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经济学
在古典和新古典理论中,完全竞争的市场具有帕累托最优效率。因此,经济政策的中心应该是鼓励和塑造市场的自由竞争。福利经济学的思想则是:完全市场竞争可以产生最优效率,却不能保证社会公平。此外,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市场效率本身也成了问题。因此,政府对市场的某种干预就是必要的,只要这种干预能有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一)庇古的福利经济理论
庇古(Aurhur Cetil Pigou,1877~1952)可以看作是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他以外部性问题的分析而闻名于世。
在庇古之前,英国学者霍布森(John Atkinson Hobbson,1858~1940)曾于1900年出版《分配经济学》,主张把社会福利作为经济理论研究的中心问题。他的著作被认为是福利经济学的前期作品,但他并没有能够建立起一个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框架。给福利经济学命名,并建立起一个基本分析范式的是庇古。庇古于1920年出版了《福利经济学》一书,在该书中,庇古将福利划分为“一般福利”和“经济福利”。一般福利是指人们在知识和情感方面的满足,是无法计量的主观感受,而经济福利则是指人们可以享用的经济物品的效用,可以用货币加以间接衡量。庇古认为,福利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福利,个人的经济福利是可以计量的,个人经济福利加总形成社会经济福利。经济理论和政策的目标是使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
庇古福利经济学的主要内容集中在收入分配和外部性两大理论上。在分配问题上,庇古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出发,认为在社会国民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改变收入分配的格局,将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穷人身上,可以使社会总体福利增加。在私人生产的某些领域,庇古发现可能存在私人生产成本与社会生产成本不相等的情况。当私人生产成本小于它产生的社会生产成本时,私人的生产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效应(比如生产对环境的污染问题),负外部效应意味着私人不正当地侵占了社会的福利,因此,应该予以矫正,方法是政府对负外部效应处以相当其外部损害的税收,从而限制私人对社会福利的不当侵占。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
庇古对分配问题的看法和其关于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开启了政府管制经济的理论探索之门。不难看出,他的理论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奠定了政府管制经济的“公共利益论”的思想基础。庇古分配理论关心的是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某一市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其对外部性问题的分析,揭示了自由市场机制下个人生产者的利益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可能存在的冲突与矛盾,为引入政府管制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
(二)帕累托规范与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检验
帕累托(Vilfredo Federigo Damaso Pareto,1848~1923)在其1906年出版的《经济学教程》一书中提出了达到社会最大满足的标准,这一标准被后来的经济学家们称为“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或“帕累托规范”(Pareto Criteri-on)。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这样一种经济配置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增加任何一个人的福利,必然带来另外一些人的福利减少。帕累托自己写道:“做出任何微小的变动不可能使一切人的效用,除了那些效用仍然不变者之外,全部增加或全部减少的状态。”“帕累托最优”的政策含义是:如果政府采取某项政策或干预措施,使得某些社会成员的福利状况得到增加,同时又能保证其余所有的社会成员的福利没有丝毫减少,那么,该项政策或措施就是有经济效率的、值得肯定的。由该项政策或措施引起的经济资源配置状况的改进以及社会福利的增加就被称为“帕累托改进”,代表着向帕累托最优状况的接近。
