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研究是马克思经济学的核心,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页。而在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中,其主流理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把经济增长归结为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教育和资本的积累等因素,而忽视了对制度的关注和深入分析,仅把制度视为既定的、已知的“外生变量”。以科斯、诺思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把对经济运行的分析从“无摩擦的”新古典环境还原为现实的“新制度”环境,认为制度是内生的,制度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陈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都对制度以及制度变迁进行系统分析,形成各自完整的制度变迁理论体系。
一、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
所谓制度,不同的制度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有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虽然没有从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们的著作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使用了制度概念。马克思主义将制度视为依存于社会生产关系,反映其要求的规则,是历史的产物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而早期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康芒斯(Commons,1862~1945)则认为:“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6页。制度经济学鼻祖,美国经济学巨匠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1857~1929)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9页。而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诺思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舒尔茨则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它涉及社会、政治与经济行为。”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虽然经济学家给出的说法各不相同,但说到底,制度无非是约束和规范行为主体活动的游戏规则。洪远朋、卢志强、陈波:《社会利益关系演进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而制度变迁就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
随着制度变迁及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中西方许多学者开始着眼于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的研究。马克思在研究社会制度变迁时,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关系来解释社会制度的变迁。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在这里,生产力的发展对应着经济的增长,而生产关系则可以理解为各种形式的制度。李杰:《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增长》,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第12~13页。诺思在《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一文中指出:“制度安排的发展才是主要的改善生产效率和要素市场的历史原因。更为有效的经济组织的发展,其作用如同技术发展对于西方世界增长所起的作用那样同等重要。”陈艳文:《建国以来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变迁的特点及绩效分析》,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第6页。在之后出版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他进一步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需要在制度上进行不断地创新、变迁。因此,在诺思看来,制度变迁在西方世界兴起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创新、规模经济、教育和资本的积累等各种因素都不是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它们不过是由制度变迁所引起的经济增长的外在表现而已。由此,笔者将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理解为如下:制度变迁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助推器,而经济增长产生了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制度变迁能使社会生产关系适应新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够带来更为合理而有效的制度结构,约束或激励经济主体的行为,使经济主体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经济增长的方向发展,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增长,旧经济制度最终无法容纳生产力发展,其缺陷显露,并日益成为经济进一步增长的桎梏,甚至可能会出现某些不良的制度结构驱使经济主体从事不利于经济增长的行为。为了走出这一困境,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旧经济制度被迫发生变化,制度变迁应运而生。提供适当个人激励的制度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显而易见和不容置疑的,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经济绩效的差异变化也很好地说明了制度变迁的影响力。将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两者的关系运用到农业生产中,亦可得出农村土地制度与农业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第一,合理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业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例如,稳定的土地产权制度可以通过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而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第二,当农业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原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就会显现出其滞后性,继续坚持这些制度可能会损害到农民的权益,从而降低其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农地制度变迁成为适应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制度变迁的动因
制度变迁是需要动因的,不管这种动因源自内在还是来自外部,总之必须要有动因才能产生制度变迁。对于制度变迁动因的分析,不同的制度变迁理论所给出的描述是不同的。马克思认为,“一切重要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是社会的经济发展、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9页。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因此,在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的核心理论,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作用机制的理论中,马克思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时,可以刺激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时,就会阻碍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时就必须进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恩格斯同样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8页。可见,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一部分,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决定的,并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相应地进行调整以适应其发展。
对于制度变迁动因的分析,也是诺思等新制度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内容。诺思认为:“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某些潜在的利益。行为者认识到,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他们能够获得在原有制度安排下得不到的利益,这时就会产生改变现有制度安排的需求”[美]戴维·菲尼:《制度安排的需求与供给》,引自: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38页。“正是获利能力无法在现存的安排结构内实现,才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制度安排)的形成”[美]诺思、戴维斯:《制度变迁的理论》,引自:R。科斯,A。阿尔钦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64页。也就是说,当一种制度存在外部利润时,主体基于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外部利润”的动机,会积极主动地去推动制度的变迁。因此,个人对利益的追求诱发了制度变迁,利益动机激发了各利益主体对现有制度的改进、替代或创新的意图。当然,只有当制度变迁后所取得的预期收益大于其所需要的预期成本时,理性的利益主体才会发动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才有可能产生。
综观以上对制度变迁动因的阐述,笔者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力源一方面来自于生产力这一客观因素,即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某些制度逐渐显现出缺陷,产生了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变迁制度以适应生产力发展就成为必然;制度变迁动力的另一个重要来源还在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政府,推动制度变迁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当他们意识到现有的制度已经无法满足自身追求利益的需要,而同时他们又认为改变这些制度可以获得相对于成本来说更多的收益时,旧的制度就有了变迁的动因,新的制度就有了其形成的支持力量。
