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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在国际金融业,PE/VC基金的资本一般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政府部门

(2)养老金和企业年金

(3)保险公司

(4)银行等金融机构

(5)大型企业

(6)NGO组织(基金会、协会等)

(7)私人投资者(自然人)

开展创业投资初期,私人投资者是创业投资资本的主要提供者,包括个人和家族。20世纪初,美国著名的洛克菲勒家族就开始投资于一些创业企业。随后一些大型企业开始介入创业投资领域,成为创业投资领域的主要的资本来源,如Intel(英特尔)、GE(通用电气)等。到20世纪80年代,养老金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始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使得创投领域的资本来源开始了真正的“波涛汹涌”,养老基金、保险基金逐渐成为创投基金的最主要的资本来源。这主要得益于政府适当放宽了对金融机构的政策限制,以及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和实践水平的提升。特别是美国养老金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变化,使得养老金成为美国在创业投资领域的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3.2.1 政府投资

3.2.1.1 政府投资指引的积极意义

从国际上看,政府直接出资也是PE/VC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的概念,虽然本书在叙述中对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或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与创业投资基金(或称风险投资基金,VC)的概念遵循“广义”概念,即二者基本上是等同的概念。有很多人士也采用所谓“狭义”概念,即VC是指对早期的、或扩张期的创业企业的风险(创业)投资的基金,定义“PE”为对相对成熟的、实行重组并购的企业,以股权形式实施投资。笔者认为,二者并没有性质上的区别,均为直接的股权形式的投资行为,只是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的区别,无论对初期创业的企业还是对已进入成熟期的较为成熟的企业进行投资,都存在着投资风险。对于政府投资来讲,从其政策扶持的本意上看,主要是对于具有高新科技含量的、有市场前景(市场需求)的企业(行业)实行鼓励扶持政策,通过社会资源更加合理的配置,促进这些企业(行业)更加迅速地发展。处于创业时期的企业,往往因其规模、环境等条件的限制,其信用地位很低,因而起步艰难。这类企业更需要社会的扶持,希望政府帮助它们渡过艰难的创业期。政府出资的目标,往往是这类创业企业,因此带有一定的引导性,目的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达到优胜劣汰。

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府出资组建或参与股权投资基金,不是单纯地获取资本增值的效果,主要还是对市场起到引导作用。政府为了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以及高新科技型的节能减排型企业的发展,更多的还是从政策方面给予扶持。政策面的支持往往比出资意义更深远,效果更明显。

由于创业企业规模小、底子薄,在行业市场的发展前景也不够明朗,因此,投资处于创业时期的企业更具高风险。一般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有限的,他们对处于创业时期的企业是望而生畏的,一些创业投资基金也会极为谨慎地面对这些创业企业。因此,单纯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配置创业资本的资源,往往出现“市场失灵”问题。对这类企业来说,这时的政府出资将具有雪中送炭的意义,对市场起着引导性作用。

实际上,各国创业投资基金都越来越倾向于投资处于成长期并已渐近成熟的目标企业,尤其是处于PreIPO阶段的目标企业,基本上呈现出可预见的商业利润,这种投资可谓“锦上添花”式的投资,对于很多处于种子期与导入期的项目公司来说,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对创业企业来说,如果政府能够在税收优惠、信贷担保、风险补偿等方面予以政策性支持,也许比“直接出资”的支持更有力度。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政府出资办基金或直接投资企业,与保证基金或企业建立独立性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的政策导向不符,易出现行政指令、行政干预行为。在国内许多大的投资基金中,国有资本占有很大比例,要特别注意的是,国有股东在行使股东权益时,也应遵从市场规则、按照市场运营机制的要求行使股东权益。

