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为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将一些收入来源稳定、税源集中、增收潜力大的税种列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对一些收入不稳定、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小税种划归地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同时为了兼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又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归属,即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归中央,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归地方,形成一个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的财税分配体制。虽然与国际上科学规范的分税制大相径庭,但分税制基本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也基本稳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
由于分税制后增值税大头被中央拿走,但增值税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增值税涉及面广、数额大,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地方财源建设必须着眼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全面发展,保证增值税的稳定增长。从地方固定收入看,除营业税、农业特产税、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多具有行为税和附加税的性质,其“发面”作用是有限的,经济发展对这些税种的增长关系不很密切,因此,地方增收潜力较大的主要是营业税、农业特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县域财源建设来讲,其重点应当是在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基础上,立足当地实际,确立县级工业优势,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农业基础财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2001年12月31日,******下发国发[2001]37号文,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这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的又一重大税制变革,有利于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其积极意义非常明显,同时也给地方财源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新的所得税分享方案再次改变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格局,而且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因实行所得税分享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应如何弥补。而在加入WTO后,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者来本地投资,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目前中央与地方事权不清的情况下,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只能由地方政府自己进行投资,这样就使得地方财政支出大大增加。而所得税分享会大幅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再加上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导致地方财政入不敷出,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地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从而诱发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新的财力分配矛盾。地方各级政府在面临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及在税收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而地方无税收开征权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只得寻求非常规手段———收费,从而使正在进行的“费改税”更加步履维艰。
其次,新的所得税分享方案使地方财源建设更加严峻。现行地方税体系只包含一些收入不稳定、税源分散的小税种,而且其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税收收入相对较少,在地方税种结构中没有明显的主体税种。我国加入WTO后,必然实行全方位的税制改革,以适应WTO的要求,从而导致增值税的转型及其征收范围的扩大,这就使得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缩小;再加上所得税分享,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这大大缩小了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及税收收入所剩无几。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缩小以及实行所得税分享之后,应把何种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以保证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财政收入行使一级政府的职能,这是关系到地方政府能否正常运转及地方财源建设的严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