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和办理登记的必备条件,是规定公司行为准则的公开对外的基本法律文件。
一、公司章程及其遵循的原则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权利和义务以及调整公司内外关系的准则,是公司向社会公开申明其宗旨、经营方向、所有制形式、资金状况、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内部管理制度及利润分配原则以及债权债务处理方式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司的组织原则、活动范围和公司发展方向。因此,制定公司章程是件非常重要和严肃的事情。制定公司章程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公司这一经济组织的活动、行为在每个国家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章程作为公司活动的行为准则,也自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司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等等都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公司在我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公司只有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经营活动才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否则视为非法而不能得到保护,违法则要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因此公司制定章程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章程内容合法,才能做到行为合法、依法经营。
2.章程所载明的事项必须齐全。章程是规定公司权利和义务以及调整公司内外关系的准则。因此章程必须载明公司的方方面面。齐全的章程,才能全面地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才能做到公司对内对外行动的协调一致。使公司的经营活动自始至终都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3.公司章程应经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公司章程调节的是公司的整体行动,公司章程是公司集体意识的体现,公司内部每一位成员、每一小集体的行动都必须围绕章程所指明或规定的目标来进行。这自然要求章程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的,并成为公司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公司的章程一般要报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其内容体现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其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表现在:
1.公司根据章程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制定具体的经营方针和各项管理制度,以保障章程的实施。公司有权遵循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2.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准则。
3.公司章程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一旦发生违反章程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章程是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三、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规定,虽然规定的内容略有差别,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宗旨、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本)的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及产生的程序、职权范围、经营范围(方面)、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权划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原则、债权债务处理方式、章程修改和终止程序。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宗旨;(2)名称和住所;(3)经济性质;(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9)劳动用工制度;(10)章程修改程序;(11)终止程序;(12)其他事项。
对于联营公司的章程,除应载明上述事项外,还应载明:(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5)主要负责人任期。
此外,不同类型的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特点分别记载一些特殊事项。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还要载明:公司的设立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公司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股份转让办法;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还要载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住所;股东的权利、义务;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缴纳期限;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董事名额及产生办法;公司的议事规则以及全体股东认为应当订明的其他事项。
对于外商投资公司,规范公司行为的准则包括合营合同和章程两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如组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其合营合同包括:(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公司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公司各方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人员的职权和聘用办法;(6)采用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8)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财务、会计和审计的处理原则;(11)合营公司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2)违反合同的责任;(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4)合同文件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章程则包括:(1)合营公司名称和法定地址;(2)合营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和国籍;(4)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转让的规定、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办法;(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及原则;(8)解散和清算;(9)章程修改的程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的章程,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章程,应当依据原章程规定的修改程序进行,修改后的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因此,公司的建立必须符合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要遵循商品经济规律,在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基础上,使公司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