帕累托最优为政府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政府管制经济措施的设计提供了无可挑剔的效率判断标准。在这个意义上,它又被称为“帕累托规范”。笔者理解“规范”的含义是指,可以把它(帕累托最优标准)作为衡量政府经济政策和管制措施的一个规范性的标准,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干预政策措施主要奉行的是帕累托规范的原则。
将帕累托规范与庇古的分配理论作一比较,可以发现,帕累托规范要严格得多。在庇古那里,政府经济政策只要能够满足增大社会总福利的标准就是可取的,但在帕累托规范下,仅仅满足增大社会总福利的条件是不够的,还必须能够保证没有一个人的福利状况会变得比以前差。有人认为,帕累托规范回避了主观性的价值取向,而庇古分配理论则含有主观好恶的选择。例如,将社会中最富有的人的收入的一部分转移给这个社会中的赤贫者,可以增大社会总的福利水平。这种改变符合庇古的逻辑,但却不符合帕累托规范的要求。帕累托规范以其严格性受到经济理论家的广泛推崇。
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社会中,能够满足“帕累托规范”的情形少之又少,人们大量面对的是如下的情形:如果要增加 A 的福利,就必然会使 B的福利减少,但 A的福利增加往往大于 B的福利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做何选择呢?英国经济学家尼古拉斯·卡尔多(Ni choas Kaldor)和约翰· R ·希克斯(John R。Hicks)在1939年研究了这一问题。他们的基本观点一致,认为如果一项政策举措具有改善某人状况而最终又不致恶化他人状况的潜力,该项政策就有了潜在的可取性。比如,一项政策使 A 的收益增加的同时造成了 B的收益减少,但只要 A 的收益增加能弥补 B的收益减少而有剩余,社会福利最终还是增加的。如果社会不满意由该项政策带来的分配结果的改变就可以采用多付费或收费来补偿受损的一方。具体为 A 将其增加的收益拿出一部分给 B,使 B至少能弥补其损失甚至收益还有增加,最后实现 A和 B的双赢。可见,在许多情况下,通过获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补偿,不仅可以增大社会福利水平,最终也能实现帕累托改进。以上政策制定规范被后来的经济学家称为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检验。
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检验通过补偿机制的设定将潜在的帕累托改进变成了现实的帕累托改进,为政府管制和经济政策制定拓宽了理论基础和思路。同时我们也能发现,补偿机制本身也需要政府强制力作保证(政府政策起到使 A和 B达成双方合意合同并保证合同得到实施的作用),这一点也反证了政府力量的重要。
帕累托规范和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检验强调的是效率标准,它们的“局限也在于仅仅强调了效率标准,而不问实际的分配和再分配是否合理,从而轻易地忽视了平等问题”。当然,经济学家首先要关心的应该是效率问题,平等问题涉及各种价值判断,因此更多地是一个政治问题,纯粹的经济学家常被认为在这方面并不具有特殊才能。
二、政府经济学
政府经济,是一种与企业、个人经济活动相对应的经济行为,即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经济管理。其中,政府财政分配及其提供公共服务在政府经济活动中居核心地位。追溯政府经济的历史,政府财政收支雏形,可从原始社会满足氏族部落公共需要的祭祀、防卫等活动算起;而正式的政府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了国家,有了政府,便产生了政府经济。
政府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即狭义的政府,也就是国家行政机构。政府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主体,其行为与企业、个人相比,存在根本区别。企业、个人经济行为是追求私人利润的最大化,而政府经济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经济的客体是参与部分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分配,并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
政府经济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政府收入、政府支出以及宏观经济管理。与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活动不同,政府经济是以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履行政府职责,并以收支为基础开展宏观管理,即对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有效调控。与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相比,政府经济的依据是社会公共权力。政府经济的目的。