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纳税筹划有高招
根据纳税筹划技术所依据的原理、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国内目前一般把纳税筹划技术分为三类:即节税筹划技术、避税筹划技术和转嫁筹划技术。这里仅介绍节税筹划技术。从税制要素考虑,节税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九种:免税技术、减征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离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缓税技术、退税技术和税收优惠技术。在具体操作中,这九大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1.节税筹划九种技术
(1)免税技术。
免税是国家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给予纳税人完全免征税收优惠或奖励扶持或照顾的一种措施。
免税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在这三类免税中,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世界各国一般都对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有极严格的控制,尽量避免这类条款产生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所以税法中出现了大量的特定免税条款和临时免税条款。如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实质上相当于财政补贴,一般有两类免税:一类是照顾性的免税;另一类是奖励性免税。照顾性免税的取得一般是在比较苛刻的条件下取得的,所以纳税筹划不能利用这项条款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有取得国家奖励性质的免税才能达到目的。
免税技术运用过程中,尽量注意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二是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
(2)税收减征技术。
税收减征技术,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人一部分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与免税一样,也是税收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制定的一项措施,也是各个国家尤其是中国目前采取的一种最普遍的措施。由于免税和减免在税法中经常结合使用,人们习惯上统称为减免技术。
例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2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按税法规定减征30%的消费税。又如,我国对遭受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在一定时期给予减税优惠待遇,就属于税收照顾性质的减税。
减税技术在使用时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二是尽量使减税项目最多化。
(3)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筹划技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可以利用税收中税率之间的差异来节减税收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例如,甲地区的税率为25%,乙地区的税率为20%,丙地区的税率为15%,那么,在其他条件相似或基本相同的条件下,投资者到丙地进行投资开办企业,就比甲、乙地区节减不少的税款。
税率差异技术在运用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尽可能地寻找税率最低的地区、产业,使其适用税率最低化;二是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税率差异一般具有时间性和稳定性两个特征,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税收制度的改变会发生变化,如政策的变化和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到期,税率也就会发生变化,因此,应想办法使企业税率差异的时间最长化和稳定化。
(4)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即税前扣除技术,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那一部分税收,扣除技术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税种对扣除项目、扣除多少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扣除的范围,有些是对所有纳税人通用的,有些则只是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而设计的,应严格区分开来。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因已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准予从中扣除。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再如,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允许将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限制性支出等项目按照标准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运用扣除技术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扣除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各项扣除的项目按上限扣除,用足用活扣除政策,因为扣除金额的最大化,就意味着应缴税基的最小化,扣除的金额越大,缴税就最小,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二是扣除项目最多化,企业应尽量按照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一一列出,凡是符合扣除的项目,都要依法给予扣除,列入成本,因为扣除项目越多,计税基数就越小,节减的税就越多;三是扣除最早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使各种允许扣除的项目尽早得到扣除,因为扣除越早,企业缴纳的税金就越少,节省的税金就越多,企业早期的现金净流量就越大,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5)抵免技术。
抵免技术是指当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所得或财产重复征税的一种措施。例如,某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为100000元,已在境外交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0元(该国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按照我国税率25%计算应补缴的税款为100000×25%-20000=5000(元)。
抵免技术在运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抵免项目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可以抵免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把能参与抵免的项目全部抵免,因为参加抵免的项目越多,就意味着节减的利润越多;二是抵免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使参加抵免的项目的金额,最大化地进行抵免,抵免的金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就最大。
(6)缓税技术。
缓税技术,又称延期纳税技术,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缺少资金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纳税困难,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延期纳税的条款。有的是对某个税种规定了准予缓纳,有的则是对所有税种可以缓纳。尽管采用缓纳技术不能使应缴纳的税款免纳或少纳,但它使应该缴纳的税款可以向后推迟一段时间,而且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这就相当于从政府手中拿到了一笔无息贷款,不仅节省了利息支出,而且还可能得到因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变相降低了应纳税额。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税款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缓税技术在使用中应该注意两点:一是使缓纳时间最长化,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尽量争取缓纳的时间最长,因为延长的时间越长,相对节减的税收也就越多;其次是缓纳的项目最多化,争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找足找齐各种原因,经税务机关批准,使这些项目纳入缓纳项的行列,因为缓纳的项目越多,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也就越大,节税也就越多。
