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作为一种处理财政分配关系的制度,无论在哪个国家,哪种社会经济形态下,都有其共同的特点。通过对以下国家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方面有关情况的介绍,从中总结出一些具有共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对完善我国县级财政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美国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府是由联邦、州(包括拥有州政府权力的华盛顿特区)和地方(县、市、村镇、学区、专区等)三级政府组成的。与政体结构相适应,财税体制实行“完全分税制”。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下设预算和税务机构,预算机构负责安排支出,税务机构负责组织收入,收支两条线。各级政府都实行独立预算,没有共享税,由财政部门从中协调、管理。美国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主要体现在分税制和财政拨款上。
1.分税制。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能够提供其事权范围内的服务,各级政府都有一个主税种,达到了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源的要求。另外,三级政府间还存在着税源共享关系。目前联邦政府税收收入的主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州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销售税和所得税;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产税和上级政府的拨款。三级政府间税源共享关系体现在税收补征、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和税收免征方面。同时,美国宪法也对各级政府的财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所得税、销售税、财产税,联邦、州和地方都有权征收,但有主次的规定,联邦政府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主;州政府以征收销售税为主;地方政府以征收财产税为主,占地方全部税收的40%以上。
2.拨款制度。这是美国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种财政体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有条件拨款,即上级政府规定拨款的使用条件,下级政府不得挪用,有时上级政府还要提出附加搭配规定,作为拨款的条件,这是上级政府影响下级政府行为的最有效的形式;二是无条件拨款,形成不规定使用条件的下级政府收入。各州和地方政府通过联邦转移支付,获得较大程度的财力补助,其中,州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有25%来自联邦政府的补助,地方财政收入中有很大部分来自联邦和州的补助。
二、日本地方财政管理体制
日本是中央集权制国家,行政上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组成,都道府县财政和市町村财政构成地方财政,财政体制基本属于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类型。日本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包括一般会计预算、特别会计预算、政府所属机构会计预算和预算外财政投资贷款计划。一般会计是中央预算的核心,中央政府通过一般会计预算控制特别会计预算和地方政府预算。地方财政包括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其中特别会计中一部分是按国家法令设置的,另一部分是地方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在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方面,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形式:
1.中央政府通过计划,全面掌握地方财政的规模,控制地方财政。在日本,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权限集中于国会,国税以所得税、法人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为主,由大藏省所属国税局负责征收;地方税中,都道府县的税收收入以居民税和事业税为主,市町村的税收收入以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为主,分别由本级财政部门下属的税务部门征收。地方税大约占全国税收的30%,而支出却占全国财政支出的70%,主要通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大规模的转移支付来实现。
2.中央财政通过拨付税和让与税分配特别会计,以拨付税、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等名义转为地方财政收入,作为国家对地方的拨款,公平地方之间租税负担,平衡地方行政水平。
3.中央政府通过立法和规章制度控制地方政府的支出,中央政府不仅要求地方政府承办委托的公共事业,而且由国家法律确定各地区税种的设置和税率,公共事业的标准也由中央政府统一掌管。
总之,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处理上,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职责分工明确,中央财政占有较大的税基,有利于中央政府实施政策,发挥主导作用;而一系列公平、有效地分配资金的办法,严格的法律手段,则较好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搞好自治的积极性。
三、德国地方财政管理体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设置级次分为联邦、州和区三级。与政体相适应,财政也分为三级,联邦为中央财政,州、区为地方财政,各级都有自己的预算,有权自行安排收支,不受上级干涉。德国中央预算占整个预算总额的44%,地方财政预算占56%,地方财政拥有相当的独立性。财政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各级政府的财政权责分明,体制相对稳定,上下级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很少。在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之间的关系上,通常采取三种调节形式:
1.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以共享税作为各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共享税由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三种税额大的直接税构成,这些税收收入约占税收总额的80%,是联邦和各州税收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客观上形成了各级财政之间的利益共同体,由联邦、州共享财政按确定的比例分配,使各级政府能获得完成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任务的财力。
2.补助制。联邦政府除划给地方的税收以外,对经济条件差的州,联邦政府还要予以补助。目前,在州一级的财政收入中,来自联邦的拨款补助占13%;而在地方一级财政收入中,来自联邦和州的拨款补助则占27%。另外,联邦议会规定,经济发达地区要支援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
3.合作事业。联邦政府为了促进和引导地方财政投资,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投资补贴政策,将地方许多领域的投资划成共同项目,上下级合办一些公益事业,如修地铁、高速公路、办大学等,由联邦政府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举办这种事业,地方之间也可以合作,以此从宏观上对投资进行控制。
四、加拿大地方财政管理体制
加拿大是一个议会联邦制国家,其政体介于英国议会制和美国联邦制之间,其财税体制实行的是“财税联邦制”,联邦、省和地方都有自己的财税体系。在联邦、省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处理上,主要采取三种形式:
