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有关零售业的竞争政策和规制及其对外国资本的市场准入的影响
(一)关于竞争政策和规制及其对外国资本的市场准入影响的实证经验和理论框架
首先需要指出,各国对外国资本在本国零售业的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与各国对零售业的基于竞争法和社会公共政策的规制(Regulation)是有区别的,但基于竞争法和社会公共政策的规制对外国资本在本国零售业的市场准入是紧密相关的。经验性研究已经表明,反竞争的行为,如卡特尔越来越多地从制造业转向以零售业为代表的服务业;以卡特尔为代表的反竞争的行为,被发现较多出现在市场准入壁垒较高的行业;对外国资本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行业,更容易引发反竞争行为。零售业正是这样一个行业。
一般而言,规制或政府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的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政府规制的理论依据是市场失效。政府管制经济的理由,也就是市场失效的原因。经济学把市场失效定义为市场均衡状态偏离帕累托状态,主要表现为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等方面。政府干预理论设想通过政府的干预实现帕累托改进或者在存在约束条件的情况下达到一种次优的配置效果。
一国的竞争政策和规制是一块硬币的两面。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主流的经济学家和政府一向认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如果存在着有效的竞争,那么这个过程本身就能保证消费者在对价格与质量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能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最好的产品。而垄断则是这一切的反面,它的形式多样,如滥用市场地位,它的最主要的害处就是抑制竞争。维护竞争就是要反垄断,反垄断就是要规制,而规制过严,则会抑制竞争。
对于零售业而言,受到竞争政策和规制的关注,主要是出于两个原因:
(1)零售业本身附带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性质。零售业是一个具有最大竞争性结构的行业,它的入市率和退市率均较高。该行业非常活跃,变化迅速。尽管零售业的竞争激烈,但是,由于商业流通是一个国家居民日常生活消费的一个基础条件,零售业吸收了大量的就业人员,在某些地区经济中还占有十分重要甚至最为重要的位置,因此,合理利用土地开发,怎样从保护国民生活环境的观点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出发,如何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调整大型零售商店与中小零售企业的关系,促进商业发展与地区经济乃至自然环境的发展相协调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是零售业有时还是受到市场准入限制和商业营运条例的规制的原因所在。
(2)零售业本身存在的市场失效。对于零售业而言,市场失效最明显的表现是(准)自然垄断性的存在。根据现代自然垄断的理论研究,(准)自然垄断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在一个特定的市场中只有一家或若干家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是符合效益原则的,换言之,要实现效率,必须保持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或服务提供者垄断的市场结构。然而,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在这种情况下,未必一定能够实现效率,因为具有了市场势力(Market Power)的垄断厂商或服务提供者没有竞争压力,不会积极地降低成本,不会积极地改进技术,这对整个经济来说是缺乏效率的。换言之,在(准)自然垄断状态下,个别厂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效率是以整个社会的效率为代价的。因此,(准)自然垄断性的存在就自然地涉及政府规制和市场竞争的关系问题,即政府基于竞争法的目的进行规制。
事实上,零售业市场失效的一个表现本身就是传统的零售业者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提供公共产品的功能。传统的商业中心,如城镇中心和当地的购物区域,不仅起到服务消费者的作用,而且为本地社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社交聚集场所。商店是很多人特别是农业地区的人们每周,甚至是每日例行的会面场所。对偏僻的农村地区,关闭商店意味着对社区的可持续性造成损害。通常位于市镇中心的传统的零售店铺还承载着保有市镇中心的活力,维护不同收入和年龄层群体的购物方便性,分散交通流量及减少交通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这种传统的中小零售业者承载的提供公共产品功能,就产生了政府规制的需要。这是为什么在发达国家对城市外围的零售店铺的开发控制成为一个主要的政治问题。
