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一般是指政府和社会为了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要的一项制度。
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后来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但是,至于什么是社会保障?到目前为止并无统一规范的定义,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人们对社会保障的理解和具体做法都存在较大差异。
国际劳工组织在二战后不久曾将社会保障定义为“社会保险和类似的制度加上家庭津贴”。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的“社会安全网”作用有了进一步认识,国际劳工组织与时俱进,将社会保障重新定义为“社会通过它的一系列处置经济和社会风险的公共措施,为它的成员提供保护和医疗照顾、家庭津贴,否则这种风险将导致薪金的停止支付,或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和死亡导致实际收入的减少”。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北欧福利国家问题的暴露,国际劳工组织在其《21世纪社会保障展望》报告中提出,社会保障远不止于防止或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提供的不仅仅是现金福利,还需要广泛的医疗和社会服务,以防患于未然。
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例如,有人认为,社会保障是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向社会成员提供的、旨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救助和补贴。也有人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一笔社会消费基金,在社会成员由于生、老、病、死、伤残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救助,以此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的定义和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社会保障问题认识的不断加深而日趋全面和完善。随着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保障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复杂的制度体系,成为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1.保障性。社会成员中因各种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者,有权由国家保证他们获得与一定时期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物质帮助。这种保障性,任何国家都是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储蓄性。从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来看,无论是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还是国民收入再分配,都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人在生存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所扮演的角色有很大差异。一般而言,劳动者在其有劳动能力且能够在劳动阶段所创造的财富,除了以工资形式消耗部分生存和发展资料以外,另一部分劳动成果就要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积累形成社会保障基金,以便其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有相应的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障。因此,从劳动力再生产过程来看,社会保障具有明显的储蓄性。当然,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能表现为“取之于己,用之于己”,也可能表现为“取之于己,用之于人”。
3.互助性。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集聚众多资金,分散危险损失”。这一保险原理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就社会保险而言,虽然每个劳动者缴费可能是一样的,其待遇支付原则上要与其缴费挂钩,但更主要是考虑其遭遇风险的程度,特别是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尤其明显。虽然每个参保者都要缴费,但如果其并未遇到疾病或失业风险,就不能获得医疗保险津贴或失业津贴。而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则来自于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剩余劳动价值,体现了劳动者对非劳动者的无偿援助。
4.法制化。任何一项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或体系的建立,都必须有赖于法律法规制度,也就是说,必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参保者以及相关机构、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工作程序,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三、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极为坚实,就其理论支持而言,主要有福利经济学理论、贝弗里奇理论、罗斯福的“社会安全”理论、凯恩斯的就业理论、老年社会学理论、“福利国家”理论、生育理论、“充分就业”理论、优生学理论等等,其中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居于基础地位。
1.庇古的福利经济学说。庇古是英国剑桥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因研究社会福利经济而闻名,是福利经济学的开山鼻祖。庇古认为,“福利”是指个人获得的某种效用或满足,但只有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的那部分福利,才能称为经济福利。而经济福利的增大,取决于国民收入总量的增大和分配的平均程度。
庇古认为,为增加国民收入,从而增加经济福利,就必须解决生产资料在各生产部门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若这种配置达到最适宜的程度,各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国民收入也就达到最大的数量。所谓“最适宜的程度”是指生产者个人从他所生产的产品中获得的利益等于整个社会从这种产品中获得的利益。他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两者往往是不相等的,这就要求国家通过财政和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使两者相等。
庇古考虑到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他认为,一个人拥有的收入越多,其收入效用就越小。也就是说,随着货币收入的增加,货币对持有者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享受的经济福利是来源于他所消费的那部分收入,而不是来源于他的全部收入。一个人越富裕,他用作消费的收入在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小。相对富裕的人失去一定数量的收入,对他只是比较微弱的牺牲;而相对贫困的人若获得同样数量的收入,就能满足他比较迫切的需要。因此,把收入从相对富裕的人转移到相对贫困的人,从整体来说,将增加社会福利,整个社会也一定能够得到更大的满足。他从中得出结论,在不减少国民收入总量的情况下,“提高穷人所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一般说来,将增加经济福利”。同时他提出应由国家采取征收累进税,举办社会福利设施等措施,实行财富由富人向穷人的转移,达到收入的均等化。
庇古提出转移支付以及一些改善社会福利的理论,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福利)产生了重要影响。
2.凯恩斯的社会保障理论。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提出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及其政策主张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付经济危机、制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从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直至二次大战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是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
