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关键词”资产权属
一、商标和专利问题
一般来说,要求拟上市企业拥有其业务及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商标、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重要无形权利的权属,尤其是主营业务相关的商标和技术。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更加至关重要,如果不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依赖他人提供重要的生产经营核心技术,或在使用方面受到某种限制,重则影响上市,轻则要求在风险因素分析中作为“特别风险提示”披露,影响公司的形象。
延伸阅读
承德露露(000848):巨资购买商标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草案)》的补充公告和《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披露: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经营的独立性,2006年4月承德露露与露露集团签署《商标权处置原则协议》约定:承德露露回购露露集团所持股份后,承德露露与露露集团将本着平等务实的原则,在2006年底前将“露露”商标所有权转让给承德露露;转让价格以具有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适当折让比例,原则上在3亿~4亿元之间。
2006年11月1日,承德露露与露露集团签署《无形资产转让协议》,购买与“露露”有关的商标、专利、各类域名、企业及商品条形码等无形资产。
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公司设立时,并未采用整体上市方式,只是将露露集团所属的杏仁露分厂、罐头食品分厂、供热分厂、运输队及控股企业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的实业资产按评估净值折股注入上市公司,而“露露”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则始终保留在露露集团。
根据《上市规则》,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是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的客观要求之一。“露露”商标、有关专利技术等作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在本次资产购买前,为露露集团所有,依据本公司与露露集团于1999年9月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本公司可以无偿使用“露露”商标。2006年6月,本公司回购露露集团所持国家股份以后,露露集团不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保证本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经营的独立性,本次资产购买势在必行。
对本次委托评估的与“露露”产品有关的商标、专利、域名及条形码等无形资产评估主要采用收益现值法。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露露集团委托评估的与“露露”产品有关的商标、专利、域名及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5年12月31日的价值为45365万元。经协商确定本次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8900万元。根据《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有关转让价款在《无形资产转让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首期转让价款18900万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价款20000万元。
根据公司三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本次资产购买价格的确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北京中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结果,露露集团的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5365万元,包括露露集团的商标127件、专利73项、各类域名共74个、企业及商品条形码205种。
2.露露集团在本次转让后,彻底放弃使用“露露”商标专利等相关无形资产。
3.公司所从事的饮料行业为充分竞争行业,驰名商标和知名品牌对产品销售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品牌就没有市场。根据国际上饮料行业商标使用费占销售收入3%~5%的标准,假定公司从2007年起前五年按15%的销售增长率(以2005年销售额为基数),后五年每年10%销售增长率,商标使用费按销售收入的3%测算,如果露露集团将“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售予除承德露露以外的第三方,那么未来10年,公司的商标使用费支出理论上将达到6.5868亿元,而且公司不享有“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4.1994~1998年,是露露品牌创建推广的高风险时期和关键时期,在此期间,露露集团为“露露”品牌支出的广告费累计达21597万元,占累计销售收入的12.14%。“露露”商标在199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1998年前露露集团发生的广告费是驰名商标的创建费用。从1999年开始,为了公司的发展,根据双方签署协议,露露集团没再收取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由本公司支付,1999~2005年共支付广告费63091万元。1999~2005年累计销售收入681965万元,按商标使用费占销售收入的3%测算,累计免收商标使用费20459万元。综上,露露集团为“露露”商标创建及推广支付的成本及对公司累计免收的商标使用费合计达42053万元。
二、土地使用权问题
与拟上市企业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尤其是股东以与经营性业务相关的资产出资的,拟上市企业原则上应以受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拟上市企业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签订稳定的土地租赁协议,最好期限不少于40年。这样,拟上市企业才能获得稳定的经营环境。
上市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直接使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对于上市公司,国家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土地资产,或采用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和经营土地资产,但采用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土地的企业,国家严格规定了其范围,并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因此,上市公司不能直接使用划拨土地。
2.从不具有土地转让条件的转让者手中取得。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转让,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转让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了其他不得转让的土地,主要有:司法、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未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因此,若上市公司私自受让了上述土地,则其权利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3.从不具有出租条件的出租者手中租赁使用。
上市公司可直接向国家租赁土地,也可向具有土地出租条件的母体公司或其他拥有土地租赁处置权者手中租赁使用土地。但土地出租方除国家外,必须是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通过出让、转让方式,或者土地出租方是国家授权经营许可的,否则,土地出租是非法的,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时受损的是承租方。
4.存在土地他项权利限制。
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处置中所涉及的土地他项权利限制主要有:
(1)共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处置;
(2)抵押权:已设定抵押的土地,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解除抵押权后,方可处置。另外,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或被司法部门查封的,须经问题解决后方可处置。
三、采矿权权属问题
拟上市矿业企业采矿权属的完整性则是中国证监会关注的要点问题。采矿权的不规范处置行为,往往会影响到整个改制工作甚至改制企业将来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进程。要求明晰采矿权的权属关系,规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推动整个改制工作顺利进行,促使改制企业上市并成功发行股票,是国有矿业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国有矿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时会遇到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取得采矿权的时间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矿山企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上市股份公司的,应在股票发行前进行采矿权的评估、确认和转让审批,并凭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和招股说明书,办理采矿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但在《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由于从改制后的矿业股份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其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往往需要经历评估确认和转让审批的漫长过程。按照上述规定,在这一过程中,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可能因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而无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不能够合法地从事采矿活动。
上市公司新设取得矿业权的,应披露矿业权的取得方式,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转让矿业权的,应披露出让人是否已取得合法的矿业权证书,转让的矿业权是否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拟转让的矿业权权属转移需履行的程序,矿业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