与本部分开头所述的经验性结论相印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控制在少数零售业巨头手中大量的巨型超级市场和巨大的购物中心在城市中心外围的出现,使集中在城市中心的传统的中小型零售店模式相形见绌并逐渐被其吞噬。针对这种趋势,控制大型零售店铺扩张的规制性立法也越来越普及。目的除了维护竞争法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带有社会公共政策的目的,如维持城市中心的活力,维护不同收入和年龄层群体的购物的方便性,减少交通流量及由此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在1990年以前,零售店铺的选址基本上是不受规制的,目前,出于环境保护、社会和商业目标而对新的大型零售店铺的选址进行规制是一种标准化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看,竞争政策基本上是国内法的产物,然而,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国际法律文件越来越多地渗入发达国家的竞争政策领域。实际生活中的发达国家的竞争政策是国内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混合物。从国内法角度看,无一例外地每个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均有自己的竞争法;从国际法律文件的角度,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竞争政策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六个关于竞争政策的建议以及欧洲联盟的共同竞争政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建议只具有建议的效力,而不具有拘束力,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竞争政策时基本遵循了建议;而欧洲联盟的统一的竞争政策对成员国是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全部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为其成员的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成员竞争政策和规制也设有纪律。成员国对零售业的国内规制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约束,或者说,《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成员国对特定服务贸易部门的国内规制设定了原则和纪律,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对零售业的外国资本进入产生影响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该协定规定,对一特定行业的国内规制必须是“对贸易最不具限制性的”,并且不应“超过确保服务的质量所必需的负担”(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设立“国内规制工作小组”来评估成员国在包括零售业在内的服务业的规制上的法律和政策)。
在市场发达国家零售业受到的规制是独特的,对零售业的规制有两个政策考虑:一是以竞争政策为基础;二是基于城市规划,特别是和《城市土地利用和分区法》有关。具体就落实到商业网点规划,而在很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这是通过城市建设部门管理的,是地方政府在做。
基于竞争需要的规制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规制有一个共同点,即以从事零售活动的中小企业者的竞争利益为依归。
受规制的对象一般是大型的零售业场所,而中小零售业店铺则不受规制。反映在零售业的市场准入方面,国家对投资者投资中小零售业店铺并无市场准入的限制,受限的是投资大型的零售业场所。例如,在法国作为调整中小零售业与大型零售企业关系法律的《拉法兰法》,对大规模企业进入零售业进行限制。在美国、英国和德国,虽然没有直接以批发和零售业为对象的法规,但是往往是通过地区发展规划的方式,在实质上对大型零售商店进入零售领域进行了调整和限制。
对基于竞争需要的规制,适度规制可以规范并矫正经济个体的非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的客观公正,但过度规制则会构成政策壁垒,增加交易费用,遏制企业的拓展欲望,削减整个经济体的活力。主要针对大型零售商店的市场准入限制,会增加进入市场者的手续成本,因此,许可的要求越多,就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00年所做的一项研究,规制条例的范围和严格程度存在较大的国别差异。
(二)市场准入
零售业具有较大的入市率和退市率,但在多数国家对入市的规制并不多。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制条例主要对设立和经营零售业设置条件,包括入市的程式和手续(如营业注册)、对营业场所的建设、扩建和选址的规定,对特定业务和产品的规定、对某些产品的当地垄断经营或专卖和设立大型零售商店的法律障碍。
在大多数国家,在企业登记部门注册不是经营零售业务的条件。而在实行营业注册的国家,则有可能在开业前存在一个行政滞留期。开办人具有行为能力通常是一个要求(如奥地利、捷克、法国、匈牙利、意大利、韩国和荷兰),而诸如训练和文凭则不那么要求(只有在比利时、法国、匈牙利和冰岛)。更严格的要求只适用于特定类的商店和业务(如涉及健康和安全的)的市场准入。
