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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对管制者的管制制度设计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重构与完善不仅包含着对被管制者的管制制度内容,还应当包含对管制者的管制制度改革的内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主体和管制结构的完善与再造以及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对象和管制结构的完善与再造是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改革中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只有做到二者并举,才能切实提高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期,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特点以及中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使得政府及其管制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角色转换存在缺陷。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相当程度上是由政府“看得见的手”代替了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职能,从而造成了一定的副作用,更有甚者是部分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改革过程中肆无忌惮地寻租。证券市场政府管制者也时常出现管制者以体现其意志的行政指导替代依法管制的情况。这种行为扭曲了管制的目标,不是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而是在抑制竞争,保护垄断,最终降低市场效率。因此,为保证证券管制工作的高效率、透明度,必须建立与完善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者的管制制度,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的权力建立制衡机制;二是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要分清管制边界;三是对管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

一、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的权力制衡机制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目标的确定往往受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而这些影响是通过对具体参与管制立法和具体执行管制的成员施加影响来实现的。因此,应通过制定一系列合理的制度结构来对参与管制立法和具体执行管制成员的自利性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约束,只有这样,管制目标才有可能得以更好地实现。以矫正管制目标偏差为目的的制度设计,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确认和保障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的独立地位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的一些行为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质,如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等。美国证监会作为美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权威机关,是一个隶属美国国会、管制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专门委员会,是国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广泛的执法权力。而中国证监会虽然在职能上是一个准司法机构,它的行政行为具有司法与裁判的性质,如监督、检查、处罚等,但它毕竟只是一个隶属国务院的行政机构。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行为基本上是按照普通行政程序进行的,该机构及其人员没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身份也没有特别保障,因而证监会的管制政策和管制行为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如前几年的国有股减持方案朝令夕改就是多头决策形成的结果。保障证监会及其人员的相对独立性,尤其是证监会监察局及其人员的独立地位,并将其行政行为司法化,是提高管制行为的威信与效能、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必由之路。因此,正如民革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所建议的“增加证券监督机构执法权限,提高证券市场管制效率”。如:授予证监会调查、封存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机构、个人在银行及其他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权力;冻结被调查当事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权力;要求银行暂停支付的权力;传唤当事人的权力,并规定不接受传唤所应担负的相关法律责任;查询有关当事人工商注册资料和税务资料的权力;统筹协调所有有关证券方面教育、培训和宣传事宜的权力等。

(二)行政管制程序法典化

在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活动中,由于自主裁决权的存在,使管制者有可能滥用职权,不是按“三公”原则规范行事,而是出于某一利益集团的利益,或凭主观意愿行事。因此,要将其行政管制程序法典化。因为管制者对市场的管制行为首先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在1998 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权力统一归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集执行权、自主裁决权、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等于一身,且涉及面广、作用不一、程序亦各异,以致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权利有造成损害的情况。因此,要控制管制者的设租行为,尽可能减少管制缺陷,就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使行政管制程序法典化。由于行政管制权固有的特点,其涉及到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内容复杂、变化快等,对行政管制权的规范很难从总体上加以统一、有效地控制,而从程序上、动态上对行政管制权加以规范,则易把握行政管制权的共性,为行政管制权的行使提供一个统一的准则,故它不失为规范证券行政管制权的有效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领域进行了几项重大变革:通过《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民告官、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国家赔偿法》建立了政府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建立了体现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如参与、公开、公平、公正和权力制约原则的初步的行政程序制度;通过《行政复议法》建立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可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行政机关内有独立性的复议机构进行审查和向相对人依法提供救助的行政内部监控制度;颁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强化了行政程序的法典化程度。在证券领域,中国证监会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建立了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但是,在制约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权力的意识方面,在对行政程序制约管制权力功能的认识方面,在尊重程序、信守程序等诸多方面,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行政程序制度相对滞后,并存在大量的管制活动无序现象。而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行政管制程序制度应该包括:情报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取陈诉和申辩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回避制度、记录和决定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和救济制度等。

因此,以行政程序来规范证券市场政府管制者的行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实施行政听证程序,增大管制透明度。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程序原则,如事先将采取行政管制行为的理由通知有关当事人(相对人),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进行申辩的机会,防止管制机构拖延履行职责的时效限制,以及在实施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权益的管制行为之前开展听证活动等,逐步推广到所有涉及投资者、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权益的具体管制行为的程序中去,以尽可能增大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活动的透明度。

