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 监督管理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制定的总体原则
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新市场。围绕这一基本定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的要求,以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不断提升市场效率、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在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1.全面强化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与优胜劣汰机制,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为更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上市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通过加大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诚信规范运作;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充分揭示风险,引导理性投资;通过严格退市制度,强化优胜劣汰机制,保持市场的整体素质。
2.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创新,注重提升市场效率。在借鉴主板市场各项成熟制度,尤其是中小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经营不够稳定、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上市规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增强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
3.强调市场化约束,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制度设计方面,创业板更加重视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为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二、创业板上市规则修改情况说明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的《上市规则》整体框架保持不变,比之前增加了3条,修改了7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
1.增加的3个条款。
(1)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5条),对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的条件进行原则性规定,并将在相关配套指引中进行细化。
(2)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为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除《上市规则》中已有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监管和处分措施之外,还在《上市规则》第六章增加一条“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6.7条)。
(3)增加单独条款,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创业板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的变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十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11.11.5条),该条款合并了原分散在11.11.2条第(十)项及11.11.3条第(七)项的内容。
2.修改的7个条款。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上市规则》2.2条中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
(2)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修改2.7条相关内容为“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修改3.1.2条第一项为“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都需要声明。
(4)修改3.1.10条,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向我所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
(5)对3.2.6条中关于董事会秘书聘任的表述由“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修改为“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6)修改9.1条,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7)修改17.1条为“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撤消任职资格证书;(六)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七)限制交易;(八)上报中国证监会;(九)其他监管措施。”,与我所即将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保持一致。
三、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现状
1.信息披露监管所依据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各种不规范的情况。为此,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证监会一直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工作。在主要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现已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分别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的相关条文规范。
2.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交易所和中注协。相对来讲,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中注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
四、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重点
1.强化公司治理的要求,包括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及审计委员会功能的发挥。
2.要求信息披露更加及时。网站实时披露信息,中午休市时就可以披露,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提高信息披露的有用性和有效性。
3.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对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要求也更加严格。
4.风险解释更充分,有问题要及时澄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一定要合理使用。
5.强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信息披露的要求,研究制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尽责指引。
6.对不同行业实行有差异的、针对性更强的信息披露要求,尽快发布保险、银行、证券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7.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其独立鉴证作用;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与市场监管紧密配合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查处。
五、创业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
1.制定规范统一的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包括针对市场的特点,借鉴香港和海外的经验教训,对深交所已拟订出的征求意见稿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对尚属空白的领域及时制定有关规则,特别是尽快制定有关发行上市时模拟资料、收购兼并或大比例重组时模拟资料、首次定期报告、盈利预测资料的编制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如何弥补亏损、计算关键财务比率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因为上述领域正是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最容易被人操纵的领域。
2.提高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由于评估高科技企业本身比较复杂,因此充分披露发行人的信息资料,有利于投资者对企业作出客观的评价,有效化解风险。这方面,香港创业板市场除要求发行人在其上市文件及公告内作出适当的忠告及披露外,还要求企业额外披露包括上市前24个月内所从事的业务记录情况、业务目标,并将业务目标的落实情况在随后的中报、年报中予以比较,对任何重大差异需作出解释,而且对于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应予以详细说明。
创业企业具有规模小、产品市场不确定性高等特点,相应加大了投资风险,所以信息披露必须比主板市场严格,更为真实、全面和及时。
3.提高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密度。
除了中报和年报外,还需要披露季度报告,季报可以不经审计;披露活跃业务、业务发展规划和融资规划,全面详尽地分项说明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披露业务或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将公司业务进展情况与业务计划目标进行比较,若完成计划,需要说明为此采取的对策措施;若未完成计划,应该找出差距,说明未完成计划目标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如有必要,可以考虑公司预测时有利润担保。
披露有关技术项目情况,包括公司采用的技术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高新技术项目主管人员的变动、技术本身的升级换代、同行业竞争对手技术创新的动态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等;在信息披露中应有特别的风险提示;
对重大关联交易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如有独立董事的签字认可,可以不需要股东大会的批准。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非财务信息需要定期披露,所谓非财务信息,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成果、专利、获奖状况和违法违纪行为等;对高管人员持股的处置情况需要及时报告。
六、创业板在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有效性方面的特别要求
针对创业企业平均规模较小、经营不够稳定的特点,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创业板公司经营与规范运作情况,创业板对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降低披露成本,具体包括:
1.为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年度业绩信息,避免业绩泄漏,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
2.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3.临时公告实行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4.为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阅读习惯,并满足实时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摘要需要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则需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
5.根据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的特点,合理确定了需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包括一般交易和关联交易)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触发指标值。
6.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披露要求更加充分,只要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万元,就需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