就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而言,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被不断放大,阻碍农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因此,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双重动因刺激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同时,在变迁农村土地制度以实现农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重对农民利益的诱致,即要顺利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就必须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让农民深切地感受到新的农村土地制度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多的收益,从而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制度变迁的主体
在制度变迁主体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认识大相径庭。马克思基于主体与客观条件的统一的人格假设下,认为社会变迁的主体是生活于同生产力构成矛盾统一体的一定生产关系下的人,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必然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利益集团和阶级,即人民群众。
以哈耶克(Hayek,1899~1992)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提出了演进主义的变迁观,他们认为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自发的过程,制度变迁无主体而言。而不论个人或是国家,由于其知识分散以及理智不及,在制度变迁的这个过程中只能是被动地适应,因此个人本身也是受某些制度因素决定,并随着制度一起变迁的。也就是说,哈耶克所主张的制度变迁观认为制度变迁是不存在主体的或者说主体在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和结果上是不发挥作用的,社会制度变迁是人们在相互交往的行动过程中,通过不断实践而形成的一个自发演进和扩展的过程。
而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在他们的建构理性主义的变迁观中认为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人的意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制度是人发明、设计和创造出来的,而制度变迁则是人们主观设计、选择的结果,制度变迁有主体之说。诺思还指出,制度变迁的主体并不一定是制度变革运动特别是大规模运动的领导者,也不一定是某种制度的直接设计者或摧毁者,徐加胜:《论会计准则的稳定与变迁》,载《山东经济》2000年第5期,第76页。只要是有意识地去推动制度的变迁,那么任何政府、阶级、企业、组织,甚至是个人都可以成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正是通过对个人参加各种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的影响来实现的。
哈耶克和诺思的观点各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又都不完全符合客观实际,而马克思主义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则显得更为全面。首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论断表明制度的变迁是由客观因素,即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而不是由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其次,马克思主义在坚持客观决定论的同时并不否认主体的存在及其对制度变迁的作用,主体可以主观地否定、扬弃或是制订、选择某些制度,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于制度的变革是具有一定影响的。
因此,在对制度变迁主体的认识上,既要承认客观规律的作用,又必须意识到个人、团体,尤其是国家在制度演变过程中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例,其兴起完全是自发的,一些农民出于吃饱穿暖的目的解散人民公社进行土地承包生产。但是,之后承包制在全国普及的过程中,不难看出人们主观行为的痕迹。土地承包制实行到了今天,面对新的经济、社会环境,原有的一些制度的局限性已经显现出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进而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进行变革与创新,而在农地流转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农民作为最大的主体,其作用是不容忽视、无可替代的,必须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以此获取改革的支持力量。
四、制度变迁的方式
制度变迁的方式不是单一的,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多种划分。比如从制度变迁的速度划分,制度变迁可以分为渐进式变迁与激进式变迁;从制度变迁主体的态度划分,制度变迁可以分为主动式变迁与被动式变迁;从制度变迁的主体划分,制度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等。其中最为典型的,也是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的最重要的一种划分方式,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引自: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74页。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利益的引致下,由个人或一群人自发地倡导、组织和实行制度的变更、替代或新制度的创造;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国家或是政府依靠法令强制进行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变迁,可以理解为一部分的变迁主体对制度变迁的支持不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而是迫于国家的强制力而执行的。
将两种变迁方式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国家发起的,通常能以较短的时间和速度完成,具有变迁效率高等特点;而诱致性制度变迁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变迁方式,其源泉来自于基层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因此,具有变迁成本低等特点。但是,在实际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两者通常是交织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推动着社会制度不断向前演进、变迁。
结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发展历程来看,在1956~1978年间的合作社生产就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范例,而1978年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则完全是农民出于自身利益自发倡导和实施的,可以被认为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家庭承包制所带来的农业的迅猛发展,足以说明农民对利益追逐所诱致的制度变迁的确具有很大的优势。同时,在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也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政府的作用(比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土地经营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此可见,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农民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要意识到国家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农民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国家的支持。
五、产权与制度变迁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都对产权与制度变迁进行了考察。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其中占核心地位的是生产资料(狭义的)所有权制度,它是最具有代表意义与决定性的制度;社会经济形态更替的基础与体现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产权制度经过量变到质变,推进了所有制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人类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方向与规律。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315页。新制度经济学是以产权为中心对制度变迁展开研究的,并指出制度变迁主要表现为产权制度的修正,认为建立和完善私有产权是制度变迁的方向。
产权理论是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石之一,它为制度变迁理论由“抽象”到“具体”提供了方法论基础。结合以上理论,笔者从利益的角度对产权与制度变迁进行理解,认为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的重新安排一般包含了产权的重新界定,制度变迁的动力之一是利益主体意识到改变现有的制度框架就能获得在原有制度框架内不能得到的利益,于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各利益主体要求进行制度变迁,建立新的制度。因此,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理解为社会利益关系演进的过程,变迁后的制度框架就是一种新的利益安排。而产权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一种社会利益分配关系,它界定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收益预期。产权关系制约着整个社会利益关系,是社会利益关系的核心和基础。首先,一定的制度包含了相应的产权关系,制度变迁其实是人们为满足产权要求而进行选择的结果,产权制度的变革势必成为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产权所具有的功能决定了产权的合理安排对于制度变迁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产权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能够对产权主体产生持久稳定的激励作用,能够通过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和外部性内部化等以实现对行为主体权益的保护。因此,产权作为制度安排的一部分与制度有着相同的作用,产权的率先确立无疑为制度变迁的完成提供了必要动力。
基于以上理解,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因无法满足利益主体对潜在利润的追求,需要进行制度变迁,而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稳定而清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只有稳定而清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才能实现农民土地收益的内部化,才能在发生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即农村土地流转时,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从而产生激励作用,激励着农民不断增加劳动投入或生产性努力,使农业生产实现现代化成为可能。