(7)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它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和减税方式。退税技术所涉及的退税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缴纳的税款。例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项目,允许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款的40%或100%。又如,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销售的产品税法规定按17%税率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这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开发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
实施退税技术的要点:一是尽量争取退税项目的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二是尽量使应退的税额最大化,因为退还的税款越多,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8)税收优惠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已初步形成了由沿海到内地,以及沿江、沿海、沿边多层次对外开放的格局。与之相适应,国家对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996年我国对进口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在普遍降低关税的同时,取消了全国各类经济区域的进口优惠政策,对所有经济区域进口的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部开发区等,在国家核定的进口额度内,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退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返还100%,以后每年递减20%到2001年停止返还,对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仍实行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各类经济区域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下进口设备的政策,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执行。目前,我国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地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北京地区、上海地区、西部地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必须掌握优惠政策。其次,我国的优惠政策,随着与WTO的接轨会越来越少。
2.节税筹划五方面
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筹划时,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1)企业形式。
[1]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是大公司经营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究竟选择哪种组织形式,不妨从筹划的角度进行考虑。就内资企业所得税而言,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可能亏损,总机构应尽可能将分支机构办成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反之,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就能盈利,且能持续盈利,就应该考虑将分支机构办成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则要考虑其所承担的不同纳税义务所带来的影响。如果设立子公司,设立国政府一般将其视为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如果设立的是分公司,设立国政府一般会将其视为非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要结合设立国税收制度和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2]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是企业释放包袱、激发活力的有效方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2)新办企业。
内资企业利用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尽可能地将企业转化为新办企业。比如在一地经营一段时间后,将原有企业注销,以新的身份到另一地重新开办就是一种有效方法。不过,这样操作相对比较困难。
外资企业除了采用上述办法之外,还可采用其他方法。如外资新办企业一般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这里所说的获利年度中的“获利”,是指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弥补亏损后的获利。因此,外资企业可以尽可能地将获利年度推迟,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
(3)特殊地区。
我国政府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西部地区所办的外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妨考虑在上述地区经营。
(4)投资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政府允许在所得税额中抵免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从2000年度开始,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允许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因此,企业可加大利用国产设备投资力度,以充分享受这一优惠。假设企业投资100万元进行技术改造,购置的设备是国外设备,那么,由技术改造带来的收益要依法足额纳税;如果购置国产设备,则可将其中的40万元从当年设备购置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中直接抵免,1年抵免不完还可以结转下年度,最长不超过5年。
(5)税额扣除。
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还可以考虑利用税额扣除来进行筹划。税额扣除即税收抵免,是指对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纳的所得税准予从其应纳税总额中抵免的一项规定,是消除国际所得重复征税的一种做法。此外,还有费用扣除法和免税法。这几种方式一般没什么筹划的空间。但是,与税额扣除政策配合的税收饶让则可以作为筹划的着眼点。税收饶让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应纳而减免的所得税,在境内实施税额扣除时视同已纳税额而准予扣除。这种政策仅限于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和一些特殊企业的特殊所得。因此,企业经营者在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范围时,应尽可能地让自己符合税额扣除和税收饶让这两项政策,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税收利益。
11.2现行税种大集合
1.我国现行的税种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设立的税种有: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3种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4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
(5)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3种税。
(6)行为税类。包括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屠宰税和筵席税6种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
(7)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
2.我国一般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涉及的税种
(1)工业、商业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2)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3)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境内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4)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缴纳消费税。
(5)采矿企业应当缴纳资源税。
(6)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应当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
(7)企业的生产经营账册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8)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应当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11.3从案例学节税
1.用合同节税