1.各级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在联邦、省和地方(主要是市镇)三级政府的收入结构上,各级政府基本都有自己较为稳定的主要收入来源。近几年的统计数据表明,个人所得税和一般销售税约占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62%,占省级政府收入的40%,而房地产税则占了地方政府收入的30%。此外,主要税种或收入来源即个人所得税、一般销售税、社会保险税、投资收入、公司所得税五种税种均主要在联邦和省之间分享,根据目前的情况,分成比例大致为:63∶37、50∶50、58∶42、32∶68、62∶38,联邦在所得税收入中占大头,省在投资收入中居多,保证这两级政府能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在事权划分与各级政府的支出结构方面,各级财政支出与事权划分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划分时遵循了两个原则:一是按受益范围划分事权;二是职权下放,凡是下一级政府能办的,一般就不交上一级政府。这样使事权与财权大体一致或尽可能正相关,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反映在财政支出结构上,联邦政府的主要支出项目集中在社会服务和保安上;省政府主要支出项目集中在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地方政府主要支出项目为教育、交通通讯和环保。
2.政府间拨款。联邦对省的拨款,主要有固定项目拨款、无条件拨款、支助拨款和其他拨款项目,在协调政府间财政支出政策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种办法比硬性行政规定或指令更为有效。
3.政府间财税政策协调。联邦和省都拥有一定的税政权,两级政府都独立设置税收征管体系,目前财税政策的协调主要通过联邦制定征税协议,统一税基和财政政策。就各省而言,都有自己独立的财税政策权,实践中有时与联邦财税政策有矛盾,但总的看,联邦与省之间的政策协调还是比较有效的。
五、印度地方财政管理体制
印度实行联邦制,中央同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从预算级次划分看,印度设有中央预算、邦级预算和市级预算,邦以下为地方预算。在体制划分上,依法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在实行分税制的基础上形成中央、邦、市各自相对独立的预算。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范围划分上,共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三类。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主要有关税、法人所得税、利息税等;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有销售税、农业税以及来自中央政府和国外的援助等;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收入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产品税等。支出范围则是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的。在组织形式上,印度采用复式预算制度,分经常性预算和资本预算。一切税收和公共企业收入等均列入经常性预算,一切政府支出均从经常性预算中拨款。在处理中央和邦的财政关系方面,主要通过以下四种形式:
1.税收调拨制。中央将某些税收收入征收上来,减去一切征收费用后的净收入调拨给邦政府。
2.税收分享制。所得税由中央和邦分享,一般是从收入中减去费用后在各邦间分配。消费税净收入根据《议会法》在各邦间进行分配。共享税返还实行照顾贫困地区的原则,采用因素法确定返还各地政府的数额。
3.补助制。中央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不同的邦给予不同形式和金额的补助。主要有指定特殊用途或附带条件的援款和无特殊目的的补助。另外,有些国际组织的项目援助,通过中央政府分配给各邦政府。
4.贷与制。中央政府可对邦政府贷款,但必须符合国会有关法规并受宪法有关条款的限制。作为邦无权借外债,邦的外债必须通过中央。所以邦的外债变成了中央的外债,对邦来说等于是欠中央的内债。
六、几点启示
通过对上述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介绍、分析,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使财权与事权相一致。从上述国家的情况看,财政体制均为三级架构或准三级架构。事权与财权的绝对统一是不现实的,但基本原则是“谁办事,谁拿钱”,通过分税制划清财源,保证各级政府有相应的财力保证,使两者尽可能一致起来是能够做到的。这避免了在资金安排上出现相互钓鱼的现象,保证各级政府所承办的公共服务项目都有可靠的财政来源。
2.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管理权限。一些国家,中央和省级不仅可以共享一部分税收收入,地方同样可以拥有一些税政权。如在加拿大,对省级政府来说,除宪法对间接税的征收有限制外,余下的税政权均不受法律限制,省政府和省议会有权决定税率和征收方式。这个办法的实施,使得地方政府从客观上得到一种独立的财政职责意识和相应的活动空间,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发挥主动性。
3.主要税种构成共享收入。一般地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税额大的几个税种都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如加拿大、德国都是将几大税种划归为共享收入,这种办法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使中央和地方政府这两级宏观、微观调节控制中心都有较稳定的本级财政收入,而不是或高度集中于中央,或分散于地方各级,这方面加拿大的现行税制结构表现得最为突出。总之,在税收制度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以收益较大的税种作为共享税,并作为税制的主体进行分配,客观上能使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对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4.实行返还补助制。中央财政以一定的形式将部分税收征收上来,通过对地方财政的再分配资金的形式返还给地方,这是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办法。如日本中央政府以国库支出金形式下拨给地方财政的资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0%以上,以拨付税的形式下拨给地方的收入,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0%,也就是说,在日本,中央财政支出中有40%的部分用于地方。加拿大联邦财政通过平衡预算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方式拨付给地方的收入,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5%。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平衡手段,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平衡手段的采取尤为重要,对经济相对落后、收不抵支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是维持社会政治安定和经济稳定的基本条件之一。
5.法制化、规范化。通过法律赋予各级政府一定的财权,依据财权去组织各级财力,是上述国家财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在宪法中一般赋予中央政府比较大的管理权限,保证中央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到决定作用。这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美国三级政府的收支项目都有相应的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为依据,各级政府之间在立法权、税收权和管理权上都有明确划分,互不侵权。如法律赋予联邦议会有对任何来源的所得具有优先位置,保证对下级政府的控制作用的充分发挥,这样就使得财政预算管理具有很强的法制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