政府经济活动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莱昂·瓦尔拉斯(Marie E spit Le on Walras,1834~1910)以其著名的一般均衡理论著称于世,并被视为政府经济学的鼻祖。瓦尔拉斯的学说分为两部分,一是“纯粹”理论的部分,代表作是《纯粹经济学要义:社会财富理论》(1877);另一部分是他的应用经济理论,代表作是《社会经济学研究:社会财富的分配理论》(1896)和《应用政治经济学研究:社会财富的生产理论》(1898)两本书集。纯粹理论部分论证了市场机制存在“一般均衡”,在理论上阐明了市场对资源配置及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分配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而在应用理论部分,瓦尔拉斯则指出,纯粹理论的一般竞争条件在现实中总会碰到阻碍的因素,国家及政府的经济职责就是要尽可能地把这些阻碍因素消除掉,“树立和保持自由竞争是国家执行的一项极为复杂的立法任务”。瓦尔拉斯充分地意识到现实中可能存在各种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因而主张国家应该进行某些干预和管制以弥补市场机制。他写道:我们不准备同意把每种好处均归因于个人和每种缺点均归因于国家的偏见??国家有它的作用,正如个人有他的作用一样。从瓦尔拉斯的应用经济学理论中已有政府经济管制理论的基本思想。
三、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是以把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假设引入对政治体制和政府行为的分析为基础的。在传统的西方经济学中,政府与厂商、消费者具有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经济人”的假设只属于厂商和消费者,只有他们才是利己的、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在“私利及贪欲”的驱使下,对经济生活中自己的位置做出最有利于个人的判断和设计。而政府则是超出这一狭隘的个人利益的,从来没有人怀疑过这一点,甚至没有人认真考虑过这一问题,政府的公正与准确似乎是一种固有的天赋。而布坎南则认为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不过是人们对政府部门的主观想像,这种主观想像是理想化了的、是不切实际的。其实,政府官员们与厂商和消费者一样,也是具有理性和私利的“经济人”,他们也具有自己的动机、愿望和偏好,他们同样关心自己在政治活动中的成本和收益,只不过他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被他们所从事的公共活动在人们头脑中所形成的“刻板印象”所掩盖了。而且正是由于人们对政府与厂商和消费者的行为采用了两套不同的判断标准,使人们忽视了政府可能出现的疏漏和失误,同时也助长了政府官员在一个相对隐蔽的环境中获取背离公众利益的个人私利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极易造成“政府失败”,即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荣誉和地位,而并不注重政策的实际社会效果,并不真正致力于改造国家政权运行中的规则和结构,提高政权运行的效率和公平。
布坎南认为,一旦国家在经济生活中起到支配作用,就会对经济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市场的缺陷并不是把问题交给政府处理的充分条件”。政府对经济过多的干预不仅不会产生比市场机制下更高的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相反,往往还会使资源使用效率更低下。那种认为政府可以代表民众,以其无私的行动,更有远见的举措来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的想法不过是一种“浪漫、虚幻的观念”。
所以,布坎南将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倡导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他在《赤字中的民主》一书中指出:“我们不能否认凯恩斯经济理论对我们经济秩序的建立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认为,这些作用并非全部都是建设性的。凯恩斯主义并非像它的辩护士所鼓吹的那样是社会的福音,而是对社会的一个方面的损害。”凯恩斯主义的刺激有效需求为借口,用“功能财政”取代“平衡预算”,结果造成了巨额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干扰和破坏了经济生活内在的自然秩序。
