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演进内在机理
1.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一个制度的演进总是遵循一定的路径依赖。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亦不例外。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一切适合于计划经济的制度体制都在向市场经济制度体制转变,但同时转型时期的制度体制仍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色彩,而且这种色彩往往是必要的。因为,上层建筑的转变不像经济基础那样,总存在着一个时滞。所以,集中制的管理将仍然是今后我国的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一个特色。
2.交易成本节约要求管制权力集中。原证券委由一个非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演变为流于表面的例会制度,其职责功能有限使之无法正常履行主管机关职能。而原证监会的事业单位性质和不具备决策权的管制执行机构性质挫伤了其市场管制的权威性。由此,两者在管制运行中必然滋生的摩擦和矛盾极大地增加了管制的交易成本。而新体制将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合而为一,令管制权力集中归于同一主管机构,缩短了中央政府管制行为实施的时滞,能够克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对管制公正性的损害。
3.组织成本节约要求一元化管理。原有体制中的交叉性和多头管理局面的最大弊病在于它直接导致政出多门和推诿扯皮现象的加剧,其根源则在于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必然存在的管制目标冲突和利益冲突。新体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矛盾,管制职能与机构在中央政府层面上的一元化在降低管制直接成本的同时,降低了管制的间接成本,即某项管制制度对不同管制目标所产生的机会成本。
4.公共选择中的地方政府权力过强是严重制约管制效率乃至市场运行效率的又一重要因素。在我国特有的政府管理模式和传统政治结构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普遍的利益冲突和管制运行障碍。这一方面的政府失灵在证券市场政府管制领域尤为明显。配给股票发行额度中蕴含的地方利益和对本地证券中介机构等的地方保护往往同中央政府的管制目标发生矛盾,使中央制定的法规与政策难以顺利实施,削弱了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和连贯性。新体制将地方管制部门从地方政府序列中剥离出来,在人员和编制等方面形成直属中央的九大区管办。这种垂直管理模式能有效突破原体制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中央政府管制的障碍,改善各自为政的局面。
5.原有体制的非合作博弈引致的管制失灵和管制的弱化。在发行管理方面,原体制下的企业必须跑遍地方乃至中央的各个有关部门,权力纷争和繁琐程序不仅增加管制直接成本,而且降低了国有企业改制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在券商管制方而,不同管制部门对自身权力的热衷常常不是加强反而是削弱了对管制对象的日常监督,这成为我国证券中介机构违规现象泛滥的一个因素。新体制的进步在于理顺了管制者与管制者之间、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关系,通过集中有序的制度框架、统一协调的法规政策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运作的有效性。
二、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演进的必然性
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政府管制体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无论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普遍偏好的目标模式。这是因为证券市场本身具有统一性和一体性的内在要求,对于一个高效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即市场的信息有效性、市场运作的高效率与低成本、市场的统一性和规模以及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来说,只有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由此形成的统一市场法规体系方能使之得以保证。分割的市场和分割的管理无法实现资源配置最优的管制目标。可以说,我国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体制的选择不仅顺应了全球证券市场政府管制领域的发展趋势,而且符合证券市场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和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对集中统一管制体制的定位符合中国国情,同我国的经济与政治体制、经济与金融管理模式以及证券市场的成熟度相吻合。从国别比较看,我国现行体制较多参照了美国模式。证监会的新职能与新地位无异于 SEC,成为具有半立法权、半司法权和独立执法权的权威机构,而正在建设中的九大区证监局乃至整体管制网络更与美国体系相一致。与美国相类似,我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地域和众多的行政区划,尽管政治体制与美国相异,但因此带来的管理难度增加和利益不均衡是困扰管制者的共同问题。我国的地方主义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独立的中央管制机构的设置和管制权力的单一化集中,能够最有效地抑制地方利益对整体利益的妨碍,并降低由地域分割形成的高额管制成本。正是上述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运行的客观状况,要求调整管制体制以消除制约市场发展的矛盾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