从常规意义上讲,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主要职能是对市场行使规范、扶持、引导、监督和服务的作用,而不应干预市场运行中的经营活动,更不应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到具体的投资管理领域的市场经营中去。政府通过引导基金进行间接投资,可以起到“杠杆”作用,撬动社会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领域,从而促进基础产业和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同时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是一个典型的政府出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例子。美国政府为推动小企业投资发展,通过立法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由政府提供部分资金,通过募集方式吸引个人、养老金、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社会民间资本,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基金),并对其投资提供担保。美国最终成为创业投资资本最为庞大、股权投资最为成功的国家,政府在其中起到了很大作用。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在社会经济中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对促进发展股权投资肯定能够起到更大的作用。事实上,我国的创业投资制度,是自1986年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后来因种种原因已于1998年关闭)时就已建立。据《投资与合作》杂志1999年第11期中的一篇文章报道:“由于中国政府的支持以及私人投资者的活动,在过去4年中,中国吸引的风险资本比东南亚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都要多。根据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中国在1995年利用了用于发展东南亚国家的风险资本基金总数近2/3的款额,大约20.965亿美元。”

在过去的早些时候,政府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基本上都是省级财政部门代表当地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投资公司形式,个别地区的投资公司吸引了一些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参与。如中国科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江苏省高新技术投资公司、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新科技集团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技术经济投资担保公司、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深圳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等投资机构,均是国有资本或国有控股的投资机构。

虽然这些投资公司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中国的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政府直接实施投资管理的模式存在着很多弊病,实践也证实是行不通的,不但效率低下,行政指令甚至加大了投资决策的失误率。显然,一些地方政府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开始调整政府持有的股份,改变投入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提供的调查数据,在本土资金中,来自于政府资金的比例由2006年的7.4%提高至2007年的34.57%,但政府的角色却发生了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直接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资金根据市场规律组建投资机构,也吸引了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政府引导基金往往能够表现出惊人的影响力,取得惊人的效果。根据科技部的统计,每1元引导基金可以吸引2元以上的创业风险投资资本参与到风险投资领域,且相应的市场激励机制更到位,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政府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了对基金运营的行政干预,使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更趋近市场化规则的要求。

3.2.1.2 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式

在创业投资领域,政府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政府通过财政资金直接投资。如中比基金就是由作为四家发起人之一的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以财政预算支出直接出资设立的。尽管财政部在中比基金的出资额仅是该基金规模的8.5%,但却具有超强的影响力。在国外,如英国、日本、新加坡、以色列等,均存在着政府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模式。政府的直接投资具有两方面特点,一方面在投资领域、行业、投资阶段等方面有重点选择。另一方面,政府对其直接投资的基金注意跟踪评估,要求政府投资的操作管理人员建立合理并可操作的、类似于美国的“审慎人”考核规范。

二是政府各部门出资的准财政资金或储备资金。如中国主权基金性质的中国投资公司,出资参与美国著名的PE基金管理公司——黑石(Blackstone)公司的股票增发,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国家外汇储备投资的PE基金。其实,中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也是政府直接掌控的主权性质的基金。还有国家各部委直接领导和控制的行业专项投资基金等,实际上都是准财政基金。

三是由政府提供投资担保或信贷担保。如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均建立了各种“投资担保计划”。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都出资设立了各种投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为民间担保公司提供风险补偿(即担保公司出现代偿风险后,政府承担部分损失)。这种以政府信用提供担保的方式,与政府出资具有同样的市场效应。

四是政府特殊政策投资。这种投资方式包括对机构与对个人两种方式。对机构的优惠政策包括,提供低息贷款或减少(有时甚至全免)资本收益税。对个人的优惠政策包括,对个人投向政府鼓励的创业投资领域的资本收益减缴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等,如美国、英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类似的政策。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短期免地租、长期低地租、投资损失补助等方式,对创业投资给予支持。税收的减免,相当于政府以税收转化资本进行无偿投资。我国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也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减免、先征后返以及收益抵扣投资额比例等。最典型的是,2005年11月,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了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地促进了创投企业的发展,鼓励众多的创投基金,更主动地寻求与创业企业的合作。