通过对凯恩斯主义的批判,公共选择理论把当今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所面临的问题归于被人们长期忽视的政治制度的失败,而不只是简单的“市场失败”。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新构造一个民主的政治制度。围绕着这一中心,对国家的政治决策体制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对政府角色的再认识和再塑造;将市场机制引入政治决策体制;缩减公共部门;对公共项目实行承包制等,力图建立一个充分竞争的、自由、公平的“公共选择制度”,从而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限制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恢复古典经济学为政府设计的“守夜人”的角色,继续依靠“看不见的手”实现市场经济运行内在的有序性。
四、市场垄断与寻租理论
政府对自然垄断性产业实行进入管制或者自己垄断经营,造成这些产业内的企业具有垄断经营地位;政府对其他一些产业的管制(比如金融业)往往也包含限制进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被管制行业内的企业获得某种程度的垄断权力。
对于垄断带来的福利成本分析,在 20世纪50~60 年代成为经济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1954年哈伯格(A。C。Harberger)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垄断与资源配置》一文,提出了著名的“哈伯格三角形”。哈伯格认为,垄断使垄断厂商的产品价格提高,利润增加。垄断厂商的利润中的四边形(P1 P0 CB)业自于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并且垄断造成的消费者净损失(P1BA P0)超过了垄断厂商通过垄断实现的收益增加(P1BC P0),其差额代表了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在哈伯格之后,莱本斯坦(Harrey Leibenstein)于 1966 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配置效率与 X—效率》的文章,认为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不仅只是哈伯格三角形,而可能是比哈伯格三角形大得多的四边形。莱本斯坦的核心概念是 X非效率。莱本斯坦认为,企业由竞争转入垄断以后,失去竞争压力的企业会逐渐松懈和懒惰,慢慢出现各种各样的效率下降情况,诸如人浮于事,推诿扯皮,其结果是使企业的平均生产成本逐渐上升,直到与垄断价格相一致,企业由垄断带来的利益全部消失。由此可见,由政府管制带给企业的垄断利润可能会因为与垄断相伴生的企业效率下降(X—非效率)而逐渐消失,这样,垄断造成的福利损失就不只是哈伯格三角形 ABC,而是整个的四边形 P1 BAP0 ,原因是垄断使企业的效率下降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在莱本斯坦之后,公共选择学派的先锋人物塔洛克(Gordon Tul loc k)在1967年发表了《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社会成本》,在更为广泛的视野里分析了政府管制带来社会成本问题,得到的结论是,政府管制经济的行为会导致社会中的经济主体的行为发生严重扭曲,产生寻租、设租、避租、护租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非生产性的,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巨大损失。以下简单介绍塔洛克寻租理论的内容。
某种商品的国外价格为 P0(供给弹性无穷大),国内生产成本递增(如 S曲线显示)。在自由贸易情况下,该商品的价格在国内外相同,皆为 P0,此时国内消费量为 Q0,国内的生产量仅为 Q3,即国内的消费有 Q0—Q3的数量由国外进口提供,消费者剩余为 ΔAP0.如果政府对该商品课征某一关税,使该商品在国内的价格由 P0 上升到 P1,同时对国内厂商征收同样数量的营业税,此时国内消费量为 Q1 单位,国内生产仍维持在 Q3,进口量为 Q1—Q3.如果免除国内厂商的营业税,同时保留关税,国内生产量将扩展到 Q2;政府的税收会由设有营业税时的 P1 BC P0 缩减为 EBCG;相应地,国内厂商的利润由ΔP0FH增加为 ΔP1EH。
塔洛克进一步分析指出,在实施保护性关税后,消费者剩余的减少,除了损失了哈伯格三角形ABC以外,其他的消费者剩余并没有完全转移为增加的利润和政府的税收,在图中,△EFG,原为消费者剩余,现在即是保护性关税带来企业无效率的产量扩大产生的社会成本增加,代表了无效率生产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
在分析了保护性关税带来无效率生产产生了社会资源浪费之后,塔洛克更进一步将分析引申到对关税设立过程的考察。塔洛克认为,政府组织一般是不会主动地设立保护性关税的,而保护性关税却可以带来被保护产业的利润增加,这样这些通过保护关税可以使自己获利的企业就会形成利益集团,采取游说等方式,通过政治过程要求立法机关和政府设立保护性关税;另一方面,代表消费者利益的集团也可能投入资源阻止设立关税,这样,双方都将竞争性地投入资源来影响政府关税政策,这些投入完全是非生产性的,形成了对社会资源的浪费,造成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
