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苏轼、苏辙兄弟为苏洵守丧期满,回到京城。时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与枢密院陈升之共同设立了制置三司条例司,开始熙宁变法。三月,苏辙上书论事,召对延和殿,遂命苏辙为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三司条例司之僚属)。王安石急于财利,吕惠卿则附和王安石,而苏辙的观点和他们多有牴牾。
王安石拿出青苗法让苏辙“熟议”,并说:“有不便,以告无疑。”苏辙是老实人,遂以自己的观点告知王安石:“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为利也。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超过期限)。”并竭力推崇中唐刘晏理财之法:“有贱必糴(dí,买入),有贵必糶(tiào,卖出),以此四方无甚贵、甚贱之病,安用贷为(哪用贷款)?”王安石听后说:“君言诚有理,当徐思之(慢慢想想此事)。”此后一个多月,王安石未谈青苗法之事。
正在此时,河北转运使判官王广廉以乞度僧牒的数千钱为本钱,在陕西漕司私行青苗法,春散(贷出)秋敛(收回)。这正合了王安石的心意。于是青苗法就在全国推行。王安石派遣众多使者到各地去“访求遗利”。朝廷内外许多人明知迎合王安石必定会出麻烦,但都不敢明言。在众人缄口不言时,苏辙去面见陈升之,将青苗法的推广比之于嘉祐年间遣使宽恤诸路,认为是“为天下笑”的荒唐事。接着又上《制置三司条例司记事状》,对新法提出批评,力陈不可在全国推行青苗法,并请求辞去职务。王安石对此大怒,将加罪于苏辙,后因陈升之制止而作罢。苏辙又上书曰:“每于本司商量公事,动皆不合。”特申请调任。神宗问如何安置苏辙,曾公亮上奏,神宗同意,于是苏辙被调任为河南府留守推官。
苏辙在青苗法问题上与王安石意见不合,并且多次直接向王安石表明:青苗法不可行,因此惹恼了大权在握的王安石。苏辙清醒地知道,自己再在制置三司条例司干下去,不会有好果子吃,于是明智地选择了退出。苏辙虽暂时回避了和新法的正面冲突,但他最终仍未能逃脱这场政治斗争带给他的麻烦:当其老兄苏轼因“乌台诗案”被下狱贬官时,他也受牵连而被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