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目前劳动关系是和谐发展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不到位。劳动合同制度没有覆盖到所有企业和职工。目前,我省共有4019户公有制企业和3696户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签订率分别为88%和71%,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认识不到位。认为签了劳动合同就束缚住了自己,对企业来说增加了成本和负担,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由,对职工来说限制了自己的自由流动,对签订劳动合同不积极、不关心。调查表明,分别有24.7%、25.8%、26.3%、27.4%、26.3%、44.1%的职工表示不清楚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含有劳动报酬、是否含有工作时间、是否含有加班工资、是否含有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是否含有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是否含有女职工“四期”保护,有0.3%的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他人代为签字,有53.3%的职工没有持有劳动合同文本。同时,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短。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仅占到57.9%,有2.6%的职工合同到期而没有续签,有13.7%的职工只签订了劳务合同和聘用合同,25.8%的职工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只有28.8%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比较突出。问卷调查表明,34.1%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报酬的内容,33.5%的劳动合同缺少工作时间的内容,48.5%的劳动合同缺少加班工资的内容,34.3%的劳动合同缺少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的内容,22.8%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27.1%的劳动合同缺少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内容。
二是集体合同制度推行不到位。据统计,目前,全省签订集体合同4372份,覆盖各类企业5213户,覆盖率70.1%。其中非公有制企业2937户,覆盖率36.4%。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重签约、轻协商、轻履约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企业除在签约前进行过协商外就再也没有协商;即使是经过协商的企业,也多“以个人协商代替集体协商”,遇到问题由工会主席与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凭关系、靠反复交涉去解决,没有通过规范的平等协商来处理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不少企业集体合同“以不变应万变”,一旦签订就再也不会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更。许多企业的集体合同是由上级单位提供范本,企业照抄照搬,没有反映出行业和企业的特殊性;有的集体合同只是摘抄了《劳动法》的个别条文,与企业实际情况相脱节,没有起到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企业的集体合同对劳动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和监督;有的集体合同忽略了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这一基本原则,企业居高临下,集体合同往往成了企业管理员工的规定。此外,集体合同履约责任不清,监督检查制度不到位、不完善现象比较普遍。调查发现,一些已经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并未形成落实集体合同的机制和制度,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往往束之高阁,对合同的执行情况无检查、无报告、无整改措施。问卷调查表明,41%的职工不知道所在单位是否有集体合同,16%的职工认为集体合同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发挥不了作用,44.6%的职工不知道集体合同能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劳动用工登记管理不到位。由于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只用不报、多用少报,并借此不签订定劳动合同或不参加社会保障统筹,造成劳动用工难以纳入政府部门就业登记管理,企业用工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同时,有的地方还没有完全建立起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对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劳动关系稳定情况不了解、不掌握。
四是劳动保障监察不到位。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监察人员配置比例比较低。另一方面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经费紧张,办案工具落后,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劳动用工形式和多方位就业需要。
五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建设不到位。传统的“一调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间长、手续复杂、诉讼成本高、裁决结果落实难,往往造成劳动者“打赢官司拿不到钱”,权益很难得到落实。
六是对劳动违法行为惩处不到位。一方面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不完善,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时处理缺乏相应的依据,造成劳动者权利缺失。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重资轻劳”,用劳动者权益换取地方经济发展,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只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没有举报的案件“不闻不问”,造成企业劳动违法成本过低。
七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维权不到位。一方面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滞后于企业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不高,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仅为35.3%,职工入会率仅为36.2%。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和工会干部受制于企业,以及工会自身的局限性,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质量不高,维权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八是劳动争议预警机制不健全。虽然各地普遍建立了劳动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也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但是,预警机制建设仍然比较薄弱,难以把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只有当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资矛盾发生以后才进行处理,工作比较被动。
四、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的和谐决定和影响着社会关系的和谐。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稳定职工队伍,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和社会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高度重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是健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体系,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关系到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规范化。要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广泛组织企业和职工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国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制度,促进形成学习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风气。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企业发展实际,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推动依法治国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法调节劳动关系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要制定和实施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依法治企,规范用工者和劳动者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法制化、契约化。
二是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用工以市场调节为主要形式,劳动力的就业和流动主要依据市场变化来进行,企业也主要根据市场变化确定劳动用工的形式、报酬等。但市场经济并不是不要政府调节和干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仍然具有干预和调节劳动用工的职责和能力。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和调节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管理,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制度,随时掌握和了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监督企业依法用工,督促企业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加大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检查和管理,依法消除企业非法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调查,了解和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制定和实施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在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发挥劳动力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依法发挥政府部门的调控和监督作用。要加大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依法处罚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
三是规范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加强企业劳动用工规范化建设,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督促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依法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企业和职工双方的义务、职责和权利,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要大力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通过建立由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企业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职工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等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积极探索和推广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协商谈判机制,签订职工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履约率,形成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互配套、相互促进、共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局面。要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积极推动建立企业和职工双方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共同创造、共享成果的和谐劳动关系。
四是强化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是一种动态的社会关系,不仅随着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工资福利分配、劳动力资源配置等企业内部关系的调整发生变化,也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随着劳动关系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有关政策措施,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要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就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工会工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当地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协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从总体上保障职工权益。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三方协商机制,发挥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家联合会的作用,及时协商、沟通和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提供指导。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化解劳动纠纷和矛盾,从微观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要加强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发挥党委、政府、工会组织在劳动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作用,把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为工会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要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切实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强化工会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要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会干部组织职工、团结职工、服务职工的能力,鼓励职工依法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刊登于《五月花》2007年1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