在很多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签约双方往往比较注意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着重斟酌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力求避免法律风险,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合同与税收的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的事情常有发生,有时数额不菲,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占用和损失增加的问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有时可能是致命的。
如以下案例:
“例”甲、乙两家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款总额达860万元,约定结算方式为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甲公司如期发货,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垫付增值税款146.2万元。一个月后甲公司收到对方拒付款通知,理由是收到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甲公司随后几次派人到乙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此时已经过了两年多。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最终根据退货单办理了税额抵扣手续,但100多万元垫付税款占用了很长一段时间,对甲公司这样的流动资金不太充足的中小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如果该案中甲公司不采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而是采用汇兑、直接收款的方式就可以避免上述资金占用的问题。因为《税法》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汇兑、直接收款发生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签订时同样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因为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一经制定颁布,在数年甚至十数年基本上不会有太大改变;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它完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进行税收筹划尽量避免垫付税款和多缴税款的情况,特别要考虑到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税收方面的避税问题。
注意签订合同应尽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
纳税筹划一个基本方法就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这与合同约定的付款结算方式、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和票据金额、交付时间等有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几乎由合同的这些条款决定,因此在合同签约的过程中,对这些条款要给予充分的注意,尽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是对于交易额很大,缴纳或垫付税款比较多的合同。当然在实践中,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的法律风险,权衡利弊,采用较有利的方式。
(2)除买卖合同外,建设工程合同的避税与合同条款的关系也显得较为重要。
在现今工程款拖欠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对结算方式的约定显得更为重要,很多施工单位不仅没有如期收回工程款,反而要先支付税款,给施工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些企业甚至因此而倒闭。然而,有些施工企业却巧妙地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结算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差,使得资金在手中滞留时间延长,从而额外获得该段时间差的投资收益,因建设工程结算金额一般较大,所以其收益是比较诱人的。
(3)其他还有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并购合同、投资合同、劳务输出合同、资本重组合同等,合同条款的约定都和纳税筹划有密切关系。
在签订这些合同时,注意合同和税法的关系,结合纳税筹划,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避税效果,避免企业的额外损失,获得企业财富的增值回报。
下面附几个成功用合同避税的案例:
“例”合同上多写几个字,税收少缴了700万元
基本情况
兰新公司是一家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新投资一个项目。在投资合同中规定投资9000万元,采取边投资边生产的方式,共分三期3年投资。假定三期工程都是当年投资并生产、当年开始获利,每期投资额产生的年利润都是1000万元,适用税率是25%。
兰新公司应如何进行节税筹划?
政策解读
2007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合资企业能将各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账册进行核算,可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可以在获利年度内以超过5年的期限享受国家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分阶段投资,不分别进行核算,不管投资企业分几个阶段投资,只要不单独建立分别账册进行核算,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只能是从获利年度算起的5年。
筹划分析
由政策解读可以知道,分别设账册进行核算,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在获利年度内以超过5年的期限享受国家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这里以投产的前7年所得额减免进行说明。
方案一,分阶段投资,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
这时兰新公司可在7年内享受减免税。具体地说,第一年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第一期、第二期投资利润都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三年第二期、第三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减征所得额为1000万元,后4年以此类推。7年内,该公司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6000万元,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
方案二,分阶段投资,不分别进行核算。
这时兰新公司只能在5年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地说,第一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第三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都为3000万元。第六、第七年投资利润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7年内,该公司投资利润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为6000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如果在合同上注明“分阶段投资、分别核算”几个字,就可以有3000万元的所得额享受免税优惠,节省企业所得税额为720万元(3000×24%)。由此可见在合同中规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样的分阶段投资,取得同样的利润,但税后净利润却相差很远。
“例”多签一份合同,少缴两三千元税收
基本情况
贵州省某县的一家专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该公司每年的安装收入都在100万元以上。为了解决公司的富余人员,2000年3月,该公司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安装材料销售门市部。几年来,门市部的材料销售收入每年不过3万~5万元。在申报纳税方面,该公司的安装施工收入都是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而门市部销售的安装材料收入都是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
2002年4月,该公司与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为其安装500只电表的合同,电表及辅助材料均由该公司提供,他们按每只电表400元的价格支付该公司材料费和安装费。该份合同于2002年6月份履行完毕(款也全部收到),该公司对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业务,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取得收入20万元,依3%税率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了6000元营业税。最近,该县国税局在对该公司2002年上半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定该公司为供电局安装500只电表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并且以该公司的“工程成本――电表安装”账目中的材料费用(电表及辅助材料的成本)超过了总收入的50%(材料费用为14万元)为由,要求该公司收取的20万元的电表安装收入同对外销售材料一样缴纳4%的增值税。
该县国税局的认定是否合理,该公司的纳税行为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应如何纳税?有没有好的方法来减轻税负?