五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创业企业低成本获得创业资本提供了帮助。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重在“引导”二字,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引导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推动高新科技领域的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得到发展。这些企业通过获取政府引导基金,夯实根基、扩大规模、提升创新,得到更迅猛地发展。引导基金既培育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又为市场主体营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通过对优秀企业的扶持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使更多的投资人成为企业的伙伴,参与到处于种子期、扩张期的企业的创业过程中去,是政府通过设立引导基金要达到的重要目的。

3.2.1.3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政府遵循市场规律启动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上好的工具,讨论政府引导基金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于2005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第22条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是指通过设立政策性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此加强扶持区域性自主创新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的力度,并以自身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政府扶持的产业。鼓励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体现了国家对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在政策面的支持。

世界各国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具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导向——扶植极具创新能力的中小型创业企业。1993年以色列政府设立了1亿美元的创投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共设立了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1998年,英国政府设立了首期规模为1亿英镑的政府创业投资基金,在其引导下,英国很快发展成为欧洲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创业投资规模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左右。

从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的发展过程看,最大的瓶颈还是资本供给不足,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起到改善创业资本供给的作用,解决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政府信用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设立更多的投资基金,改善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融资环境,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实际上形成了政府资金的一次放大。通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直接投资于创投企业,又形成了政府资金的二次放大。可见,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实际上,我国民间的闲置资金是很多的。从近年来国内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黄金市场、艺术品市场的风起云涌,不难看到民间资金的投资意识逐渐增强,但投资渠道及投资环境仍难以满足投资需求。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吸引社会资金,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的资源配置,引导资金自动流向高新科技产业,通过运用创业投资机制,利用创业投资机构的综合能力,对处于TMT、生物医药、新能源与新材料等领域的创新性商业模式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提高高新科技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社会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不断升级,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政府引导基金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引导更多的资金大胆地投入到处于种子期的创新企业。目前,国内很多创业投资机构以及海外基金,都倾向于投资处于中后期的趋于成熟的项目,特别是已接近IPO的企业。一般而言,对于投资者来说,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的公司更具有高风险,产品的核心技术所形成的功能作用以及还不能预见的市场效应,往往使其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基于创业企业,特别是高新科技企业自身的高风险,使其很难引入资金,仅仅靠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的“天使投资”是远远不够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批富裕的个人和家族,这部分资本的投向往往没有太多的渠道,获取到的信息也是有限的。通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聚合这部分民间资金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于国于民于己都是有利的。主要方式是在政策上帮助民营资本分担或解除一部分风险,引导他们对投资目标进行客观的评估和准确的判断,使他们愿意下决心投资于初创时期的、具创新能力的且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一旦他们认为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可以得到控制且可能取得理想的投资回报时,就会毫不犹豫地作出投资决策。从另一方面看,也为商业化创业投资机构的跟进投资规避了一定的风险,建立起后续投资资本的资源,通过“接力棒”方式将企业做大做强,这样就可以实现符合政府目标的创业投资机构与纯商业化的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展的目标,构建一个政府资金与商业资金、社会资金相互配合配套的创业投资体系。

培养和建立一个专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人,是创业投资基金成功和发展的关键。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培养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是美国和以色列创业投资的成功之路,它们的经验证明了,建立创业投资人才队伍是创业投资发展的必由之路。如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的一个成功之处,就是为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输送大量的优秀人才,使创业投资业成为社会上极具吸引力的一个行业。

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各地掀起了设立引导基金的高潮,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的南京市、苏州市,浙江省的杭州市、绍兴市,陕西省的西安市,四川省的成都市,山东省的淄博市,广东省的广州市、中山市、深圳市,云南省的昆明市,辽宁省的沈阳市等地区都在计划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但对政府怎样设立规范的引导基金,还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的意见。对于引导基金的资金性质、组织形式、运作模式等方面的问题,仍在理论界的争论之中,在具体的实践方面的做法都不尽相同。如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的方式是以财政资金控股创业投资企业,有些地方政府采取公司制(即设立投资公司)的做法,而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做法,有些地方借“引导基金”之名以财政资金直接从事所谓“创业投资”,有些地方用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成立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投资公司等。