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与关税设立具有相同性质,它可能使特定的集团利益增加,同时使另外的集团利益受损。为此,获益集团将开展活动寻求这些管制,受损集团也将花费成本展开反对管制的活动,这些活动花费巨大成本,不会产生任何的社会福利,因而构成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塔洛克将其观点理论化,他认为,通过公共政策实现的收益转移具有租金的性质,其本身并不会影响社会福利,但这些租金的存在却会带来寻租、护租、创租、抽租(政府官员分享租金)以及防租等利益集团的活动,这些活动并不创造任何有益社会的产品和福利,却要消耗大量社会稀缺资源,形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而且,考虑到在寻租过程中,每位寻租者都以预期中的租金数量来决定自己寻租活动的投入,但寻租者总有一些人要失败(成功者是少数),失败的寻租得不到任何补偿,这样,社会总的寻租等活动浪费的社会资源数量可能大大超过租金数量,也就是说,通过公共管制过程获取的租金可能被寻租活动的投入浪费掉,塔洛克将它称为“租金耗散”。
塔洛克的寻租理论以公共政策和管制为靶子,将对市场行为的研究从生产性寻利活动引申到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从而得出政府管制可能引发大量的非生产性活动,带来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的结论。除此之外,塔洛克将政治过程中的政治家和官僚作为特殊“经济人”看待,他们有自己的行为目标和约束机制,在缺乏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会参与设租、抽租的活动。
塔洛克的理论对政府管制经济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作了深刻地分析,为我们勾勒了管制可能产生的社会资源浪费和政府官员腐败的可能图景。塔洛克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否定或者尽量减少政府的管制,让市场机制自由发挥作用,他的理论对于认识政府管制活动中的腐败是富有启发意义的。
五、信息不对称理论
20世纪50年代末产生的信息经济学认为,造成市场偏离完全竞争均衡、导致价格扭曲的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的第一种情况是信息在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在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分配的不对称性,这种情况被称为信息不完全性。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1)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不完全;(2)有关商品价格的信息不完全;(3)一部分消费者掌握完全信息,另一部分消费者只掌握有限信息。
产生价格和质量方面信息不完全性的主要原因来自以下五个方面:
1.信息公开的不充分性。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着保留一部分对自己不利信息的倾向,从而造成了市场上信息不完全的源头。
2.公开信息的不可靠性。市场上往往充斥着虚假的或者过时的信息,因此为理性的消费者带来较大的信息甄别成本。
3.信息收集成本的存在。尽管掌握的信息越多就越有助于消费者作出有利的决策,但仍要遵循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经济原理。如果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消费者再收集信息就无利可图了。
4.信息在记忆上的限制性。消费者能够接受、容纳和记忆的信息是极其有限的,他们更习惯于接受相对重要和熟悉的信息,而忽略某些不熟悉和不重要的信息。
5.信息在加工方法上的限制。与传统经济学建立在消费者具有完全信息基础上的标准经济模型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很大的不同,在只具有有限信息的市场上,供给者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可能得不到保障。
如果产品的质量信息不完全,极易产生资源非优化配置的结果:(1)柠檬市场问题。在统一价格下销售价值较高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损失,而一些价值较低产品的销售者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的市场逆向选择,最终,市场上出售的都是劣质产品,从而有可能导致市场崩溃。(2)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不一致。通常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能够区分质量好的产品和质量差的产品,他们就会愿意支付高于平均质量产品的价格去购买质量最好的产品,从而,质量最好的产品的社会价值就大于平均质量的产品的价值。从生产者的角度看,由于高质量的产品能够获得好的价格,就愿意提高质量,生产好产品。但是,在购买者不能确定质量的市场上,因为消费者无法区别产品的好坏,他们最多只愿意支付平均价格,从而高质量的产品只能降价销售,获得低于其价值的社会认同。结果,生产者花费比较多的资源向市场提供了一件高质量的产品,却只能得到一个平均的价格,显然不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