筹划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增值税来说,“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而该公司为供电局提供的安装劳务则是《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因此,该公司在为供电局提供货物(电表及辅助材料)的同时,又提供安装劳务的行为,应属于税法所指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该公司显然算不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第(一)项,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做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里的“年货物销售额”指该公司的年销售额,而不是指本次混合销售中的材料成本。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是指该公司的电气设备安装的年营业额,而不是指本次混合销售中的劳务营业额。该公司非应税劳务的年营业额每年都在100万元以上,而本次货物的销售额不过3万~5万元,货物销售额在两项合计的收入额中的比例远远达不到50%。因此,该公司不能算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所以,该公司应该属于“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应征收增值税。而该县国税局以本次混合销售本身材料费用所占的比重来划分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是没有依据的。
“其他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指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作为“其他单位”向供电局销售并负责安装电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而不应当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对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业务,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取得收入20万元,依3%税率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了6000元营业税。检查人员当即指出,承包公司适用税率错误,该笔业务应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申报纳税,应缴营业税10000元,公司少申报缴纳4000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进一步明确,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为合法进行避税提供了筹划空间。
根据上述规定,实质一样的业务却出现了两个税率,一个为“建筑业”3%,一个为“服务业”5%,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本例中,纳税人实际应缴纳营业税10000元,城建税500元,教育费附加300元,合计10800元。因为所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可抵免企业所得税3564元。而如果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则可以适用“建筑业”税目依3%税率纳税,应缴营业税6000元,城建税300元,教育费附加180元,合计6480元,可抵免企业所得税2138.4元。
筹划结果
经过上面的分析可见,公司如果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少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4320元,少抵免企业所得税1425.6元,合计可以少负担税收2894.4元。
2.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
(1)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就业容量大,而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则具有适应下岗失业再就业的特点,为了鼓励这些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家给予了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
(2)新办企业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
国家对此给予了较大力度的优惠: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因为商业企业不纳营业税)。
(3)对于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同样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可以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扣减的,还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连续扣减不得超过两年。
(4)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规定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四是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企业能运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受益无穷。
下面附一案例说明企业如何应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
基本情况
某农工商总公司从事奶牛的养殖、鲜奶加工销售、奶粉的生产销售。生产流程为:奶牛场养殖奶牛生产鲜奶,除直接对外销售外,还将部分鲜奶上交奶粉车间深加工成奶粉后销售。因为销售对象为大型商贸公司,都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工商总公司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该农工商总公司生产销售鲜奶1000万元,按规定免缴增值税;奶粉销售收入1000万元,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加工奶粉的鲜奶成本600万元。由于鲜奶是自己养殖场生产的,不能抵扣税金,因此,企业外购扣除项目只有电力、修理用备件、燃料等,合计扣税50万元,应纳税120万元,奶粉的税负比较高,达到12%左右。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政策解读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养殖场出售鲜奶属免税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奶粉厂收购养殖场的牛奶,可以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筹划分析
如果该公司在2010年改变经营模式,将养殖场、奶粉车间独立出去单独核算,由养殖场向市民提供鲜奶和向牛奶车间出售鲜奶。这样,农工商公司分为奶牛场和奶粉厂两个独立核算单位,养殖场和奶粉厂形成购销关系。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养殖场出售鲜奶属免税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奶牛场销售给奶粉厂的鲜奶按成本600万元加上20%的利润,总计720万元。奶粉厂收购养殖场的牛奶,可以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筹划结果
同2009年相比较,奶牛场销售给奶粉厂的鲜奶按成本600万元加上20%的利润总计720万元。奶粉厂收购奶牛场的鲜奶可按13%的抵扣率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93.6万元,再加上购进电力、修理用备件、燃料等取得的进项税金20多万元,应纳增值税50多万元,比第一种模式少纳增值税近70万元。此外,奶牛场销售给市民鲜奶取得的1000万元收入和销售给奶粉厂的鲜奶收入720万元免增值税。
特别提示
本案例成功筹划的关键,就是改变了原农工商总公司大一统的经营模式,将两个生产单位独立,既充分享受了销售初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又使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生产者享受了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好处。
3.拆分业务和项目节税
为了防止企业以收取各种名目费用的方式减少销售额,从而逃避纳税现象的发生,税法往往规定将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都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但是,纳税人如果对价外费用进行恰当的处理,就能够减轻企业税负。如让物业管理部门代收部分款项,房地产公司可达到节税目的。
目前,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天然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
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公司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公司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也就是说,只要房地产公司将这部分代收款项让自己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来代为收取就可达到节税目的。因为物业管理属于服务行业,而代收款项这种行为属于服务行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不缴纳营业税,只是按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以下列举案例说明如何拆分业务避税。
“例”
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座居民住宅楼,预计房款收入为6000万元,同时需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2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不考虑其他税费。现在就上述房产销售收入和代收款项进行如下筹划。
筹划分析
方案一:房地产公司在收取6000万元房款的同时收取各种代收款项2000万元。那么,该公司流转税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6000+2000)×5%=40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400×7%=28(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400×3%=12(万元);房地产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400+28+12=440(万元)。