我们知道,投资活动应该是彻头彻尾的市场经营活动,由政府行政指令式直接掌控的投资机构,不能建立完善有效的问责机制和业绩激励机制,结果必然导致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受到限制。政府以财政资金出资直接控制企业,或者直接以政府信用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其结果是,这种新型的政企不分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势必导致改变市场经济的本质,不但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相反的还会极大地阻碍经济改革的进程。

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应该更注重政策导向性方面的作用。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引导”的同时,还要注意避免以其操作模式对市场形成干预,更不要让公司制的投资公司,或是有限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套搬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运营模式。否则,政府引导基金若不实行市场化的运营机制,仅凭借其特殊的权力资源优势(垄断优势),在市场中是站不住脚的。即便撇开可能产生的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不说,最终还将造成社会资金的“挤出效应”。

一般政府引导基金可以考虑以下模式:

一是“基金的基金”模式。即引导基金不直接投资于创投企业,而只在其他创投基金中做一般股东,只要求实现约定的回报(一般的资金成本回收),在创投基金呈现出成熟的前景后即退出。这部分政府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获取的收益,一般通过建立国有产权登记制度实施监控管理。

二是在政府机关设立一个引导基金专门账户,相当于政府部门直接掌控的一个独资的基金。这部分资金不单独向企业投资,可跟随其他商业化基金对企业进行共同投资,但投资目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因此,要建立一定的严格的审核流程。

三是政府设立专门的引导基金账户,采取事业单位性质的组织形式进行资金运作,接受政府的预算管理和监督,重点投资于政策导向鼓励的但底子确实很薄的、起步困难的企业。这种运作模式,纯属对较为困难的企业进行政策性扶持,就市场经济体制而言是不相吻合的,时间也已经证明其不具有生命力。

四是政府建立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有市场前景的、民营的或股份制的优秀的企业。这一类型的投资,一般注意几个问题:

(1)只投入少量的资本,不做企业的大股东。

(2)尽可能地拉入其他战略投资者共同投入。

(3)保证企业的独立性,尊重企业的市场化运营机制,不干预企业的正常运营。

(4)基于引导基金的功能需要,可在投资时提前设计退出策略。

2007年7月,财政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规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暂行办法》中规定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办法还规定了引导基金一般的引导方式,主要是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四种方式。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具体规定是: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他投资者在引导基金参股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期内,其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引导基金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等。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但一般掌握在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约定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的操作可以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等。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若未取得收益,可以申请风险补助。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一般补助金额的高限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损失。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给予资助。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3.2.2 养老金机构投资者

在美国创业投资发展史上,允许养老金等免税实体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是具有转折意义的事件,意味着政府为扩大创业投资资本来源,不惜以“养命钱”去承担可能的市场风险,可见其对鼓励和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的决心,更看出产业投资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美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不断推进,以及私人养老金投资制度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养老金不仅逐渐成为美国创业投资资本的第一来源,而且极大地促进了创投基金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

从1978~2003年,在美国创业投资资本各项来源中,社会养老金所占的比例从15%逐渐上升,最高曾达到1998年的60%,后来一般稳定在40%~45%之间。

在英国,养老金也逐渐成为创业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占到了44%。

我国的养老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类似于美国的公共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自主管理,类似于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还没有放开,还不能以较大的比例参与创业投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2000年成立的,按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包括票据以及其他银行产品)、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要求在银行存款和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50%,购买金融债和企业债的比例不高于10%,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投资比例不高于40%。在当时的规定中,尚没有规定可以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以及投资的比例,限制了实施股权投资。2004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投资计划作出了调整,股票的目标投资比例从5%提高到25%,可上下浮动5%,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允许投资实业和参与产业投资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的形式进行直接投资,以期获取更大的增值。

