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及焦点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中外合资的中小型公司,希望进入资本市场筹集必要的生产发展资金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资本结构,扩大经济规模,将来利用上市公司的筹资渠道和制度创新优势发展壮大公司,从而增强公司整体实力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将要设立的国内创业板市场为公司上市提供了这个机遇。
一、创业板上市时的重点关注因素
1.是否符合“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
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或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两年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2.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是否达到人民币数百万元。
(2)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数百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数百万元。
(3)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4)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5)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6)是否已聘请保荐人。
4.另外,还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2)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3)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4)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到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5)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扩股。
(6)主营业务员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7)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8)是否已经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9)是否已按照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10)发起人的数量。
(11)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12)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行及上市的优惠政策,为公司的“二次创业”提供了历史的发展机遇,基于对上市规则的理解并结合目前的实际操作,就公司发行上市提供初步建议。
二、公司创业板上市的三个阶段
1.公司作出改制决策。
根据创业板发行上市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主体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即该有限公司必须先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再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必然涉及现有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人员、技术、管理体制及其业务的重新整合,需要付出相应的费用,发行上市过程亦充满风险,因此公司对是否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慎重决策。
结合该有限公司出资情况和经营状况,建议先向新股东进行出资转让或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使股东达到5家或5家以上(同时应满足:现金增资扩股最好不超过10%,外资在新股发行后的比例仍保持在25%以上,保持原外资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外资占49%以下,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70%,最好不高于35%),再直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3.发行上市。
股份公司成立后正常运行,主承销商对公司进行为期1年(或豁免)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并由当地特派办检查验收合格后,即可由主承销商推荐,经发审会通过后发行上市。
三、公司改制方案
1.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及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
(1)通过股份制改造,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组织管理模式,完善企业的经营理念,提高企业的决策机制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3)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降低融资风险,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挥企业规模效益,增强公司竞争力。
(4)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运作,整合企业内外的战略资源,提高企业在同业市场竞争实力。
(5)扩大企业的股东来源,引入战略投资者,提高企业资本市场的运营能力。
(6)上市公司的高透明度能促使企业规范经营。
(7)以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并上市为契机进行资本经营,通过资产重组和兼并收购等手段,不断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发展后劲,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2.设立股份公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目前有关创业板市场的最新审核规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
(2)通过转让股权或现金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增至5个或5个以上。
(3)充分利用中外合资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国家给予其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保证外资比例在新股发行后不低于25%。
(4)为满足两年持续经营的要求,在引入新股东的同时,保证外资股东仍占相对控股的地位,比例在49%以下。
(5)改制后的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适应股份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的组织机构。
3.整体变更方案。
根据规则,要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或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方式,但根据该公司的实际状况和经营要求,为符合持续经营原则,则宜采用先向新股东进行出资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以达到股份公司设立的要求后直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即:
(1)先引入法人或自然人受让该公司转让的出资,或向新股东进行增资(以现金出资),原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后有限公司正常经营一段时间,然后申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四、募集资金及投向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需注意的问题。
(1)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创业板市场的募集资金一般主要投向科技含量高和盈利能力强的项目上去,但对于本企业来说,应与主业相关。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必须依法获得有关主管机关的项目批文,因此要事先考虑项目的大小问题。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应该和拟上市公司的现有净资产、盈利水平、股本、拟发行的股份等相匹配。
(4)鉴于目前创业板股票的发行市盈率未能明确,因此拟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不能确定,所募集资金量也就不能确定,因此建议在安排有关投资项目时应留有一定的调整余地。
五、改制发行上市工作需考虑的焦点问题
1.股本结构设置。
股本设置的大小,应根据股份公司今后的盈利能力来进行设置,而不能一味地求大。否则,不仅不利于股份公司今后股票价值的体现,同时对股份公司也将产生巨大的经营压力,国内许多国企大盘股上市公司在该方面的经验教训值得借鉴。建议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最适合的最佳股本结构。
同时,鉴于创业板的可流通性,因此大股东的控股地位维持问题较主板市场更为重要。为维持控股地位,大股东一般应在发行上市后持有上市公司50%(绝对控股)或30%(相对控股)以上的股份,这可以通过引进利益一致和值得信赖的战略投资者或对法人配售来实现。
2.发起人股东的选择。
为使大股东的议案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顺利通过,建议在选择发起人股东时,应考虑与贵公司利益一致或配合密切的单位,同时,这些发起人对提升股份公司实力和高科技含量要有帮助。
3.应注意“三独立、三分开”原则。
应注意“三独立、三分开”原则,即:上市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在产、供、销方面应与母公司分开。
(1)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不能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与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股份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
(2)资产完整。企业改制时,主要由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使用的生产系统、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拟上市主体;股份公司应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试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双方应签订协议予以规范。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
(3)财务独立。股份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应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必须独立依法纳税;上市公司不得向股东或个人提供担保;避免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
4.知识产权。
上市前公司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全部进入拟上市公司主体;申请发行新股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在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70%;如果上述知识产权未纳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范围,可再经评估后,以受让、原股东增加投资、增资扩股等合法方式进入变更前的有限公司。建议在转制前或转制时对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并注意加强技术秘密的保密措施、申请商标注册等。
5.股份公司改制设立的规范性工作。
(1)股份公司在改制设立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改制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在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做好公司改制中的各项变更和调整工作。
(2)股份公司有关受益权方面的变更工作。如高新技术企业主体的变更、进出口自营权主体的变更、银行信用等级主体的变更、商标权主体的变更、其他有关商誉、无形资产权属的内部转让、质量认证证书的变更等。
(3)资产的移交及财务建账工作。
(4)机构人事工作。建立新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处室、车间等的建立,人员聘用制度。
(5)公司章程实施细则起草及确认。
(6)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起草及确认。
(7)股份公司职代会议事规则。
(8)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9)关于公司资产抵押、担保责任行为的规定。
六、改制及上市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