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一贯以来,香港政府采取不干预的经济政策。基于这种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证券市场几乎是不受监督管理的。70 年代初期证券交易所纷纷成立,而随后在1973~1974年间发生的股灾,促使政府推行一系列监管市场和保障投资者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974年制定《证券条例》和《保障投资者条例》,同年设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证券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证监处);1975年颁布《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1976 年制定《商品交易条例》及设立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
针对1987年10月股灾暴露出来的问题,香港政府设立了独立委员会(证监会)以检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和期货交易所(期交所)的章程、权力、管理、运作和它们的结算系统以及当时的三个监管机构———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证券、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的架构、权力及运作。
联交所(后来改称香港交易所)是非营利机构,主要职能是集中发挥上市、交易技术及运作服务和监察作用等,提高香港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和交易所的日常监管效率。其中监察科的主要目标在于确保会员遵守交易所制定的风险管理程序以及维持一个健全的市场,监管工作分别就市场监察和会员监察两个方面进行。
目前,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立足于自我监管的原则,这可能是承袭了英国证券监管的特点,证监会与联交所之间实行了有效的分工,联交所负责一线的监管工作,范围包括审批上市申请,监管上市公司,维持市场有序运作。此外,也负责监管联交所的会员。而香港证监会则负责执行监管市场的证券法例,致力于保护投资者,在必要时也监管联交所的运作。
二、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特点
证券市场的监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架构等因素的影响。
(一)证券市场监管架构及其运作机制的特点
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架构及其运作方面的特点表现为:(1)监管架构清晰,权责分明。证监会、交易所、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上的监管责任明确;(2)监管理念单纯有效。监管的依据是资本市场的功能,包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资源配置功能,企业治理结构和市场风险管理。这种监管理念顺应了市场内在机制,可有效地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3)证券监管原则明确,制裁手段强而有力。证监会监管的基本原则就是引导证券市场参与者自律,通过制定守则,引导证券市场参与者自律执行,对违反守则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但不是法定的制裁,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可直接检控,实行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利用司法程序有效地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4)证券监管工作随着市场变化不断得到强化。香港证券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国际化市场,股票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在遇到金融风险时会交互影响,增大市场风险。因此,香港证监会面对市场,也会不断地调整监管。如1998年“正达”事件后,证监会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除了进行注册审核以外,增加了对证券公司日常监管,包括对业务报表的核查和对证券公司的现场检查。
(二)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特点
就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而言,其监管法律体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证券法规条例体系层次分明,各层次条例规则之间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不会产生歧义和冲突。法例指引详略得当,不会因为法例制定得过细,无法实施,也不会因为法例制定得过粗,造成执法漏洞。制定法例的过程中重视实际执行程序,这就杜绝了法例执行的随意性;(2)法例的制定能适应市场变革的需求。1999年,香港特区政府推出证券市场的法例改革,草拟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已于2000年11月提交立法会审议,草案将 10 条不同的条例集合成一条综合条例草案,该草案对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现行监管制度进行重大修订,包括设立单一的发牌制度、增添纪律制裁、增辟民事途径以处理市场失当行为、引入新的法定私人民事诉讼权、收紧现行的权益制度、设立新的投资者赔偿机制、建立独立且全职运作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等 7 项重大改革;(3)通过制定法规,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如为了提高证券商的国际竞争力,香港证监会出台了取消最低证券交易佣金(0.25%)的举措。截至2001年7月底,香港证券行有547家,按交易量分为三类,A类14家多为欧美资大行,占市场交易量40%,B类51家占市场份额35%,C类约400多家占市场25%,平均每家占市场份额仅0.05%。2002年4月份佣金管制彻底放开后,在未来2~3年内,将有半数经纪行在竞争中被淘汰,证监会出台这一政策主要目的正是要促进证券商之间的合并,在竞争中发展有一定实力的大券商。再如其后,香港特区政府提出要在香港建立全球的债券交易中心,并为此制定了相关规则,报中央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通过有计划地制定规则,推动市场发展;(4)在法例的制定过程中,能广泛征询业界意见,有效地提高了法例的公信力。
三、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优缺点
(一)优点
1.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能保证交易的公正。入场交易证券商的股东、高级职员或雇员,一般不能成为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因而在证券买卖过程中基本上能保持中立,更能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2.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易于建立社会信任。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对场内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保护责任,交易中任何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证券交易所都给予赔偿。这使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容易树立保护投资者的形象,获得较高的社会信任度。
3.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有利于国家宏观管理。在国家出资入股的证券交易所里,政府派有代表,属官商合办,容易与政府的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配合,有利于国家宏观管理。
(二)缺点
1.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可能加大证券市场的非法投机。由于香港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司制,并且自我上市,存在营利压力,其收入主要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这与参与证券买卖双方的利益并不一致。证券交易所为增加收入,可能会对违规的投机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可能人为地制造证券投机或在证券交易中推波助澜,扰乱市场。
2.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中证券交易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为证券交易所需要承担买卖双方违约遭致损失赔偿责任,一旦买卖双方有违约而又无法追回违约款项时,因此,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无法避免使证券交易所承受损失。
3.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难以防止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在香港证券交易市场,买卖双方往往为逃避昂贵的上市费用和佣金,可能将上市证券转入场外市场交易。而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又无法对其实施监管,因此,交易双方的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