2004年,全国社保基金开始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入股中比基金并成为最大股东之一,这是中国的政府养老金参与产业投资的第一次尝试。由此,拉开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产业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的序幕,至2007年底,中比基金取得出色业绩,全国社保基金在中比基金投资的股权增值达到8倍以上。全国社保基金,由于其资金的特殊性质(人民群众的养命钱),是政府和全国人民以及各行各业关注的重点,社保资金的增值,也是全社会最为关心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担负着重任,开始在股权投资领域寻求增值机会,看中了股权投资将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并已被市场普遍看好的经济增长点。

我国养老金进入股权投资行业并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是2004年以后才正式开始的。股权投资同属风险投资,隐含着极大的投资风险,养老金实行股权投资,应该说是一个大胆的突破。当时业内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有关情况的报道有以下摘录:

2008年6月5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式对外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和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

自2003年以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向不断有新的突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的10%将投资于市场化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E),该计划已于近日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市值为5162亿元人民币。以此推算,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社保基金将投资于市场化PE。

全国社保基金进入私人股权投资市场,目标是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达到社保资金的增值。全国社保基金主要通过两个渠道在私人股权市场进行投资运营:

一个渠道是直接选择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2002~2007年的5年间,全国社保基金通过这一渠道共进行了4笔投资,分别是交通银行(601328)、中国银行(601988)、中国工商银行(601398)和京沪高速铁路各100亿元人民币。上述4笔投资中,3家银行已经完成在香港地区的上市,2007年,全国社保基金持股总市值约为1400亿元,盈利率在300%以上。

另一个投资渠道是在已经设立和即将设立的投资基金中参股。既参股基金,也参股基金资产管理公司。

作为全国社保基金参股的第一只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已运行4年。全国社保基金共投资了1.5亿元人民币,至2007年底,中比基金70%的投资已开始形成收益,中比基金投资了18家公司,已有4家公司在A股市场上市,收益颇丰。

2006年12月,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全国社保基金投资10亿元人民币,同时投资了该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渤海产业基金已参股天津钢管和成都商业银行等项目。

全国社保基金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和外部程序。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设立了“股权投资与管理部”,专门负责股权投资的管理工作。全国社保基金的每一笔股权投资的决策,不仅内部的投资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有严格的评审和把关程序,必要时还请国际或者国内一流的法律和财务团队,进行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

至2008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品种已扩大到股票、固定收益产品、实业投资和现金等价物管理等四大类13个品种,市场范围从境内拓展逐步扩展到境外。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2007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实现年化收益率10.7%,年化经营收益率15.4%,分别是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2.59%的4.1倍和5.9倍,实现了保值增值目标(关于我国的养老基金摘自相关媒体报道)。

政府对股权投资业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后,越来越多的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都将以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的角色,参股到股权投资基金中来,扩大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资源。

3.2.3 保险机构

在国际上,保险资金一直是创投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保险公司是市场中的重要机构投资者。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保险资金占到创投基金募集总额的10%~15%,到90年代出现了逐步下降的趋势。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公司发展很快,保险费收入每年的递增水平远远超过GDP的增速,保险公司的数量也在大幅增加,显示出我国的保险业市场是一个逐步扩大的市场。业内人士预计,未来10年,我国的保费收入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15%。

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与咨询部的S曲线研究,人均收入介于1000~10000美元之间的国家,保费收入的增长会比整个经济增长快1~2倍。我国2006年人均GDP为1974美元,处于S曲线前端,将出现持续快速增长的拐点。从历史数据分析,1991~2005年,我国保费收入对GDP的平均弹性值为1.84左右,也就是说,我国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保费收入大约增长1.84个百分点。如果未来10年我国GDP的年增长率在8%~9%之间,弹性值按1.8计算,我国的保费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约在15%左右。

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将有更强烈的投资需求,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市场的投资机会看,股权投资将是保险资金的重要的投资渠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

(1)银行存款;