方案二:房地产公司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只收取房产的价款6000万元,其他相关代收款项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收取1%的手续费。物业管理公司税负为:应缴营业税2000×1%×5%=1(万元),应缴城建税为1×7%=0.07(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1×3%=0.03(万元),该物业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1+0.07+0.03=1.1(万元)。而房地产公司的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6000×5%=30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300×7%=21(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300×3%=9(万元),该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300+21+9=330(万元)。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总税负为1.1+330=331.1(万元)。
筹划结果
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多负担流转税440-331.1=108.9(万元)。由此可以看出,经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对房地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业务进行必要的拆分,既可以降低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费用,同时又不会增加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负担。
下面再介绍一下储运公司如何降低税负?假设储运公司收取价外费用,运输公司税负将大幅降低。
设立运输公司拆分主营业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1]承运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随同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企业能够成立独立核算的储运公司,这样在销售货物时就可以将货物的运输业务由自己的储运公司来完成,相关的手续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等尽可能多的价外费用均由储运公司收取,这样就会因储运公司按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对价外费用部分的税负将大幅降低。下面举一实例来说明。
“例”
基本情况
B公司为一家家电生产企业,2009年全年销售冰箱收入为40000万元,所售家电均由该公司负责运送并收取运输费,2009年共收取运输装卸费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其他税费不予考虑。现在就上述家电销售运输业务进行如下筹划。
筹划分析
方案一:家电的销售收入和运输费等均由B公司收取,因运输费对该公司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2000×17%=340(万元);城建税为:340×7%=23.8(万元);教育费附加为:340×3%=10.2(万元);总税负为:340+23.8+10.2=374(万元)。
方案二:B公司出资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A储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全面承担母公司家电销售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并收取相应的装卸费和运输费。这样一来,A储运公司所取得的装卸费和运输费就应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3%的营业税即可。相应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负如下: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城建税为:60×7%=4.2(万元);教育费附加为:60×3%=1.8(万元);总税负为:60+4.2+1.8=66(万元)。
筹划结果
由此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方案一多承担税负374-66=308(万元)。因此,经过合理的税务筹划,B公司将销售业务和运输业务拆分后大大降低了公司的税负。
拆分销售项目同样也可以避税,来看案例3的情况。
“例”
基本情况
商品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份的公司资料如下:
(1)机电产品销售额200万元,其中农机销售额50万元。
(2)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销售额5万元。
(3)销售使用过的旧机器两台,一台售价8万元,超过原值;另一台售价4万元,低于其原值。两台旧机器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
该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政策解读
我国税法规定:
(1)销售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中“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筹划分析
本例筹划的关键在于是否将几种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区别如下:
方案一:未进行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8)×17%-20
=16.21(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0+5)×17%+50×13%-20+8×6%
=13.33(万元)
考虑到该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有3%的税负限额的情况,可以做以下调整:
13.33÷(200+5+8)×100%=6.3%>3%
实际应纳增值税=(200+5+8)×3%
=6.39(万元)
即征即退额为:
13.33-6.39=6.94(万元)
筹划结果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公司节减增值税9.82万元(16.21-6.39)。
4.关联交易的节税
如何界定“关联关系”成为认定关联企业的关键,也是解决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前提,是实际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讲,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2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注: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方的定义为:“在制定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有关联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即称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本身不是坏现象,它是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而衍生出来的,对现代公司的资源调节,融资扩张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若企业滥用关联交易,不仅侵害了投资者利益,也会使国家巨额税收流失。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即可说明企业是如何利用关联方交易来影响消费税的。
制造批发零售消费者
这里假定产品生产至最终消费者手中,要经过以上四个流程。根据现行国家消费税法规定,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以后,行销全国便不再征收消费税。税法的这种规定,虽然便利了征税工作,但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避税空间。
假设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的比例税率20%(这里暂不考虑白酒的定额税率问题)。酒厂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通过转移定价可以很好地降低自身的消费税税负:设立经销部前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480×20%=96000(元);设立经销部后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400×20%=80000(元),从而减少税款支出16000元。当然,如果酒厂设立的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则应按照经销部的销售价格(480元)计算消费税,这样就起不到降低税负的效果了。因此,纳税人通过设立门市部进行转移定价避税必须是独立核算的门市部。
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纳税人很有可能因此得不偿失。
就关联交易本身而言,其存在的目的本该是降低交易成本,运用内部的行政力量来确保关联双方合同的有效执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这就使得关联交易可能不采取正常情况下的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以最低的市场价格成交。这样,关联交易在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还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例如,A、B企业属关联企业,分别适用25%和15%的所得税税率。现A企业将甲产品以市场最低价100万元(正常价格150万元)出售给B企业,A企业由此获得50万元利润。B企业在甲产品的基础上继续加工,发生加工费20万元,销售此种产品收入为220万元。这样通过A企业利润向税负较低的B企业的转移,从而使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
当前,关联企业避税问题已成为客观现实,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日益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归根结底,企业相互间的关联关系、司法赋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自由与权利、税法自身的空白和漏洞以及税法间的法律冲突三者共同为避税行为提供了可选择的法律空间,使其成为可能。
下面附一案例进一步说明企业如何运用关联交易融资避税。
“例”
基本情况
甲公司(母公司)借给乙公司(全资子公司)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8%,乙公司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1100万元;乙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2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6%,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是3%。
甲、乙两公司应如何筹划?