然而,就零售业者而言,关于营业的不动产和分区的条例则是其进入零售市场的最大障碍。在这方面,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有相似的政策。在大多数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成员国,关于城市规划和分区的条例适用于零售业的场所。只有5个国家(澳大利亚、芬兰、爱尔兰、挪威和瑞士)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条例。在欧洲联盟,趋势是在原来实行自由化的国家也采取更为严格的规定。过度的限制性条例,会导致墨守成规,而阻碍该行业的现代化发展。有这样一种危险,对一个地理区域内的零售铺面面积的数量化限制,可被用来限制竞争,特别是需要现有的零售业者同意的时候。
除了店铺的选址需要获得认可外,在大多数国家,经营零售业需要许可。
顾名思义,对特定产品的当地垄断构成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的障碍。当前,大多数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成员国对某类产品的销售实行当地垄断制度。9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在药品的销售方面存在这方面的限制,在若干国家(芬兰、冰岛、挪威、波兰、瑞典和土耳其)酒类的销售适用这方面的限制,5个国家(澳大利亚、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和西班牙)烟草的销售存在当地垄断,在北欧国家,某些店铺处于国家控制。当地垄断的理论基础是诸如公共安全和健康等方面。
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限制最大的是大型零售商店。三个因素导致规制的矛头指向大型零售商店:第一,大型零售店的扩展可能与城市规划相抵触;第二,大型零售店通常需要附设供私人汽车的通道和停车场,从而给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第三,对大型商店的限制,经常被设计来保护小零售店免受竞争的破坏,也可以保护小零售商店所能提供的就业和邻里关系(如就近采买)。英国政府环境、交通和地区事务委员会1999年的一份报告明确指出:城市中心外围的超级市场减少了城市中心的活力……导致了城市乡村街角商店的关门……造成了城市的外铺和邻接城市的有价值的乡村的消失。零售业政策的评论家评论道:“对城市外围的零售店铺开发的控制在西欧成为一个主要的政治问题。”
保护小型商店在发达国家存在社会和公共政策领域的理由。商业中心,如城镇中心和当地的购物区域,不仅起到服务消费者的作用,而且为本地社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社交聚集场所。
对大型零售商店市场准入的限制,会造成若干后果:第一,限制了大型零售商店的新型零售方式所提供的服务模式;第二,减缓零售业的合并和现代化;第三,削弱公司对供应商的控制。在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可受益于对大型零售商店市场准入的限制,因为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大型零售商店的限制使新的竞争者难于进入市场,在某些情况下还会维持现有的主导公司的支配地位,甚至可能加速在全国范围甚至国际范围内的集中(为了渗透市场,公司可能不得不与现有的零售商建立联盟)。
大型零售商店的营业面积设置的门槛因国别而异,如在法国为300平方米,在瑞士和墨西哥则高达5000平方米,较多的国家则低于1000平方米。在这方面限制最严的国家为法国、日本、波兰、奥地利、比利时和意大利。相形之下,澳大利亚、加拿大、捷克、荷兰和瑞典则没有这方面专门的条例(并不排除这些国家的地方当局制定有这方面的规则)。而且,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研究表明已经有这样的趋势,即限制越来越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成员国中只有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在自1995~2000年的五年里没有强化这方面的限制。
在有关国家,当局必须处理申请的法定期限表明,这些国家在规制大型零售商店的条例仍然具有很强的限制性质:具有较低门槛的国家恰恰就是设置了较长审批期限的国家。例如在设置较低门槛的国家中,日本的审批期限为一年,意大利、奥地利和比利时为6个月,法国为4个月,而在设置了较高门槛的墨西哥和韩国,审批期限为20天。
规制条例的限制性因国别而异。在日本大型零售店还不普遍,而在法国,大型零售商店则司空见惯,因此,法国加强了对大型零售商店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决定通常是在地方层面上做出的,而在某些情况下还涉及行业组织和团体;换言之,地方政府做出的决定受到当地压力集团(主要是小零售商)的影响。
有三个国家,对大型零售商店的限制有所缓解,在日本,实质性限制了大型零售商店发展的《大店法》在2000年6月1日被替代;韩国也正在走向自由化,在1998年撤销了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商店的限制性条例;意大利也于1998年重整了关于零售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