六、博弈论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理性的投资者对证券守法和证券违法行为的选择要取决于证券守法和证券违法之间的成本和收益差异以及他对风险偏好的态度,当个人从事证券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大于将时间及其他资源用于从事证券守法行为所带来的预期效应时,此人便会从事证券违法活动。反之,此人便会从事证券守法活动。同样,作为证券市场的管制者,他在做出是管制还是不管制的决定时,依据的也是管制与不管制的预期效用大小以及他对风险偏好的态度。显然,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和管制者的预期效用不但与自己的行为选择有关,还与对方的行为选择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的决策行为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和管制者构成这个博弈的两个博弈方。因此,博弈双方有如下特征:(1)两者都是风险中性的理性经济人,投资者和管制者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2)双方对有关博弈规定的信息掌握是充分的;(3)投资者守法操作时,无论管制者管制与否投资者都将得到正常收益;投资者的违法操作既有可能被管制部门直接查处到,也有可能因为社会公众检举而被查处。对于管制者来说,如果进行管制也不能百分之百查处到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因为投资者的违法行为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管制者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以一定的概率管制成功;而如果管制者不进行管制,有机会因工作失职而受到惩罚。
可建立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一般意义上的博弈模型,如表2-2所示。
其中:Y为投资者守法操作的正常收益;Y1 为投资者违法操作时被查处后的处罚金额,不包括被没收的非法所得;Y2 为投资者违法操作而又未被查处时的非法所得;V为管制者的正常效用;X1 为管制者工作失职而受到的处罚;X2为管制者管制违法操作者所付出的管制成本;X3 为管制者管制守法操作者所要付出的管制成本,一般的有 X3&;;lt;X2,因为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检查时会遇到重重阻挠,从而更难于管制;F为管制者成功查处违法操作者后所得到的报酬。
另外,我们假定管制者对投资者管制时查处违法操作的成功概率为 H,投资者的违法操作行为被社会公众检举查证的概率为 K,它们由社会环境、证券法规的完善程度以及证券市场投资者成熟程度等外在环境决定。令 M=Y2-Y,N=Y1 Y,M就是投资者违法操作的超额利润,即比守法操作时多获得的效应,N是投资者违法操作被查处后与守法操作时相比的效应差异。博弈模型可变化成表2-3.
据此,可以分析四种纯策略达到均衡的可能性及其达到均衡的条件:
1.(管制,守法)即管制者管制,投资者自觉守法。显然,这不是均衡状态,因为管制者会很自然地去选择不管制。
2.(不管制,守法)即管制者采取不管制策略,投资者能够自觉守法,这是最理想的均衡状态。该策略达到均衡的条件是 Y M-λ(M N)&;;lt;Y,即 λ&;;gt;λ*=1/(1 N/M),其经济含义是投资者采取违法行为不能够获取比守法行为更多的效应。显然,投资者违法操作所能够获取的超额利润越多,被查处后的处罚越轻,投资者采取守法行为的区域就越小。
3.(不管制,违法)即管制者采取不管制策略,投资者违法。该策略达到均衡的条件是 Y M-λ(M N)&;;gt;Y和V-λX1&;;gt;V-X2 θF,即 λ&;;lt;λ*=1/(1 N/M)和 θF/X2 λX1/X 2&;;lt;1,其经济含义是投资者违法操作的效用大于守法操作所能够获得的效用,管制者也不愿意管制,因为管制会使他的效用减少;从第二个条件可以看出,要想促使管制者愿意管制,必须提高查处成功后的奖励,并加大对管制者的失职处分,同时设法减少管制代价。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监督力量增强,管制者不仅不会对社会监督产生依赖心理,反而会更加恪尽职守。
4.(管制,违法)即管制者采取管制策略,投资者依然违法。该策略达到均衡的条件是 Y M-(M N)&;;lt;Y和 V-λX1&;;gt;V-X2 θF,即 θ&;;lt;θ*=1/(1 N/M)和 θF/X2 λX1/X2&;;gt;1,其经济含义是投资者违法操作的效用大于守法操作所能够获得的效用,管制者管制时的效用大于不管制时的效用;显然,这种均衡是最不理想的,要想避免,就必须加大对违法操作者的惩罚,提高管制成功概率,使之满足 θ&;;gt;θ*=1/(1 N/M)。
七、制度经济学
(一)科斯定理与政府管制