为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凯恩斯主张确定经济政策目标时要刺激需求,以达到“充分就业”。为刺激需求,在经济危机期间,政府要积极干预经济、推行扩张性财政政策、扩大政府支出、实行赤字财政。此外,政府要直接兴办公共工程,扩大社会福利设施,增加消费倾向,达到足够的总需求和充分就业。同时,凯恩斯提出了社会保障问题,主张消除贫民窟,实行累进税制,实施最低工资法,限制工资立法等。凯恩斯主义是社会保障制度理论方面的新的里程碑,它直接推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建立。
四、社会保障包括的内容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批准的社会保障公约规定,社会保障主要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医疗、疾病、失业、老龄、工伤、家庭、生育、残疾和遗属津贴。由此,我们可以将社会保障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部分。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政府参照保险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计划,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困境并不完全来自于残疾、收入低等原因,有时还可能来自于选择不当等一些原因。对于这些原因造成的贫困,政府可采用社会保险的方式来解决。各个国家社会保险项目的基本组成部分大致是相同的,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我国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1)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退出工作岗位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2)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患病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定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3)失业保险,是劳动者在失去工作、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4)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负伤时,由该保险按规定支付工伤津贴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其待遇标准高于非因工负伤的情况。(5)伤残保险,是劳动者在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却丧失了劳动能力时,由该保险按规定支付伤残补助金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6)疾病、生育保险,是劳动者休病假、产假时,由该保险发放病、产假工资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7)丧葬补助,是劳动者过世时,由该保险向其家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社会募捐筹资,为贫困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生活保证。社会救济与社会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障,两者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的目的服务的。但是,两者也有不同:(1)社会救济具有无偿性,贫困者不用为接受政府的救济而支付任何费用,而在社会保险方式下,受保人先得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获得相应的生活保证;(2)社会救济的对象是贫困者,因而是一种事后补救,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所有的劳动者,因而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措施。因此,社会救济实际上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一般来说,社会救济项目主要包括贫困补助、赡养补助、住房补助、医疗补助等。
在我国,社会救济的项目则主要包括:(1)城乡困难户救济。这主要是政府向城镇居民中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户,以及农村中主要劳动力病残或死亡的家庭提供的救助。(2)农村“五保户”救济。这主要是政府向农村中的“五保户”(即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提供的资助。(3)灾民救济。这主要是政府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城乡居民提供的资助。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除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这两大项内容之外,还有一块民政福利服务,具体项目包括抚恤和优抚事业、社会福利院、城市福利工厂、盲聋哑学校等。
五、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原因
无论何种经济体制,政府都需要出面介入社会保障。因为市场无法回避“市场缺陷”。
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例如,当社会成员在遭遇无法预料或人力无法抗拒的灾难(如严重疾病、自然灾害等)而导致生活困难时,只有通过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才能真正使这部分社会成员摆脱困境。运用税收转移支付的方式来达到收入再分配的目的,避免不必要的效率损失。在社会出现贫富不均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税收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扣除,并将它直接转移给确实需要帮助的低收入者,使得社会每一成员能保持一个基本的生活水平,满足社会公平目标要求。
2.保险被认为是优值品。在市场情况下,是否参加保险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当消费者面临风险时,他可能会适当地评价这些风险,愿意投保以避免或降低风险,也可能抱侥幸心理,对未来可能遭遇的风险估计不足,因而不愿意投保。然而,未投保的人一旦真的遇到了不幸,生活发生困难,社会又不得不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这样就会使能够适当评价风险的人去补贴对未来风险掉以轻心的人,并给社会造成负担。为此,政府有必要强制地要求社会成员将现在的一部分收入存入其个人账户或存入政府的社会保险账户,并为之管理这笔资金以供未来使用。
3.保险市场中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保险机构很难确定不同个人所面临风险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机构只能对不同的个人收取相同的保险费。然而,消费者对自己的情况则比较清楚,相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他们能够比较准确地判断自己所面临风险的大小。换言之,在投保人与保险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保险费给定的条件下,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风险较小的投保人会认为自己的付出会比可能得到的利益大,因而不愿意投保,而愿意投保的大多是风险较大的个人。这种情况被称为逆向选择。据此,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无法满足或不愿提供这类保险,这时社会保险就会成为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
4.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社会保障支出有助于促进经济稳定,因为在经济萧条阶段,失业者、贫困者大量增加,失业保险支出和社会救济支出也增加,从而使低收入阶层的购买能力增强,有助于刺激经济回升;在经济繁荣时期,失业者、贫困者减少,失业保险支出和社会救济支出也减少,从而有助于抑制经济过热。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社会保障支出具有“自动稳定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