2.革新证券市场政府管制中行政立法和实施其他抽象管制活动的程序。管制措施的实施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而不是“根据法官的自由意志”,合理地、有度地行使执行权、自主裁决权等管制权力,才能使管制行为尽可能少地受“愚昧和邪恶感情的支配”。管制者自由支配的事情越少,即不受法律约束的事情越少,他们才会变得不那么专制,才会比较稳重地处理政务,才会更多地考虑公共利益,社会才能不断地繁荣。规范管制行为关键在于管制程序法制化和社会化。管制者对市场的管制行为首先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因此,要控制管制者的创租行为,尽可能减少管制缺陷,就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使管制程序法制化。由于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涉及到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内容复杂、变化快等,对管制权的规范很难从总体上加以统一、有效地控制,而从程序上、动态上对管制权加以规范,则易把握管制权的共性,为管制权的行使提供一个统一的准则,故它不失为规范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权的有效途径。实现管制程序社会化则要求革新证券市场政府管制中立法和实施其他抽象管制活动的程序。将目前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的程序改造为允许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开放程序。借鉴以往的经验教训,不再搞政府部门闭门造车,应自下而上、广泛征集、充分酝酿、反复比较,最后由有关部门择优。为此,听证制度应作为一种新的内容广泛进入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立法和其他抽象管制活动的程序。

(三)社会公众与舆论监督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批评、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力,任何一个公民发现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交易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新闻与舆论由于其“公众性”的特点就成为证券市场的利益主体———广大的投资者利益的代言人。舆论评价与监督的“放大器”效用使社会舆论监督对于政府加强管制和自身建设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谣言、一条业绩评估或者一位总裁的去留问题,都通过新闻这个“放大器”而变得异常敏感。不论从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知情权角度,或者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角度出发,还是从增加透明度和加强证券市场政府管制角度出发,社会公众与舆论监督都至关重要。

香港证监会在行使权力时就受到了公众与媒体的适当制衡。如为了保持证监会的工作在公众面前有一个较高的透明度,证监会每年要向立法会提交年度账目,并定期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小组提交报告;每年出版包括财务状况的证监会年报;经常性地发布新闻稿;提议新的政策一定要得到市场公众的咨询,以及征纳专业团体和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立法会的财经事务小组如果认为证监会做错了什么事,会立刻召见证监会相关人员,此时证监会要通知媒体,在媒体的关注下,自觉地向财经小组作出报告。平时,证监会会跟媒体保持良好的联系,只要媒体提出需要的资料,证监会就会通知辖下的有关机构提供,并尽量对资料作出详细的解释。

2001年10月16日安然事件曝光后,美国启动了从官方到民间的全方位的监管系统。有美国证监会与司法当局的当机立断,有行业协会、证券评级机构的独立判断,更有媒体的社会监督,还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的法律机制———集团诉讼。可以说,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全方位的。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的目的。

近年来,中国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证券市场及其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监督作用不断加强。新闻媒体对证券市场的重大事件的及时报道、详尽分析,对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大胆披露,为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提供了线索,同时也使管制机构感受到了来自外界的压力和动力。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中国证券市场还只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很不成熟,对市场和中介机构管制的漏洞比美国还要大。有法律法规的欠缺,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规范,还有缺乏维护会计师、审计师独立性的有效机制等。更为缺少的是包括媒体在内的整个社会监督机制(如众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东躲西藏,躲避记者甚至驱逐记者,从而引发记者能否参加股东大会的争论)。因此,我们应该构筑全方位的管制体系,把管制的功能渗透到证券市场的各个角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的力量是有限的,它的功能决定了它所能管制的范围、区域、对象。要消除我国证券市场上比比皆是的违规违法行为,必须建立一个包括所有有关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和学术界在内的全方位管制体系。只有如此,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要分清管制边界

由于计划经济而造成的条块管理而产生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归属不同的部门管制。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归人民银行管制,企业的中长期债券的审批则由发改委管制,市政债券的审批归财政部审批等。不同的政府机关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取向,他们参与证券市场产品管制必然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据此,笔者建议分别由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发改委派出人员,共同组建一个金融市场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统一证券管制部署,在各种政策出台之前就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整体利益。这样既有利于政策的制定,又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因为,在执行的过程中,此举可改变过去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使被管制者有了明确的前进方向。