(2)买卖政府债券;

(3)买卖金融债券;

(4)买卖企业债券;

(5)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2006年,保监会发布了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相关规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计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后,须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人,应当聘请独立的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的制订以及投资管理运营。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和主要的投资方向应为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可以设计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为主。

保险公司还被允许从事境外投资,但须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方面的要求,审慎制订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境外投资指引,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投资币种,并定期审验。保险资金应当在全球范围选择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形式和投资品种都有一定的限制:

(1)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产品;

(2)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3)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保险监管层一直在努力拓宽保险资金运作渠道。经过中国保监会紧锣密鼓地运作,2006年6月,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具体提出了10条意见,被称为保险“国十条”。它是今后一段时期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体现了突出社会稳定功能和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两大趋势,指明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开始正式提出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实施境外投资等。

以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为例,2006年12月,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与广东省政府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320亿元人民币收购广东省政府持有的南方电网192亿股股份,占南方电网总股本的31.94%,成为仅次于广东省政府的第二大股东。

中国人寿集团与中信集团的合作也是保险资金运作的一个典例。2006年6月,A股市场上炙手可热的中信证券的规模达5亿股,定向增发的金额总计46.45亿元的巨额股票全部由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认购。这是当年国内证券市场上最大规模的一宗股权交易。庞大的优质客户群对中信集团和中国人寿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诱惑,双方可以资源互补,共同开发产品,满足各自客户的多种需求,如股权投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收购兼并、不良资产处理、企业年金管理等多种资产管理业务。

3.2.4 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美国,金融机构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债权方式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本;二是作为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三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直接参与创业投资。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一直占到创业投资资金来源的20%以上。在欧洲国家,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资本的比例更高一些,1996年的数据是27%,德国占到59%。

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对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一直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这与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金融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的现实状况相关。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定,商业银行被禁止从事实业经营,更不能直接进行创业投资,由于创业企业的风险度(市场前景往往是未知数),银行一般不愿意对创业企业贷款,银行被禁止使用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商业银行资金大规模进入股权投资市场肯定是不现实的,银行直接投资或以贷款方式为创业投资企业解决融资来源的路基本是行不通的。

近年来,保险资金已开始被允许小规模进入直接股权投资领域,政府管理部门已开始试点并在政策面作出微调,要求银行资金在做好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股权投资。比如,国家开发银行在2004年底成为中比基金的最大股东之一,以及近年新成立的渤海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中国银行为最终控制人的中银国际,都是银行业开始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案例。国家开发银行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它的定位是国家的政策性银行,2008年,经国家管理机关批准开始实行股份制改造,最终成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有大量的长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也有大量的权益性投资项目,可谓是目前国内银行机构参与创业投资家数最多、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为创业投资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参与中比基金的股权投资,在短短的3年内,近4倍的股本收益成为国开行经典的投资案例。

关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进入创业投资业,政府也已经在政策方面开始考虑了。在证券业,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允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根据经过管理机关审批的试点方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以不超过净资本15%的自有资金设立了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实现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隔离。专业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独立建立投资决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以防范直接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间的利益关联可能形成的风险。继中信、中金率先开展直投业务试点后,2008年下半年,先后又有华泰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平安证券和国泰君安等多家券商相继获得直投试点资格。作为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重头戏,在国内开始逐渐提速。证券公司将成为创业投资业中的一个重要的资本来源。

在信托行业,信托公司凭借其常规业务的优势,是市场最先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先行者,但只是通过创业投资信托计划的一部分参与了股权投资,并没有真正将创业企业作为其重点投资目标,这与其风险防控机制有着直接的关系,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股权投资市场越来越多的投资机会,特别是国家对创业企业的政策面的支持,以及证券市场为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提供了上市的机会,信托投资的重点已在迅速向股权投资领域转移,大量的信托投资公司开始向创业企业投入大批的资金,且作为资本拥有者,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信托资金开始成为股权投资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只。