筹划分析
方案一:将这1000万元作借款处理。
如果甲公司(母公司)借给乙公司(全资子公司)1000万元作借款处理,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80万元。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
1200(注册资本)×50%(限制比例)×6%(银行利率)=36(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0-36=44(万元)
乙公司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要多纳税:
44×25%=11(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8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甲、乙公司均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11万元(44×25%)的税款。
甲企业收取的8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应纳营业税=80×5%=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0.28(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3%=0.12(万元)
合计金额为:
4+0.28+0.12=4.4(万元)
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为:
4.4×(1-25%)+14.52=17.468(万元)
方案二:作预付账款处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10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作应收账款处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方案四:作投资处理。
将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1000万元,乙公司就无须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须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须补缴所得税。
筹划结果
比较而言,后三种方案可以节省方案一的税款,可供关联企业选择。
不过适用方案二与方案三时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当前提条件成立时,就可以分别作出预付账款处理或作应收账款处理。
特别提示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以及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后三种方案可以节省方案一的税款。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如果乙公司不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应考虑其自身的利益,适当提高售价,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5.混合销售合理节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下面举例子具体说明什么情况需要缴纳营业税,什么情况营业税和增值税一并缴纳。
“例”某院校于2009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院校,而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
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
“例”某材料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客户施工。2009年5月,某材料制品厂承包了B公司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某材料制品厂提供的木制地板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某材料制品厂给B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
假如,该厂2009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只交营业税=100000×3%=3000(元)。
相反,假如该厂2009年施工收入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则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增值税。那么,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如下:
100000÷(1+17%)×17%=145299.91(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缴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不过,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企业在有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时,千万不要忘了获取相关机关的批准,以使自己的纳税筹划活动名正言顺。
再比如,某建筑公司为某单位盖楼房,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一并核算,也就是说,建筑公司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为了盖成这幢楼又向该单位销售建筑材料。这样建筑公司也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建筑公司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即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将建筑业务收入和建筑材料款额合并起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下面附两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例”
基本情况
九峰建筑材料商城主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兼营对外安装、装饰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建筑材料购入价是100万元,卖出价为115元。以120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九峰建筑材料商城如何筹划(营业税税率3%)?
筹划分析
实际增值率=(120-100)÷115×100%=17.39%
营业税与增值税(营增税)税率比=3%÷17%×100%=17.65%
筹划结果
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营增税率比,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即:
115×3%――(115×17%――100×17%)=0.9(万元)
也就是九峰建筑材料商城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例”
基本情况
伟强公司主营建筑施工,兼营建材的批发。2009年接C公司大楼建造工程,议定包工包料核定工程总造价1200万元。使用的建材按市价计算为1000万元,实际进价800万元,施工费200万元。
伟强建筑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3%)?
筹划分析
伟强建筑公司的建材实际增值率=(1000-800)÷1000×100%
=20%
营增税率比=3%÷17%×100%=17.65%
实际增值率大于营增税率比,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
筹划结果
伟强建筑公司要使2009年交营业税的营业额占50%以上,可节税32万元,即:
(1200×17%――800×17%)――1200×3%=32(万元)[1][2][3][4][5][6][7][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