科斯定理已广为人知。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主要被用来解释产权问题。直到近期,才有经济学家强调它对法律和执法,以及政府管制也有着重要的含义。
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对于外部性问题,通过当事者各方自愿谈判就可以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根本不需要外在的机构———政府及其他管制者———的插手干预,即政府管制是多余的。
从科斯定理甚至还可以推出更尖锐的结果: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假设人与人之间已经存在合约(即人与人之间相互的权力已确定),那么,不仅政府行政干预是多余的,就连法律也变成是不需要的了。相关利益者通过自愿谈判和交易就能实现对外部性等问题最有效率的解决;相反,政府的干预却可能增加社会成本。
尽管科斯本人并没有对科斯定理作出自己的表述,但科斯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的缜密推理分析,极容易得出如下推论:市场机制潜在的效率足够强大,在理想的条件下(交易成本为 0),市场自己就能实现对问题(比如外部性问题)最有效率的解决的结论。科斯思想的精髓乃是:要尽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政府的干预和管制。
(二)产权理论与政府管制
产权学派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点,认为人是有理性的,总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了减少交易活动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必须对人的行为加以约束。而这种约束就构成了制度,它也就是人们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
在以科斯为首的西方产权学派的著作中,虽然也涉及共有产权、国有产权,但他们着意研究的是私有产权,而且,他们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界定产权的。科斯明确地指出:“私有财产制度加上价格体系,将会解决这些冲突(指外部性等问题)。”而德姆塞茨也曾经写道:“产权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因此,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是产权的重要特征。诺思则概括说,“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从这里他们进而指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市场上的交易,不过是“两束权利的交换”。
至于产权制度,对它的界定需要建立在“制度”这一概念已经界定的基础之上,在新制度经济学家那里,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很显然,这是在制度个体主义方法论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从法律和道德规范这一层面来理解的。
可见,关于产权和产权制度,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那里,产权只存在于私有制度的条件下,认为市场经济制度就是产权制度,并且就是私有制度。这里和马克思理论中的私有制可以说是完全重合,但是要明确,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定义,并不像马克思那样,是无所谓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的,更不研究所有权和财产权同所有制和生产关系之间的本质联系。
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权及其制度的产生、演变、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建立了排他性的产权制度,人类社会早期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建立此种制度的历史;二是建立可转让性的产权制度,产权的交易、转让是与社会分工、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三是与各种组织形式创新联系在一起的产权制度,如股份制公司制度的建立使产权的分割、转让、交易等更加容易,从而使产权制度作用的效率不断提高。
可见,产权制度是保障证券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对于产权制度的形成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产权制度是由外生力量所催生的,催生力量来源于政府或其他高一级的组织。另一是认为产权制度是内生的,即经过参与者的长期博弈而到达的均衡结果。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观点,都不否认在政府形成以后,其对产权制度的巨大影响作用。政府管制所管制的是市场交易主体“产权束”的某一或某些权力,势必会影响各主体的行为方式。