可以预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将是我国今后创业投资业重要的资金来源。

3.2.5 大型企业

最初,很多大型企业参与创业投资,都是出于企业自身发展的战略考虑,主要是投资于与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相关的行业的企业,以获取创业企业的技术资源和市场资源,达到为企业自身的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的战略储备等目的。随着大型企业对创业投资的参与程度越来越深,有许多大型企业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已不再局限于相关行业,其出发点开始由原来的从企业自身的行业战略发展和技术升级角度考虑,转向从资本增值和利润增长角度考虑。这样,除组织形式外,在资本投入、运营管理、投资退出等各个环节,与一般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美国,大型企业一直是创业投资资本的重要来源,甚至占到创业投资资本的10%以上,近年来有所下降。通用电气(GE)、英特尔(Inter)等公司都是创投领域知名的机构投资者。在欧洲地区,大型企业提供的资金也占到10%左右。在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创业投资资本来源,除了养老金、保险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大型企业提供的创业投资资本所占比重也是很大的,如我国的台湾地区,根据2001年台湾风险投资同业公会调查显示,大型企业提供的资金占创业投资资本的40%以上。

在创业投资资本来源中,大型企业占据着更加重要的位置。除了政府投资以外,大型国企集团或国有控股企业已成为创业投资资本的主力军。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许多民营企业也开始在创业投资领域投入大量资本,且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也对创业投资青睐有加,甚至衍生出新兴的炒作板块——“创投概念股”,被某些交易行情分析软件列入“创投概念股”的股票超过了80家,其中有许多人们熟悉的,如大众交通、武钢股份、申能股份、云南白药、燕京啤酒、深圳机场、四川长虹、清华同方等上市公司。由此可见,资本市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看重创业投资,也鼓励了更多的上市公司跻身于创业投资业的行列。

由于大型企业提供的产业资本,在企业经营、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等方面有着特殊的附加值优势,在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的同时,还扮演了提供咨询服务的顾问专家的角色,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源,因此更受到企业的欢迎。

在中比基金的股东中有中国造币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及民营企业喜之郎集团等3家大型企业,是大型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典范案例。

3.2.6 富有的个人和家族

历史上,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初期,主要依靠富有的个人和家族提供资金支持。美国早期的创投业,个人及家族提供的资金占到30%以上。随着养老金及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个人投资者的比例有所下降,近年来,一直保持在10%左右。在新兴工业国家(地区),个人和家族的投资所占创业投资资本总额的比例更低,在亚洲,这一比例仅在3%左右。

在我国,个人(个体)投资创业投资领域的资金呈逐年上升趋势。过去,一般个人参与的途径为购买创业投资信托计划,近年来,开始有一些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型创投基金,个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到有限合伙型创投基金中,通过股权投资市场的运作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

3.2.7 其他投资者

还有些其他类型的机构和团体,也可以成为创业投资资本的提供者,如一些非政府组织(NGO)、慈善基金、捐助基金、红十字会等,其拥有的闲置资金都有投资的需求,在其资产配置方面,股权投资基金将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美国等较为成熟的市场的国家,捐助基金、慈善基金是创业投资基金的重要来源。在我国,很多基金会,如妇女儿童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其背景还是政府,因此,不能等同于西方国家的真正意义上的成规模的民间基金会,还没有完整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体系,慈善事业才刚刚起步,捐助资金也十分有限,且一般都由捐赠人指定用途,可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十分有限。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资本增值是所有资本拥有者的第一需求,社团组织的闲置资金将大量涌入股权投资市场。

还有一些特殊的潜在投资者,如一些农村村镇居民,因为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得到了大笔资金,这部分群体也都有很强的投资意愿。曾经有这样一个成功的案例:某村镇土地被征用,居民得到了大笔补偿款,大家对补偿款的用途进行集体商讨,否决了投资股市和证券投资基金,最终选择了认购5000万元的某PE基金股权。可见,民间资本也将向股权投资领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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