三、证券市场政府管制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合理确定管制机构成员的任用和构成

政治学家 J·Q·威尔森将管制机构的成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职业主义者。他们的偏好是管制机构长期存在并发展,因为他们期望的是与管制机构建立长期关系,以使自己的职业生涯比较稳定。他们不喜欢放松管制等任何有可能削弱管制机构权力的举措。第二类是政治家。他们所关心的是自己政治生涯的发展。管制机构只是他们通向更高、更好职位的一个阶梯或跳板。第三类是专家。他们更多地带有知识分子的色彩,与其他两类相比更追求“真理”一些。他们真正从规范经济分析的角度来考虑到底实行什么样的管制政策。如果说他们也有私心的话,那就是他们极为看重自己的专业声誉,并力求在专业领域不断进步。不同类型的管制人员偏好不同的管制政策,对政策的制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中,专家类型的成员相对较少。因此,为避免管制人员依据其所居的位置,出于自己的私利而使管制目标发生偏离,应对现行的管制人员干部人事任免制度进行改革,切实打破以往主要看资历、看表现,注重关系网的陋习,应采取全国甚至全球选聘,通过竞争和考核的方法任免干部。这样将有利于提高管制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使管制机构中专家类型的成员数量逐步增多,从而有利于促使管制目标最大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接近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

(二)建立管制过程中的激励性机制

从管制行为的整个过程来看,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处于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之中。首先,投资者(委托人)委托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代理人)对券商、上市公司和咨询机构等(被管制人)进行管制;其次,在管制的执行过程中管制机构(委托人)委托券商、上市公司和咨询机构等(代理人)执行管制措施。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并不一致,代理人的某些私人信息并不为委托人所知,或者委托人不能完全了解代理人的行为动机,这就有可能导致不利选择或道德风险。因此,委托人必须事前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以对代理人的信息和行为作出反应,采取奖励或惩罚性措施,最终使代理人的行为目标与自己的行为目标最大限度的一致。所谓激励机制,就是委托人设计一套信息机制,使代理人在决策时,不仅需要参考原有已获知的信息,而且需要参考由信息激励机制所发出的新信息,这些新的信息能够使代理人不会因为隐瞒私人信息或显示虚假信息而获利,从而保证委托人的利益。激励机制的设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一是建立“负”激励机制来克服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和管制机构作为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建立和健全公共责任制度。所谓公共责任,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管制权)的管制人员对其行动负责,其目标是确保管制政策及其实际实施,以及公共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实施之间的和谐一致。提高公共责任的手段主要是竞争与参与,包括建立行政申诉程序和制度;实行听证制度和热线电话制度;接纳投资者代表参与决策和管制机构的工作等。提高管制行为的透明度也是健全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透明度是市场效率的关键所在,也是使管制机构更负责及制止腐败的有效途径,是使市场免受任意干预的有效手段。

二是通过建立“正”激励机制来克服管制机构作为委托人和被管制者作为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被管制者在管制机构认可的条件下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回报或服务时,如果存在一定的激励机制,将会有利于提高投资回报率和服务质量。为了提高效率而给予被管制者的激励方法多种多样,但关键是给予被管制者以竞争刺激,使其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绩效。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中,充分的竞争信息是最基本的因素。

(三)管制组织与人员的自律

除了上述来自外部的对管制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外,管制组织及其人员的自律也是加强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效率、减少官僚主义、抑制寻租腐败的有效措施。如同身体不健康的人需要吃药治病一样,来自外部的管制即使是最好的治病良药,也有不能治愈的病。常言道,“律人必先律己”,因此,抓好管制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自身建设是管制者行为约束的基础性措施。

2000年9月,中国证监会明文发布自律规则,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系统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1)不准在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任合伙人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2)不准独资或者合伙开办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准在上述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任职;(3)不准独资或合伙开办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不准在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中任职;(4)不准在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从业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任职;(5)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不许买卖股票;(6)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这一自律规定的出台,增加了管制人员的责任,对其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是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的管制权力如果不受限制,就会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自主与完整。维护和制约管制权力主要依靠制度和法律。通过制度与法律既规范受管制者的经济行为,也规范管制主体———政府及其管制机构的行为,使任意干预上市公司、侵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使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制度约束权力的核心内容是管制行为的高度制度化,尤其是管制决策行为的高度制度化。制度化与法治化是一致的,制度化不仅要求管制立法的正规化和民主化,而且要求决策者尊重和履行法律规定的制度,即要求决策体制和决策行为的制度化,从而把低组织的和非正式的决策变成正规化的和有组织的决策。因此,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者实行管制的最有效的机制。

§§第九章 主要结论与待探讨的问题

一、主要结论

本书系统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得到了以下几点主要结论:

1.市场缺陷应划分为市场内生缺陷与外生缺陷。市场内生缺陷是指由于市场本身的价格机制而造成的,价格机制由于映射过程中存在的阻力和干扰,造成资源配置的失当,并没有实现“价高者得”这一目标。市场外生缺陷则来源于市场机制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是由于其他系统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市场机制的功能得不到完全的发挥。市场内生缺陷主要表现为外部性、公共产品属性和不完全竞争性,市场外生缺陷则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败坏问题。

2.虽然存在着政府失灵,但政府在证券市场的管制作用却是不可或缺的。从理论方面来看,解决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提供效率问题还是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完全的问题,通过政府力量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西方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采取了强度不一的政府管制,那种完全排斥政府管制的极端派是不存在的。

3.政府管制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市场缺陷而采取不同的手段。我们不能一看到市场缺陷就马上想到政府管制。而是应当谨慎地分析、比较市场和政府在解决问题上各自的优缺点,再决定对策。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证券市场在不成熟时,投资者通常不够成熟,信息失灵的情况也更加严重,因而往往更容易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等现象,这就需要管制者加强管制,保证市场的稳定。

4.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理论亟待与其他理论实现有机结合。目前的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理论还处于借用其他学科理论的阶段,而且这种借用还局限于嫁接和移植的水平,并未将证券市场政府管制问题和相关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创建符合证券市场特殊属性的政府管制理论体系,将是未来研究的一个趋势。

5.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是指政府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构建完善证券市场体系、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或者其他目的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行政的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的管制。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管理原则、政府管制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并以效率、公平、参与权、社会共同价值和宏观经济政策为管制的目标。

6.考察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效率,可从考察政府管制制度(政策)本身的经济影响与效益及考察法律制度与经济效率的内在逻辑两方面着手。据此,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分为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运行效率和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综合效率。而在证券市场政府管制过程中,最为主要的是信息成本。同时,管制还会产生一些改变当事人行为方式的效果,引发出一些新的成本。

通过分析,笔者得到实施政府干预的两个效率标准:一是以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为标准,即实现帕累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二是在市场手段和政府干预手段之间选择成本小者。并将资本形成量、资本配置效率和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性作为衡量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综合效率指标。

7.集中统一管制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同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经济与金融管理模式以及证券市场的成熟度相吻合的,但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并不完善,其原因不仅在于我国的政府管制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核准制度存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问题;证券交易市场存在着政府过度干预问题和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管制手段;证券承销服务市场存在着非市场化运作问题;证券信用市场功能缺位问题都是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不完善的影响因素。

8.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着问题:在管制法律方面,存在着法律制度建设不健全、法律体系结构不完整和法制建设偏离实际的问题;在政府管制政策方面,存在着管制政策不稳定和不连贯、政出多门、管制理念不合现实国情等问题。在政府管制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弱效性、管制缺乏长期制度建设、管制运行成本较高、决策科学性较差、管制效率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者则存在着证监会的职权过于集中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明确的问题。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内容存在着证券市场目标不明确、上市额度控制不合理、一级市场发行价格不合理、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在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对象方面,存在着如下问题:在证券发行市场领域,存在着核准制不完善和退出机制尚未建立的问题;在证券交易市场领域,存在着准入市制度过于严格和政府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在证券服务市场领域,其市场还处于未规范状态,券商之间恶性竞争严重。在证券经营机构方面,存在管制制度阻碍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违规操作行为的管制不够的问题。

在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手段方面,存在着行政管制的错位、行政管制承担责任繁重、行政管制的功能及方式定位不明、管制权力配置不合理、执法上独立性差、行政处罚占有比重过大等问题。

9.综观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呈现出一种管制———放松管制———重新管制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关系。因此,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改革路径应是走松紧结合的道路,在总体放松管制的情况下,强化局部管制,实行集中管理。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目标应当设定为“强法律管制下的弱行政管制”。而中国政府管制制度的完善与重构应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管制对象和管制结构的再造;二是管制主体和管制者的管制结构再造。而且只有做到二者并举,才能切实提高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为保证证券管制工作的高效率、透明度,必须建立与完善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者的管制制度,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的权力建立制衡机制;二是对管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

二、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问题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目前对该课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本书虽然就其理论基础和其在中国的实践作了一定的探讨,但要想实现对该课题的深入研究和系统应用还任重而道远。该课题在以下几个方面尚待讨论:

1.如何进一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市场政府管制问题分析框架,并以此为基础指导我国证券市场上政府的角色、功能、目标的调整,进而构建完善和科学的政府管制制度,将是本课题研究未来所要探讨的问题。

2.在已经分析清楚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变迁和模式选择因子的前提下,我们怎样看待各因子的综合影响作用以及各影响因子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如何作用于整个政府管制制度的,将是该课题未来研究的又一亮点。