(三)契约理论与政府管制
新古典交易契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瓦尔拉斯、帕累托等的一般均衡交易理论。在他们的研究基础上,希克斯和萨缪尔森等人作了很大修正和补充。其中阿罗和德布鲁在一般均衡交易理论基础上修正和发展起来的阿罗—德布鲁模型,则成为后来分析经济体系最基本的模型。
在阿罗和德布鲁的一系列重要文献中,新古典经济理论的两个最古老和最重要的问题,即市场体系的活力和效率,被证明是可以阐述的。这种阐述是在一个完全忠实于新古典主义方法论的前提下(个人理性、市场出清等),对一般均衡交易理论进行严密论证和建模。在阿罗—德布鲁范式中,商品概念很重要,因为市场交易就是各种不同商品交易。一般而言,商品的区别不仅在于商品物质特征以及获得和使用商品的地点与日期,而且在于获得和使用商品的环境。在阿罗—德布鲁范式中,基本契约就是若干具体数量单位的指定商品在指定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交易。按照商品—地点—日期—事件组合的具体报价,实现这种现货交易。许多商品交易可以通过适当组合基本契约来实现。
就整个经济体系而言,存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两种经济行为。生产者选择一个生产计划,消费者选择消费计划。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各自计划中按照给定的价格确定他们每一交易中商品投入产出净价值之和或净财富现值。整个经济体系的均衡就是由这种价格集、生产计划集和消费计划集构成的,使得每个生产者在生产可能集中有最大现值,每个消费者在预算约束下达到偏好极大化,对于每一次交易中每种商品达到总需求与总供给相等,即达到一般均衡。一般均衡交易理论最大特点是目标和资源的多样性相互协调并存。每个消费者的每一要求都可以由某个生产者给予满足。而且,这一点对于所有的市场和消费者同时都成立。由此可见,市场中单个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交易契约就是帕累托意义上的最优契约,而整个市场交易契约的集合则是完全市场中单个交易均衡的扩展。前面说过,阿罗—德布鲁模型在分析经济体系时很具有基础性意义,但是纯粹的阿罗—德布鲁商品市场,即完全市场在现实中很难找到。因为商品描述越是细致,商品市场中买卖成交可能性就越小。较为普遍的是,许多商品都是以不可分离形式组合,并按“次优”契约进行交易;阿罗—德布鲁范式忽视了很多外生因素的影响。对外生条件或环境最为显著的漠视就是,在纯粹的阿罗—德布鲁范式中不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的影响。换言之,模型是完全和对称的。这种假设显然脱离了经济现实的本质,因而模型对现实经济现象的解释力有限。
契约理论的另一个核心就是非对称信息下的委托—代理契约理论。委托代理关系在经济生活中无所不在。由于存在比较优势,因此只要有专业化收益,就有可能产生代理人按委托人利益行事的契约关系。如果说委托人能够毫无成本地诱使代理人按其目标行事,那么委托代理关系也就很简单,经济体系就会达到科斯所说的零交易成本状态。然而,现实的市场是不完全的,信息呈非对称状态分布。由于市场不完全和信息非对称现象的存在,代理人往往不会按委托人利益目标行事。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委托—代理模型也就是信息非对称引起的激励问题,即如何在信息非对称基础上达成一种激励契约。
在标准的委托—代理模型中,人们寻求能使委托人期望效用极大化的契约(补偿方案),在给定:(1)代理人在既定契约中使其预期效用极大化(激励相容约束);(2)代理人愿接受这个契约(个人理性约束)条件下,委托人的问题是:
其中,V()表示委托人的效用函数,U()表示代理人的效用函数,s(x)表示激励契约(报酬方案),c(α)表示代理人行动 α的成本。在这个标准方案中,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实现并选择最小成本的激励方案,这些方案与委托人利益相一致。这是标准委托—代理模型的最优契约设计模型。
标准委托代理契约理论是建立在信息对称基础之上,因此得出了最优激励契约。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我们仍可沿用标准委托—代理模型,只是在模型基础上赋予信息非对称特征,如假设行动有偷懒与勤奋两种类别等。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委托—代理模型得出次优解,即次优契约。具体而言,信息非对称下的契约理论主要有两种类型:隐藏行动(道德危害)和隐藏知识(逆向选择)模型。所谓道德危害指的是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最大化自身利益行为。对于道德危害,经济学分析最早见之于阿罗等人的一些早期文献。后来经济学家广泛运用这种偶然不可观察的知识设计效率最优的契约。与道德危害一样,逆向选择最先也是用于保险市场分析,主要指由于信息的差异性而导致的“市场缺陷”现象。一般而言,逆向选择问题发生在契约达成之前。关于逆向选择最为著名的例子是阿克劳夫的旧车市场模型,它开创了逆向选择契约理论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