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关键词”投资者准入制度
一、首次引入投资者准入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从2008年3月对外征求意见,到2009年3月正式文稿的问世,经过了一年的精心修订和完善,该办法的成稿吸收了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得出的最新研究成果,如首次引入投资者准入制度,同时也使整个创业板的制度框架更趋于完善。
其实投资者准入制度一词并不陌生。在2009年的证监会监管工作报告中就已经有所提及,不过当时提到的是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和适用性并没有做过多的解释,但是为目前这一制度的正式确立埋下了伏笔。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概况
所谓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其实是境外成熟市场针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的通行做法,其目的旨在为普通投资者或者风险耐受度低的投资者树立一道风险的防火墙,以有效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海外,“合格投资者”制度已十分普遍,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规对“合格投资者”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这不仅降低了资本市场对信息反应的有效性,还助长了市场投机行为。
投资者准入制度的设计、要求,是根据创业板的特点来决定的。因为创业板的风险和收益的特征与主板是截然不同的。创业板的发行上市条件相对低于主板的条件,相应它的风险就大。而中国的市场特征是以中小散户为主体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者主体,所以一定要设定一定的准入要求,就是要求投资者对创业板的风险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这样的投资者投资创业板比较合适,否则投资者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加剧了创业板的风险。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某一类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板企业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具有一定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其对市场风险的认知程度总体上会高于新入市的投资者。
从目前已有的制度看,主板和中小板已经开始推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对投资者在实践中容易忽视或发生的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要求,引导投资者妥善评估自身的风险能力,谨慎参与高风险的证券品种和业务,依法自我保护。还强调投资者应配合并接受上交所的证券交易监管。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将根据需要,对其实施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目前初步构建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1)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具体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监管要求等。(3)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其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必须列示的条款。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五条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七条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八条 客户不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九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三条 本所对在创业板市场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会员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本所可以限制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本所要求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
第十六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三、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基本要求
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原则上应当具有2年以上(含2年)交易经验。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具备2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需要与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其抄录一段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尚未具备2年交易经验但仍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证券公司需与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其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流程
第一步,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关渠道,查询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自行决定是否向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二步,投资者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第三步,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后,证券公司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核查投资者的交易经验年限,并详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
如果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需要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抄录一段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风险揭示书签署两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可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如果投资者暂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证券公司也应按照上述要求与投资者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就自愿承担市场相关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
五、投资者签署的创业板风险揭示书有三大变化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较以往风险揭示书的内容有三点突出变化。
1.嵌入了创业板市场基本知识。在《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创业板与主板在发行、上市等方面差异的具体内容,其中特别突出了退市等相关风险,要求投资者对这些必备知识逐项阅读并确认。
2.增加了投资者申明自愿承担风险的内容,同时为进一步提请投资者慎重考虑,投资者需亲笔抄录一段规定的字句并签字。对于暂不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单独抄录“特别声明”。
3.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具体经办人员、负责人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可以对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起到见证作用,并督促证券营业部尽职尽责,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警示和教育工作。
六、券商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有四项责任
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证券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证券公司应承担起五方面的责任。
1.要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投资者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并应当持续加强对投资者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规范地开通和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2.要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投资者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3.在具体办理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手续时,证券公司经办人员要当面见证投资者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并同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如果是交易经验暂不满2年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风险揭示书还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4.要完善投资者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专门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