3.在制定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法律的过程中,立法时间往往是滞后于问题的出现,而且其内容也缺乏前瞻性,怎样通过有效的和完善的立法手段来弥补这一缺陷,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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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蒋寒迪、陈贵娣、陈晓:《基于监督博弈的证券监管成本效益分析》,载《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48.焦彩霞:《关于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几点建议》,载《经济界》,2001年第6期。

49.李超、蔡庆丰:《证券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载《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

50.李宁、孟繁荣、何孝星:《关于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若干构想》,载《金融研究》,2000年第11期。

51.李香梅:《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几点思考》,载《管理科学文摘》,2004年第11期。

52.梁珂:《我国证券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3期。

53.刘剑:《证券监管体制模式的趋同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湖南经济》,2000年第7期。

54.刘卫江:《系统化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载《经济问题探索》,2000年第2期。

55.刘新平:《会所之争与现行香港证券监管体制》,载《证券市场导报》,1995年5月。

56.龙文:《英美证券自律制度比较》,载《证券市场导报》,1995年5月。

57.孟林:《证券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意义》,载《山东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58.施天涛、李旭:《从“选择披露”到“公平披露”———对美国证券监管新规则的评介与思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

59.宋晓洪、孙启源:《论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黑龙江财专学报》,2001年第1期。

60.宋晓洪:《论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黑龙江财专学报》,2001年第1期。

61.唐伦飞、龙应贵:《我国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载《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

62.王春生:《浅议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载《财经贸易》,1998 年第7期。

63.王剑铭:《关于我国证券监管体制问题的探讨》,载《改革战略》,1998年第4期。

64.吴弘、张鑫:《证券业协会自律是有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载《中国金融半月刊》,2003年第23期。

65.项韶明、王方华:《实质监管和形式监管下的证券监管决策结构》,载《上海管理科学》,2004年第4期。

66.曾国安:《管制、政府管制与经济管制》,载《经济评论》,2004 年第1期。

67.曾国安:《论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关系》,载《经济评论》,2003年第1期。

68.曾国安:《论市场经济中政府实行经济管制的必要性及范围》,载《中国流通经济》,2003年第12期。

69.曾国安:《政府经济管制模式比较》,载《学术研究》,2002年第11期。

70.张锐:《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及改革思路》,载《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71.赵振华:《自律是我国证券监管的有益补充》,载《经济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11期。

72.郑瑞琨:《完善中国证券商自律管理制度的思考》,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73.钟巍:《我国证券监管信息结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载《金融与经济》,2004年第10期。。

74.周宗安:《证券监管体系模式的国际比较与中国的模式选择》,载《财贸经济》,1999年第9期。

二、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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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虽然工作繁忙而且硕士毕业后没写过长篇,但求知的欲望让我焕发出的写作激情,家人的关心及身为武大学子的责任让我自始至终充满使命感,不算差的毅力使得研究得以持续,导师们的帮助使其学术价值得到提升。

本书的写作得到了导师曾国安教授的悉心指教,从选题、定位、逻辑思路、分析框架到研究方法,导师都一一指点迷津,追随导师在武大攻读博士是一段令我终身难忘的时光!感谢武汉大学的张秀生教授、王冰教授及中国人民大学的陈雨露副校长、陈忠阳副教授和江西财经大学的胡援成首席教授,他们提出了许多专业性强、学术性高的意见,使本书的学术性得到不断提升。

感谢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黄明处长、法律部李健先生、机构部苏虎超博士、基金部周浩先生、上交所会员部刘翰先生、深交所会员部赵雪飞女士、中国证券业协会王冲先生、长城证券黄海洲副总裁、上海师范大学刘江会博士、南昌证监局曹勇博士和招商证券研发中心汤志敏副总经理,他们向我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并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感谢我的直接上级招商证券的王一军副总裁和友邦华泰基金公司的陈东升副总经理,他们在工作分配上给予了极大的照顾。只有在他们的共同支持下,本书才能顺利完成。

感谢冯涛博士、应红博士、柯进生博士、余爱军博士、周厉博士,几年来,我们共同学习、共同研究、情同手足,我们共铸的友谊将是我一生的财富!

感谢我的妻子程华女士,在写作期间,她肩负着工作和抚养女儿的双重责任,给予我生活的照顾和精神的鼓励,让我潜心研究、全心写作,最终顺利完成本书的写作。在此,谨以此书作为一件特别的礼物,献给她和我们的女儿李烁彤!

李稷文

2006年5月6日于深圳莲花山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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